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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与伦理/王人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06:26  浏览:95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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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11年10月21日至22日,第七届国际经济伦理研讨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宁远楼召开。期间,许多学者在精心准备的基础上作了重点发言。围绕会议的主题,有的发言偏重于理论角度的阐述,有的从社会生活的某一个侧面生动形象地剖析这类问题,但都不乏生动和深刻,直指问题的要害。下文对其中8个人发言的内容作了摘录,使读者能够快捷地了解其精要。


宪政中的宪政伦理
——王人博教授的主题演讲

经济与政治向来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于是,在这场以国际经济伦理为主题的研讨会上,王人博教授从宪政伦理的角度阐述了他的看法并与大家分享了他的研究成果。

王教授首先谈到讨论这个话题的动机。源自于民国时期中国人雷宾楠对英国著名法学家戴雪的名著《英宪精义》的翻译,其中有一处翻译颇有意味——雷先生将宪法惯例翻译成“典则”,随后又译成“宪德”——宪法之美德,即如今我们所说的宪政伦理。这一翻译充分体现了雷先生对中国国情的深刻理解——中国人所迫切需要的,不是宪法文本,而是宪法精神、宪法伦理。

有感于此,王人博教授从两个层面逐步表达了他的观点。

第一,宪政伦理比宪法规范或宪法性法律更重要。宪法惯例的构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创造宪法惯例的人,二是有宪法惯例的维持者、守护者。这样一个先例的传承,与其说是法律问题,不如说是道德伦理问题。王教授认为,“创造惯例的人伟大,守住惯例的人更伟大。”提及宪法惯例的传承,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美国。美国第一任总统华盛顿,在位八年后,在宪法对总统任期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主动退位。之后的继位者无不遵此惯例,仅有罗斯福总统因二战情况特殊而例外。美国之所以被公认为宪政国家,就是因为他们有宪法伦理、有政治美德。

美国有华盛顿、林肯、罗斯福这些伟人,中国也有。中国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是中国人民最敬仰的领袖。但中国的伟人和美国的相比伟大之处不同。从毛主席、周总理、朱德委员长到邓小平,只有邓小平从自己的位置上退了下来。他也是中国进入封建社会以来第一位主动从自己位置上退下来的政治领袖。这一点在在场美国同仁看来可能不以为然,但对于中国人而言,已经是巨大的进步。由邓小平创造的这个惯例在中国传承了下来,形成了中国的政治伦理,虽然还不能称得上是宪政伦理,但在有着“家天下”传统的中国,已经是很不容易的了。

第二,宪政本身应当成为现代文明国度的国家伦理。宪政,是现代国家的重要特征。王人博教授首先举了几个例子让大家对这个观点产生感性认识。比如,前些日子卡扎菲被捕身亡,国人,尤其是读书人大多不喜利比亚,但并非因为它的贫穷,而是因为在卡扎菲领导下的利比亚政治集权化,缺少国家伦理。再如我们一个邻国,国人不喜欢,也是出于同样的理由。

近代以来,从康有为、梁启超,到孙中山、毛泽东再到如今的胡锦涛,有无数的仁人志士将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作为自己毕生的追求。在这个过程中,仁人志士们看到了宪政是通往国家富强的必由之路,故我们国家的宪政发展以实现主权完整、民族复兴为目标,宪政的地位始终只是现代化的伴生物。这使我们的宪政有了同西方国家不一样的特点。导致的后果是,当大家发现宪政并非是通向国家富强的唯一道路,宪政与国家富强间手段与目的的联系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强,于是领导人对宪政、或与其相关的人权问题开始持谨慎态度,对宪政的追求也变为了一种非常渐进的方式。

王人博教授对这种态度和做法十分理解,但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强大文明的标志或获得其他国家尊重的基础,不在于拥有强大的经济、军事实力,而在于国家文明、宪政伦理。他随后举了北京奥运会的例子,为举办这场盛会全国人民以前所未有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金钱与心力,最终获得了西方国家的选票拿到了主办权。但在火炬传递过程中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问题,藏独、疆独分子企图破坏火炬传递,但西方国家的警察却对他们抱以同情,他们没有尽职进行阻止或和惩罚。这似乎成了中国人费力不讨好的一出戏,这种现象看似费解其实也有其必然性。中国改革开放30年,经济、科技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对这些成就西方国家是认同的,对改革开放政策他们是欢迎的。但是,他们对我们的国家伦理并不认同。

在演讲的最后,王教授强调,“中国要作为一个真正的名副其实的大国,除了要发展经济,发展军事,发展科技之外,更重要的还应该在宪政方面多做努力,我们应该跟其他的文明国家一道,应该有一种符合现代文明伦理的一种国家伦理,这个国家伦理就是宪政。”

当正义遇见关爱
——Christoph博士的主题演讲

正义与关爱是自人类社会产生起就存在的伦理概念,它们共同支撑着人类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Christoph博士是全球伦理网的创建人及执行主任,一直致力于研究伦理与道德,涉及面广泛,包括环境、全球贸易、腐败等;同时他也是透明国际的创建者。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正义与关爱问题,Christoph博士以独特的视角、通过辨证的方式给予了阐释。

在演讲中,Christoph博士先阐述了正义与关爱之间的关系,并由此谈论了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最后介绍了全球伦理网所搭建平台,通过这个平台可以使更多的人参与到正义与关爱这类的伦理道德的讨论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Christoph博士提出了一系列问题作为开篇,引发听众对法制的必要性、人与人之间如何以伦理方式构建人际关系、关爱与同情及普遍性法制或规则的作用的深度思考。

Christoph博士认为,正义与关爱这一对概念是相辅相成而且紧密联系的,就如同夫妻彼此需要、不可分离。没有了关爱的正义是空洞的,没了正义的关爱也是缺乏意义的,但同时二者也是有所区别的。Christoph博士首先从词义上对正义与关爱做了区分。正义的核心是相互关系,没有平等就没有正义。关爱并不是一个确切而具体的概念,它包括同情、怜悯、关心等,这些情感都是单方面的、是不期求任何互济性的。接着Christoph博士总结了正义与关爱另外三个方面的不同:从来源上看,正义基于原则或道义,而关爱基于伦理或道德;从本质上看,正义是平衡个人权利的公共产品,而关爱超越权利、超越法律;从基础上看,正义基于自然法则,而关爱基于个人体验。

Christoph博士曾提到过正义与关爱是密不可分的,在这里Christoph博士对这一观点进行了进一步阐释。正义赋予人们权利,而关爱给予人们行使权利的动力。如果只有正义没有关爱,那么正义将是僵化的。而将正义与关爱融合,关爱将具有约束性,正义将更加人性化。同时,Christoph博士指出,从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将正义看作是法律,正义与关爱的关系表现的即为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正义与关爱之间和法律与伦理之间存在着相同的辩证关系。现代社会应当实现正义与关爱的平衡。有的行为从法律与正义的角度判断是合法的,但是未必是人性化的,而人性化的事情在法律与正义的层面上有时也是非法的。寻找正义与关爱的契合点至关重要。

随后,Christoph博士介绍了经济伦理与企业社会责任,Christoph博士从关键概念的含义切入,通过2009年至2011年调查结果的初步分析,发现不同的国家和企业对于经济伦理、企业社会责任等概念有着截然不同的认知。Christoph博士为统一对这些概念的理解,对它们做了进一步解释:经济伦理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宏观层面、中等层面、以及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包括市场全球化、经济危机等问题。而通常情况下,一般意义上的企业社会责任是属于中等层面。企业社会责任顾名思义就是指企业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需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但人们对这个概念理解尚不清晰。Christoph博士认为,若想提高企业社会责任,必须先对这个概念有清楚全面的认识。Christoph博士统计并总结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状况,他发现,每逢经济危机,都会有更多人的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不过近几十年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的专家学者人数显著增加。

在演讲的最后,Christoph博士介绍和分享了一些全球伦理网的工作成果。全球伦理网提供了一个伦理道德讨论与交流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言论是自由的,话语权是平等的。,不同教育与文化背景的人关于对经济伦理有着不同的理解,而这个平台发挥的作用就是帮助大家在不失文化多样性的基础上求同存异。除此之外,全球伦理网上还有供分享的大量资料,并经常组织实际见面会以鼓励提供当面交流的机会。网站的注册者来自世界各地,五湖四海,不同的观点在这里碰撞,擦出智慧的火花,共同推动的世界经济伦理的研究与进步。Christoph博士也期望能够诚邀广大关注伦理道德的学者与爱好者注册该网站。不久的将来,随着网站内容的不断扩充以及全球经济伦理目录的完成,全球伦理网定将成为研究国际经济伦理道德的学术圣殿,为全球经济伦理的进步做出贡献。

在之后的提问环节中,会议主持人向Christoph博士提出了如何实现正义与关爱的互补的疑问,Christoph博士提出人们的行为可以分为四类,既合法又合理的、合法但不合理的、合理但不合法以及不合法却合理的,并进一步说明了正义与关爱的关系。往往从正义的角度看问题,还是从关爱的角度看问题,往往见仁见智,常常因为人们的立场不同而不同,我们不应僵化地考虑法律,应从合理性角度出发推动法制建设与完善。

我的申诉员经历
——苏国荣先生的主题演讲

苏国荣先生为原香港申诉专员、国际申诉专员协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在本次研讨会中,他以自己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经历为基础,对申诉专员的产生、发展、职责、作用和香港申诉专员制度对大陆法制和伦理道德建设的借鉴价值做了生动深入的演讲,引起了在场听众的深思。

张之洞曾经说过,“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在演讲的开始,苏国荣先生就引用了张之洞的这段话表明了伦理道德的重要性。随后他以自己担任香港申诉专员的经历为基础阐述了申诉专员制度是如何发挥作用,使法律与伦理道德相联系,使之更有利于社会发展、人民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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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等


关于印发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12〕7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战略高度重视下一代互联网发展的精神,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的统一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国下一代互联网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意见》中提出的我国发展下一代互联网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产业发展路线图和时间表等内容,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关于下一代互联网“十二五”发展建设的意见
http://www.gov.cn/zwgk/2012-03/29/content_2102616.htm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科技部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旅发〔2013〕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旅游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行示范文本的重要意义。示范文本以旅游实践为基础,以简单实用为原则,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了国内旅游“一日游”旅行社和旅游者之间的责任划分,对于规范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关系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结合实际积极推行示范文本。各地要将推行示范文本工作与加强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结合起来,认真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推广工作,各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印制和发放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将会同国家工商总局调研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三、各地在示范文本推行、使用中发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旅游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 1月17日







附件:《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3- 2405 )

http://www.cnta.gov.cn/files/lin/2013/one-day%20tour.docx


GF-2013-2405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示范文本)







国 家 旅 游 局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
                                                           合同编号:
旅游者( )人 姓 名 身份证件号码 旅行社 名 称 许 可 证 编 号 导游员 姓 名  导游证号 手 机






排 成行团号 出发时间 出发地点 返回地点

线路及景点 景点是否含购物 含购物景点名称

交通安排 使用形式 车牌号码 驾驶员姓名 标 准
合车游( )包车游( ) 空调()、无空调()面包车()中巴()大巴()

餐饮安排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地点
标准    荤 素 汤( 人/桌) 荤 素 汤( 人/桌)

旅游费用 成人 人× 元/人+儿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点第一道门票、 午(晚)餐费、往返车费、导游服务费 ;不含: 。
支付时间
支付方式 现金()转账() 银行账号
特别提示 1.行程线路须注明道路名称、途经地等信息;2.行程景点须注明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最短停留时间;3.旅行社不得指定购物场所或另行付费项目,如果景点本身包含购物,需向旅游者明示;4.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5.旅游者可自愿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6.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争议解决
方 式 1.协商。旅行社客服电话 ;2.投诉。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投诉电话 ,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 。
协商或投诉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1.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其他约定
合同附件(作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需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1.旅游者名单表;2. 旅游行程单。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游者(签约代表)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是否已阅读并同意下述(合同责任)条款:
旅行社签章: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营业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合 同 责 任
   
  
  第一条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预付旅游费用;旅行社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之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旅游车辆、驾驶员或导游员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弃置旅游者的,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并承担弃置期间给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费、餐饮费、返回交通费等实际损失。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旅行社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行社违反合同包车游约定安排合车游的,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出发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还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
  6.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购物场所购物或以参观等形式变相安排购物(合同中明示景点含购物场所的除外)的、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每安排或强迫一次,旅行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旅游者要求退货的,旅行社应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货物之日起三日内承担退货责任。
  7.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安排另行付费项目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另行付费项目价款。
  8.旅行社及导游员、驾驶员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应退还旅游者相应旅游费用(约定旅游服务项目未完成时间÷总游览时间×旅游费用总额),并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9.旅行社出现其他《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规定的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业务损失费(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2.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含12小时)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的,还应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实际发生的费用与违约金总计最高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距约定出发时间12小时以内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的,旅游者应向旅行社支付实际发生的费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经济损失的,旅游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旅游者违反合同约定妨碍旅游行程,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当方式解决争议,妨碍旅游行程、造成损失扩大的,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旅游者其他过错行为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不可抗力
  发生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况处理:
  1.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权解除合同。未实际发生费用的,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全额退还已付旅游费用;已实际发生费用的,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剩余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回出发地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协商合理分担。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时使用。
   2.合同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对解除合同的方式、退还旅游费用及支付违约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内容进行补充、细化,补充、细化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