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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3:06:05  浏览:88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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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1997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席团(157人,按姓名笔划排列)
  丁关根   刀爱民(傣族)      于永波(满族)
  于是之   马万祺   马思忠(回族)      王丙乾
  王汉斌   王光英   王维山(蒙古族)     王朝文(苗族)
  王 群   韦 钰(女,壮族)    毛冬声   毛致用
  亢龙田   方惠坚   尹 俊(白族)
  艾斯海提·克里木拜(哈萨克族)    布 赫(蒙古族)
  卢功勋   卢嘉锡   叶公琦   田纪云   田期玉
  田富达(高山族)     史来贺   生钦·洛桑坚赞(藏族)
  曲格平   朱世保   朱 良   朱森林   乔 石
  任现春(瑶族)      任继愈   全树仁   刘夫生
  刘长瑜(女) 刘方仁   刘华清   刘国光   关山月
  江泽民   阮崇武   孙起孟   孙鸿烈   孙维本
  苏晓云(土家族)     李长春   李先猷(哈尼族)
  李 后   李克强   李泽民   李绍珍(女) 李登海
  李瑞环   李锡铭   李 灏   杨 凤(纳西族)
  杨代蒂(女,彝族)    杨白冰   杨汝岱   杨纪珂
  杨初桂(女,侗族)    杨析综   杨 明(白族)
  杨泰芳   吴仁宝   吴阶平   何竹康   何 康
  余秋里   张万年   张兴让   张克辉   张勃兴
  张彦宁   张健民(满族)      张绪武   张 震
  陆文夫   陆载德   阿木冬·尼牙孜(维吾尔族)
  陈光健   陈作霖   陈明义   陈章良   陈焕友
  陈舜礼   陈慕华(女) 陈邃衡   林兰英(女) 林丽韫(女)
  罗尚才(布依族)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周正庆
  周 南   周 觉   周冠五   孟连崑   孟富林
  赵东宛   赵志浩   赵梓森   郝诒纯(女) 荣毅仁
  胡锦涛   柳随年   宦爵才郎(藏族)     费子文
  费孝通   贺光辉   热 地(藏族)      耿昭杰
  贾志杰   顾诵芬   顿珠多吉(藏族)
  铁木尔·达瓦买提(维吾尔族)     倪志福   徐采栋
  高德占   高 潮   唐佩珠(女,壮族)    陶大镛
  黄保尧(壮族)      黄 菊   曹龙浩(朝鲜族)
  曹 志   章师明   章瑞英(女) 阎海旺   梁广大
  尉健行   屠由瑞   彭士禄   彭清源   董建华
  惠永正   程思远   程维高   傅全有   傅铁山
  曾庆红   温家宝   谢 军(女) 谢 非   谢铁骊
  蓝丁寿(畲族)      雷洁琼(女) 蔡子民   廖 晖
  滕昭蓉(女,苗族)    滕 藤   颜龙安   薛明伦
  薛 驹   霍英东
秘书长
  田纪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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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各部门、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财政部


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还本付息办法

1986年2月27日,财政部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第四、六、七条,制定本办法。
二、一九八一年国库券的本金,自一九八六年起至一九九○年止分五年作五次偿还。定于一九八六年三月十四日在北京举行抽签仪式,集中把各年度应还本号码全部抽出,予以公告。以后每年还将当年还本号码重新公告一次。凡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数字与公告所列各年应还本的号码相同者,即为各该年应还本的国库券。
三、国库券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负责办理,各年还本国库券一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的号码为准。
四、每年七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国库券兑付期。为了照顾持券人利益,凡本年应还本国库券未在兑付期内领取的,可以继续在下年兑付期内领取。但所有一九八一年国库券应在一九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兑取完毕。
五、每年应还本的国库券,当年兑取时利息一律计至六月三十日止,到期末兑取的,其本金仍按原定利率继续计算利息(单利),直到一九九○年六月三十日为止。
六、国库券利息,随同本金一次付给。
七、一九八一年国库券中的1,000元、1万元、10万元三种面额以及单位购买的10元、100元面额,不兑付现金,一律凭单位证明信和国库券,通过开户银行转帐支付给购买单位。个人购买的10元和100元券一律凭券兑付现金。
八、残破污损国库券的兑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联合颁发的《关于国库券残破污损的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