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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1:35:08  浏览:8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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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的通知

1995年12月20日,劳动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劳动部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现予颁布。请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单位支持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的工作,并请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全体成员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则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是国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其成员从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国家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为制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三)具备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熟练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推荐;
(二)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进行审查;
(三)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四)劳动部部长批准任命;
(五)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和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五)如实传达上级指示,如实反映情况,敢于坚持原则,排除干扰,抵制不正之风;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保守被调查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及时反映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情况;
(八)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动态和国内外重大事故调查、事故隐患评估的发展动态,每年撰写一份有关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重大事故调查或事故隐患评估方面的报告或论文,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寄送劳动部。
第八条 专家组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九条 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组,每组设组长两名,负责安排本专业组的有关活动。
第十条 劳动部指派专家组成员执行任务时,应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本人。任务紧急时,可以直接通知专家所在单位或专家本人。专家接到通知后,应携带专家证如期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支持本部门、本单位的专家组成员参加专家组的各项活动。出现问题应与劳动部协商,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二条 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三条 专家代表会议由各专业组组长组成,并于每年年终或年初由劳动部负责召开。
第十四条 劳动部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安排召开专题报告会议。
第十五条 劳动部应经常与专家组成员保持联系,及时传达上级的有关指示,反映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或专题报告国务院。
第十六条 专家组成员外出执行国家或劳动部指派的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差旅费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所需费用由劳动部或有关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专家组的工作经费由劳动部负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贡献的专家,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本规则的专家组成员,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取消其专家组成员资格,收回专家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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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已废止)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化隆回族自治县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10月10日青海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第一条 初等教育是国民的基础教育。为了尽快普及初等教育,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县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初等教育的学制为五年或六年。初等学校以全日制为主,同时可以因地制宜开办各种形式的简易小学和教学点。
第三条 根据本县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要分地区、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从1985年起,用六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县基本普及初等教育。不同地区的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分别达到:
甘都、群科、城关地区,入学率百分之九十五,巩固率百分之九十五,毕业率百分之八十以上;
谢家滩、巴燕、二塘、加合、昂思多、德加、牙什尕、扎巴、黑城、支扎、雄先、石大仓、查甫地区,入学率百分之八十五,巩固率百分之九十,毕业率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塔加、金源、阿什努、德恒隆、沙连堡、初麻地区,入学率百分之七十以上,五年内各乡要培养出一百至二百名合格的小学毕业生。
第四条 初等学校归乡(镇)政府领导。乡(镇)成立教育委员会,负责管理本地区的初等教育事业。
初等学校的开办、停办、合并,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乡(镇)初等学校的业务指导、师资培训、经费使用的监督,并对乡(镇)的普及初等教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验收。
第五条 人民政府保障学龄儿童有获得初等教育的权利,家长(或监护人)负有使学龄儿童受完初等教育的义务。
年满七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必须接受初等教育,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辍学。
十二至十五周岁未受完初等教育的校外少年儿童,必须参加扫盲学习,达到相当于小学毕业文化程度。
第六条 学龄儿童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入学或不能坚持学习的,经乡(镇)教育委员会协同学校调查属实后,由乡(镇)政府采取减、免学杂费、课本费或适当救济的办法解决。
因特殊困难暂时不能入学的学龄儿童,经乡(镇)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暂缓入学。
因病或智力严重障碍丧失学习能力的学龄儿童,经卫生院检查属实,由乡(镇)教育委员会批准可免予入学。
第七条 教师担负着培养我国新一代的光荣使命,他们的崇高劳动,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对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第八条 教师要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学生,关心学生,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在思想、品德、作风和行为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
教师因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随便借故停课,完不成教学计划,教学质量低下,严重影响学生入学的,要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经济制裁或纪律处分。
第九条 任何单位不得抽调合格教师改任其他工作,不得截留分配给学校的师范院校的毕业生,也不得将不能胜任教学工作的职工调入学校充任教师。
教育部门要积极采取轮训、进修等措施,不断提高现有教师的业务水平,尽快使所有小学教师达到中师毕业或相当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
今后录用的小学教师和招聘的民办教师,必须具备合格学历或须经县教育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第十条 初等义务教育经费要列入本县年度财政计划,按国家规定的递增比例如数拨款。县财政机动财力中要有适当比例用于发展初等教育。
第十一条 县、乡(镇)两级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征收教育费附加,计征办法由县、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教育费附加只能用于发展本地区的教育事业。
第十二条 政府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集资办学、捐资助学。
第十三条 初等教育的各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违者,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严禁利用宗教进行妨碍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活动,寺院不准接收十八岁(不含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入寺当“完德”、“满拉”。
第十五条 学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学校的房屋、场地、设施等校产,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违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施行初等义务教育成绩优异的单位、家庭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乡(镇),经县教育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合格证,并对乡(镇)长和教育委员会负责人予以奖励;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村,经乡(镇)教育委员会检查验收合格后,对村长予以奖励;
2、在普及初等教育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校长和教师,由乡(镇)教育委员会予以奖励;
3、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办学的集体或个人,根据捐赠数额,分别由县或乡(镇)政府予以表彰;
4、积极送子女入学并且全家应受初等教育的子女都达到小学毕业程度的农村家庭,由乡(镇)政府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认真普及初等教育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采取批评教育、行政干预和经济制裁相结合的办法予以处罚:

1、对不重视普及初等教育,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乡(镇)、村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完成,严重失职者,由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和纪律处分;
2、未普及初等教育的乡(镇)、村不得评为文明单位,有一名学龄儿童无故不入学的家庭不能评为“五好”家庭,其家长不能评为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
3、七至十二周岁的学龄儿童不入学或入学后无故中途辍学者,应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经反复教育仍不入学,由乡(镇)教育委员会向其家长按每个学龄儿童每月五至十元的数额征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费,直到学龄儿童入学为止。所征收的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费,作为乡(镇)教育
经费的补充。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10月10日

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板框式旋转滤网
等55项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局(
公司),国家电力公司,各电力集团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东北公司、南方公司,
各有关单位:
  国家经贸委批准《板框式旋转滤网》等53项推荐性电力行业标准和《跨越电
力线路架线施工规程》等2项强制性电力行业标准,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
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发行。
  实施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抄送中国电
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
  附件: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OOO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55项电力行业标准编号及名称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代替标准号

1
DL/T 458-1999
板框式旋转滤网
DL/T 458-1991

2
DL/T 491-1999
大中型水轮发电机静止整流励磁系流及装置运行、检修规程
DL/T 491-1992

3
DL/T 575.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部分:术语及定义

4
DL/T 575.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2部分:视野与视区划分
DL/T 575.1-1995

5
DL/T 575.3-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3部分:手可及范围与操作区划分


6
DL/T 575.4-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4部分:受限空间尺寸

7
DL/T 575.5-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5部分:控制中心设计原则

8
DL/T 575.6-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6部分:控制中心总体布局原则


9
DL/T 575.7-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7部分:控制室的布局

10
DL/T 575.8-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8部分:工作站的布局和尺寸


11
DL/T 575.9-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9部分:显示器、控制器及相互作用


12
DL/T 575.10-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0部分:环境要求原则

13
DL/T 575.11-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1部分:控制室的评价原则


14
DL/T 575.12-1999
控制中心人机工程设计导则,第12部分:视觉显示终端(VDT)工作站


15
DL/T 682-1999
母线金具用沉头螺钉

16
DL/T 683-1999
电力金具,产品型号合名方法
GB/* 2316-1985

17
DL/T 684-1999
大型发电机变压器继电保护整定计算导则

18
DL/T 685-1999
放线滑轮基本要求、检验规定及测试方法
SD 158-1985

19
DL/T 686-1999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20
DL/T 687-1999
微机型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21
DL/T 688-1999
电力系统远方跳闸信号传输装置

22
DL/T 689-1999
液压压接机

23
DL/T 690-1999
交流高压断路器合成试验技术条件

24
DL/T 691-1999
高压架空送电线路无线电干扰计算方法

25
DL/T 692-1999
电力行业紧急救护工作规范

26
DL/T 693-1999
烟囱混凝土耐酸防腐蚀涂料

27
DL/T 694-1999
高温紧因螺栓超声波检验技术导则

28
DL/T 695-1999
电站钢制对焊管件

29
DL/T 696-1999
软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5.1-2345.2-1985

30
DL/T 697-1999
硬母线固定金具
GB/* 2344.1-2344.3-1985

31
DL/T 698-1999
低压电力用户集中抄表系统技术条件

32
DL/T 699-1999
带电作业用绝缘托瓶架通用技术条件

33
DL/T 700.1-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1部分:材料产品

34
DL/T 700.2-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2部分:机电产品

35
DL/T 700.3-1999
电力物资编码,第3部分:备品配件

36
DL/T 701-1999
火力发电厂热工自动化术语

37
DL/T 702-1999
矿物绝缘油中糠醛含量测定方法(分光光度法)

38
DL/T 703-1999
绝缘油中含气量的气相色谱测定法

39
DL/T 704-1999
变压器油、汽轮机油中T501抗氧化剂含量测定法(液相色谱法)


40
DL/T 705-1999
运行中氢冷发电机用密封油质量标准

41
DL/T 706-1999
电厂用抗燃油点测定方法

42
DL/T 707-1999
HS系列环锤式碎煤机
GB/* 10037-1988

43
DL/T 708-1999
MS型埋刮板给煤机
SD 214-1987

44
DL/T 709-1999
压力钢管安全检测技术规程

45
DL/T 710-1999
水轮机运行规程

46
DL/T 711-1999
汽轮机调节控制系每编印试验导则

47
DL/T 5016-1999
混凝土面板堆石坝设计规范
DL 5016-1993

48
DL/T 5102-1999
土工离心模型试验规程

49
DL/T 5103-1999
35kv-110kv无人值班变电所设计规程

50
DL/T 5104-1999
火力发电厂工程地质测绘技术规定
SDGJ 65-1984

51
DL/T 5105-1999
水电工程水利计算规范

52
DL 5106-1999
跨越电力线路架线方式规程

53
DL/T 5107-1999
水电水利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

54
DL 5108-1999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DJ 21-1978、DL/T 5005-1992

55
DL/T 5109-1999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地质规程
SDJ 18-1978
注:“代替标准号”列中,“GB/*”表示调整为行业标准的原国家标
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