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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33:49  浏览:94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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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农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抚顺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为增强我市农业发展后劲,加快农业上新台阶的进程,

确保农业投入保持合理规模和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

根据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农业发展基金征集范围

(一)市、县(区)级:

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按地方分成的10%部分;

2、从粮食加工、饲料、经营议价粮和经营种子的企业

利润留成中的生产发展基金总额提取5%,作为农业技术改

造费,由税务部门代征,缴入同级财政;

3、耕地占用税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4、水资源费收入地方留成部分;

5、林业开发基金;

6、农口事业单位利用国家各种投资,进行科学试验所

得纯收入的50%部分;

7、国营林场实现利润的10%部分;

8、原木特产税收入的50%部分;

9、一九八九年新开征的农业特产税,除一部分用于提

高粮价亏损补贴外,其余部分用于农业发展基金;

10、农垦、农牧企业税后利润10%部分;

11、新菜田建设基金;

12、其它用于农业发展的资金;

13、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农业生产的资

金。

(二)乡(镇)、村级:

1、从乡镇企业税收(包括产品税、营业税、增殖税和

工商所得税)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分成中提取30-50%;

2、乡镇企业和多种经营收入税后利润乡村提留部分安

排30-50%;

3、乡(镇)征收的“资源费”收入的30%部分;

4、国家按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用于补偿给集体的部

分;

5、农村个体户、工商业户和私营企业上交税金比上年

增加部分的30%;

6、村办集体经济的净收入可量力安排部分;

7、村自有财力安排部分;

8、农业提留中的公积金部分;

9、从特产业中已产果的果树,下山人参,人工林和天

然林(按采伐蓄积量)适当征集一部分资金;

10、农村从事建筑、运输、加工工业和商服的个体户和

私营企业,每户可按营业纯收入额的5-10%提取。

二、农业发展基金,按市、县(区)、乡(镇)的不同

级次,分别由各级财政征集。属于村级的可由村委会负责筹

集,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行政手段的作用。

三、农业发展基金的投向,以增加粮油产量,增强农业

发展后劲为主要目标;以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推

广农、林、水科技成果为主要内容;因地制宜,综合开发,

择优投入,集中使用,开发一片,成效一片,既考虑经济效

益,又考虑社会效益。其使用范围如下:

(一)开垦宜农荒地,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油料

等补助费;

(二)农田水利建设(包括打井,修建小型水库、排灌

站等)和水土保持工程补助费,已建成大中型水库、灌区、

涝区等水利骨干工程的渠系配套工程补助费,经国家土地开

发建设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际边界排灌水利工程补助费;

(三)建设农田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以及

适当安排速生丰产林和薪炭林的种子、苗木和苗圃生产设施

补助费;

(四)推广农、林、水新科技成果的技术培训、试验、

示范区的补助费;

(五)培育优良品种必需的生产设施建设、良种试验、

示范补助费;

(六)改良草场的机械作业和种子补助费;

(七)县以下(不含县)农、林、水技术服务站必需购

置的仪器设备补助费;

(八)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农业开发的贴息补助;

(九)地方各级农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必需的业

务活动费,由省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地方配套资金数额的1%

比例统一提取,统筹安排使用;

(十)经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批准的其

他支出。

四、农业发展基金不准用于下列支出:

(一)新建大中型水库和大河防洪工程投资,以解决城

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为主的水利工程建设投资;

(二)农口各系统新建场、站、所、“中心”的投资;

(三)修建楼堂馆所等非生产性建设支出;

(四)任何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

(五)企业和公司流动资金(包括储备资金)、股金和

亏损补贴;

(六)支农工业建设和乡镇企业的投资;

(七)粮食等农产品的储备资金;

(八)弥补财政赤字。

五、农业发展基金的使用,必须以增加有效供给为目

标,以提高宏观经济效益为中心,考虑到农业部门内各产业

发展的不同需要,协调各方面利益,避免再度出现资金使用

分散或重复投资的现象,此项基金必须由市农业发展基金领

导小组统筹安排,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项目性质,实行有偿扶持和无偿补助相结合的使用

办法。对仅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非经营性开发项目,原

则上可实行无偿补助;对既有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又有直

接经济效益的开发项目,视其经济收入高低,确定有偿和无

偿基金投放的比例,经济效益较好的,则实行有偿扶持,定

期收回。收回的资金,仍作为农业发展基金周转使用。

凡实行有偿使用的,收取占用费,采取低费率原则,具

体标准比照农业投资公司现行取费标准执行。

六、农业发展基金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内外,列收列

支,全面反映,并负责编制预决算报表。收入按计划数编

列,分别反映在国家予算有关收入科目。支出按计划数掌

握,按收入入库进度拨款,在国家预算支出科目的“农业发展

专项基金”款中反映。在年度执行和年终财政决算时,预算

内只列报预算内资金安排的支出,不包括预算外资金安排的

支出。在农业发展基金决算表中统一列报。

(一)分级管理。坚持谁筹集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

即:市筹市管,县(区)筹县(区)管,乡(镇)筹乡(镇)

管,村筹村管。

(二)专户存储。除预算内安排以外的资金,属于本基

金范围内的,应在同级财政设立农业发展基金专户,由各级

财政负责管理、监督。

(三)项目效益管理责任制。立项后签定经济合同,规

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财政部门按合同拨款,项目主管部门

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1、完成合同规定的效益指标;

2、按合同规定的范围使用资金;

3、按合同规定完成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质量指标;

4、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

受援者有义务定期、不定期汇报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主

管部门和项目承包单位及责任人未能实现合同规定的效益目

标或违背合同规定者,财政部门有权停止拨款,追回投资或

从担保人的经费中抵扣。

七、各级财政及主管部门,对农业发展基金使用情况,

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情况好的给予表扬,对违反财政

法规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各县(区)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

况,制定实施细则。

十、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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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使离婚案件呈逐渐增多的趋势。婚姻是两性结合的方式,是家庭的前提。笔者认为以下几点是离婚率高的原因。
1、现代人对婚姻生活品质期望提高,使得平淡的婚姻难以满足要求。现代人对婚姻品质的期望远远高于上一辈,一旦婚后的生活现实与婚前理想的期望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时,离婚是必然的选择。随着现代人文化教育水平的提高,在婚前对婚姻生活品质往往出现理想化,希望自己的另一半是个十全十美的人,期盼结婚能增进双方感情,生活能更加浪漫。而结婚本身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开始,是一个家庭的开始,必然要面对很多与浪漫相违背的事实,比如柴米油盐,培养小孩,工作压力等等。婚后的平淡生活与婚前想象的浪漫产生了难以调和的矛盾,夫妻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口角,久而久之,使得感情不断流失,最终走向离婚。
2、未婚先孕增多,草率结婚容易导致婚姻品质的下降。 由于现代性解放,双方如果在一时冲动没有准备时怀孕,会导致强迫结婚。这样茫然结婚很可能使婚姻变得很牵强。而且未婚先孕结婚往往表现为超速度,即双方从认识到结婚很可能不超过半年,这样草率的结合为日后的离婚埋下了隐患。
3、结婚、离婚法律手续简化,草率结婚、离婚增加。《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部分人群出现草率结婚和离婚现象,这也导致离婚率上升。《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结婚取消了婚前体检、单位证明,目前婚姻登记工作又尚未联网,使得结婚、离婚少了很多约束。4、社会当前的一些政策成为假离婚的诱因。经过与离婚当事人的沟通交流,发现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因为感情的原因离婚,而是因为其他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二点:一是规避当今政策,从中获利。随着政府调控房价力度的加大,制订了多套的政策抑制炒房,而许多房产中介、银行告知通过离婚可以获得更多的贷款和优惠,导致许多人前来办理离婚手续。二是夫妻双方逃避债务。因经商、办厂原因等借款,为了躲债,双方协议离婚,将财产全部给对方,想以此逃避债务。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针对当前经济形势和土地市场运行变化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决策,更好地履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地价政策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部决定对《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实施政策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工业用地出让前应当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18508-2001)进行评估,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二、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优先发展产业是指各省(区、市)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订的本地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
  三、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是指在产地对农、林、牧、渔业产品直接进行初次加工的项目,具体由各省(区、市)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13、14、15、17、18、19、20大类范围内按小类认定。
  四、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五、工业项目按照本通知第二、三、四条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公布本省(区、市)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对个别县、市(区)基准地价末级地的平均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实低于《标准》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本省(区、市)县级行政单元总数,按照总数小于50的不超过5%,其它不超过3%的原则,控制拟调整县、市(区)的数量,统筹组织测算、论证和平衡,提出明确意见并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备案后,可以按当地实际执行最低价标准。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与按行业分类小类认定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项目目录需一并报部备案。逾期未备案的按《标准》执行。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及时掌握出让价格等土地供应信息。对违反最低价标准相关实施政策、低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