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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0:23:06  浏览:98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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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


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第三条 可向国内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个人和社会各界以及在遵守国际红十字运动规定范围内,向国(境)外有关团体、组织、人士进行募捐,也可接受他们捐赠的款物。
募捐和接受捐赠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第四条 可采取劝募、义演、义卖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等形式进行募捐。
可在机场、车站、码头、宾馆饭店、旅游景点以及商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进行募捐。
  第五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对捐赠者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接受无指定专项用途的捐赠款物,可作为红十字会的经费,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按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管理使用。
  第六条 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要"专款专用"、合理分发使用;接受国(境)外捐赠的款物设立专项帐户;均开据捐款收据,办理捐物手续。
  第七条 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可在本地区域内开展募捐活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在国内发出募捐的呼吁,并报总会备案;总会可向全国或部分地区红十字会发出开展募捐活动的通知。
  第八条 建立常设或临时募捐机构,实施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九条 对确属不适用救助对象需要的定向捐赠物品,按国际惯例,经征得捐赠人同意,报请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可将其变卖,所得款项仍用于原救助对象。
  第十条 为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进行募捐和接受捐赠的款物,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款物纳入救灾基金进行管理,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接受、转赠、使用捐赠款物的红十字会,建立监督、审计制度:
  (一)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二)每年向同级理事会报告;
  (三)国(境)外捐赠的款物,接受国际红十字组织的监督、审计。
  第十二条 做好募捐的发动、接受、转赠等环节的宣传报道工作。
  通过书面或新闻媒体向捐赠者反馈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使用情况的信息。
  对捐赠数额较多(包括物资折价)的,可举行捐赠仪式、颁发证书。
  第十三条 捐赠物资的转送及其所需费用:
  (一)转送捐赠物资应及时、有效,转送救助物资的红十字会人员及其转送用于救助的物资和交通工具依据红十字会法享受优先通行权利;
  (二)争取当地政府免收转送捐赠物资的运输、公路、储存等费用;
  (三)可向当地政府申请资助;
  (四)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规定和国际惯例,可从募捐款中提取3-5%的管理费支付。
  第十四条 每年年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汇总省内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款物的数额(按当地价格折合),填报"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统计表",上报总会备案。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7年7月7日起施行,此前总会的相关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者,以本条例为准。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制定,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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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一九八七年三月三日,中共广州市委发了穗字[1987]5号文《关于加强市带县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决定》(以下称市委5号文),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市政府发了穗府[1987]22号文《广州市关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以下称市府22号文)。这两
个文件都是适应深化企业改革和加速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的,均应同时贯彻执行。
关于市府22号文中第三十三条规定:“市内企事业单位在市属县联办企业所得利润,属生产性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属非生产性的免征所得税二年”。第十九条规定:“派往市属山区县,支援生产十天以上者,每天的旅差费补助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可在企业职工福利基金中列支
。”与市委5号文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市区企业......;到番禺、花县和白云、黄埔、天河、芳村、海珠区农村部分投资联营,开办企业分得利润,头三年免征所得税,以后五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市工业企业派往市属县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每天旅差补
助,从现在2.5元提高至提高至5元,提高部分可在厂长基金列支。”以及这两个文件中其他相互间不统一的条款,本着“就松不就紧”的原则,凡市属企业与市属农村的经济联合,均按市委5号文的规定精神执行。
在执行两个文件中,凡涉及到财税方面的问题,可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987年8月12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再造烟叶(造纸法)试生产阶段有关专卖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专〔2002〕62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再造烟叶(造纸法)试生产阶段有关专卖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
  再造烟叶(造纸法)是指以烟草及卷烟加工中产生的梗、碎片、碎末和低次烟等为原料,采用萃取技术和造纸工艺加工制成的烟叶。再造烟叶(造纸法)的使用对提高卷烟质量,降低卷烟焦油含量,降低工业生产成本和推动烟草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作用。
  国家局自1998年开始立项研究再造烟叶(造纸法)的生产和应用,目前已批准在浙江建立再造烟叶(造纸法)的生产线,在湖南和山东建立再造烟叶(造纸法)的中试生产线。试生产分别由杭州利群环保纸业有限公司、广东金叶薄片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烟草研究院(昆明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提供设备)承担,采取委托加工方式,试验并逐步完善加工技术。现就再造烟叶(造纸法)试生产阶段的有关专卖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再造烟叶(造纸法)属于烟草制品,必须纳入专卖管理。再造烟叶(造纸法)的生产、销售和运输,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
  二、经再造烟叶(造纸法)试生产单位申请,国家局可为其核发临时的烟草专卖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期限一年。浙江和湖南、山东的许可证期满后,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和生产场所的变化考虑是否重新核发许可证。试生产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专卖法规,如有违反烟草专卖法规的情况,视其情节,国家局即收回许可证并按专卖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三、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和中国烟草交易中心为三家试生产单位办理入会手续,将其作为全国烟叶交易的临时会员。
  四、再造烟叶(造纸法)的试生产单位只能接受卷烟工业企业委托进行再造烟叶(造纸法)的加工业务,与委托方签订再造烟叶(造纸法)的委托加工协议,不得自行采购或从事烟叶经营活动。试生产阶段的生产量和原料调入量由国家局科技教育司核定。
  五、再造烟叶(造纸法)试生产阶段所需原料的调入,凭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协议,经国家局科教司审核同意后,由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开具调拨单,原料调出方所在地有权签发准运证的烟草专卖局根据调拨单签发准运证;产品的调出由试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烟草专卖局根据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开具的调拨单签发准运证。





                               二○○二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