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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22:06  浏览:83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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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37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嘉峪关市属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组部、国家经委等6部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7厅局《关于保障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省委办发[2000]17号)精神,本着离休干部“因病施治、合理用药、节约资金、杜绝浪费”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单位负责,社会、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通过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在公费医疗范围内实报实销。
第三条 离休干部医药费由市卫生局统一管理,由老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报销事宜。

第二章 医药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离休干部不再报销门诊医药费,采取补贴的方式,按600元/人/月给予补贴,由卫生局以存折方式按月发放到个人手中,超支不补,节约归己。住院期间,当月累计住院天数超过15天,不享受600元/人/月的补贴;当月累计住院天数在15天之内(含15天),可享受300元/人/月的补贴。住院天数以定点医院开据出院证明的时间为准,医疗部门每月底要将住院情况如实报市卫生局。
第五条 离休干部凭市卫生局发给的《离休干部医疗证》享受医疗待遇。医疗单位要认真填写发生的费用,方便卫生部门及时统计。单位在办理离休干部减员时,应随时将《离休干部医疗证》收回,并交还市卫生局。
第六条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每天用药及医疗检查,应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出院时,医院应给患者一份费用清单。住院病人出院带药不能超过一个月用量。
第七条 住院费的报销必须是公费医疗范围内的项目,自费项目不纳入报销范围。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须经本人签字认可,医院出院处将收费明细单转医院财务科,由财务科按月统一汇总后,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到卫生局报销。
第八条 离休干部实行定点医疗,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看病就医。需要转院治疗的,实行逐级转院制度。市内转诊,指下级医院转往上级医院或非重点专科转市重点专科(院);市外转诊,指由市三级医院或市二级甲等医院重点专科建议,经市卫生局审批后,转入指定的上级公立医院;省外转诊,指由省三级甲等医院专家会诊建议,经市卫生局审批后,转省外公立医院就医。
第九条 长期居住外地的离休干部医药费的报销,须在当地定点医院就医,因住院发生的医疗费,须由当地定点医院出据正规发票,并附费用明细表,报市卫生局进行核销。
第十条 离休干部住院期间发生的医药费用,先由离休干部本人垫付。报销时由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凭《离休干部医疗证》、住院病历、复写处方、检查报告单、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小结到市卫生局审核,手续齐全方可报销。

第三章 组织和领导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每月10日前拨付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确保离休干部的门诊医药补贴费及时发放,住院医疗费及时报销。
第十二条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部门和医疗机构的管理,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同时要加强医药费的管理和审核,防止浪费。
第十三条 组织部、老干局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检查,确保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得到落实,医药费按规定据实报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六月一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附件: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附件
嘉峪关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用不予支付范围

离休干部医药费不予支付的保健及诊疗项目:
1、挂号费、医疗意外保险费、住院期间的生活用品费等;
2、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整容、矫形手术一切费用;
4、各种减肥项目;
5、各种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6、自行健康体检;
7、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8、眼镜、拐杖、药枕等康复性器具;
9、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0、除肾脏、肝脏、心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11、近视眼矫形术;
12、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药浴等辅助性诊疗项目;
13、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4、戒烟、戒毒、酗酒、自杀自残、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的诊疗费用;离休干部医药费不予支付的其他项目:
1、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等费用;
2、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的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医疗费;
3、搭车开药、搭车检查、搭车治疗、冒名就医发生的费用;
4、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和台湾期间发生的医疗费;
5、不符合参加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的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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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件转化型抢劫案的思考

案例:某日,被告人陈某伙同罗某、皮某商量去扒钱过年.当日上午,陈某等三人在某县城郊段上了一辆客车伺机扒窃,不久,被害人况某和高某也上了同一辆客车,被告人陈某在况找座位时乘机扒况的钱(况身上有500元钱)当场被况撮住,陈某当即否认扒钱的事实,并呆用暴力抗拒抓捕,对况某,高某进行殴打,造成二人身体多次软组织损伤(属轻微伤),终因况等人抓住不放,陈某被派出所干警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对陈某的转化型抢劫罪(未遂)且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转化型抢劫罪(既遂)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四年。本案是转化型抢劫罪的一例典型案例,针对本案判决笔者认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问题根据《刑法9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罩证而当场使用辱力或者以暴力相减胁的,依照本法第263奈的规定定罩处罚。”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目的面“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量刑二那么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是必须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还是具有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即可呢?对此,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必须是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印上述三种行为必须达到犯罪程度才存在转化的问题,认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我们不能作出其前提行为(盗窃,诈骗,抢夺)可以不构成犯罪也定抢劫罪的解释。另一种观点认为,转化的前提奈件是行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面不论行为人的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
首先,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抢劫罪的客体既侵犯公民财产杈也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主要在于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财产为目的)的暴力犯罪,也成为司法实践打击的重点之一。而转化型抢劫罪也是抢劫罪,立法者把这类行为规定按抢劫罪处理,正是因为它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特征,行为人实施该种行为造成的危害不会低于行为人直接施行抢劫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包括物质和精神),因此,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前提同样不必具备数颧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罚当其罪,从而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否则就会出现类似情节,量刑差别撮大的情形。
其次,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条规定和原刑法153条的规定是一样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8年3月16日《关于如何适用刑法第153条的批复》中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劫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情节严重的可按抢劫罪处罚,如果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该司法解释既未被明确取消,亦无新的相关解释,我们应把它当成对新型法第269条的解释。当然,为了避免执法中对此条文理解的不同,建议立法机关对本条款作一些技术上的修改。
二、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抢劫的既未遂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只要行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同时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转化为抢劫罪,应以抢劫既遂认定,如本案法院的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应根据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或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程度决定。笔者认为,认定转化刑抢劫罪既遂、未遂应根据构成本罪的主客观要件来决定。
(1)符合普通抢劫罪既遂条件的,应定为既遂。
(2)虽未取得财物,但使用暴力行为达到了拒抗抓捕、毁灭证据的目的,也应定为抢劫既遂。因本条规定了行为人主观上除具有取得财物的目的外,在转化过程中,还需有抗拒抓捕、毁灭证据的主观目的(由于未取得财物,故不存在窝藏赃物),当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达到一定目的的,既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应以抢劫罪(既遂)量刑处罚。
三、本案是否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
所谓“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交通工具,如公共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对于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因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是否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处罚,在处理中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认为,凡 转化型抢劫罪均不能以在公共工具上抢劫处罚,只是以普通抢劫论处。第二种观点认为,凡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或暴力行为两项行为中有一种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都应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第三种观点认为只有两项行为都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时才能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1)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转化型抢劫罪应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罪处刑。根据刑法第269条规定,即“犯……罪的”,依照本法第263条规定定罪处罚,也就说以抢劫罪定罪,那么量刑呢?根据263条规定,抢劫罪的量刑幅度有二档,凡是符合八种情节之一的,应按第二档处刑。如多次实施转化型抢劫罪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同理,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转化型抢劫罪也应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处刑。
(2)《刑法》规定的特殊场所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全部要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转化为抢劫罪的应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且当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使用了暴力或暴力胁迫的行为,而对只有前提行为或只有转化的行为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可能是当场,但相对于公共交通工具而言不是“当场”,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对于前提行为和转化行为均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应当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定罪量刑。故对陈某的行为为应认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按269条处型第二档规定量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本案中法院以抢劫罪定罪是恰当的,但认为转化型抢劫罪均属既遂犯罪是错误的,且不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作者: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检察院 李宜仁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五一”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加强灾区市场和节日期间价格监管工作,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重要商品市场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分析,重点监测粮油、肉类、鸡蛋、蔬菜、奶类、糖料、液化石油气等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交通运输、停车收费、游览参观点门票、旅游服务、家电下乡等相关商品和服务,以及种子、化肥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塑料桶、塑料管、塑料薄膜、抽水泵、农业用水、农业用电等抗旱救灾物资价格和收费的波动情况,密切关注可能引发市场价格异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努力保持市场稳定。
通知强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市场价格检查和巡查,重点整治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参观游览、农业生产资料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和抗旱救灾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领域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变相涨价、价格欺诈、搭车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安排专人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确保价格举报电话畅通,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对性质恶劣、问题突出、社会影响大的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以儆效尤。进一步加强经营者诚信建设,积极宣传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大力推进明码标价,引导生产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诚信经营,自觉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通知指出,当前我国粮食等重要商品储备充足,供应充裕,政府在努力维护正常市场价格秩序、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等方面采取了很多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完全有能力保持市场安定和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各地要切实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通过组织调运、投放储备等政策措施,确保市场供应充足和价格稳定。要积极采取价格调节基金等手段,补贴困难群体生活,减少价格波动对群众生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