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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9:23:04  浏览:93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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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4〕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九日

上海市粮食收购资格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粮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的有关规定,本市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营资金筹措能力
  (一)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能够筹措经营资金50万元以上;
  (二)个体工商户能够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
  二、必要的粮食仓储设施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拥有或者通过租借使用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粮食仓库,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达到防台、防汛、消防安全等基本要求;
  (二)具有合适的电源、水源、交通、通信等外部协作条件;
  (三)离开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500米以外。
  三、相应的粮食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
  (一)收购粮食所用的计量器具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配备扦样器、水分快速测定仪、实验砻谷机、容重器、谷物选筛、天平、测温器等粮食检验、保管常规仪器,能够进行粮食定等、测水、检验杂质等粮食收购质量指标的检验;
  (三)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至少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食检验人员和保管人员各1名,个体工商户至少有1名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负责粮食检验和保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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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51 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地直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七日    


哈密地区公文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地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文无纸化办公进程,完善工作流程,规范电子公文收发管理,明确电子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印章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根据相关法律,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与实物印章相同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具有规范实物印章的哈密地区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有关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各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
第四条 电子印章仅限于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中使用,主要用于使用单位之间的非涉密公文交换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
第五条 在电子公文中加盖电子印章,即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公文任何形式的电子格式转换稿、非经合法认证的打印稿或复印稿,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电子印章的制作式样和标准,按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执行。使用的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制作,其它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负责网络支持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七条 使用单位可向地区行署办公室提出制作电子印章的申请,并提交纸质印模。地区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具体技术工作。
第八条 电子印章由地区行署办公室统一发放到行署各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使用单位的电子印章应等同于实物印章管理,由其办公室主任保管和使用,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带离办公室。电子印章如遗失,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由于使用单位变更、撤销等原因导致电子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向地区行署办公室交回电子印章。
第十条 电子印章因损坏、操作失误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并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制作电子印章手续,重新制作的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据此制定本县(市)的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研究原则同意,现将《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试行。本办法适用我省一切驻境外有融资能力的企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三日

福建省境外企业融资工作暂行办法
一、为充分发挥华福、中闽、华扬等境外公司的窗口作用,提高我省境外企业的投融资能力,为省内基础设施、技改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筹措更多资金,保证“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可采取多种多样的融资方式,主要是将境外筹措的资金以投资方式引进,收取固定回报,由项目方解决担保,确保资金的回收、回报和偿还;也可以采取境外融资,以境外企业名义,对投资项目进行合资,占有股份,境外企业从投资项目分红中,归还境外
债务。
三、在融资过程中,项目方式与投资方应本着“择优、互惠”的原则进行合作,坚决杜绝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行政干预,保证融资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四、省计委、经贸委负责组织并向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推荐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良好经济效益的基建和技改项目,以供选择。
五、在投资方向上,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各有侧重,华福公司主要为短平快的技改项目融资,中闽、华扬公司主要为中长期的基础设施基建项目融资。同时各公司业务可以互相交叉,也可共同投资,共担风险。
六、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的监督机制和评估制度。重大投资决策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投资项目必须经过专家小组的严格评估审定,确保投资项目万无一失。
七、关于担保抵押问题,原则上应由项目方自行解决。对于个别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由即将成立的省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也可以由省内有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提供担保,并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八、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应建立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某些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资金临时调度困难,确保项目顺利建成并按时还本付息。风险基金的构成包括:(一)投资额中提留一定数额款项;(二)由投资一方向项目一方收取的手续费中切出一块,具体由双方商定。
九、为确保融资工作正常开展,由省政府办公厅、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及华福、中闽、华扬等公司组成联席会议,定期协调研究解决融资工作中的相关事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财金处负责,上述各单位分别指定一名熟悉业务的同志作为联络员。



1996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