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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李景然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10:43  浏览:97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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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湖北省大悟县地方税务局 李景然

行政处罚的告知程序是指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或之后,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当事人的法定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和途径,通过一定的途径告诉被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意义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在随后的条款上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可见在行政处罚的三种程序中,行政机关都有告知当事人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的义务,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见第三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寻求救济权。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告知当事人权利,这样既可以让当事人陈述申辩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又便于行政机关全面了解案情,综合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
二、行政处罚事项告知的途径
(一)事前告知的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程序(除简易程序外)划分为调查和审查两个阶段。那么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对当事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告知当事人,在哪一道环节上告知。各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规定的告知途径不一样。根据不同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的规定,现行告知程序有三种类型:一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调查机关的职责,这样规定的行政机关有税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广播电视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出版部门等;二是将告知程序明确为审查机构的职责,如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环保、交通等部门;三是对告知程序未明确规定由哪一环节进行,如价格管理、建设、文化等部门。
那么对于先行告知程序是在调查取证阶段进行,还是放在审查中完成有两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应放在调查取证阶段,由调查机构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二是认为应当在审查阶段,由审查机构审理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庭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因此行政规章对执行告知程序的机构和文书样式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查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各自部门规章的要求,正确履行告知程序。
从《行政处罚法》的法律条文层次以及要告知的内容来看,调查机构在初步形成处罚建议时,需要先行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拟定的处罚建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因此,笔者认为先行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关在调查终结后,以行政机关的名义告知较为适合。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陈述申辩权、听证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让当事人充分维护自身的权益。行政机关告知程序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告知的目的是为了给予当事人主动采取或者不采取一定行为和措施的机会,积极地行使自己法定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论是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程序,还是行政机关举行的听证程序,都属于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范畴。因此,告知程序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较为适合。
根据《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税务机关的调查机构对税务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因此税务行政处罚事项的告知应当由调查机构履行告知义务。
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的基本原则是查案的不审案、审案的不处理,实行调查、审理、决定三分离,如果将告知程序由审查机构负责,那么审查机构不得不担当起案件的部分调查职责,这不符合三分离的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只要当事人提出意见,行政机关就必须听取,并对其意见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在调查取证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调查机构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在审理阶段,当事人提出意见的应当由审理机构人员听取并制作笔录,笔录应当附卷,调查和审理阶段取得的笔录都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
因此,调查机构在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履行告知当事人权利的告知义务,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权利。
(二)事后告知的途径
事后告知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向当事人告知其依法享有的复议权和诉讼权,并告知复议和诉讼的期限和途径。
行政机关不按法定的程序和途径履行告知义务,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一是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即处罚无效。当事人可以不履行或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
二是延长了当事人采取法律救济的期限,补充当事人的诉讼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申请法律救都是有法定期限的,如果超过了规定期限,当事人就不能申请法律救济。但是因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期限延误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延长复议、诉讼期限。
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处罚金额无论是否达到听证标准,都应当通过法定的途径告知当事人应享有的权益。

通信地址:湖北省大悟县地方税务局
邮政编码:4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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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


卫农卫发[2005]216号


卫生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广泛宣传乡村医生扎根农村、爱岗敬业、运用中西医适宜技术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的先进事迹,通过树立一批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乡村医生为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卫生部决定开展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表彰活动。
现将《关于评选表彰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实施方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和《“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 评选表彰活动实施方案
2、“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3、“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4、“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卫生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1:

关于评选表彰2005年“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活动实施方案

一、表彰目的
通过表彰全国优秀乡村医生,树立一批乡村医生的先进典型,进一步激励全国广大乡村医生爱岗敬业、立足农村、服务农民,更好地为农民提供基本卫生服务,促进农村基层卫生事业的持续发展。
二、表彰名额
2005年全国表彰200名优秀乡村医生,由卫生部授予“全国优秀乡村医生”称号,并给予一定奖励。(各省表彰名额见附件3)。
三、评选程序
(一)地方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推荐。在县、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逐级审核报送的基础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按1:1的比例向卫生部推荐候选人员。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充分听取候选人员所在村的干部和群众意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上报候选人员前,应在候选人员所在县域范围内利用报纸、广播或电视等多种方式公示,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同时公布听取群众意见的电话号码,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对于群众实名举报的问题,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人员逐一核实。
(二)卫生部审核认定。卫生部成立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由陈啸宏副部长任组长,办公厅、人事司、规财司、农卫司、妇社司、医政司、疾控司、部纠风办以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推荐的候选人员和认定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在审核认定前,将在卫生部网站上公示一周。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评选表彰工作做好、做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应成立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省评选工作,省中医药管理部门应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2005年8月31日前,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候选人登记表(附件4)上报中国农村卫生协会(一式三份),并抄报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一份)。
联系人:中国农村卫生协会 杜皓林 王玉华
联系电话:010-63203767 传真:010-63203734
地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线阁10号基业大厦8层 邮编:100053
联系人: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陈凯
联系电话:010-68792586 传真:010-6879234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邮编:100044






附件2: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评选标准

一、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连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工作十年以上,现仍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乡村医生。
二、热爱本职工作,扎根农村基层,热情为群众服务,具有奉献精神。爱岗敬业,遵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尊重患者,深受当地群众好评。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专业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坚决抵制假、冒、伪、劣药品,严格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确保群众医疗、用药安全,未发生过医疗事故。
四、具有开拓精神,积极参与农村基层卫生组织建设。所在村卫生室(所)制度完善,资料齐全,管理规范,在本地区能发挥示范作用。
五、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培训学习,注重知识更新与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具备为当地群众服务的专业特长。
六、在从事计划免疫、妇幼保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传染病报告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等方面具有突出的业绩,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可成为广大乡村医生学习的榜样。

附件3: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省 份 乡村医生数 名额 省 份 乡村医生数 名额
北 京 3566 2 湖 北 32431 8
天 津 3805 2 湖 南 32666 8
河 北 60136 15 广 东 27586 7
山 西 29199 7 广 西 33395 8
内蒙古 16692 4 海 南 1966 2
辽 宁 24773 6 重 庆 19086 5
吉 林 11677 3 四 川 64019 15
黑龙江 21699 5 贵 州 20791 5
上 海 2754 2 云 南 30838 7
江 苏 46956 11 西 藏 876 2
浙 江 16033 4 陕 西 29526 7
安 徽 40815 10 甘 肃 16199 4
福 建 23684 6 青 海 4660 2
江 西 27445 7 宁 夏 3207 2
山 东 93395 16 新 疆 4322 2
河 南 81475 16 总 计 825672 200

注:
1、表中乡村医生数摘自2005年中国卫生统计提要。
2、候选人推荐名额原则上按0.24‰比例分配给各省,但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最少2个名额,最多为16个名额。

附件4:
“全国优秀乡村医生”候选人登记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贴照片处(二寸近期免冠照)
年龄 岁( 年 月出生)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从事乡医工作年限 年;获得乡医证书时间 年 月
工作单位 执业类别 (以西医为主 以中医为主)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区号 )
个人简历(包括培训情况)
受过何种奖励
事迹材料(请另附)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 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六日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一)为规范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的工作制度,明确市安委会及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安委办)的主要职责,制订本规则。
  (二)市安委会是市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级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其参加市安委会的成员时,经市安委办报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变更时,报经市政府有关领导和市安委会主任同意后,由市安委会印发通知。
  二、组成
  根据与省上下对口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由市长担任市安委会主任,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各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市安委会成员。市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市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
  (二)研究提出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分析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必要时,协调驻甬部队和市武警支队参加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四、市安委办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
  (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四)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市政府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六)组织协调特别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八)承办市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九)指导协调特别重大事故新闻发布会。
  (十)负责实施全市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十一)承办市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工作制度
  (一)市安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二)市安委会主任认为必要时可召开全体成员、有关部门参加的专题会议。
  (三)建立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制度。市安委会每个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担任市安委会联络员。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由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市安委办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全体或部分联络员参加。市安委会联络员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本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讨论拟提交市安委会审议的事项。
  (四)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市安全生产检查组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和市安委办负责人带队,成员单位派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名义进行专项督促检查。专项督查工作由市安委办组织,市安委会成员单位派人参加。
  (五)市安委会文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附件:



宁波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毛光烈
  常务副主任:余红艺
  副 主 任:徐华江    市政府
        徐国宝    市安监局、市经委
  委   员:林爱祖    市公安局
        陈德良    市监察局
        李浙杭    市委宣传部
        姚晓东    市总工会
        胡方水    市计委
        黄士力    市教育局
        张建国    市科技局
        童金定    市司法局
        胡望真    市财政局
        顾金飞    市人事局
        李万权    市劳动保障局
        陈德伟    市国土资源局
        张坤华    市建委
        张 延    市交通局(港口局)
        张金荣    市水利局
        叶显邦    市农业局
        施 伟    市贸易局
        俞丹桦    市外经贸局
        王海娟    市卫生局
        邵立松    市环保局
        温尚民    市林业局
        吴建义    市海洋渔业局
        王 刚    市旅游局
        徐明明    市广电局
        马春骐    市工商局
        林如峰    市质监局
        刘 军    市药监局
        印黎晴    市检察院
        郑洪翔    市法制办
        周荣祥    宁波海事局
        国良和    市气象局
        黄焕利    团市委
        朱金龙    宁波军分区
        陈志江    武警宁波市支队
        董国伦    宁波电业局
        陈遵举    宁波栎社机场
        赵柏连    民航宁波空管站
        竺光红    萧甬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陆 峰    宁波北仑铁路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