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56:15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进入特区不应查验任何证件

杨 涛


记者在5月18日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副总队长周国庆处获悉,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俗称“边防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该措施目前已报中央有关部门审批。(《南方日报》5月19日)
深圳、珠海等特区在刚设立的一段时间,实行与内地不同的经济制度,在当时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吸引了大量的资本和人员的进入,形成了一种“低地效应”,从而使这些特区人员爆满,城市设施的建设难以负荷,同时违法犯罪也不断增多。在这种背景下,特区实行“边防证”制度,相应地在控制人口的流入特别是对于防范违法犯罪的发生,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具有相对合理性。
然而,时代的变迁,改革的步伐进一步加快,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许多经济制度不仅在特区实行,在全国范围也普遍实行,特区不“特”了,因此全国人员的流动也不再一味往特区,而是更加理性地流动,特区人口压力有了极大缓解。同时,特区的城市建设的各种软硬件趋于完善,城市能容纳更多的人口,治安防范也有了极大提高。更重要的,市场经济要求全国统一市场建立,人口能自由流动,不能人为地对不同的人员进行歧视性限制。在这种背景下,“边防证”制度已经失去了其原有的积极意义。事实上,在实践中我们也看到,任何公民只需要凭身份证,就可以办理边防证,边防证的办理已经没有什么特别控制措施,也起不到任何控制人员进入特区的作用。反而,我们看到,边防证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一些政府部门的牟利的工具,公民要办理边防证,只需到当地公安机关交钱就可以办理,这一制度的存在给政府为自身牟利提供了正当化理由。
因此,广东省边防部门拟在深圳、珠海特区入口处取消《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查验程序,群众只需凭身份证即可进入特区的举措,可以说是顺应了形势的发展,也是顺应了民意。事实上,现在存在的“边防证”制度本质上是对公民自由一种侵犯,公民在自己的国土上行走,这是一种宪法保护的最基本的人身自由,除非是特殊的区域,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也没有权力限制这种自由。而将整个城市当作特殊区域完全隔离起来,要求特殊的证件进入,而这种隔离又没有现实必要性和合理性了,这就是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侵犯,必须尽快废除。
不过,广东省边防部门在拟取消“边防证”查验程序的同时,却保留了还需凭身份证进入特区的查验程序这一尾巴。然而,这种查验身份证的要求既不能起到任何作用,也与现行的《居民身份证法》相违背。《居民身份证法》对需要查验身份证的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即人民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可以在遇到下列情形时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而进入特区要求凭身份证,起不到控制人口的作用,任何人有身份证就能进入。如果说,查验身份证能起到查缉犯罪嫌疑人的作用,那这种理由对于任何城市都适用,那是不是进入每个城市都要先查验身份证?何况,能不能因为能查缉到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而侵犯大多数人的自由,能不能戴上“有色眼镜”将所有进入特区的人都认为是犯罪嫌疑人呢?所以,这一尾巴也必须割掉。
在一个自由的国度,是公权力对公民的权利有节制地限制的国度,当我行走在自己的国土上时,我不希望经常有人无缘无故要查验我的证件,自由是我这个实在的人所拥有,而不属于我的证件。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经贸委 海关总署)

二00二年一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规范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促进公平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进口单位进口重要工业品,除下列情形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外,适用本细则:

  (一)国家实行禁止进口管理的;

  (二)国家实行限量进口管理的;

  (三)境外来料或者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油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进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进口行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简称为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发布自动进口许可重要工业品目录,负责自动进口许可产品的统计、分析和监控。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税号目录详见附件一。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行政管理机构,在国家经贸委指导下,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国家经贸委授权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详见附件二。

  如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有变化,应当在调整前21天发布。

  第四条 进口单位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

  (二)行政主管机构核准进口单位经营范围的法律文件的复印件;

  (三)进口单位签订的合同;

  (四)国家经贸委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均应按办法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1、一般贸易进口;2、利用国外政府和金融机构贷款进口;3、寄售进口;4、租赁进口;5、补偿贸易进口;6、国际招标进口;7、劳务补偿进口;8、捐赠进口;9、边境小额贸易进口;10、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进口;11、加工贸易进口原油。

  货样、广告品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自动许可商品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境外来料和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直接用于加工生产返销出口的自动许可商品,由海关实行监管。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单位申请进口列入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的重要工业品,应当在进口前到相关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进口单位应当在签订合同后办理《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前一个月,应向授权管理机构通知有关进口合同情况和预计到港时间,进口管理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按月汇总传输国家经贸委。

  (三)进口单位应当如实填写《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格式见附件三。

  (四)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机构收到按规定填写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后,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申请,应当批准并最迟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签发《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授权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进口单位说明理由。

  第七条 银行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售汇,海关凭《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验放。

  第八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由国家经贸委统一监制,式样格式详见附件四。

  第九条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公历年度内有效,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期不超过180天。《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有效签章为国家经贸委统一制发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式样格式详见附件五。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即同一份《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不得分次累积报关使用。《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需要延期或变更的,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消。

  《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如有遗失,进口单位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如无不良后果,原发证机关核查后可予重新补发。

  第十条 进口单位已申领的《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未使用的,应当及时交还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在登记过程中如发生重大争议,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进行协调或者仲裁。有关当事人对协调或者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00二年二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一、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税号目录

     二、国家经贸委授权的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机构

     三、《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申请表》式样

     四、《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式样

     五、“重要工业品自动进口许可专用章”印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1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请迅速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求各地集贸市场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严格将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分别立帐、单独核算。
二、除《通知》第2条中提到的新办市场外,对那些在原址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市场以及经济不发达、市场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地区的市场,亦应积极与当地税务部门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照顾。某些地区执行《通知》中确有困难的,希迅速将情况报我局市场管理司,我局将统一
与国家税务局联系,以求协商解决。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市场服务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扶持工商部门兴办市场,1987年原财政部税务总局曾以(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这一优惠政策对促进市场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鉴于经过几年来的发展,
市场建设已具备一定规模,有一定能力承担纳税义务,同时为了平衡工商部门所办市场和其他部门所办市场之间的税收负担,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商,现就市场征免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提供服务,如出租摊位、设施、小件寄存等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恢复征收营业税。
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摊位费和管理费应分别记帐、单独核算,凡划分不清的一律视为摊位费征税。
二、鉴于目前市场建设仍不能满足活跃流通的需要,为照顾兴建市场资金有困难的实际情况,对各有关部门新办的市场收取的摊位费收入,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二至三年免征营业税照顾。
三、本通知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原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营字第064号文件第二条同时停止执行。



199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