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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08:06  浏览:88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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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的通知

(乌党办发〔2006〕23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局,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企事业单位党委:
《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乌海市委办公厅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6月19日

乌海市人才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人才资源开发工程,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吸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人才,为加快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储备要围绕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坚持政府运作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对大学毕业生采取边储备、边使用、边“消化”、滚动发展的办法,建立人才储备长效机制。
第二章 储备对象
第三条 人才储备对象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有学士学位)以上学历毕业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下(含25周岁),硕士研究生和有工作经验的本科生年龄可放宽到30周岁。符合条件的乌海市生源毕业生优先储备。
第三章 储备方式
第四条 人才储备要根据不同类型人才的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出发,面向基层、面向企事业单位,采取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方式广泛吸纳、储备各类人才,充分发挥人才储备在人才开发工程中的“蓄水池”和“中转站”作用。
第四章 储备名额
第五条 储备名额。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年度人才储备计划,由市编委会确定当年人才储备单位和名额。
第五章 储备办理程序
第六条 申报人才储备计划。用人单位每年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储备人才计划(包括岗位、专业、人数、条件等)申请,报市人才交流中心。用人单位三年内有自然减员等可空出编制的,优先确定储备人才;三年内无空编的,又急需人才,由组织、编制、人事部门在总数内酌情调剂适当人数予以储备。
第七条 研究审定人才储备方案。市人事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各部门、单位人才需求情况,对申请的人才储备计划进行汇总,会同组织、编制等部门提出年度人才储备方案,报市编委会研究审定。
第八条 储备人才选拔。根据储备人才方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各用人单位赴区内外高等院校和各级人才市场考核选拔,或在本市采取考试的方式公开选拔。
第九条 正式确定的储备人才,由编制、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储备人才待遇
第十条 储备人才在储备期间,享受储备单位正式职工同等条件人员的各种待遇。
第十一条 由市里选派到企业、重点工程项目的储备人才各种待遇,由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负担,派遣到社区、农区的储备人才,由各区按事业单位同等人员负担各种待遇。
第七章 储备人才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储备人才和在编制内聘用人才在管理上一视同仁,用人单位与储备人才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3年(其中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人事部门为其办理定级等相关手续。储备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储备资格,不再享受有关待遇,转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合同期满考核合格的,如单位需要,本人愿意,可续签合同,继续储备。
第十三条 将储备人才作为各单位补充工作人员的主要来源,有空编的单位,不得新进其他人员,要优先解决储备人才进编制。
第十四条 在人才储备期间组织人事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储备人才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储备人才一律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第十六条 储备人才需办理落户手续的,公安部门依据人事部门开具的有关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区储备人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到2009年12月3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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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梧政发[2005]25号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城市防洪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城市防洪预案》修改后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根据预案中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好本单位的具体工作方案,确保防汛预案中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实施办法
省政府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扶持农业,发展粮食生产的决定,充分发挥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切实搞好“七五”期间我省以小麦为主的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 则
(一)建设粮食生产基地县,采取中央和地方联合投资,择优扶持的办法,是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一项改革。这对充分发挥国家、地方和群众的积极性,发展粮食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各基地县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管好用好这笔专项基金,保证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
(二)在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开展多种经营的方针指导下,本着因地制宜、发挥优势、择优建设、缺啥补啥的原则,统筹安排小型农田水利配套工程,农业技术改造、推广等重点建设项目,以提高整个农业的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稳定增产,提供更多更好的商品粮。
(三)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基地县的建设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经济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农经委要牵头做好制订规划、安排资金、审批项目、督促检查等综合协调工作;正常工作按业务分工,由农业、水利、财政部门各负其责。
二、建设项目
(四)兴建和整修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是指大中型排灌区骨干工程的支渠以下(不包括支渠)的配套工程和县属排灌工程。排灌站、机电井建设及设备更新改造、机械清淤;小型水库的除险加固;渠道防渗、管道灌溉等节水节能技术措施。上述项目所属材料、设备费及
技工工资补助,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改造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县级和县以下事造改为位单业中低产田,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可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小型化验室(每县一般二十平方米左右)。
(六)繁育推广优良品种。建设良种繁育所需的基础设施,包括晒场、种子精选加工设施、种子检验的仪器及良种储存设施等,逐步形成良种繁育体系。为鼓励种子部门积极经营、示范、推广当地农民尚未种植过的粮食优良新品种,经省、地(市)农业和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新良
种示范推广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
(七)增加智力投资,推广农业、水利、农机先进技术。技术培训的重点放在乡一级,以培训与粮食生产直接相关的适用技术为主。县级负责培训乡农业、水利、农机技术员,乡负责培训农民技术员。培训所需的资料印刷、设备购置和师资补助费等,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八)搞好县级农业、水利、农机等单位普及新技术的服务工作。用于县级农业服务单位为普及农业、水利、农机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所需的周转金应控制在百分之十以内,由基地县的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办理借款手续,到期收回,继续作为普及新技术经营有关生产资料
的资金。
三、项目管理
(九)基地县建设实行项目的目标管理。一九九O年全省粮食总产量要求达到三千二百五十万吨,基地县占全省粮食总产量的比重,要由现在的百分之四十二点二增长到百分之六十左右。“七五”期间,每个基地县平均每年应增产粮食约一点五万吨。
(十)坚持按项目投资,实行项目管理。粮食基地县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发展粮食生产的五年规划、分期实施计划和项目概算、年度资金预算,由地(市)汇总上报,经省粮食生产基地县建设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发现质量不合格的,应采取措施
加以补救。
(十一)建立经济责任制,实行投资和效益挂钩。为便于检查监督和明确责、权、利,坚持按项目投资,按项目检查效果。各基地县在上报的建设方案中,要明确提出各级投资额、粮食增产量,并层层签订协议,明确其承担的经济责任。协议书 的条款,由双方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商? ā? 四、资金的使用原则
(十二)建立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是中央为发展粮食生产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凡是使用这项资金的地方和单位,都必须紧紧围绕发展粮食生产的要求,保证把资金直接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改进技术措施,增加粮食产量,增强粮食生产后劲。不能搞无生产效益的重复建设。已有的仪器
设备和设施应充分利用。要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地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十三)各级财政不得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抵顶“农口”的基建投资、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农业、水利等部门的正常事业费,并不得因此减少应正常增加的上述资金。
(十四)充分发挥多方面集资搞建设的积极性,国家、集体、农户一起上。纯属农户收益,其财力又可以承担的项目,一般应组织农户自建;集体可以联办的项目,一般应由集体联办或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建设,以便集中专项资金投放于全局性、长效性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采取分
年度投资、年度内集中使用的办法,建一处成一处,缩短建设周期,尽快取得成效。
(十五)要按有关规定划分基本建设投资与事业费的界限,无论农业和水利 ,凡按规定应由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项目,必须在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不能挤占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
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农业生产资料及农产品的价格补贴,不得用于事业单位人员机构的开支,不得用于发展乡镇企业和其他多种经营,不得用于购置汽车、电视录像等设备,不得盖楼堂馆所,不得用于修建办公室、宿舍等非生产性建筑设施。
五、资金管理
(十六)建设资金采取国家、省、地、(市)、县四级联合投资分级负担的办法,各级配套资金的数额按省政府豫政[1986]74号文件执行,地(市)县应安排的资金实行先存后用,确保落实兑现。凡地(市)、县配套资金安排不足的,年终决算时按比例扣回省(含中央)拨款或抵顶下年度
拨款指标。
(十七)要将发展粮食生产专项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按支农资金用途列入有关科目,除在地方财政总预算中反映外,还要单独编报预算。年终应按预算编报程序和计算口径,及时编报支出决算,并附经济成果说明,年终结余(包括待分配指标)结转下年度使用。
(十八)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资金周转,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办法。从中央和地方投资总额中提出少量有偿使用资金,投放于经济效益显著,受益对象明确,经济责任清楚,三、五年内有明显经济收入的项目。有偿使用收回的资金,转作本级财政周转金,作为
发展粮食生产周转使用的基金。
(十九)省、地(市)基地县建设办公室,要加强对建设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设备购置经费要严格控制,不得随意开口子,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被挤占挪用的资金要限期收回,超过使用范围的支出必须剔除。对资金使用不当和不能按时完成建设任务的县,省即停
止下拨建设资金或进行必要地调整。




198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