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0号
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业经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2月28日
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1995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6月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010年10月29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2011年1月1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8日公布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 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二章 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九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
第十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第十一条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120”急救医疗队伍,开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七)协助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120”医院网络: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20”网络医院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120”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并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急救医疗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队队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客运输、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救治
第十八条 “120”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九条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120”网络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担架员和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120”网络医院应当安排本院医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和急救医疗标志。“120”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障“120”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急救指挥车,用于急救指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 “120”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二十五条 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急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呼救人员说明没有到达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并提前通知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 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需要将急、危、重伤病员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第二十八条 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
第三十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对“120”网络医院的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三十一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0”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章 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更新和维护“120”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等;
(二)补贴 “120”网络医院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
(四)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120”急救医疗成本费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财政投入,使当地的镇级医院或者卫生院具备承担“120”急救任务的条件,并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完善急救医疗机构布点,满足当地急救医疗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0”急救医疗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为社会急救医疗工作提供以下保障: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优先通行。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执行急救任务的“120”急救车辆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临时专用通道,保障“120”急救车辆通行;
(二)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属于社会救助对象的伤病员的急救医疗费用;
(三)通讯企业应当保障“120”通讯网络畅通,及时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提供服务合同规定的信息、资料和技术服务;
(四)供电企业应当保障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的安全稳定供电。
第三十七条 行人和行驶中的车辆遇到执行“120”急救医疗任务的车辆和人员应当主动让行,并提供方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接收的流浪乞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网络医院应当立即救治,并及时通知属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到医院甄别是否属于救助对象。属于救助对象的,其救治费用按照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偿付。
对因意外伤害需紧急抢救,无经济支付能力又无其它渠道解决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急、危、重伤病员,“120”网络医院应当按照本市红十字社会急救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其申请专项资金支付急救期间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社会急救医疗信息并接受查询申请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组织培训急救医疗队伍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在重大节日、庆典、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或者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中,不履行协助义务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急救指挥车挪作他用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调度“120”网络医院的。
第四十条“120”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暂停该单位承担“120”急救任务、对该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不执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拒绝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指挥调度,或者不按照规定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不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不按照规定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岗位培训教育制度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任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120”急救工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保养、维护、清洁或者消毒“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的;
(八)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在规定时间内派出急救车辆的;
(九)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延误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诊治或者不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进行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绝救治急、危、重伤病员的。
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本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确定“120”网络医院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规定组织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或者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考核“120”网络医院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举报、投诉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或者未在本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举报、投诉者的;
(五)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六)不依法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不履行社会急救医疗保障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谎报呼救信息或者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其他干扰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干扰、阻碍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和运送工作的;
(三)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施、设备或者侮辱、殴打急救医疗工作人员,扰乱急救医疗秩序的。
第四十五条 “120”网络医院及其医务人员在急救医疗过程中因过错造成伤病员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接受社会急救医疗的急、危、重伤病员拒不支付急救费用的,“120”网络医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卫生部
全国法定传染病漏报调查方案
卫生部
一、调查目的:
为进一步了解我国目前传染病的发病动态;掌握居民中传染病的漏报情况和各级医疗单位传染病报告质量;推算出比较接近实际的发病水平,为制订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规划及防治措施,提供可靠依据,特制订本方案。
二、调查内容及方法:
(一)居民漏报调查:在居民中进行的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漏报情况调查,可以反映出就诊及未就诊两部分患者中的漏报情况。
1.调查对象:有当地正式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
2.选点方法:居民中的法定传染病病例漏报调查,各省应根据不同类型地区,选定有代表性的城市及农村作为调查点(不得少于2个城市、3个县)。
(1)抽样方法:按分层随机整群抽样的原则进行。
城市点可将该市大致划分为东、南、西、北、中5片,将所有地段全部包括在内,每片抽1—2个地段,每个地段抽1—4个居委会,作为调查单位,作挨户或隔户调查。
农村点可将被调查的县,大致划分为东、南、西、北、中5片,将所有乡全部包括在内,每片抽取1—2个乡,每个乡抽1—4个村(如人口过多,每个村可再抽若干生产队或居民小组)作为调查单位,挨户调查。
(2)调查人数:各省调查总人数不少于1‰的比例。一个城市点或一个县点的调查总人数不少于5000人,查出的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总数应不少于100例(边缘山区不少于50例),若低于此数字可进一步扩大调查人数,直至查出的总病例数达100例以上。
3.调查时间:全国统一调查可每隔3年进行一次居民漏报调查(1983年调查为第一次),各地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调查,在第四季度调查该地区当年1—3季度发生的各种法定传染病。
4.调查方式:由调查员对居民进行家庭访视,通过询问,了解被当地医院诊断为法定传染病者,如有患过法定传染病而未去医院就诊者,则可按“法定传染病临床诊断参考依据”规定的指标,详细询问后做出回顾性诊断。然后到有关卫生防疫部门核对卡片或登记簿,凡无记录者,为
某病漏报病例。
将上述所查结果按附表1及附表2进行登记和统计。
(二)医疗机构漏报调查:在医疗机构中进行的漏报调查能反映就诊病人被漏报情况,但不能反映出发病而未到医院就诊者的漏报情况。
1.调查对象:
(1)省、市、县(区)及乡(镇)、街道大队等各级医疗单位。
(2)厂矿、学校、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的医疗单位。
2.选点方法:在各级医疗机构中随机抽取1—2个医疗单位。
3.调查时间:各省每年应抽取一定比例的医疗机构进行漏报调查。在每年第四季度调查医疗单位当年1—3季度诊治的全部法定传染病病例(大医院、肝炎及肠道专科门诊可考虑按月抽样调查)。
4.调查方式:
(1)凡建病例档案和病历日志的医疗单位,查门诊、急诊及住院登记,将查出的传染病病例与该院传染病报告登记簿核对,同时查对卫生防疫站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卡(包括疑诊或确诊病例),凡无报告卡或登记者属漏报病例(注:已漏报登记;医疗单位传染病登记簿上没有登记,但
防疫站有该病的报告卡者,不属漏报病例)。
(2)凡无门诊病历日志的医疗单位,可采用核对候诊病人(内、儿、传染科)病历卡或处方笺(从处方查出的病例要慎重核实)的方法查明传染病漏报情况,也可核查化验结果登记。此法宜用于能根据特异化验结果作出诊断的疾病,如伤寒、疟疾、乙脑、流脑、痢疾、肝炎等。计算
漏报病例方法同上,应将不同来源的资料分开统计。
(三)传染病迟报及漏报原因调查:
在上述医院漏报调查中查出的传染病病例,根据传染病报告卡和登记册,查明从诊断至报告发出的时间间隔,列出时间频数分布,了解按时报告的人数比例及超过规定报告时限的迟报人数比例。将所查得结果用表8统计。
调查漏报原因时应着重了解:
1.医院是否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和当地的“细则”?是否有领导分管该项工作?有无疫情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如何?有无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
2.医院有无病历档案病历日志和传染病报告卡片及登记簿?
3.医院住院部是否建有传染病报告登记检查制度?有无相应的奖惩制度?上述资料用表5登记。
(四)调查指标:
1.漏报率:指被调查人群或医院,在某一时期内法定传染病漏报病例数占调查中查出的总病例数(漏报病例数+已报告病例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居民漏报率(某病)=〔在居民中查出的某病漏报病例数〕÷〔同时在居民中查出的某病漏报病例数+已报告防疫部门的病例数〕×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
或=--------------------×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某病已报告病例数)
门诊漏报率(某病)=〔在门诊(医院)查出的该地区某病漏报病例数〕÷〔同时期在门诊(医院)诊断的该地区某病例总数〕×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
或=----------------×100%
某病漏报病例数+某病已报告病例数
一个总体(指被调查的市或县),由调查样本估计法定传染病总的漏报率的计算步骤及方法如下:
(1)按上述公式求得各病的漏报率。
(2)从求得各病的漏报率,按下列公式计算某病的估计(实际)发病率。
报告发病率
估计(实际)发病率=-----(分母≠0时适用)
1-漏报率
估计发病率是由报告发病率和漏报率计算出来的“实际”发病率。在运算时,将漏报率变成概率,以小数表示之,例如40%,则写成0.40。
例如,某县猩红热的全年(1月1日—12月31日)报告发病率是360/10万,该地区抽样调查所获
居民漏报率为40%,则其全县的估计(实际)猩红热发病率如下:
360
猩红热估计发病率=------=600(/10万)
1-0.40
(3)根据估计(实际)发病率,用下述两个公
式之一计算“估计”发病数:
估计发病数=(估计发病率)×〔人口数(总
体)〕
估计发病率
或=-----×报告病例数
报告发病率
(4)因城市和农村的人口比例不一,各病的漏报率也不相同,故在计算全省估计发病率时,应首先分别计算出城市和农村的估计发病数及估计发病率,然后用总的漏报率推算全省的估计发病率。
城市估计发病数=城市各病估计发病数之和
农村估计发病数=农村各病估计发病数之和
Σ各病的估计发病数=城市估计发病数+农村
估计发病数。
各病总的漏报率:
∑各病的报告病例数
总漏报率=(1—--------)×100%
∑各病的估计发病数
总报告发病率
全省估计发病率=------
1-总漏报率
2.迟报率:指超过传染病规定报告时限的报告病例数占同期已报告的传染病例总数的比重。可分别计算每种病的迟报率及所有各种病种的迟报率。
计算公式为:
迟报率(某病)=
迟报传染病病例数
---------×100%
同时报告的总病例数
3.漏诊率:指未就诊的传染病例数占同期查得
实际传染病例数的比重。
漏诊率(某病)=
未就诊传染病病例数
------------×100%
同时查出实际传染病病例数
三、调查步骤:
1.组织调查队伍: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防疫和医政的主管部门组织当地卫生防疫和医疗部门,抽调熟悉业务情况的高、中级医务人员和疫情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根据附件“法定传染病诊断依据”,统一调查诊断标准;培训调查人员,使之熟悉调查内容,掌握调查方法,明确填
表要求和注意事项。
2.实施调查:
在正式开展调查前,应先进行小规模的预调查,取得经验,然后再全面展开。
3.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
调查人员可以从医院病案(历)室或保健科(或防疫科),化验室等科室及防疫部门收集所需要的医院漏报调查材料,从调查现场的居民中获得居民漏报调查资料。在每个单位调查时,应按统一调查方法和标准填写登记表,调查结束后应审核调查材料,剔除不合格的资料,然后进行整
理分析。
4.总结:
在每一个调查单位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将调查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并写出简要的调查报告,并征得被调查单位领导的同意,共同研究出改进措施。
待全省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写出总的调查报告,向省厅(局)报告,再由卫生厅(局)向卫生部报告。
四、注意事项:
1.调查的病种:
由于天花已消灭,流感确诊又较为困难,故不列入调查病种,其余23种传染病均为调查病种。
2.漏报病例:
指法定传染病的法定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后,应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而没有报告的病例及因患者未就诊(未被发现),而没有报告的病例。
3.医院漏报调查的资料可以较准确地反映某些发病水平较低,但就诊率高的疾病的漏报情况,如乙脑、狂犬病。某些发病水平极低的传染病的漏报情况只有当样本足够大时,才有可能反映出来,如白喉、脊髓灰质炎等。某些发病水平高,就诊率又较低的病,医院漏报调查不能较准确
地反映其漏报情况,因此也不能以此估算这类疾病的实际发病率,如痢疾、肝炎、猩红热等病。总的来说,除少数病种外,医院漏报调查所获漏报率不宜用来估计实际发病率。
4.居民漏报调查的资料,可以用来计算估计(实际)发病率,但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即样本的漏报率应和调查的总体漏报率没有显著差别。
(2)估计某病(实际)发病率推算时,各调查点中查出该种传染病病例数不应少于10例,否则误差太大。
(3)漏报率过高,特别是接近100%时,推算估计(实际)发病率公式中分母数接近零,计算亦无意义。
居民漏报也有不足之处,一般不能反映出发病水平极低的一些病的漏报情况,此外一些就诊率低而又难于鉴别的多发病,如痢疾等病,若诊断依据掌握不好,依靠病人回顾的资料做诊断,会产生很大误差。
5.有关附表1—5的内容是基本调查内容,每个调查点均应完成,附表6—9可根据各省力量和情况进行安排。
6.居民漏报调查所用诊断标准,请参阅附件。
附:法定传染病临床诊断参考依据
为了使法定传染病报告病例的诊断尽量标准化,以便更准确地掌握疾病分布动态,观察疾病自然史和疾病谱,特制定“法定传染病临床诊断参考依据”,以供临床医师,特别是农村基层医生在诊断病例时参考。
诊断传染病病例首先应以临床症状和体征为最基本的依据,有条件的尽量结合最新检验技术提供实验诊断依据。但是否一定要化验依据应视不同病种而定,如病毒性肝炎的诊断应尽量结合化验结果;痢疾就不一定非有化验不可;而猩红热则不必做化验便可诊断。下述各病的典型症状和
体征只是参考依据,主要靠临床医生的知识和经验确定。
具有下述明显(或比较明显)的症状和体征者可诊断为“病例”,下述症状和体征不全或不明显者也可诊断为病例,但列为“可疑病例”,在疫情报告时应尽可能将“可疑病例”分出。
一、麻疹:发热,上呼吸道卡他症状,柯氏斑、斑丘疹,退疹后色素沉着。
二、猩红热:发热、咽红痛、猩红热样皮疹可有环口苍白,杨梅舌。
三、白喉:发热、灰白色假膜不易剥离,颌下淋巴结肿大,可有全身中毒症状,根据假膜位置可分咽白喉、喉白喉、鼻白喉及其他部位白喉。
四、百日咳:咳嗽两周以上,阵发性痉咳伴鸡鸣声。
五、流行性脑脊髓膜炎:高热、头痛、呕吐、脑膜刺激征,可有大小不等、边缘不整的皮肤出血点,并可融合为瘀斑。
六、痢疾:(1)细菌性痢疾:腹痛、腹泻、里急后重,可有发热、脓血便或粘液便;(2)阿米巴痢疾:除上述症状外,有果酱样便。
七、伤寒:高热1周以上(热型为持续发热或弛张热),乏力卧床,表情淡漠,相对缓脉,可有脾大,玫瑰疹,重听。
八、病毒性肝炎:厌食、厌油,肝区疼痛或压痛,乏力,肝大,黄疸有或无,可有脾大。
九、疟疾:周期性发冷、发热、出汗,可有贫血、脾肿大。
十、流感:高热、头痛、眼结合膜和咽部充血,全身酸痛,全身症状明显,上呼吸道症状轻微。
十一、霍乱、副霍乱:吐泻大量水样或米汤样的排泄物,常为无痛腹泻,严重失水,肌肉痉挛尤以腓肠肌及腹直肌为甚。
十二、脊髓灰质炎:发热,肢体感觉过敏继而出现弛缓性麻痹(常不对称)而感觉仍存在,腱反射减弱或消失,常有后遗症。
十三、乙脑:高热、头痛、嗜睡、意识障碍;重者可出现昏迷、抽搐惊厥和呼吸衰竭。
十四、斑疹伤寒:发热、急剧头疼、全身关节痛、出血性皮疹(不融合)。
十五、回归热:高热、头疼、关节痛、出血、肝脾肿大、有触疼,严重者有神经症状,经6—7天后体温骤降,大量出汗,即转入间歇期。
十六、黑热病:发热(双峰型),进行性脾肿大及贫血,病程长可出现消瘦。
十七、恙虫病:发热、原发性血痂或溃疡,淋巴结肿大及皮疹。
十八、森林脑炎:高热、脑膜刺激症状,意识障碍,瘫痪为主。
十九、鼠疫:腺鼠疫:淋巴腺肿大、剧疼、发热。
肺鼠疫:恶寒高热、胸疼,呼吸
紧迫,咳嗽血痰。
败血型鼠疫:高烧昏迷,皮肤粘
膜典型出血,严重神经症状。
二十、出血热:发热、出血倾向,肾脏损害。
具有五期病程:
发热期:高热、中毒症状;
低血压期:血压骤降,出汗;
少尿期:尿量明显减少或尿闭,一过性蛋白尿;
多尿期:尿量显著增加;
恢复期:尿量恢复正常。
二十一、钩端螺旋体病:发热、乏力、身疼、腓肠肌疼痛,
眼结合膜充血,浅表淋巴结肿大。
以下各型除具有上述共同症状外,并具有型别特征。
黄疸出血型:出血、黄疸。
流感伤寒型:头痛、肌肉酸疼。
脑膜炎型:脑膜刺激症状。
肺出血型:咳嗽、咯血、胸闷。
肾型:少尿、尿闭。
二十二、布氏杆菌病:发病多汗、骨关节肿痛
及肌肉疼,肝脾肿大,有触疼性皮下结节,常伴有
睾丸炎。
二十三、狂犬病:高度兴奋,恐怖不安,流涎、
出汗、恐水恐风,呼吸吞咽困难并瘫痪,伤口附近
皮肤感觉过敏。
二十四、炭疽:皮肤型:丘疹继发泡疹破溃成
污黑色溃疡,局部淋巴结明显
肿大及淋巴周围广泛水肿,但
无红、热。
肺型:高热、咳嗽、胸疼、血性痰。
肠型:持续性呕吐,腹泻血水样便、全
身中毒症状。
脑膜炎型:发病急骤、高热、头疼、呕
吐、意识障碍、脑膜刺激
征。
二十五、天花:寒颤、高热、四肢酸疼、全身
成批周期皮疹、脓疱结痂,脱落后遗为疤痕。
附表1 街道、乡居民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调查登记表
______街道(乡)______居委会(村) 调查总人数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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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 | | | | | | | |核实情况
户主姓名|人口|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 住 址 |病 名|发病|就诊|未就|-----
| 数 | | | | | | |月份|医院| 诊 |已报|未报
----|--|----|--|--|--|---------|---|--|--|--|--|--
| | | | | | |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人______
附表2 街道、乡居民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调查统计表
______街道(乡)______居委会(村) 调查总人数______
--------------------------------------------------
病 名 |查出病例数|报告病例数|漏报数|漏报率(%)|漏诊病例数|漏诊率(%)| 备 注
-----|-----|-----|---|------|-----|------|--------
| |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注:漏报=就诊未报告+未就诊未报
附表3 19 年医院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调查登记表
______县(市)
---------------------------------------------------
|科|患|性|年|户在|病|发|诊|报|收|核对结果| 漏报原因 |
医院名称|室|者| | |口住| |病|断|出|卡|----|-----------------|备注
|名|姓|别|龄|所址|名|日|日|日|日|已|未 |医生未报|统计未报|无报告制度|其|
|称|名| | | | |期|期|期|期|报|报 | | | |它|
----|-|-|-|-|--|-|-|-|-|-|-|--|----|----|-----|-|--
| | | | | | | | | | | |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签名______
附表4 19 年医院法定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按病种统计表
医院名称______ 调查总病例数______
----------------------------------------------
病 名 | 查出例数 | 报告例数 | 漏报数 | 漏报率(%) | 备注
-----|------|------|-----|--------|-----------
| | | | |
-----|------|------|-----|--------|-----------
合 计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签名______
附表5 19 年传染病疫情况报告一般情况调查表
______县(市) ______区(乡) 被调查单位名称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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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 查 项 目 | 有 | 无 | 注
-------------------------|---|---|---
该院有无领导主管疫情报告工作? | | |
-------------------------|---|---|---
| | |
-------------------------|---|---|---
有无专职(或兼职)的疫情登记、统计和报告员? | | |
-------------------------|---|---|---
| | |
-------------------------|---|---|---
门诊有无建立保管病历制度? | | |
-------------------------|---|---|---
| | |
-------------------------|---|---|---
门诊有无病历日志? | | |
-------------------------|---|---|---
| | |
-------------------------|---|---|---
门诊有无传染病登记簿? | | |
-------------------------|---|---|---
| | |
-------------------------|---|---|---
门诊有无传染病报告卡片? | | |
-------------------------|---|---|---
| | |
-------------------------|---|---|---
住院部有无建立传染病登记、核对检查和报告制度? | | |
-------------------------|---|---|---
| | |
-------------------------|---|---|---
奖惩制度? | | |
-------------------------|---|---|---
其它: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______
附表6 19 年传染病化验阳性结果漏报登记表
被调查单位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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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病 名 |化验结果|化验日期|已报|未报| 备 注
----|--|--|-----------|----|----|--|--|---------
| | |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签名______
附表7 19 年传染病化验阳性结果漏报统计表
被调查单位______
------------------------------------------------
病 种|化验结果阳性人数|已报传染病人数|未报传染病人数| 漏报率(%) | 备 注
----|--------|-------|-------|--------|---------
| | | | |
------------------------------------------------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签名______
附表8 ______病例报告及时性分析
被调查单位______ 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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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 诊 至 报 告 | 报 告 至 收 卡 |
间隔日数(天)|-----------|-----------| 备 注
| 例 数 | % | 例 数 | % |
-------|-----|-----|-----|-----|---------
<1 | | | | |
-------|-----|-----|-----|-----|---------
1— | | | | |
-------|-----|-----|-----|-----|---------
2— | | | | |
-------|-----|-----|-----|-----|---------
3— | | | | |
-------|-----|-----|-----|-----|---------
4— | | | | |
-------|-----|-----|-----|-----|---------
5— | | | | |
-------|-----|-----|-----|-----|---------
6— | | | | |
-------|-----|-----|-----|-----|---------
7以上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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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该表为1种病填写1张 调查员签名______
(2)平均日数用中位数计算
附表9 医院漏报综合分析表
调查总病例数: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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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 诊 | 急 诊 | 住院部 | 化验结果 | 总 计
医 院 名 称 |----------------|----------------|----------------|----------------|----------------
|查出|漏报|漏报率|查出|漏报|漏报率|查出|漏报|漏报率|查出|漏报|漏报率|查出|漏报|漏报率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数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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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日期 年 月 日 调查员签名______
1984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