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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34:46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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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8日 生效日期1987年10月8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双方代表一九八七年十月在贝尔格莱德进行了会晤,同意在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期间开展以下活动:

  第一条 根据南斯拉夫有关单位的要求,中方同意通过中国有关单位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101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葡萄栽培,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2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烟叶生产及烟叶处理和加工的组织和经济管理,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3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能量转换情况,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4 四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建筑用石料,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87—105 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上海中医学院进修针灸,期限一个月(一九八八年四月);
  87—106 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江西中医学院进修,期限两个月(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7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参加中国中医研究院国际针灸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108 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中草药的生产和应用,期限十天(一九八八年)。

  第二条 根据中方的要求,南斯拉夫有关单位将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201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海洋工作管理体制和政策,期限十天(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87—202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商业仓库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期限十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3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育种技术及科研管理,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4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果树栽培,期限十五天(一九八八年三季度);
  87—205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油橄榄的栽培技术,期限十五天(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87—206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玉米加工和利用,期限两周(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87—207 三名中国专家考察动物学和动物标本收藏、保管技术,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8 两名中国专家进修医学(基础医学、免疫学、形态学等)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209 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水文地质、地质研究和岩溶勘探并探讨相互合作的可能性,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
  87—210 四名中国专家考察予应力板柱结构体系(IMS)的研究、设计和应用,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第三条 双方鼓励中南两国有关单位在本议定书附件(系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

  第四条 双方鼓励本国科技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和技术培训班,并将交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举办培训班的有关消息。

  第五条 双方鼓励各自专家和科研人员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国内的学术讨论会及其他科技和专业会议。
  双方将相互通报专家和科研工作者参加此类会议的情况及会议的日期和期限。

  第六条 双方鼓励在中南两国执行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计划范围内的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 除本议定书的项目外,双方还同意执行补充商定的其他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按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南两国政府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同时办理的换文规定的财务条件执行。
  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到的考察进修项目以及本议定书附件中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各种形式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可按相互对等原则或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商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第九条 下列机关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

  第十条 双方同意两国科技合作代表团下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 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法律生效,但暂时可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正本共两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代     表           议会联邦执委会代表
     周干峙            马里扬·斯特尔巴什奇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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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2004]6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做好2004年度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03年12月30日以前建设部批准的一级、试一级资质等级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均应按规定接受企业资质年检。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城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2003年12月30日以前的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受检企业应按《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表格一式三份,磁盘一套)的要求,如实填写受检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代表和经济、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批文,职称证书以及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复印件);

  2、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4、由具有资格的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两年企业固定资产现值、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状况证明书;

  5、企业有职称工程、经济技术人员统计表(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要附有有关部门出具的参加劳动保险一年以上的证明书);

  6、企业的工程业绩证明;

  受检企业为试行一级的,需要申请转正定级的要提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填写《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程序申报。

  三、时间安排

  年检工作自2004年8月25日开始,2004年10月25日结束。

  (一)各受检企业必须在2004年9月10日前,将由所在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二)建设部委托省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检企业进行初审,并于2004年9月25日之前,将初审意见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报送建设部城建司,过时不予受理。

  (三)2004年9月25日-10月25日,建设部城建司对各地报送的初审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年检申报表》等进行审查,公布年检结果。

  四、年检结果的处理意见

  1、对完全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严重事故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定为“合格”。对年产值、工程产值连续两年超过5000和2000万元,且年检均为“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转为正式等级。

  2、对基本符合所定资质等级标准(指一项指标达到80%以上,其他均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且在近年内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规行为的,定为“基本合格”。对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资质就位时确定为试行等级的,不能转为正式等级。连续两次以上定为“基本合格”的暂定等级企业应根据该企业实际达到的资质情况予以重新定级。

  3、对于与所定资质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企业,且在近年内发生过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严重违规行为的,定为“不合格”。对年检“不合格”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按二级企业资质等级承接业务;暂定等级企业取消其资质。连续两次年检为“不合格”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

  五、有关要求

  1、各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要明确专门机构,设专门人员负责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企业资质管理,避免形式主义和走过场。要加强制度建设和资质管理人员的管理,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办事公开、公正、透明,建立和完善公示制度,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

  2、受检企业要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年检。受检企业填报的材料和数字要真实、准确。对逾期未申请年检和申报有关材料或虚报、瞒报及弄虚作假的,按照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3、要严格实行逐级申报和审批制度。今年,我部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进行换证,并统一配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手册》。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不得越级申报、审批,要结合换证工作全面理顺和清理整顿。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在企业资质年检工作中,对非主营城市园林绿化业务、非独立的专业的园林绿化公司或企事不分的单位,年检不得定为“合格”;对合并、分离的企业,需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同时,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资质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市场,不断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


津政令第34号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已于2011年2月18日经市人民
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黄兴国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推进天津海河教育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的开发和建设,将园区建设成为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

本市高端科技研发创新示范区和海河南岸地区生态宜居的示范社

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经
济社会发展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园区位于本市津南区,具体范围按照依法批准的园区总体规
划执行。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三条 天津海河教育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行政管理。
  管委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
各类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园区职业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推动园区职业
教育改革创新;
  (三)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接受有关部门委托,集中统
一行使相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
  (四)统一管理园区的教育、规划、土地、建设、环保、交
通、房屋、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城市管理、

文化、卫生、安全生产等公共管理工作,并制定相应的行政管
理规定;
  (五)编制园区产业发展目录,组织招商引资,对投资项目进
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统筹协调园区内各院校教育教学资源、教育信息化规
范建设和相关公共教育设施的使用管理等工作,实现园区教育资
源共享;
  (七)统筹协调毕业生就业、创业和社会职业技能培训、鉴
定等工作;
  (八)承担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大型活动的服务保障工
作;
  (九)协调税务、外汇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
  (十)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四条 管委会按照统一、协调、精简、高效的要求设立和
调整行政管理机构,赋予其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 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财政体制,统筹园区开发建设和
管理。
  第六条 园区的治安、消防、交通管理等事项,由市公安机
关在园区的派出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
  第七条 园区内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集中审批、

限时办理、跟踪服务制度。
        第三章 职业教育改革创新
  第八条 支持民间资本和境外资金在园区内发展职业教育、
中外合作办学。鼓励多种形式发展职业教育。
  第九条 园区推行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的职业教
育人才培养模式,构建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与本科学历
相衔接的职业教育体系。
  第十条 园区实行职业教育资源共享,鼓励园区内院校之间
教师互聘、课程互选、学分互认。
  第十一条 园区实行岗位技能培训包的职业教育模式,推进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一体化教学,面向社会开展职
业培训。
  第十二条 园区支持和鼓励院校围绕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
和科技研发等产业发展需要,调整专业结构,拓展专业方向,建
设成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滨海新区紧缺人才培养基地。
  第十三条 园区应当创新职业院校教师评聘机制,鼓励院校
提高"双师型"教师聘任比例,完善多种师资培训制度,提升教师
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充分利用园区教育资源,构建市民学有所教、学
有所成、学有所用、学用相长的终身学习体系。
         第四章 开发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园区各类规划是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土地的整理
主体,根据土地整理储备计划负责对园区的土地进行收购、整理
和储备。按照规划实施对有关项目的开发、运营和管理。
  第十七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是园区市政基础设
施、公共建筑及相关配套设施的投资、建设主体,按照管委会的
计划要求负责相关设施的投资、建设。园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大配
套费和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应当用于前述设施的建设。
  第十八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园区市政基础设施和相关配
套设施运营、养护和维护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并制定有关收费标
准和服务规范,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责公共图书馆、
公共实训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建筑的养护、维护管理,并
承担上述公共建筑保值增值的责任。
  天津北洋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共建筑使用单位之间的权
利义务通过合同规定。
  第二十条 公共实训中心的设备、设施配备及日常运行管理,

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社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管委会应当积极履行政府职责,加强对园区公
共区域的管理,统筹协调校区管理和公共区域管理。
  第二十二条 管委会应当创新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加强社区
公共管理,推进社区公共服务,协调社区公共关系。建立健全民
主参与机制,积极推进社区服务与物业管理有机结合的新模式。
  第二十三条 园区内居民社区应当建设功能齐全、配套完善
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社区公共
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用途。
  第二十四条 园区的市容环境、园林绿化、市政公路、城市
排水、河道、公共客运交通、道路交通安全、社区公益性服务设
施与社区环境管理,应当符合《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2010年
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的要求,实行全面的城市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园区应当加强公共客运交通服务,管委会会同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行线路、始末时间、
停靠站点、发车频次等提出规范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园区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和完
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推进体育、健身、
休闲等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园区建立防灾减灾体系,制定并完善应急预案,

推进区域安全防范系统和应急联动系统建设,提高公共安全水平,

减轻灾害损失,并为园区居民提供完善的公共应急服务。
  第二十八条 园区内院校应当履行其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管理的职责,负责校园秩序、校园安全、学生管理与服务、大型
活动安全保障、防灾应急等内部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会的指导
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