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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5:48:11  浏览:93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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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山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2005〕1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4月7日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黄山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给予明确界定,并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山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对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工作;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化建设活动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江河、湖泊、池塘、山峰等城市景观和生态建设需控制的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

  (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六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组织编制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黄山市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并确定绿线。黄山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并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举报投诉城市绿线管理违法行为的权利。

  第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九条 市域范围的县城、建制镇也应将绿地系统规划作为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总体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

  第十条 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控制线,应明确绿线所在区位的坐标,制定落实管理措施,纳入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管理。其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其中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园林式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园林式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2平方米;
  (二)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

  (三)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应设立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四)学校、医院、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五)园林景观路不低于40%,园林景观路按红线宽度的1/2规划建设,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其他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六)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第十二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参加城市的绿化规划编制,负责城市工程建设绿化方案的审核,并对建设项目绿化部分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色图章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绿色图章是指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审批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划定城市绿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线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并到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合格者,加盖“绿色图章”。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配套的绿化工程要与该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图纸审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时严格把关,对未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或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对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控制、管理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予以及时查处。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法本办法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枉法执行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绿化监督检查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的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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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0月6日    证监发字[1997]465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重庆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会

证监发字[1997]464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423

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购

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

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

我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的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办公厅



各厅局、直属单位,各分支机构: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已经行领导批准,现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运行方案
为使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按照合理分工、明确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制定本方案。
一、性质和职责
分行是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总行)的分支机构(正局级),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分行直属总行领导,业务上接受总行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分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业务涉及区域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的指导和监督。
主要职责是:经总行授权办理湖北省及其邻近地区国家开发银行业务。
(一)对管辖区域内国家开发银行拟承贷项目进行评估、贷前审查,提出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
(二)办理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项目贷款,对贷款项目进行监督;
(三)加强项目管理,督促项目其他资金及时到位;
(四)办理财政贴息业务;
(五)对代理行的代理业务实施监管;
(六)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
(七)调查研究,反映情况;
(八)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组织机构
分行设行长一名,副行长若干名;分行实行行长负责制,对总行行长负责。
分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部门。
分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总行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分行的资本金为1亿元人民币,由总行从资本金中拨入。
分行的贷款资金主要由总行根据分行业务需要,分次调拨。
分行出现头寸短缺时,可向省人民银行申请临时贷款,或经批准在资金市场融通。
四、业务运作
根据总行要求,对项目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项目分为分行直接管理的项目(直管项目)和协助总行管理的项目(协管项目)。直管项目由分行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协管项目由分行协助总行监督和管理。
(一)项目的受理与评估
1.大中型项目:分协助总行评估和授权分行独立评估两种。
协助总行评估的项目,分行根据总行的要求开展相应的配合工作。
由总行授权分行独立评估的项目,总行向分行下达贷款项目评估通知书。同时,总行将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转发分行,由分行对项目进行调查。项目业主完成可研报告后,在报送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开行总行及分行。分行负责提出项目评估报告和资金初步安排意见上报总行。
2.小型项目:直管项目由分行负责评估上报总行审定;协管项目由总行负责评估审定;根据需要,分行协助总行评估协管项目。
(二)资金的计划和运作
分行根据总行要求和项目实际情况:
1.提出分行管辖区域内项目中长期贷款需求意见上报总行,经总行平衡后纳入全行中长期贷款需求计划;
2.提出分行管辖区域内直管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申请和协管项目的年度贷款计划建议上报总行,由总行平衡后纳入全行资金配置计划;
3.分行根据项目实际建设进度的用款需求,将项目年度内分批资金需求上报总行,总行分批将资金切块汇入分行;
4.分行将贷款资金直接划入借款企业帐户或代理行。
(三)项目的监督与管理
1.借款合同签订:直管项目的借款合同由分行签订;协管项目的借款合同由总行授权分行签订;
2.资金拨付与监督管理以分行为主;
3.分行参与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项目的监理和招投标工作;
4.建立项目档案,及时向总行反馈信息;
5.以分行为主并商信贷局提出代理行选择意见,根据代理协议做好代理行代理业务的监管工作;
6.分行负责投产项目生产经营的监管;
7.做好贷款的本息回收工作。
五、财务管理与监督
(一)分行执行总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独立的核算体系,制订财务会计的实施办法,组织会计核算,开展财会管理;
(二)分行按照总行有关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报经总行批准后实施;年终财务决算报总行审定;
(三)分行的财务接受总行及国家有权部门的审计监督。
六、公文管理
分行的公文按总行直属局级驻外单位管理。



199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