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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30:04  浏览:90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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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外侨婚姻问题处理手续的批复

1954年5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南省人民法院:
1954年1月28日法行调字94号函悉,关于本国人与外侨或旅外华侨婚姻问题的处理,因涉及外交与侨务,本院曾与有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致未能及时答复。现经研究,同意来文第三项内所述意见。
此复

附:湖南省人民法院关于华侨婚姻问题的请示报告 法行调字第94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一、你院为河北东鹿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旅印华侨曹栓良离婚案过程中,直接发信给印度加尔各答政府联系,曾于1953年12月4日发出法行字第9582号通报指示各级人民法院今后处理此类问题时须与华侨事务委员会所属各级组织和外事机关取得联系,不得与外国政府直接联系。
二、我省长沙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案件中,往往遇有一方居留该市请示,而另一方居留国外者,如美国、加拿大、菲律宾等地。虽知其所在地,但与我国无正式外交关系,也没有领事馆。如果通过外交部门,恐情况不能及时调查清楚,纵使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之国家,如果一一通过侨务机关与外事机关,又恐公文转递迁延时日,影响案子的进行。根据你院通报精神,各级法院直接与外国政府联系,自属不当,但法院以公文直接与国外侨民本人联系或将法院处理意见告知本省之一方,令其私人写信前去征询意见,不通过外事和侨务机关是否可以。此外在国外之侨民已有书信寄达法院,而法院所处理之公文书和判决书,是否可以直接往国外?又当事人一方在台湾,一方在本省,经判决离婚后,判决书可否寄往台湾。
三、我院认为凡与国外联系或与国外侨民联系,不得建立外交关系与否,法院征求其对方意见,才令当事人本人征求对方意见或送达公文书和判决书,一律通过外事或侨务机关为妥。因为这是有关国际法规问题和防止当事人欺骗政府。是否妥当,请速予指示。
195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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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32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湖州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进一步搞好太湖治理,提高防洪抗旱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1997]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当地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维护,中小河流的治理,湖泊的治理维护和建设,重点防洪城镇的防洪设施建设等。
  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现有水利工程的建设。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市县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含农电综合加价),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车辆通行费(中外合作的四自工程除外)。
  从上述项目中提取3%作为建设基金。
  (二)属重点防洪城市的市建城区,各县城所在地,区管委会所在地,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的资金,用于当地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市、县政府规定的用于水利建设的其他资金。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发[1996]29号文件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先收后支,专款专用。

  第五条 应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列举项目收取的部门按季申报,市政府委托市财政部门从有关财政专户中直接解缴入国库。

  第六条 市、县水利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根据水利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汇总编报下年度的基金使用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按预算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基金的收支核算和日常管理制度。计划部门要严格审查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加强投资计划管理。水利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各区管委会所在地的城镇防洪工程,应根据项目报市水利部门统一平衡后,由市水利部门统一实施。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支出,年终应按规定编制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征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划转和支出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 水利农机局另行确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



  为加强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中技术转让收入计算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指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并收取价款。
  二、本公告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