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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2:28:57  浏览:82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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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859号

2001-11-21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海南、云南、江苏、湖北、广西、浙江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深圳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




营 业 部 名 称





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102号深纺大厦C座
深圳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薪能源大厦一楼
深圳福民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9号众孚大厦二楼
深圳笋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笋岗路1001号宝安广场二楼
深圳东门南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东门南路2003号广发大厦四楼
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宝安六区建安路华南宾馆一至三层
深圳常兴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1号田厦商住楼
深圳沙头角金融路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海滨花园二楼
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 深圳市龙岗镇巫屋村美洲大厦三层
上海澳门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普陀区澳门路768号
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世纪大道1500号东方大厦三层
上海松花江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松花江路1080号
上海肇家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肇家浜路366号裕华大厦一层
北京北三环东路静安中心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8号静安中心
北京东环南路证券营业部 北京市朝阳区东环南路航华科贸中心招商局大厦八楼
成都三洞桥证券营业部 四川省成都市三洞桥2号华业商业广场3楼
东莞东城西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西路226号城市花园A座五楼
广州天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90号光华大厦一、二楼
哈尔滨长江路证券营业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65号
海口龙昆北路证券营业部 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中航大厦C座
昆明五一路证券营业部 云南省昆明市五一路国防大厦一至四楼
南京建邺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路76号
无锡新生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无锡市新生路107号
武汉中北路证券营业部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54号
杭州湖墅南路证券营业部 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260号红石板综合楼五楼
扬州汶河北路证券营业部 江苏省扬州市汶河北路38号
珠海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东路127号工商大厦西附楼
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 广西省南宁市民主路8号斯状大厦二至三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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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财会[2013]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胡兴国 李静

  联系电话:010-68552552 68553032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邮政编码:100820

  电子信箱:li-jing@mof.gov.cn

  



附件: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政部

  2013 年5月30日

  

  附件:

  关于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级以下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包括市、县、区等财政部门会计管理工作,以下简称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作用,推动基层会计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央关于加强基层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关于提高财政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和改进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全会精神,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政府职能为中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加强会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手段,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会计服务水平为着力点,实现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和财政改革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会计工作政府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加强基层会计管理干部队伍建设,科学设置基层会计管理机构,配备和优化基层会计管理队伍;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鼓励基层进行会计管理探索和创新;坚持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基层会计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基层会计管理和会计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效能。

  (三)总体目标。基层会计管理机构设置合理,职能配置完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制度健全,会计管理职能、监督职能有效发挥;基层会计管理人员树立依法管理、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理念,全面了解会计法律法规,及时掌握新的会计准则制度,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工作积极性、创造性能够充分发挥,服务发展、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能力切实提高;基层单位会计核算水平有效提高,内部控制制度逐步完善,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会计信息质量不断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素质普遍增强,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显著提升,会计违法违规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会计服务市场主体规范发展,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农村财会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能够满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农村集体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

  二、贯彻实施会计法律法规,提升会计管理法制化水平

  (四)积极宣传会计法律法规。通过印发宣传读本、开展“宣传月”活动、举办知识竞赛、组织征文等有效方式和方法,积极宣传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普及会计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各类单位和会计人员依法开展会计工作。

  (五)强化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会计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制度,不断探索推进会计法律法规实施的新举措和新方式。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会计监督检查,采取各单位自查与会计执法机构重点检查等多种形式有效结合,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依法查处和严厉打击会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不断提高本地区执行会计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基层单位的会计信息质量。

  (六)加强会计工作调研和信息搜集。加强对本地区会计工作的调研,认真组织和研究本地区各单位在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执行会计准则制度、实施内部控制规范、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研究分析本地区会计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形成分析报告及时报上级会计管理机构,为上级财政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会计政策提供依据。

  三、加强会计人员管理,稳步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七)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管理。认真开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严格落实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管理。完善会计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等事项的办理效率,实现会计从业人员资格查询认证,便于用人单位选聘会计人员,防范和打击伪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行为。

  (八)规范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建立分类管理、分层培训的继续教育培训制度。采取以网络远程教育为主、面授培训为辅的教育方式,丰富培训课程和培训内容,探索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考培分离”制度。加强农村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加强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督和指导,通过评估、考核、备案、公示等措施对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督,严厉打击培训机构乱收费、乱办班、虚假培训等行为,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九)完善会计人才培养机制。建立健全会计人才培养工作机制,加强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过程跟踪、信息反馈和定期评估,确保会计人才培养的各项任务和要求落实到位。建立健全会计人才培养财政适当投入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用人单位、个人投资会计人才培养,研究制定本地区会计人才成长的激励政策和会计人才培养实施办法,不断提高基层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从业能力。

  (十)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落实责任制度,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相关组织工作,严肃考试纪律,确保本地区考试工作顺利完成。积极探索现代化考试管理模式,逐步开展无纸化考试,不断提高本地区考试工作科学化、信息化水平。

  (十一)健全会计人员奖励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树立会计人员坚持原则、服务社会、积极进取的良好形象,提高会计人员的社会公信度,增强会计人员的荣誉感和凝聚力,切实保障广大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二)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探索建立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建立不良信用后果惩戒制度,强化对会计人员的约束和管理,促使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诚信为本的职业道德。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诚信档案。

  四、加强农村会计管理,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三)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制度建设。在村民自愿委托的基础上,遵循村级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据国家有关法规,研究建立健全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包括服务岗位责任制度、操作流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扎实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信息化工作,提高农村集体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十四)推进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监督管理。联合有关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现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共同推进。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纠正和查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及时整改代理程序不规范、代理手续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等问题。

  五、规范代理记账行为,服务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规范代理记账行业发展。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和优化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流程,加强审核力度,着重审查从业人员资格,防止出现从业人员挂名、兼职等现象。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的变更、备案工作。定期公布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和按时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名称等相关信息。联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健全代理记账机构退出机制,对未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开展代理记账业务的,应严格查处并予以公告,督促其依法申请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或加入代理记账机构开展业务。

  (十六)积极探索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政策扶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代理记账工作,推动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选择代理记账服务,积极引导代理记账机构面向乡镇开展服务。协调相关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针对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提高代理记账机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政府购买代理记账服务制度。

  六、加强会计管理队伍自身素质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十七)加强基层会计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机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确保基层会计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健全干部选拔机制,选派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干部,充实到基层会计管理队伍中来。加强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培训工作,制定培训规划,建立健全分级培训机制,着力建设一支法制观念强、专业技术精、工作作风硬的会计管理干部队伍。建立完善基层会计管理人员考核奖惩机制,增强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十八)提高基层会计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基层会计管理和服务新途径,努力实现会计管理工作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丰富服务内涵、扩展服务外延。简化会计管理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会计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服务意识,抓好窗口建设,完善会计管理工作服务平台和网络管理,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在线解答机制,做好咨询解释工作,对广大会计人员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定期以问答形式在相关媒体公布,方便会计人员查询。

  七、加强组织保障,确保基层会计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十九)加强指导。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基层会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通过会计行业网站、报刊、杂志等媒体,积极宣传基层会计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为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营造良好氛围,对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应予以推广。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与所属市、县、区等财政部门的联系沟通,加大对其会计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培训,确保基层会计管理人员学懂、学透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担当起指导、监督本地区单位贯彻实施会计政策的重任。

  (二十)完善机制。各市、县、区等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计管理工作,把加强和改进会计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筹安排、整体推进,对会计管理机构设置、专业人员配备、专项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保证会计管理机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一)明确措施。各省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确定工作重点和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相关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二十二)严格考核。各省级财政部门要跟踪了解所属市、县、区等财政部门的贯彻落实情况,对基层会计管理工作加强考核,建立健全会计管理工作绩效考核制度,确保基层会计管理工作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4月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海关总署办公厅发布)

汇综发〔2004〕4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哈尔滨海关:

  为保证黑龙江省黑河地区边境贸易及银行卢布现钞收付业务的正常开展,规范黑河地区卢布现钞进出境管理,现就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黑龙江省黑河地区各银行应参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汇函[1998]65号)中的有关规定,在黑河海关办理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业务。

  二、黑河地区各银行办理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业务应当取得其总行的授权。在开展此项业务前,各银行总行应当将授权办理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业务的黑河地区分行名单及其有权签字人签字样本,事先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和哈尔滨海关备案,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黑龙江省分局为银行办理备案手续后,应书面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黑河市中心支局。哈尔滨海关将有关备案文件通知黑河海关。

  三、黑河地区各银行办理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业务时,统一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制的“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四、办理调运卢布现钞进出境业务的黑河地区各银行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到国家外汇管理局黑河市中心支局领取“许可证”。“许可证”的发放、保管、使用以及相应的管理应严格按照《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