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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9:07:37  浏览:80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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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务院办公厅发了新修订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办发[1993]81号,已翻印下发,要求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为了使施行的工作顺利开展,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修订后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各级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依据,也是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工作效率的保证。因此,各级政府、各个部门以及各行政单位,都要立即组织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文秘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深
刻领会,掌握精神实质,尤其是对那些新修订的内容要尽快掌握,达到融会贯通,以便在公文处理过程中准确运用。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机关工作人员普遍学习、举办短期培训班重点,宣讲等方式,宣传《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对新办法的认识理解
和运用能力。
二、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施行修订后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往凡与这个新办法不一致的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一律停止执行;各地各部门上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凡不符合新办法规定的,将不予受理,或退回来文单位予以
纠正。
三、各级政府及各部门的办公厅(室)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切实发挥公文处理管理机构的作用。在搞好本机关公文管理的同时,要加强对下级机关、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指导,深入实际,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机要处联系。




199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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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监督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为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民“十不”行为规范是指:
(一) 不随地吐痰;
(二) 不乱扔污物;
(三) 不乱贴乱画;
(四) 不损坏公物;
(五) 不染污泉池;
(六) 不攀折花木;
(七) 不酗酒滋事;
(八) 不乱穿马路;
(九) 不说粗话脏话;
(十) 不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内的市民,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工作。
环卫、园林、城建、环保、卫生、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民应当自觉遵守市民“十不”行为规范;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行政执法部门举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模范遵守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市民,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纠正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对违反市民“十不”行为规范的,环卫、园林、环保、卫生、工商、城建、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实施处罚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执行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缴财政。
第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6月3日
    2013年2月28日,江西武宁县人民法院周剑同志在《中国法院网》发表一篇题为《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的文章,该文谈到借条与欠条诉讼时效的差别时认为:“对于欠条来说,债权人虽然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诉讼时效也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之日起两年。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债权人不主张权利的,将丧失胜诉权”。笔者认为该观点有失片面,特谈谈欠条的诉讼时效问题。

欠条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法理上讲,欠条是债的书面凭证,产生债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和不当得利等。产生债的社会关系其实就是产生欠条的基础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对于本案而言,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欠条不能脱离其基础关系而独立存在,我们在讨论案件的诉讼时效时,不是说欠条的诉讼时效,而是说隐藏在欠条后面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确定有赖于产生请求权之基础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也就说基础关系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时起算,此时是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同时,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及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也可理解为债务人拒绝偿还债务之日。当然,基础关系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欠条背后之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基础关系中,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在其后出具欠条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认为: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也就是说履行期限届满后出具欠条的行为可以认定债权人主张债权或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超过两年起诉就超过了诉讼时效。所以,欠条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若产生欠条之基础关系可以明确履行期限,则诉讼时效应从债权人收到债务人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周剑:《浅析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的区别》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23682

(作者单位: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