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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工程造价纠纷看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法律意义/李冠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19:39  浏览:85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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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文中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但实践中有的招标人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对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而产生纠纷。本文从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概念入手,厘清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合同法》效力性规范的关系,推导出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及违反《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效力性的规定而无效。为解决施工合同造价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关键词] 国家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效力性规范
某工程主楼框架柱及裙楼部分框架柱设计为劲性柱,与劲性柱连接的框架梁主筋用连接板焊接连接。而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按照普通混凝土柱梁考虑的。尤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标为劲性柱梁,因此中标人投标报价时也按普通钢筋混凝土柱梁报价,并签订了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提出劲性柱及框架梁钢筋绑扎及支模的人工及材料消耗比普通框架柱及框架梁多,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均未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标为劲性混凝土。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所以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作出调整;此外框架梁主筋与劲性柱焊接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实进行调整。而发包人认为该部分不属于设计变更,而且虽然工程量清单没有在项目特征中标出劲性混凝土,但设计图纸中清楚地标出为劲性混凝土,施工企业应结合图纸作出合理报价,否则,后果应自行承担。
要正确处理以上纠纷,首先要弄清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法律性质。2008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第63号令公告,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08规范》) ,[1]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08规范》的实施,对巩固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的成果,进一步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08规范》的法律性质问题一直困扰着工程界和法律界,本人根据法律规定,论述如下:
一、《08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1992年12月30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第三条规定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下列统一格式:(一)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编号为:GB50×××—××;GB: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代号;50×××: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号:GB/T50×××—××;GB/T: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代号;50×××: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从国家标准的编号上识别,《08规范》应当属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建设部于2000年8月25日颁布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首次提出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从已经颁布的强制性标准的内容看,目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有三类,第一种是全部条文均为强制性条文,如《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2005);第二种是部分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其它条文则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三种是全部条文均为非强制性条文,如《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因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应当是指编号为:GB50×××—××强制性国家标准中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在工程建设领域亦应当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实施监督,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2000年以来相继批准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共十五部分,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覆盖了工程建设的各主要领域。
三、违反《08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对于如何识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采取正反两个标准。在肯定性识别上,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标准规定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果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导致合同无效,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无效的,但违反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2]
(一)违反《08规范》强制性条文,则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是根据《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由国务院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标准化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二)违反《08规范》强制性条文是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当是无效的。《08规范》共有15个强制性条文,是《08规范》的核心。是实现“政府宏观控制、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加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方法。建设工程计价秩序直接影响着建设工程市场秩序。有效的执行计价规范有利于我国公平有序的工程建设市场的确立。违反《08规范》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无效的。
四、探讨和界定《08规范》的法律意义
《08规范》3.1.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强制性条文)。在实务中有的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会在招标文件中声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需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纸认真核对等,以免除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招标人的这种声明因违反该条强制性条文而无效,其法定义务不得免除。如果投标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施工企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工程量应当按实结算。
《08规范》3.2.7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强制性条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从和单价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中必须对其项目特征进行准确描述而全面描述。如果投标人在施工中发现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或者错误,应当根据准确的项目特征进行计量计价。
该案中某工程主楼框架柱及裙楼部分框架柱设计为劲性柱,与劲性柱连接的框架梁主筋用连接板焊接连接。而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是按照普通混凝土柱梁考虑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没有描述为劲性柱梁,承包人投标报价时也只能按普通钢筋混凝土柱梁报价,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提出劲性柱及框架梁钢筋绑扎及支模的人工及材料消耗比普通框架柱及框架梁多,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均未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标为劲性混凝土。当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相关项目的综合单价应作出调整;此外框架梁主筋与劲性柱焊接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实进行调整。笔者认为承包人的意见是正确的,因为在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中均未在项目特征中明确标为劲性混凝土。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清单项目特征的描述,应根据计价规范附录中有关项目特征的要求,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书图纸,按照工程结构、使用材质及规格或安装部位等,予以准确而详细的表述和说明。[3]建设单位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准确,应当按照劲性桩调整综合单价并承担漏项责任,工程量按实计算。发包人认为该部分不属于设计变更,虽然工程量清单没有在项目特征中标出劲性混凝土,但设计图纸中清楚地标出为劲性混凝土,承包人应结合图纸作出合理报价,否则,后果应自行承担。是对《08规范》的错误理解。承包人按照图纸施工,是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施工企业的权利。发包人未经法定程序对图纸进行修改或者指使不按图纸施工,施工企业有权拒绝。施工企业按照图纸进行施工不错,但是施工图纸与工程量清单描述不一致的,应当按施工图纸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工程量清单数量错误,缺项漏项的按实结算。

参考文献:
[1] GB50500-2008.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S].
[2] 沈德咏,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6月第1版.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宣贯辅导教材[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8年9月第1版.

本文作者: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 李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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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能转让吗?答案是肯定的,而且再细划分可以分对内和对外转让两种,下面我们我们详细谈论下着两种情况下的转让规则
(一)对内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相互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可以是转让部分股权,也可以是转让全部股权。在转让部分股权的情况下,转让方仍保留股东身份,只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而已。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转让方退出公司。
由于公司法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地位,所以如果因有限公司股东相互之间转让股权而导致公司只剩下一个股东时,公司仍可以继续存在,但此时公司需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条件。
(二)对外转让的规则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人,但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及其行使。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无论是部分转让还是全部转让,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此项同意以股东人数计算,而非以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数计算。程序上,欲对外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就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的同意。其他股东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但应当给予转让方答复。如果其他股东在接到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未予答复的,则视为其同意转让方对外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法的这一规定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提供了有效的股权退出机制,方便了投资行为,保护了股东投资的自由与退出公司的自由。
若不同意对外转让的股东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应当由购买方与转让方通过协商确定。不能协商确定的,可以聘请第三人对股权价格进行评估,按评估的价格转让。
2.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取得了其他股东的同意,则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同等条件,主要是指股权转让的价格,但也包括转让的其他条件,如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其他由转让方提出的合理条件。所以,如果第三人愿意以更优惠或对转让方更有利的条件购买股权,而其他股东不愿意以此条件购买,则其他股东丧失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可以向第三人转让股权。当然,其他股东可以声明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其他股东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都愿意受让该转让的股权,应当通过协商确定各自受让的比例,若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并非强制性规定。如果公司章程中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不同的或相反的规定,则从其约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可以规定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具体条件;可以规定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等等。
3.强制执行程序中的股东优先购买权。在因股权质押担保等情形而导致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而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中的股权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将此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情况通知股东所在的公司和全体股东,包括被强制执行股权的股东和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该优先购买权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20日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三人可以通过强制执行措施受让该股权。对于该非通过协商而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购买股权的新股东,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否认其效力,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此项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而直接发生效力。

  作者:汤旺河法院 刘海林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87年11月14日,化工部

一、总 则
(一)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3〕116号《关于颁发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试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2号《国务院关于颁发<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及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必须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实践,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努力实现投资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是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基本建设程序中的组成部分。其基本任务是:根据国民经济长期规划和地区规划、行业规划的要求,对化工建设项目的技术、工程和经济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全面分析和多方案比较,从而对拟建项目是否应该建设及如何建设作出论证和评价,为上级领导机关投资决策,为编制、审批设计任务书提供可靠的依据。
(三)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完整,文字要简练,文件要齐全,并应有编制单位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签字。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的单位要对工作成果的可靠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四)项目主办单位要为编制可行性研究单位创造客观的、公正的工作创造条件,应向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提供必要的、准确的有关基础资料。
(五)化工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一般应按财务评价和国民经济评价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的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出口的项目,中外合资经营项目,以及产品和原料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项目,除进行财务评价外,必须逐步展开国民经济评价。
(六)根据国家计委〔1984〕1684号文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应按规定的深度做到一定的准确性,投资估算和初步设计概算的出入不得大于10%,否则将对项目重新进行决策。
(七)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于老厂改建、扩建、更新改造项目,可以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拟改建、扩建、更新改造内容和有利条件与企业总体改造规划的关系,以及如何平衡、衔接等情况进行编制。
小型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在满足投资决策需要的前提下,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可以适当简化。
(八)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按照国家计委计资〔1987〕808号《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编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深度
第一章 总 论
第一节 概述
(一)项目名称、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二)可行性研究编制的依据和原则。
(三)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四)可行性研究的工作范围及主要过程。
第二节 研究结论
(一)研究的简要结论。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第二章 需 求 预 测
第一节 国内外需求情况预测
(一)产品的现状及产品的用途。
(二)国内、外相同或同类产品近几年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和变化趋势。
(三)产品进出口情况。
(四)国内、外近期、远期需要量的预测。
(五)产品的销售预测、竞争能力和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
第二节 产品价格的分析
(一)国内外产品价格的现状。
(二)产品价格的稳定性及变化趋势预测。
(三)产品价格确定的原则和意见。
第三章 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
(一)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的选择。
(二)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及质量指标。
第四章 工艺技术方案
第一节 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
(一)国内外工艺技术概况。
(二)原料路线确定的原则和依据。
(三)推荐工艺技术方案的说明。
(四)工艺流程及生产控制方案说明(附工艺流程图)。
(五)引进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引进的理由,应说明可能引进技术的国家与公司(写明外文全称)。
(六)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建议。
第二节 物料平衡和消耗定额
(一)车间(装置)和全厂物料平衡方案。
(二)车间(装置)和全厂热平衡方案。
(三)车间(装置)原材料、辅助材料和燃料、动力消耗定额及国内外先进水平比较。
(四)单位产品能耗和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比。
第三节 主要设备的选择
(一)车间(装置)主要化工单元设备应做简易计算。根据工艺技术方案的需要,说明几个可供选择的设备方案比较和选用的理由。
(二)提出大型超限设备名称、重量、尺寸。
(三)如需引进技术,应提出设备的国内外分交方案或与外国厂商合作制造方案。
(四)车间(装置)设备表(设备名称、规格、材质、数量和重量)。
第四节 标准化
(一)工艺、设备拟采用标准化的情况。
(二)对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拟采用标准化的说明。
第五章 原材料、燃料及动力的供应
(一)主要原料如系矿产资源,应有储委会正式批准的储量报告。
(二)主要原料、辅助材料、燃料的品种、规格、年需用量和开车需用量,来源及运输条件,供应的可靠性。
(三)水、电、汽和其它动力小时用量及年需用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并说明自用、供外、外供数量和情况。
第六章 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
第一节 建厂条件
(一)地理位置、当地气象条件。
(二)社会经济现状和城镇、地区规划情况。
(三)交通运输(铁路、公路、水运、码头)现状和发展趋势。
(四)地形、地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级和目前厂地使用现状。
(五)水源、水质、供排水工程、防洪等情况。
(六)电源、供电、电讯等情况。
(七)供热工程情况。
(八)当地施工和协作条件。
(九)与城镇、地区规划的关系和生活福利区的条件。
(十)厂区占地面积、需征土地情况等。
第二节 厂址方案
(一)扼要归纳各厂址方案的优缺点,综合分析论证。
(二)提出推荐厂址的意见和理由(附厂址区域位置和厂址方案示意图。
第七章 公用工程和辅助设施方案
第一节 总图运输
(一)总平面布置
1.总平面布置原则和方案(附总平面图)。
2.竖向布置原则及土方工程。
(二)工厂运输
1.全厂运输量。
2.运输方案的确定及运输工具、装卸设施的种类、数量。
第二节 给排水
(一)工厂给水
1.水源及输水工程方案比较和选择。
2.厂区给水工程(包括净化水部分)方案比较和选择。
(二)工厂排水
全厂排水工程方案的选择,生产污水、清洁下水和生活污水等排放量。
第三节 供电及电讯
(一)全厂供电
1.全厂用电负荷及负荷等级。
2.电源选择及可靠性。
3.全厂供电方案选择及原则确定。
(二)电讯
1.全厂电讯设施的组成及包括范围。
2.全厂电讯设施方案。
第四节 热电车间(或锅炉房)
(一)热电车间(或锅炉房)
1.热电车间(或锅炉房)技术方案的比较和选择。
2.各种蒸汽参数的汽量要求。
3.主要设备选择。
(二)脱盐水(软化水)
1.脱盐水(软化水)方案的选择。
2.流程简要说明。
第五节 贮运设施
(一)全厂性贮运设施的内容及管理体制。
(二)各种物料贮存天数、贮存量的确定。
(三)集中罐区及其辅助设施方案的选择。
(四)全厂性仓库面积及结构形式。
第六节 维修设施
(一)维修设施包括、机、电、仪、土建、防腐等维修项目。
(二)全厂维修体制及设置原则。
(三)维修设施规模的确定。
第七节 土建和人防
(一)土建工程方案的选择。
(二)土建工程量及三大材料用量估算(附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一览表)。
(三)对地区特殊性问题(如地震、大孔土等)采取处理措施的说明。
(四)全厂人防设施方案的确定。
第八节 生活福利设施
(一)全厂生活福利设施规划方案。
(二)建筑面积及单位造价。
第八章 环境保护及安全、工业卫生
第一节 环境保护
(一)建筑地点环境现状
1.建设地区环境现状。
2.如系改扩建工程要说明原有工厂或车间生产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污染物的情况
1.污染物的种类(包括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音、震动、辐射等),外排污染物有害成分,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2.排放方式和去向。
(三)三废治理措施
1.三废治理原则和要求。
2.治理措施或回收综合利用方案的比较及选择。
3.预计达到的效果。
第二节 安全和工业卫生
(一)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的原则与要求。
(二)安全和工业卫生防护的措施。
第九章 工厂组织、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
第一节 工厂体制及组织机构
(一)工厂体制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确定原则。
(二)生产和辅助生产车间(装置)的组织机构。
第二节 生产班制及定员
(一)全厂的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及行政管理部门的班制划分。
(二)全厂总定员和各类人员的比例。
第三节 人员的来源和培训
(一)概述工人、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来源。
(二)人员培训计划(如需出国培训要单独列出)。
第十章 项目实施规划
(一)建设周期的规划。
(二)各阶段实施进度规划及正式投产时间。
(三)编制项目实施规划横线进度表或实施规划网络图(有条件的工程项目)。
第十一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
第一节 总投资估算
(一)建设投资估算
1.投资估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
2.单项工程(按车间或装置)的投资估算。
3.建设总投资估算。
4.外汇资金项目总用汇额估算(均折算为美元,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5.投资估算分析。
6.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或修正价格进行投资估算。
(二)流动资金估算。
(三)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四)老厂改、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列出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情况。
第二节 资金筹措
(一)资金来源
1.外汇资金来源(国家外汇、地方留成外汇、中国银行贷款、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出口信贷、商业信贷等)。
2.人民币资金来源(国家拨改贷、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国内合资、自筹资金等)。
3.贷款利润、管理费、承诺费等情况。
(二)资金筹措的方式说明。
(三)贷款偿付方式。
(四)工程项目逐年(或半年)资金筹措数额和使用情况。
(五)说明建设资金是否已列入部门、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计划内。
第十二章 财务、经济评价及社会效益评价
第一节 产品成本估算
(一)产品成本估算依据和说明。
(二)成本的估算
1.车间(装置)产品单位成本的估算(现行价格、影子价格)。
2.逐年生产总成本的估算(按现行价格估算,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估算)。
(三)产品成本分析。
第二节 财务评价
(一)财务评价的依据和说明。
(二)主要计算报表分析
1.财务现金流量表
(1)全部投资现金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2)国内投资现金流量表。该表适用于涉及外资的项目,以国内资金(包括国家预算内拨改贷,国内贷款和自筹资金等)为计算基础。
(3)有些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自有资金现金流量表,以自有资金为计算基础,包括计算贷款利息和本金偿还的现金流量。
2.利润表。
3.财务平衡(资金规划)表。
4.借款偿还平衡表。
5.外汇流量表,涉及外贸项目,一般要编制外汇流量表。
6.资产负债表,国内项目一般不编制资产负债表。但有些项目有特殊要求时,要编制。
(三)评价主要指标
1.静态指标
(1)投资利润率。
(2)投资利税率。
(3)投资收益率。
(4)投资净产值率。
(5)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6)单位生产能力投资(元/吨)。
(7)产值能耗(吨/万元)或净产值能耗(吨/万元)。
根据项目情况选取评价指标,还可以另外计算一些补充指标。如:成本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等。
2.动态指标
(1)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
(2)财务净现值(FNPV)。
(3)财务外汇净现值(FNPVF)。
(4)财务净现值率(FNPVR)。
(5)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
(6)财务换汇成本和财务节汇成本。
(四)清偿能力分析
1.借款偿还期。
2.借款偿还比。
3.清偿能力分析说明。
(五)不确定性分析
1.盈亏平衡分析。
2.敏感性分析。
3.概率分析。
(六)方案比较指标
1.静态指标
(1)差额投资收益率。
(2)差额投资回收期。
2.动态指标
(1)净现值法。
(2)差额投资内部收益率法。
(3)现值比较法。
(4)年费用比较法。
(七)改、扩建与更新改造项目评价
老厂改扩建与更新改造项目的评价,原则上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评价指标。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评价指标。
第三节 国民经济评价
(一)国民经济评价的依据和说明。
(二)基本计算报表分析
1.全部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以全部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2. 国内投资经济现金流量表,以国内投资作为计算的基础。
(三)评价的主要指标
1.静态指标
(1)投资净效益率(NBR)。
(2)净效益能耗(吨/万元)。
2.动态指标
(1)经济内部收益率(ETRR)。
(2)经济净现值(ENPV)。
(3)经济净现值率(ENPVR)。
(4)经济换汇成本或经济节汇成本。
(四)不确定性分析
1.敏感性分析。
2.概率分析。
第四节 社会效益评价
社会效益的评价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评价的内容和方法。有的可以用数字表示,有的则是非数量化的。一般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对节能的影响。
(二)对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影响。
(三)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的增加出口创造外汇的影响。
(四)对提高国家、地区和部门科学技术水平的影响。
(五)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六)对节约及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如土地、矿产等)的影响。
(七)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经济的影响。
(八)对远景发展的影响。
(九)对节约劳动力或提供就业机会的影响。
(十)对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及社会福利的影响。
(十一)对国防和工业配置的影响等。
第十三章 结 论
第一节 综合评价
(一)综述项目研究过程中主要方案的选择和推荐意见。
(二)综述项目实施方案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对经济效益的影响,指出项目承担风险的程度,提出可以减少风险的措施。
第二节 研究报告的结论
(一)综合上述分析,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从技术和经济,从宏观经济效益与微观经济效益,作出结论。
(二)存在的问题。
(三)建议及实施条件。
应有附件:
1.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的有关文件。
2.储委会正式评准的资源储量、品位、成分的审批意见。
3.厂址选择、选线报告(大型项目)。
4.原材料、燃料、动力供应和运输、征地、供水等有关协作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签订的意向性协议书。
5.资金筹措意向性协议书或意见书。
6.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应附同级财政、物资部门对资金来源和物资供应的审查意见。
7.环保部门对环境影响预评价报告的审批意见。
8.城市规划部门对建厂地点和征用土地的审批意见。
9.有关外国厂商的基本情况资料。
10.和外国厂商技术交流及初步探询价格的有关资料。
11.其它。

三、附 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