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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3:47:11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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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海南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暂行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府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审批、管理工作,发展渔业生产,增加外汇收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集体所有制及中外合资的渔业生产单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者,准予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渔业生产,是指捕捞出售海产品。
第四条 申请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必须分别办理船舶出境申请和船员出境申请手续。
第五条 船舶出境审批机关为省口岸管理委员会;船员出境审批机关为省公安厅。
第六条 申请船舶出境必须持经市、县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签署同意的申请书,以及工商企业营业证书、海关报关册证明书、渔政部门颁发的捕捞许可证和船舶检验适航证书,到省口岸管理委员会办理审批手续。中外合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合同批准书。经审批合格发给准予航
行港澳的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船员出境,必须向省公安厅提交省口岸管理委员会的准航港澳许可证、申请往来港澳随船员工花名册和个人申请表,以及申请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准予申请赴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证明和本人的身份证件。经审查合格者,由省公安厅签发半年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第八条 经批准往来港澳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一律就近从国家口岸和省政府批准的地方口岸出入境,并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边防检查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 渔船到达港澳后,应当立即向我驻香港代表机构(香港华海有限公司)报告,并接受其管理。销售所得外汇交由中国银行驻港机构汇回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企业外汇留成按照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十计。
第十条 往来港澳地区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随船人员,如有违反本办法的,由公安、口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权限,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或吊销证件的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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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课题的细则说明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西医结合课题的细则说明

1985年2月15日,卫生部

我部(85)卫科教字第2号文件已将《卫生部医药卫生科研招标指南》下发,现就“招标指南”中有关中医中药及中西医结合科研课题的招标项目等特做如下说明:
一、“招标指南”的招标项目中“中医中药”条款,新开课题的“中医辩证论治的临床规律和原理研究;针灸、针麻的临床规律、原理和经络、穴位实质的研究”。系指下列课题范围:
1.“证”的研究
中医辨证论治规律和体系的研究(含电子计算机的应用);中医脏腑本质的研究;八纲证候实质研究;卫气营血、六经证的研究;血病的证候及药物研究。
2.临床研究
各科脏腑虚实证的临床规律和原理的研究(含中医专家系统和古医籍的整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对恶性肿瘤(已鉴定国家攻关项目合同课题的除外)、心、脑、肺血管疾病、内科急症、防治流行性出血热、小儿腹泻等临床规律及有效方药的研究;中医诊断、辩证、治则客观化、规范化的研究(包括生理信号的检测与分析);气功、老年、康复医学研究。
3.针灸、针麻
针灸、针麻的临床规律、原理研究;经络、穴位的实质研究。
二、卫生部委托中医研究院图书情报资料中心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课题初审工作,负责对标书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审查。凡属中医、中西医结合机构的课题,请中国医学科学院情报所直转中医研究院图书情报资料中心。


  一、案情回放

  被害人王某曾向李某借高利贷从事赌博活动,后欠下巨额赌债还不起债务。2012年8月的一天,李某纠集其表弟孙某共同将王某骗至一库房内,用尼龙绳将王某吊在近四米高的房梁上,离地悬空两米三。期间李某和孙某先是对王某辱骂,要求其还钱,王某声称拒不还钱。李某和孙某嫌不过瘾,于是拿竹竿对王某戳来戳去,摇晃戏弄。因悬挂时间长,尼龙绳断裂,王某摔下,后脑勺撞到地面,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后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孙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依法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非法拘禁王某,侵害了王某的人身自由权,并对王某进行摇晃戏弄,致使王某摔下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但对两被告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的指控,法院认为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孙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三、法官解析

  《刑法》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社会生活的复杂性,事实与规范总是存在着不对称情形,这便要求大前提的准确建构,使规范具体化。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法》第238条规定了非法拘禁罪三个档次的法定刑。“致人重伤、死亡”是本罪的结果加重情形。这里的致人重伤、死亡,是指非法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拘禁行为本身就是暴力,与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还要求是“过失”致人重伤、死亡,不能是“故意”。“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该款是转化犯的规定,将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再定非法拘禁罪。该款有三个要求,第一、伤残、死亡与暴力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第二,要求是过失导致伤残、死亡,不能是故意所为。这表明该款是法律拟制,将过失致人伤残、死亡的情形拟制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第三,这里的“暴力”是指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如果是指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就属于第二款前一句的情形,属于结果加重犯。而如果行为人构成非法拘禁罪后,又故意杀害被害人,才能将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罪并罚。 

  综上分析,李某和孙某将王某吊在高空横梁上然后摇晃戏弄,致使绳子断裂,王某掉下摔死。两人使用了超出拘禁行为本身的暴力,过失致人死亡,应适用“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条款,以故意杀人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