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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下发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0:23:49  浏览:93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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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近日下发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计委近日下发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宿舍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电力公司:

  最近,我委会同国家电力公司对全国部分地区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各地执行情况存在很大差异,有的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有的按非居民照明电价执行。为规范电价管理,经商国家电力公司,现就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全国各地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凡已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的,继续执行居民生活电价;凡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或其它分类电价的,自2001年10月15日抄见电量起,一律改按居民生活电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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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对留学回国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4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出国留学工作发展的需要,理顺关系,并参照国际通常做法,国家教委、公安部、外交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民出国留学持用因私普通护照的通知》(教留〔1993〕50号),决定自1993年11月1日起,国家公派和单位公派的出国留学人员,原则上均持用因私普通护照。
现就上述变动后,海关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的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中所述“留学人员”系指以学习和进修为主要目的,到境外正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求学、攻读学位、进修业务或从事科学研究及进行学术交流,连续居留在6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包括在境外公、私企业工作的“研修生”,和学习语言的“就读生”。
二、留学人员在院校或科研机构报到注册后,应持本人护照、正式入学通知等有效证件,就近向我驻外使领馆登记注册。
三、对留学人员携带进境的行李物品,海关验凭我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和本人护照以及毕(结)业证书,或有关的学历证明,比照因公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放手续。
四、海关对回国留学人员携带行李物品比照因公出国人员规定办理时,按其实际在外学习时间(从注册入学之日起至毕结业之日止)予以验放。但对于在国外学习期间曾经临时进出境者,其携带进境行李物品计算时间应自最近一次出境之日计算起,至毕业之日止。
五、对在外学习、进修1年以上(含1年)学成回国申请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留学回国人员,按本通知第一条所述范围掌握;不足1年者,海关不接受其购买免税国产小汽车的申请。
六、对留学回国人员所持证明、证件不符要求,或在留学期间临时进出境,或自毕(结)业之日起在外滞留时间超过1年回国的,海关验凭其所持护照,按《海关对中国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规定》办理。
七、对原持因公护照出境,但已在我驻外使领馆换领因私普通护照的留学人员携带进境行李物品,按照本通知办理。
八、本通知自1994年9月1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署。

附件:《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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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
| ( )教(文)证字 号 |
| 兹证明--------男□、女□,系我国在--------国,--------学校(单 |
|位)的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研究生□,大学生□ |
|护照号码------------------------------发照机关---------------------- |
|学习(工作)证件名称 号码 |
|在我驻外使、领馆报到日期------------年------------月------------日 |
|注册入学(工作)日期----------------年------------月------------日 |
|毕(结)业、结束工作日期------------年------------月------------日 |
|毕(结)业证书名称----------------------------号码---------------- |
|附:毕(结)业证件影印件。 |
| |
|留学回国人员签字: 教育(文化)处(组)公章 |
|教育(文化)处(组) |
|经办人签字: |
|教育(文化)处(组) |
|负责人签字: |
|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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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联:由留学回国人员带 国家教委留学生司制表
交国内向海关申报
注意事项
1.本表由我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在留学人员回国时填写,不得涂改。
2.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教育(文化)处(组)在第一、二联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3.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如无“学习(工作)证件”和“结业证书”,可不填写相应栏目。
4.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乡(镇)财政管理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随着乡政府的建立,应当建立乡一级财政”的要求及财政部颁布的《乡(镇)财政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我省实行撤销区公所,建立乡(镇)一级基层政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省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均应遵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和管理乡(镇)一级财政。
第三条 乡(镇)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应当贯彻执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好中央与地方、全民与集体和国家、集体、群众之间的关系。要做到责、权、利相结合,财权与事权相结合。乡(镇)财政要处理好同市、县各主管部门的财政、财务关系;各主管
部门要支持乡(镇)财政工作。要加强同税务所的配合,共同完成国家各项财政税收任务。
第四条 乡(镇)财政的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税收法令和各项财务制度,不得越权减免国家税收。
(二)负责有关国家预算内、外收入和支出的组织与管理,按国家规定负责组织、管理属于乡(镇)政府自筹资金的筹集、分配与使用。支持发展乡(镇)的商品生产和多种经营,振兴乡、村经济。
(三)协助、监督乡(镇)所属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讲究生财、聚财、用财之道,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预、决算制度。在按期编造月(季)度财务收支报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决算,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 乡(镇)财政收入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屠宰税、城市维护建设税、集市交易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农业税、契税和其他收入,以及由于企业隶属关系改变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增加(减少)的各项收入。
(二)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一些镇按照国家规定征收的公用事业附加。
(三)自筹资金部分,包括乡(镇)政府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收取的自筹收入,但不得随意摊派。
第六条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由国家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三部分组成。
(一)国家预算内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行政经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农林水事业费和其他支出,以及由于行政事业单位隶属关系的改变而增加(减少)的各项支出。
(二)国家预算外部分,包括市、县划归乡(镇)财政的农业税附加、农村教育经费附加、公用事业附加和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
(三)乡(镇)政府用自筹资金安排的各项支出。
国家拨给各市、县的支农周转金和无偿改为有偿收回的资金,是否列入乡(镇)财政管理范围,由各市、县财政部门规定。
第七条 划归乡(镇)财政管理的统一收支范围,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八条 列入乡(镇)财政收支范围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外资金和乡(镇)自筹资金,由乡(镇)政府根据量入为出、留有余地和积极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要分别进行设帐、记帐、核算和结报,并相应设置明细帐,按期编送月报表、季报表。
鉴于目前乡(镇)财政暂不具备设立国家金库的条件,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财政资金调度,仍由乡(镇)财政(税务)所按照原规定解缴市、县金库,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留解比例给予核拨。市、县财政部门对划给乡(镇)管理的各项财政收入,应按照规定全额列作预算收入的

反映,不得坐支。对国家拨付的会支出,暂可采取以拨代报的办法。
对于乡(镇)范围内征收的各项税收,要使用全省统一印发的工商税收票证,不得自行印制税收凭证进行征税。
第九条 乡(镇)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 ,按下列形式自行确定:
(一)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定几年;
(二)定收定支,收入上交,超收分成(或增长分成),支出下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定几年;
(三)定收定支,收支包干,定额上交(或定额补助),一定几年。
(四)定收定支,核定基数,逐年递增上缴(或递减补贴),一定几年。
第十条 乡(镇)财政机构,统称乡(镇)财政所,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政属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县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乡(镇)财政所的人员编制,一般可配备三至五人。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6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