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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4:31:42  浏览:8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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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全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通知


甲基溴因对大气臭氧层具有破坏作用已被联合国环境署列为大气臭氧层枯竭物质。1992年国际社会通过了《蒙特利尔议定书》,将甲基溴正式列入受控物质。1996年我国政府加入《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之《哥本哈根修正案》时做出承诺,2006年底前在我国粮食仓储行业全面停止使用甲基溴。为帮助我国粮食仓储行业做好淘汰甲基溴工作,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DIO)提供了资金支持。为全面履行我国政府向国际社会所做出的承诺,做好我国粮食仓储行业淘汰甲基溴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向国际社会所作出的承诺,积极推广甲基溴替代技术
淘汰甲基溴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不仅关系到人类发展和生存环境的改善,而且关系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请各有关省(区、市、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密切配合由国家环保局、国家粮食局组织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认识,使淘汰甲基溴成为粮食企业自觉的行动。要充分认识到淘汰甲基溴工作的重要性和实际意义,认真做好本地区淘汰甲基溴工作,为我国政府履行对国际社会所做的承诺奠定基础。
根据粮食仓储行业使用甲基溴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过专家论证,选择了磷化氢膜下环流熏蒸技术和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技术作为淘汰甲基溴的主要替代技术。各单位要积极推广替代技术,做好甲基溴替代工作。
二、明确任务,统一行动,认真做好甲基溴淘汰工作
(一)明确责任人,落实责任制
为了更好地开展淘汰甲基溴项目工作,便于项目管理,各单位要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机构和负责人,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并以省(区、市、公司)粮食局以及两公司为单位向我局报送相关信息,其中包括负责人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附件1)。
(二)制定做好淘汰甲基溴工作方案
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甲基溴使用量和库存量情况,制定做好本单位淘汰甲基溴工作的方案并正式报送我局。内容包括:明确淘汰甲基溴的进度安排、淘汰措施、人员培训计划、示范库的建设计划、监督检查以及长效机制等内容。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示范库建设工作
根据前期调研及与各单位沟通的情况,拟建示范库名单和设备配置方案及预算已经确定。各单位要加强领导,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圆满地完成甲基溴项目示范库的建设任务。
在投资下拨之前,各示范库必须就示范仓房的条件做出以下承诺:
1.示范仓房须具有机械通风设施(包括通风口、地上笼或地下槽)。
2.示范仓房应具有用于压紧粮膜的压管槽和用于粮面行走的走粮板。如不具备此条件的,应做出自行解决的承诺。
3.示范仓房应满足环流熏蒸的气密要求。
三、积极组织培训,提高人员素质
为使各单位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练掌握替代技术,提高磷化氢的杀虫效果,确保储粮安全,国家粮食局将举办6期培训班,拟对16个省(区、市、公司)粮食管理人员和现有128个甲基溴使用单位的熏蒸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一)培训内容
1、粮食甲基溴替代技术(包括:磷化氢熏蒸技术理论与应用,重点为磷化氢膜下环流熏蒸和磷化氢与二氧化碳混合熏蒸技术);
2、熏蒸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3、熏蒸安全防护及注意事项(气密性的测定,害虫抗性的测试方法;其它替代技术);
4、现场示范和操作实践。
(二)培训计划
培训班按被培训人员所在粮库的性质分为三类:采用设备配套方案一(收纳库、粮站房式仓)、采用设备配套方案二(国储库房式仓)和采用设备配套方案三(浅圆仓立筒仓)。每套方案均举办2期培训班,第1期为采用相应设备配套方案的单位管理人员,第2期为采用相应设备配套方案的单位熏蒸技术人员。共举办6期培训班(培训计划见附件2)。
(三)培训人员
要求每个示范库派出管理人员1~2人和熏蒸技术人员2~3人,各省粮食局、公司的主管人员和示范库以外所有仍在使用甲基溴的粮库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参加培训。国家粮食局根据报名情况,另行通知各期培训的人员分配和时间安排。请各单位认真填写培训报名表(见附件3)。
四、建立长效机制,做好甲基溴淘汰后的监管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监督实施办法(试行)》都已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根据此规定,要把2006年以后在全国粮食仓储行业停止使用甲基溴纳入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范围,确保淘汰目标的实现和长久保持。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对粮食仓储企业使用甲基溴实行配额管理,确保甲基溴淘汰后不发生重新使用的现象。
请你们于2005年8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含电子版)将附件1和附件3要求填报的内容报送我局粮食流通与科技发展司(原行政管理司)。
联系单位: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联 系 人: 李星巧 郭 成
联系电话: 010-63906837,63906928
传 真: 010-63906815
电子邮件:guocheng@chinagrain.gov.cn
lixq92@163.com

附件:
1.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公司以及仓储企业甲基溴淘汰工作负责人联系表
2. 淘汰甲基溴项目培训工作计划表
3. 有甲基溴淘汰任务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公司以及仓储企业培训人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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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申诉行政制度中的若干思考(八)
----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何宁湘


  [主题词] 教师申诉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违法 行政诉讼 评析
  [论文摘要] 近两年来,教师因不服教育行政机关的申诉处理决定对教育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的时有发生,成都大学教师杨茂诉成都市教育局为第一案,接着是成都玉林中学退休教师罗明玉诉成都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公共事业局,原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大致属于成都地区的第三个对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不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其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三个案件不仅仅在成都,乃至全国教育界、行政诉讼领域都具有典型性,其一、学校有高等学校、普通中学以及职业学校;从性质上讲,有成都市政府办公立学校、改制过程中的普通中学,以及公办民助学校。其二、有在职在岗教师,也有退休教师。其三,被诉的教育行政机关囊括了成都地区的省、市、区三级教育行政机关。其四、除肖坤华一案尚未宣判外,杨茂案两审皆胜诉、罗明玉案一审胜诉被告未上诉。其五、案件庭审中,除一般行政诉讼案件的内容外,都涉及与抗辩了一些具有共性的法律问题。现以肖坤华一案为列,对因不服教师申诉处理行政决定的行政诉讼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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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教师肖坤华诉四川省教育厅教师申诉处理决定一案的评述

  [前面的话]
  近年来,教育行政机关在受理教师申诉的过程中,往往自觉或不自觉地进入对立角色,屁股一下子就坐到学校单位一边,有时甚至在思想、观念甚至起码的政治水平也失去了。本案学校认为肖坤华的行为是“思想有问题,不恰当行为”,“请霸王假15天告状”,而省教育厅的出庭人员则当庭指控肖坤华的行为是“文革方式,是大字报、小字报”,已抛开学校将上升到“罪行”。将人民群众的向政府反映情况的正当行为,宪法赋予的权利,教师法赋予教师的职责义务看作为大逆不道的行为,将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鱼水关系称之为不当行为,如此法盲、如此低的政治水平,教育厅,你还有资格叫“教育厅”吗?(教育工作者萱草老师语)!
  教育行政机关领导与其工作人员,甚至包括其代理人没有清楚:1、教育行政机关与教师的关系;2、教师申诉与信访的关系;3、教师行政申诉与人事争议仲裁的关系;4、教师申诉的性质;5、申诉处理决定的性质;6、什么是具体行政行为?7、申诉的主管与管辖;8、行政处理中的法律时效等等法律问题;在申诉处理过程中,必然要出现这样、那样的错误观念与违法行为,这些都与教育行政机关的地位与声誉不符,对教育事业的极大不利,应当迅速改正之。
  本文试图透过对本案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问题分析,供教师、学校以及教育行政机关的有关人员参考。

【案情背景】
  1、学校性质:
  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原属于核工业部行业内公办技工学校,按照该校2006年4月6日的[学校概况]主页(http://www.hcdjdx.com/onews.asp?id=96)的说法为“核工业成都机电学校是一所国家开办的省部级重点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按照该校在[四川军工网]页面上的说法为“我校系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于20世纪七十年代中期成立”,均没有所谓“改制”的信息披露。按照该校校内宣传栏(2006年1月尚在)记载为“1984年1月,在百万大裁军的洪流中,转民为中等职业学校。隶属中国核工业部,后改为中国核工业总公司西南局,作为部属重点学校”、“2000年后,在国务院实行属地改革中,隶属关系变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管辖”、“在主管局的领导下,全面推行改制工作,引入灵活办学机制…” 对于该校成都市教育局则认定为“该校是四川省人民政府直属的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举办的一所属于公办事业单位性质的学校”。
  由此可见,该校下地方后,由于原行业性质特殊,学校办学困难,面临较大生存问题,故引进私人资金,学校成为公办民助的学校,由个人助资者刘伟担任校长,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原劳资人事处处长,纪委书记黎永和担任学校董事长。
  2、肖坤华向校长提出维权主张的经过:
  2005年4月,肖坤华作为学校教师和学校工会委员,根据四川省核工业地质局·川核地发[2004]11号·川核地党发[2004]63号文件,为维护包括自己在内的全校教职工的合法利益,要求刘伟执行主管局文件,发放拖欠几个月的补贴奖金等,被刘伟拒绝。4月12日肖坤华再次找到刘伟校长,要求他执行文件发放奖金津贴与困难补助等合法收入。被刘伟再次拒绝,刘伟放话要调离肖坤华以及调离教师岗位等威胁言语。


2005年4月12日谈话记录

 谈话人:校长刘伟 工会委员肖坤华
 地 点:副校长马印郎办公室
 时 间:2005年4月12日约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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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肖:刘校长,我找你有点事。
 刘:你说嘛。
 肖:学校为什么不执行地质局文件、发放职工困难补助、年终慰问金和第十三个月的工资(注:即年终奖)?
 刘:学校是改制单位(其所表达的意思是:学校有自主权,可以不发)。
 肖:地质局制定的文件就是针对改制单位。853厂、泰华制药厂都是改制单位,它们都执行了。
 刘:你认为853厂好、泰华制药厂好、你可以到853厂去、可以到泰华制药厂去,我还可以叫学校办公室主任张兴顺(注:张当时在场)给你联系其他单位。
 肖:你要这样说,我们就没有再谈下去的必要了,我只有去找地质局反映。告辞!
  (注:当时还有一名不知姓名的教学楼施工人员在场)




  在此情形下,肖坤华感到刘伟要进行个人打击报复,迫于无奈,向学校教务处处长递交了“请假条” 并提醒教务负责人安排好有关课程。

注:1、肖坤华当天上午一直在学校。2、交请假条实际上也是迫于刘伟拒不执行主管局文件,侵犯全体教职工合法权益并发表威胁性言语所致。3、肖坤华在假条上明确载明"寻求地质局""领导解决"。4、上面图片系据肖坤华事后于2005年12月12日从学校办公室取得的复印件的扫描图片,该件上没有学校领导不同意的批示。


网络与法制:虚拟与现实的对话

  本报记者王锋

  目前我国互联网法律法规规章名目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

  2.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3.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4.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信息产业部)

  5.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试行)(2000年11月1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6.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7.网站名称注册管理办法(2000年9月1日)

  8.网站名称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9.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日)

  10.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0年9月1日)

  11.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教育部2000年6月29日)

  12.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

  13.关于加强对教育网站和网校进行管理的公告(教育部2000年4月20日)

  1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4月26日)

  15.关于音像制品网上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文化部2000年4月)

  16.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2000年3月30日中国证监会批准)

  17.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2000年1月国家保密局发布)

  18.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5月20日修正)

  1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2000年12月28日通过)

  背景提示 :网络时代的到来,对传统的法制带来了巨大冲击。网络世界出现的法律问题,让负有沉重使命感的专家学者们忧心忡忡。最近社科院法学所与中国法学会联合举办互联网法制建设研讨会(传媒与法律论坛之一),特邀中外法学专家、新闻学者、传统媒体、网络媒体及相关政府部门的代表,针对互联网对现代法制的冲击和挑战、网络时代的宪政问题、表达自由与传媒立法、网络环境的版权隐私权保护、网络犯罪与网络管制等问题展开研讨。今从中撷取部分以飨读者。

  网络世界的“饿狼传说”:中国互联网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引进外资就等于引狼入室,中国本土投资与国外投资在网络界的竞争等于与狼共舞,实力悬殊的拼杀结果可能是被狼吃掉。

  最近几年中国互联网业的火爆发展较美国本土毫不逊色。国外在中国互联网业的风险投资越来越多,中国的互联网公司争先恐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你来我往,出尽风头。2000年中国网络界历尽风雨飘摇,正在期盼春天的光临。且不谈网络新贵一夜身价上亿的致富新理念,还是互联网本身带来的足不出户、一网阅尽天下的便利,毕竟中国的互联网时代到来了,并且来势迅猛。在互联网的发展中,中国已排名世界第八,从国内情况看去年中国已拥有计算机350万台,有近1600多万人上网,并可能在3-5年后成为世界最大的互联网大国,市场发展潜力依然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