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5:13:43 浏览: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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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0]432号
关于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核意见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
经审查,我局原则同意《广西防城金花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规划原则和规划目标。金花茶为我国特有的珍稀植物,极具保护价值和研究价值。防城金花茶保护区是我国唯一的以金花茶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为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金花茶做出贡献。
二、同意《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区总面积为9195.1公顷;同意保护区的功能区划,即核心区面积729.4公顷,缓冲区面积4139.5公顷,实验区面积4326.2公顷。
三、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保护和管理规划。鉴于保护区管理工作繁重,仅靠核心区一处管理站难以开展有效管理,应在缓冲区和实验区建立相应的管理站。
四、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规划。金花茶人工栽培基地的建设、旅游开发都要进行科学论证,确保投资效益。
五、原则同意《总体规划》提出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应做长远打算,分期实施,并与当地景观相协调。
请你局按上述审核意见,对《总体规划》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特此函复。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管理办法
杭州市财政局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栏目:市政府文件
2002年4期
为进一步维护我市副食品供应的稳定和繁荣,经市政府同意,建立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为管好用好副食品风险资金,确保资金合理、有效地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副食品风险资金,是由市政府负责筹集、管理、使用的专项用于保障我市(本级)生猪、蔬菜、食糖等副食品流通供应中增强抗御风险和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能力的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资金)。
二、风险资金的建立,由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在每年预算支出中专项安排和其他渠道筹集。
三、风险资金的来源和规模:
1、市级财政预算安排;
2、其他筹集收入;
3、风险资金增值收入。
风险资金的规模确定为5000万元,由市级财政分三年安排筹集。
四、风险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
1、在出现重大灾害等突发事件造成副食品、蔬菜供应紧缺时,市政府采取组织调拨猪肉、蔬菜、食糖等措施,实施调控市场供应所发生的费用性支出;
2、由于重大灾害造成本市蔬菜基地严重受损而影响其恢复性生产和供应,需市政府支持的补助款;
3、伊斯兰牛羊肉专营定额补助。
五、风险资金的使用。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款情况,需动用风险资金时,由市贸易局会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核拨给应补贴单位;发生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内容,需动用风险资金安排的,由市农业局、市贸易局会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具体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拨付相关单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3款规定的,由企业直接向市财政局报送有关资料,经财政审核后拨付。
六、风险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由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七、风险资金制度是市政府搣菜篮子攠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加强宏观调控,提高和适应新的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和抗风险能力、稳定副食品市场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风险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马政[2006]19号)《2006年第10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马鞍山市城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增强我市防御洪水能力,充分发挥城市防洪工程效益,减轻洪涝灾害,保障城乡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和《安徽省水利工程水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征收范围
凡在我市防洪工程保护范围内的所有受益户,均应缴纳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费”)。市区以长江、慈湖河、采石河堤防及与之成圈堤防保护内的区域为城市河费具体征收范围。
二、征收标准
(1)工矿、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邮电通讯、金融、保险和房地产、电力等工交生产企业,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2.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1.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至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为0.5‰。
(2)商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仓储、地质勘查、社会服务(公共服务、居民服务、旅馆、租赁服务、旅行社、娱乐服务、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应用服务、其他社会服务)、农、林、牧、渔等企业或单位每年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超额递减、分档累计计收。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为1.0‰;
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至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为0.75‰;
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为0.5‰;
上述(1)(2)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所有企业。
(3)其他受益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收。
对新开办的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经核实审批,3年内免征河费。
三、征收方式
河费的征收主体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区河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或按季度直接征收或委托其他机构代征。具体征收方式委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规定落实。
四、使用和管理
河费属于事业性收费,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主体应到市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河费是防洪工程、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维护、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五、河费征收自2006年度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