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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32:27  浏览:84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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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9]5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随着国家“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实施,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对工程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和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质量监督管理,落实质量责任,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现就今年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各项工作,进一步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进一步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有效防范和遏制重大质量事故;进一步完善政府质量监管体系,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稳步提升。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法规制度建设

  1、健全法规体系。抓紧建设工程质量法的研究,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条例》,修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监督管理制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

  2、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制定《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技术要点》,加快推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确保住宅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

  3、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4、加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做好工程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单位不良记录管理工作,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探索实行差别化质量监管机制。通过通告、公示等方式对不良行为主体进行信用惩戒,通过市场约束增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

  (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1、改革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规范监督程序和内容,转变监管方式,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缓解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与质量监督力量不足的矛盾。

  2、明确质量监督重点。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进一步明确对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监督和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规范质量监督行为。

  3、严格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考核。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严格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的资格认定,2009年完成对全国质量监督人员的考核,实现持证上岗。

  4、加强继续教育。分片区举办质量监督人员培训班,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要点》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提高监督人员执法水平,提高监管效能。

  5、保障监督工作经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努力争取财政经费预算对质量监督费的保障支持,确保监督队伍稳定,确保质量监督工作正常运行,确保质量监督水平不断提升。

  (三)加强执法监督检查

  1、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重点为在建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工程。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各地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是开展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情况,开展工程质量检查或巡查、抽查的情况,对工程质量事故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三是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四是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实际情况,认真做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的组织实施工作。在组织企业自查的基础上,通过随机抽查、巡查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对查出的质量问题和隐患,特别是抗震设防质量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通过检查,对本地区建筑工程质量的总体情况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找出差距,特别要针对“扩内需、保增长”投资项目的质量管理,查找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治措施。

  3、在各地组织自查的基础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5月份对15个城市开展在建地铁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8~9月份组成检查组,携带相关检查仪器和设备,分两批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除外)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检查结束后向全国通报。

  (四)加强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1、加快推进灾区恢复重建。按照中央“灾后重建要加大力度,加快进度”的要求,相关省市要针对灾后重建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等特点,认真组织,精心建设,充实质量监督力量,扎实做好质量管理工作,为加快推进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2、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5月份在四川召开援建工程现场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各援建省市在加强质量监督、保证援建工程质量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程和援建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分类指导。

  3、开展质量检测技术服务。充分发挥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作用,为灾区恢复重建工程和维修加固工程提供高水平的检测服务。举办检测技术人员培训班,提高灾区检测技术水平,严格质量把关,预防质量风险。

  (五)推动质量总结提升工作

  1、9月份召开全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会议暨质量监督工作25周年总结表彰大会。总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制度25年来取得的成绩,表彰一批先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个人,研究部署今后一段时期工程质量监管工作。

  2、11月份举办第三届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以“质量、民生、发展”为主题,以地铁工程质量管理、建筑抗震技术、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为重点,为政府、企业及专家学者等提供一个共商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高端对话平台,促进和深化各地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国工程质量管理的理论创新与技术发展。

  3、组织丰富多彩的质量宣教活动。各地要结合本地区情况,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质量宣教表彰活动,大力宣传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营造全社会重视工程质量的氛围,进一步提高质量责任意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提升。

  4、充分发挥企业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勘察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设计企业质量管理规范》和《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积极开展全员质量意识和质量管理教育培训活动,在全体员工中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推动广大企业进一步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走“质量兴企”的道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做好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部署和落实措施。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明确工作目标,确保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5日前将贯彻落实“质量和安全年”要求、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案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二)坚持统筹协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把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与各地人民政府“质量和安全年”活动部署相结合,与今年质量工作部署相结合,与日常管理工作相结合,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深入推动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各项工作。

  (三)组织全员参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要有组织、有针对性、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提升质量的主体作用,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质量管理。

  (四)突出工作重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针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工程和重点环节存在的质量问题,开展重点督查,加大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严肃查处各方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问题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对重大质量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务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建筑工程质量水平上新台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工作总结于12月上旬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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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测绘局


关于印发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测法字[200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测绘主管部门,局所属各单位,机关各司(室):
现将《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本单位2006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并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测绘局

                                二○○六年七月五日





2006年测绘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6年是启动《测绘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以下简称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第一年,切实做好2006年的测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对于推进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实施,保障测绘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制定本要点。

一、做好“四五”普法总结,启动“五五”普法工作

1、要按照全国测绘系统“四五”普法工作总结表彰暨经验交流大会的要求,总结“四五”普法的成绩和经验,做好本地区、本单位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工作。

2、要按照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测绘工作实际,制定好“五五”普法规划或计划,确保测绘系统“五五”普法规划的全面贯彻落实。

二、以点带面,抓好重点对象的法制宣传教育

3、要做好对测绘系统领导干部、公务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结合社会主义荣辱观和党风廉政教育,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通用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公正、文明执法的能力。

4、要做好对测绘单位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对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测绘作业证管理规定、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规章的学习,增强其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能力。

三、组织专项活动,提高全社会测绘法制观念

5、要继续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办好“爱我中国——国家版图知识竞赛”,普及国家版图知识,增强全民国家版图意识。

6、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使全社会了解掌握有关测绘成果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深刻认识测绘成果关系到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7、要办好国家测绘局成立五十周年纪念活动和测绘成果成就展览等重点活动,充分展示测绘工作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成果。

8、要组织好测绘法宣传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要形式多样、贴近生活,突出重点,大力营造测绘宣传声势。

9、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网络等宣传工具,开展测绘法制宣传教育。结合测绘管理工作特点,宣传测绘统一监督管理所取得的成绩、测绘法制建设取得的显著成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测绘工作所取得的成效,促进全社会了解测绘,支持测绘。

四、法制宣传与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测绘法制建设工作

10、要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测绘系统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2010年)》中各项工作,提高测绘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11、要加强测绘行政执法工作,推行测绘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测绘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进一步强化对测绘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

12、要大力开展测绘专项治理工作,组织完成好整顿和规范地理空间信息数据市场秩序工作。

五、加强领导,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13、要把法制宣传教育纳入议事日程,健全测绘普法宣传教育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职责,并进一步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14、要落实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经费,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确保各项普法活动的顺利进行。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小额支付系统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即将进入推广试点阶段。为保障小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引导支付清算市场服务价格,改进支付清算服务,促进支付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特点,按照“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研究确定了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自小额支付系统上线之日起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收费对象

小额支付系统以直接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为收费对象。各参与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业务时,应当按人民银行规定缴纳汇划费用。根据“谁委托、谁付费”原则,小额支付系统仅向业务发起方收取汇划费用。

二、 收费范围

小额支付系统对直接参与者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发起的“已清算”状态支付业务和各类信息业务收取汇划费用;对特许参与者发起的信息业务收取汇划费用。

小额支付系统对各参与者发起的撤销、冲正、止付、退回申请及应答报文、查复报文和贷记退汇业务免收费用。

三、 收费方式

小额支付系统采取由城市处理中心(CCPC)计费后,再由国家处理中心(NPC)按月自动扣收的方式收费。

计费周期为上月大额支付系统最后一个工作日至本月大额支付系统月末前一工作日止。每一计费周期结束后,CCPC将自动统计直接参与者及其所属间接参与者应缴的小额支付业务汇划费用和特许参与者应缴的信息业务汇划费用,并向收费对象发送收费清单。在大额支付系统月末工作日,NPC将根据CCPC的计算结果从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自动扣收;特许参与者的汇划费用由其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向NPC收费专户划缴。

四、收费标准

小额支付系统试点推广期间暂按以下标准收取汇划费用。中国人民银行将根据系统运行和业务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公布。

(一) 普通贷记、实时借记和实时贷记业务基准价格为0.5元/笔;普通借记、定期借记和定期贷记业务基准价格为0.08元/笔。

(二) 支付类业务除按笔收取汇划费用外,同时按5元/包的标准收取汇划费用。

(三) 信息包按流量收取汇划费用。通用信息报文的收费标准为001元/Kb,实时信息报文的收费标准为1.0元/Kb。

(四) 查询报文、自由格式报文收费标准为1元/笔。

(五) 根据同城支付业务与异地支付业务消耗系统资源的不同,同城支付业务和异地支付业务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各参与者发起的同城支付业务按基准价格收取汇划费用,异地支付业务按基准价格的150%收取汇划费用。

(六) 为调节系统运行峰值,均衡各时间段的业务量分布,将按业务处理时间段设置不同收费标准。每日8∶30-15∶00的收费比率为100%,15∶00-17∶30的收费比率为120%,17∶30-次日8∶30的收费比率为80%。

以上请各单位转知各系统参与者。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小额支付系统收费标准一览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