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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5:07:46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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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近年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自筹资金不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影响了贷款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延长了建设工期,干扰了投资和金融工作的正常运转,而且给建设银行贷款管理工作带来了许多消极影响,加大了贷款风险。为了适应建设银行向国有商业银行转轨以后面临
的新形势,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提高贷款资产质量,特对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自筹资金评审与管理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一、各行必须高度重视自筹资金的落实问题,强化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评估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建总发字〔1994〕第54号文中有关条款的规定,完善贷款项目自筹资金的落实内容,对自筹资金的筹集方式、数额、来源、分年度安排情况及其可靠性等进行调查分析,并应附具有法
律效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出资证明。
(一)对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企业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论证企业近三年来的生产经营和资产负债情况,了解产品的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前景,掌握企业的负债情况和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分析企业的资金平衡
情况,对企业自有资金的筹集能力作出较为准确的测算。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近三年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及项目建设期内各年的自筹资金来源测算表。
(二)对于拟采用企业债券作为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在评估审查工作中要认真审核其手续是否齐备完整,是否经过中央或省级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对其发行条件、发行方式、发行能力及发行数额等进行分析测算。项目评估报告中要附有中央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银行
对企业发行债券的正式批复文件。
(三)对于拟发行股票作为企业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项目评估报告中应附有国家有权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批复文件。
(四)对于使用地方自筹资金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使用地方预算内机动财力和预算外资金、地方政府各有关厅局办或公司筹集的资金、发行债券等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要调查了解地方政府各出资方近三年来各年的资金筹集能力和安排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建设期内
本地区在建工程和拟建项目的地方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及到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地方自筹资金的总来源与总安排的平衡问题,切实做到量力而行,防止出现资金缺口。项目评估报告中应附有详细的调查分析数据表,以及出资方正式的出资承诺文件。
(五)对于使用部门自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包括部门集中所属企业的有关资金以及归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安排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建设银行要对主管部门五年规划中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和总体安排、年度计划中的具体来源和安排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着重分析预测其资
金筹集能力和数额,并附有详细的调查分析数据表格和出资方正式的出资承诺文件。
二、对于经评估审查确认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前景乐观、财务效益良好、项目建设期限短、有还款能力的项目,出现有部分自筹资金不足的情况时,各行应如实向总行报告,在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的前提下,由总行与国家综合计划部门协商处理方式。
三、对于目前在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中地方、部门自筹资金没有按原计划、原比例及时到位的,如仍拟使用地方、部门自筹资金安排新建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视为地方、部门自筹资金不落实。
四、经过评估审查,凡是自筹资金不落实的贷款项目,建设银行原则上不予承诺贷款。
五、对于经审批决策承诺贷款的项目,建设银行与项目法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应有20%的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应有30%的自筹资金存入建设银行。
六、在建项目发生超概算问题,原则上不能增加建设银行贷款。对于有市场、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发生超概算需要增加建设银行贷款时,必须在国家有权部门批准超概算方案并与贷款银行落实增加贷款额后,才能在批准的贷款规模和投资计划内发放贷款。凡新增建设银行贷款超过建设
银行原承诺贷款额50%(含50%)的项目,建设银行需进行补充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确定是否承诺新增贷款。
七、各级建设银行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各项自筹资金按计划按比例同步到位,按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构成配置比例合理供应贷款资金。



1994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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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的通知

衡政〔2004〕1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衡水市人民政府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衡水市人民政府

培植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暂行办法

  为充分调动农村剩余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积极性,推动全市劳务输出工作更深入、更扎实的开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四个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四县)培植一批典型示范户,并出台一些扶持政策,通过行政推动、政策驱动、典型带动实现主体主动。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干部回村动员,认真做好宣传发动工作

  (一)四县县政府各自要统一组织全县所有县直和乡镇机关干部回村做亲属朋友的宣传动员、资源调查工作,在全县各村开展一次普及性的宣传发动,每村必到,每人必下,不留死角。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宣传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知识。二是传递劳务信息,落实劳务合同。回村干部要将市、县劳动部门筛选的用工信息和劳务合同送到农民手中,每名机关干部至少动员一人外出务工,并填制劳务输出动员情况培训表(附表1)。三是做好所在村劳务输出情况调查,包括劳动力资源情况、求职意向、收入预期等。动员情况和调查结果在十一月底前报所在村村委会,由村委会逐级上报至县劳务输出办公室,并汇入当地劳动力资源库。

  (二)在广泛动员的基础上,由四县劳务输出办公室根据动员情况和劳动力就业状况,在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剩余劳力相对较多的5个乡镇筛选25个村,每村再筛选10户作为全县劳务输出典型示范户重点培养。典型示范户的基本条件:一是农户中有剩余劳动力且愿意外出务工。二是欲外出务工人员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素质或具备一定专业技能,遵纪守法。三是热心劳务输出,愿意承担典型示范户的示范宣传工作。

  二、建立担保制度,解除后顾之忧

  (三)实行连环担保责任制。凡列为典型示范户外出务工的农民,要由对其动员的机关干部(以下简称包户干部)为其提供工资兑现担保,在此基础上,再由县财政对包户干部提供经济担保。市财政对农民工集中、财政压力较大的县予以一定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要与包户干部签订工资担保责任书,要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还要与县就业服务局签订劳动责任保证书。包户干部与县财政也要签订担保责任书。

  (四)严格界定经济责任和担保范围。主要是“三保三不保”,即属各级劳动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组织输出的予以担保,其它职介组织输出的不予担保;属工资性收入予以担保,人身伤害、工伤赔偿等非工资性费用不予担保,发生此类情况由各县就业服务局帮助本人按有关法律规章解决;对非由务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的工资拖欠予以担保,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达不到劳动定额、违法违规违纪等由务工人员个人原因造成领不到工资的不予担保。担保期限一般掌握在6个月以内。外出务工人员与包户干部、包户干部与县财政的担保管理办法由各县制定。

  (五)实行民工工资拖欠先追后保。当典型示范户的外出民工发生工资拖欠时,由县就业服务局牵头,县直有关部门配合到用工单位了解情况、追讨欠款,维护外出民工的合法权益,在追讨无望的情况下再兑现担保。  

  (六)严密担保审批程序。凡列为典型示范户的外出民工,当发生工资拖欠时,要凭劳动合同、工资帐单等有效证件向包户干部反映情况,包户干部写出书面报告报县就业服务局,由县就业服务局进行情况核实。情况属实的,由县就业服务局提出理赔意见报县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从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中支付担保资金。

  (七)建立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四县县政府要建立民工工资风险担保基金,每县暂定40万元。担保基金专门用于解决民工工资拖欠,不准挪作它用。市财政首先给四县各补贴担保基金10万元。

  (八)做好用工单位筛选和输后服务工作。由县劳动部门公益性职介机构根据用工信息对用工单位进行考察、筛选,确定一批规模大、发展快、收益高、用工规范的单位。务工人员输出要坚持相对集中,一次输出人员较多的可选派带队干部,少的可聘请一名联络员,负责与输出机构的联络工作。县就业服务局要建立回访制度,及时了解情况,妥善处理问题,提高外出务工人员的稳定性。

  三、搞好人员培训,提高技能素质

  (九)对典型示范户的输出人员要全部进行培训,先培训后输出,培训不合格不输出。县劳务输出办公室负责联系职业学校或培训机构,也可到用工单位培训,优先到阳光工程基地培训。对典型示范户输出人员的培训免收培训费,其费用由县财政补贴。在阳光工程基地培训的,先行使用阳光工程培训经费,不足部分再由县财政补足。

  (十)各县市区就业服务局要按照市劳务输出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打造衡水劳务品牌的实施方案》的要求,把典型示范户的输出人员作为品牌劳务加强管理,并做好舆论宣传,提高衡水劳务的知名度。

  四、实行零收费制,切实减轻民工负担

  (十一)免收有关劳务输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暂住证工本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工本费等。免收公益性职业介绍服务费,包括求职登记费、中介服务费、职业素质测评费、出国政审手续费、输出人员跟踪服务费等。组织典型示范户农民外出务工所需费用由县财政解决。对输入地要求交纳的费用,县就业服务局要做好工作争取少交或免交,确需交纳的要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务工人员。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典型培植经费列入财政开支。扶贫开发劳务输出培训资金要优先用于贫困村典型示范户的培植。

  五、提供贷款扶持,发展家庭经济

  (十三)对劳务输出和典型示范户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实行贷款扶持。外出务工人员属农村户籍的,国内务工可以在农村信用社优先获得2000--5000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国外务工可以获得15000元以下的农户联保贷款或30000元以下的抵、质抵押货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照衡水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农村劳动力输出贷款实施细则》执行。属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在城市信用社获得5000--20000元的小额贷款扶持,具体办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衡水分行等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办法》执行。典型示范户家庭发展生产经营可以按照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和联户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优先予以解决。

  六、加强领导,强化管理,提高典型示范效果 

  (十四)县、乡政府和村委会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要为典型示范户统一造册,建立家庭经济档案,随时掌握外出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帮助解决各种困难,支持民工在外务工创业。各级劳务输出办公室和舆论宣传部门要及时总结、宣传典型示范户在经济发展、改善生活、增加收入、提高素质等方面带来的新变化,充分发挥辐射和带动作用。

  (十五)四县县政府要做好典型示范工作的总结,汲取经验、改正不足,确保示范工作顺利开展。要适时召开总结表彰会议,对典型示范工作抓得好的单位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其它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办[2002]130号
2002年11月11日


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行机制,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十月二十四日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产运行机制,构建国有资产市场经营主体,确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深化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改革,推动产权流动,有效解决国有资产经营效果不好,经营责任不清的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最大化,根据国家现行政策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遵循“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的相关政策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人民政府享有所有权的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体系按“晋城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称市国资公司)——占有和使用市国资公司投资资产的企业法人”的三个层次模式运作。
第五条 市国资委受市政府委托,代表市政府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对市级全部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对市国资公司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审批市国资公司章程、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决定市国资公司组建、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制定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增量资本投资管理办法,经营考核奖惩办法;根据企业干部人事任免程序,委派市国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财务总监。市国资委由市政府领导、秘书长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市政
府另行发文组建。市国资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是市国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国有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及市国资委交办的工作。
第六条 市国资公司是市国资委授权和经营市级经营性资产和公益性资产的营运主体,对授权范围的国有资产享有出资者权利。其主要职能:在授权范围独立从事产权经营,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承担授权经营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对投资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者职能,按其投资额度依法委派所有者代表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负责对投资范围的国有企业进行改制改组,依法进行产权转让和交易;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接受市国资委监督,对市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 国资公司所投资的企业是直接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对市国资公司负责,接受资产所有者代表监督,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实现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国资公司的设立
第八条 市国资公司为市国资委授权经营的国有独资企业法人,依本办法设立,定名为:“晋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第九条 市国资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
第十条 市国资公司的国有资本来源为:
(—)政府注入货币资金;
(二)存量国有资产的无偿划拨;
(三)政府债权或股权的划转;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转;
(五)国有资产权益的再投资;
(六)政府批准的其它来源。
第十一条 市国资公司的经营业务以产权经营为主,不能直接从事商品生产或流通业务。
第十二条 对授权市国资公司经营范围的资产,任何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第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注册登记按《公司法》和《工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程序办理。
第四章 国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市国资公司要建立健全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必须依法制定议事规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规范运作。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市国资委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各项职能,执行市国资委决议,承担国有资产经营目标责任。必须建立董事会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和议事方式。
第十六条 市国资公司依法设置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及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依《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对市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董事长与经理原则上分没.公司经理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市国资公司内部办事机构暂设办公室、行政人事部、战略投资部、财务融资部、改革重组部、资产经营部、法律事务部等一室七部。
第二十条 市国资公司暂为——级法人机构,随着发展与融资的需要,报经市国资委批准,适度分没城市资产、交通资产等若干子公司。
第五章 国资公司的职权与义务
第二十一条 市国资委授权市国资公司行使下列职权:
(—)对市政府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公益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者权利;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融资计划。
(三)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对被投资企业按出资额享有重大经营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五)按产权关系决定或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调整、资产重组、企业改制、股权变.动等;
(六)依法向被投资企业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财务监管人员;
(七)享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国资委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
(二)完成市国资委下达的国有资产经营指标和责任目标;
(三)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
(四)按规定上缴财政国有资产收益;
(五)按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市国资委认为需要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公司下列事项,必须报市国资委审批: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修改公司章程;(三)公司的分立、变更等事项;
(四)重点企业的改组、改制;
(五)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薪酬。
第六章 国资公司业绩考核
第二十四条 市国资委制定对市国资公司的考核奖惩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市国资公司及其经营者考核的主要内容为:资产质量、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资产收益水平和上缴情况、企业发展前景预测等。
第二十六条 经营业绩以市国资公司合并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以依法授权的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依据进行考核。
第七章 国资公司的违规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公司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国资委负责令其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或依法追究责任:
(一)在产权转让、资产重组中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使用不正当的评估方法使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
(二)不按程序或权限,擅自干扰被投资企业经营权、财产权而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隐瞒、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权益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对外提供财产担保、对外投资以及由此而造成损失的;
(五)弄虚作假,虚报或瞒报经营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产生重大经营风险,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公司有关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