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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27:49  浏览:872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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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印发《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的通知


中府[2003]12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中山市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工程运输车辆运输和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预防和减少工程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运输车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沙石、泥土、钢筋、棚架等建筑材料、建筑工具以及各类建筑工程废弃的土、渣、料等建筑垃圾运输活动的运输车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中心城区;各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和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施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实际支配人是指在车辆异动未办理过户手续,或挂靠登记、承包经营、分期付款购买、租用借用车辆等情形下,实际支配车辆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外的人。
第五条 市城管执法、交通、建设、公安交警、公路、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区工程运输车辆的管理工作。
(一)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工程运输车辆泄漏遗撒建筑材料、建筑垃圾污染道路行为和乱倒乱卸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工程运输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并对存在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报废车、套牌车等交通违章情况的工程运输车辆依法进行处理;
(三)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输业户和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运证及其经营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环境卫生进行管理;
(五)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发生在公路上的乱倒乱卸和污染公路的行为进行处理;
(六)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泥(石)场的采挖手续,并把采矿许可证上的有关资料抄送上述五部门。
第六条 使用工程运输车辆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施工方)应与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运输劳务合同。运输劳务合同应载明工程运输车辆的号牌和驾驶员姓名,并明确规定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及驾驶员的权利义务。
禁止使用无牌无证和营运手续不全的车辆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七条 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经营人或驾驶员属流动人员的,必须按规定到公安部门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并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
第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第九条 各类受纳或排放泥土的场地及建筑施工工地,施工方应在工程动工前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纳10000元卫生保证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卫生保证金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工程施工完毕,由施工方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期间施工方及其雇请的工程运输车辆没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保证金予以返还。
第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施工方签订运输劳务合同后,由市公安交警部门发给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证及其复印件;
(二)驾驶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三)工程运输车辆有效期内的检测合格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工程运输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及其复印件;
(五)工程运输车辆道路营运证及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六)施工方与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签订的运输劳务合同及其复印件;
(七)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与驾驶员的身份证、暂住登记或暂住证明及其复印件;
(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缴纳卫生保证金证明;
(九)其他需要出示的证明文件。
工程运输车辆符合车辆驻点运输条件的(营运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籍车辆),应到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驻点运输手续后,方能在我市从事运输劳务。
第十一条 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程运输车辆号牌;
(二)驾驶员姓名、照片及驾驶证号;
(三)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姓名或名称;
(四)施工方姓名或名称;
(五)工程运输车辆行驶路线、时间及装卸地点。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物料时,必须按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上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二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制动器、转向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第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必须随车携带道路营运证,必须将号牌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安装在车辆的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道路运输许可证、号牌、驾驶证、行驶证和工程运输车辆标识不得出租、买卖、转借、涂改或伪造。
第十四条 工程运输车辆在装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滥运;运载泥土、沙石的车辆,必须加装液压可伸缩顶盖,车厢底部铺上防漏垫,防止泥土、沙石外漏;运输石灰、泥浆等液(流)体的车辆,车厢要按规定申请改装成全密封车厢,以防滴漏液(流)体。
第十五条 工程运输车辆运输的物料必须在指定位置倒卸,禁止擅自倒卸泥土、沙石及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受纳、排放泥土的施工工地出入口必须实行硬底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冲洗出场车辆,禁止车轮带泥上路。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利用未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的工程运输车辆从事建筑材料、建筑工具、建筑垃圾搬运装卸等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其车辆,直至领取工程运输车辆标识,并对驾驶员依照冲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及驾驶员伪造、涂改、假冒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处罚有关人员,有关人员、车辆不得继续参与工程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 工程运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逃逸或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驾驶员无经济赔偿能力的,施工方有义务暂扣其运输劳务费用,以预付或支付有关医疗费用和赔偿款项。
第二十条 工程运输车辆驾驶员有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载、强行超车等违章行为3次以上的,或发生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收回工程运输车辆标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第二十二条 施工工地出入口道路受泥土、沙石污染或工程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漏洒泥土、沙石造成道路污染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扫干净,逾期不清扫或清扫不干净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委托他人清扫,所需费用由工程运输车辆的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承担或在卫生保证金中扣除;对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市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工程运输车辆沿途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并移交市城管执法部门处理,市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清扫干净,并可按污染道路面积对车主处以每平方米50元的罚款。
前两款所提的违法行为发生在公路上的,由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运输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和工程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挂军、警牌号的工程运输车辆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公安交警部门查扣后移交部队(含武警)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运输液体、粉状煤灰、矿渣及其他散装物料车辆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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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个体经营人因诈骗罪判刑后被骗人能否再对其提起经济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个体经营人因诈骗罪判刑后被骗人能否再对其提起经济诉讼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月24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9)6号《关于个体经营人因诈骗罪判刑后被骗人能否再对其提起经济诉讼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姚建国诈骗机电公司预付款案,虽作为合同纠纷审理在前,但在实体判决前即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检察机关查处。现全案已按刑事犯罪处理,姚建国因犯有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故本案就不宜再作为经济纠纷案重复审理。原中止审理的法院在刑事终审后又恢复了对原案的审理,并作出了实体判决,对此,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及原审法院制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发回重审。再由原审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关于刑事判决中未提及姚建国应当将赃款退赔机电公司的问题,可由作出刑事判决的法院裁定予以补正。对在发现犯罪移送前已裁定先行给付机电公司的一万多元及被告人姚建国尚未退赔的款项,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条规定退赔给机电公司。

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个体经营人因诈骗罪判刑后被骗人能否再对其提起经济诉讼的请示报告 津高法(1989)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市中级人民法院1988年12月27日受理了姚建国(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个体性质的塘沽区建华贸易公司经理)上诉山西省吕梁地区机电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案情是:
1984年11月,姚建国以代购汽车为名骗取案外人樊文生等人32,000元投资成立建华贸易公司,为补亏空,1985年1月25日,姚建国与机电公司订一书面协议,由建华贸易公司为机电公司购买55部各型日产汽车,总价947,000元,后机电公司预付建华贸易公司货款142,050元,姚建国将该款中32,000元还案外人樊文生等人,机电公司知情后追款时,姚建国又诈骗他人100,000元,还机电公司70,000元,机电公司追余款不得,起诉,一审中冻结姚建国存款及变卖其财产共获12,775.56元先行给付机电公司,尚欠59,274.44元,审理中姚建国诈骗案发即中止,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姚建国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包括了诈骗机电公司预付款一项,但因赃款已大部挥霍,未提及退机电公司款问题。刑事终审后,购销合同纠纷一审恢复审理后认为:姚建国“除应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外,并应承担退还预收款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判令姚建国退还欠款59,274.44元,赔偿损失2,130.75元,姚建国对此判决不服上诉。二审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与犯罪主体是同一的;姚建国诈骗机电公司的款项已作为赃款处理,故不应再以此为标的进行经济诉讼。
我院根据钧院(74)法办研字第13号复函关于盗窃、诈骗罪犯已判刑处理,刑满释放后,不应再令其赔偿受害人损失。但如在处理时,应予追缴而未追缴的赃款、赃物,现仍在被告手中的,应退还原主的意见。认为:(一)在诈骗案中犯罪主体与经济合同主体同一的,经济纠纷案件受理后发现犯罪的,犯罪和纠纷应一并移送公、检部门;未受理经济纠纷案件之前,罪犯已被判刑处理的,受害人不能再以赃款为标的提起经济诉讼。如被告手中仍有赃款、赃物的,应按追索赃款程序解决;(二)本案经济诉讼在前,在发现犯罪移送之前已将姚建国部分财产裁定先行给付机电公司,刑事判决确认姚建国已将骗取机电公司的其它款项挥霍。姚建国现正服刑,其是否仍有赃款、赃物退还,应由机电公司按追赃程序解决故本案只宜将已先行给付的财产归还机电公司。其它诉讼请求驳回结案。请批示。
1989年10月17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为了促进我省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边境地区人民生活,调动边境地区人民自力更生建设家园的积极性,为边境地区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根据我省边境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省境内国境线中方一侧十五公里以内的地区。
三、为扶持边境地区建立人参、水果、黄烟以及其他产品的商品生产基地和进行边境地区的造林绿化,农业银行应适当增加边境地区的贷款额度,并根据其使用性质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贴息从财政边境建设事业费砍块给地方的指标中拿出一定数额,由各地自行掌握。
四、为鼓励边境地区人民从事多种经营生产、种植经济作物,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照顾,少核定一些定购任务。边境地区多种经营贷款比例要高于内地。
五、积极扶持乡镇企业发展。鼓励边境地区乡、村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发矿产资源。
六、根据边境地区运输条件差、建筑材料生产成本高的实际,边境地区的乡(镇)、村建筑材料企业的产品,属于本地自用的部分,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免征税款。
七、对地处林区腹部,在国有林包围之中的村屯,当地政府应指导农民限期将二十五度以上的坡耕地停耕还林,与林业部门兑换灌木林地、疏林地和采伐迹地开垦农田。林业部门还可以在村屯附近的国有林中划一定的范围,委托农民承包经营或实行单项作业承包,山林权仍归国家所有
。承包要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林木抚育、采伐、造林和领取承包报酬。农民在自留山造林,林权归己,长期不变。允许集体单位与当地林业部门、农民个人与当地林木部门或集体单位签订合同,利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荒山荒地发展林业。
八、省里科研项目的安排,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资金情况,在与其他地区相近条件下,应优先照顾边境地区。
九、根据国家有关边境贸易的规定,适当放宽边境地区对外地方贸易额度和商品品种。
十、各级计划、教育、劳动人事部门应根据边境地区建设的需要,增加边境地区定向招生(适当降低一至两个录取分数段)和人员培训的指标,为边境地区培养人才。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应照顾边境地区的需要。边境地区考入省内大、中专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原则上分回本地区(考取研究生和专业不对口的除外)。分到边境乡以下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工资待遇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内地要派科技人员轮流帮助边境地区发展经济,扶贫致富。
十三、边境地区根据需要,经县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组织本地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短期的定向培训。培训费用从砍块分给县的边境建设资金中解决。
十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