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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0:38:55  浏览:88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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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几年,一些国家相继发生多种动物传染病,疯牛病、口蹄疫还在蔓延。我国作为一个畜牧业大国,防疫任务十分艰巨。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确保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动物防疫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建立动物防疫责任制动物疫病防治,不仅关系畜牧业的发展,而且关系到经济发展、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在当前形势下,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做好动物防疫工作,有利于促进农民增收;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贯彻今年全国动物防疫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动物防疫工作。当前,要重点做好口蹄疫的防治。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动员,加大工作力度,严防国外口蹄疫传入,消除各种隐患,确保高发季节不发生疫情或有疫不流行、有病不成灾,一旦发生,坚决控制和彻底扑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动物防疫工作第一责任人。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职责是:负责落实地方防治经费;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防疫物资储备;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二、狠抓关键环节,强化动物疫病防治措施
(一)强制免疫,提高畜禽免疫率。动物免疫要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措施来实行,重大疫病的免疫应按国家要求达到免疫密度,并建立免疫档案和免疫标识制度。要实行免疫目标管理,分类分区、有步骤地提高畜禽免疫率。对口蹄疫的免疫,总的要求是,所有地区生猪、牛、羊的免疫率都达到100%;2001年的任务是,种畜场、规模养殖场、供港基地,疫情县和边境地区的生猪、牛、羊,城郊县、生猪集散地和外调的生猪,以及全国的奶牛免疫率达到100%。
(二)严格疫情报告,及时掌握疫情。健全完善疫情监测网络,及时、准确报告疫情。一旦发现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要在24小时内报告农业部,对于重大疫情农业部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对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严加惩处。
(三)及时封锁疫区,严格控制疫情范围。各级政府收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快速诊断,并及时果断地下达封锁命令。在怀疑是重大疫病暴发而又无法立即作出诊断的紧急情况下,要先行采取临时性隔离或封锁措施,做到封得严、锁得住。同时,要妥善安排封锁区内人员的生活。对封锁区人员出入,必须严格审批、严格消毒。严禁一切交通工具和用具移出封锁区,特别要杜绝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从封锁区输出。对拒不执行封锁命令的,要严肃查处。对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强制扑杀染疫畜禽,坚决消除疫点。对于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必须及时强制扑杀。扑杀一定要坚决、果断、彻底。同时,要加强有关防疫知识的教育,耐心做好群众思想工作;落实扑杀补偿政策,补偿资金要及时补到受损失的农户,并积极帮助他们恢复生产,确保扑杀措施顺利实施。对发生疫病的地区,要全面消毒;对扑杀的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发现一个疫点,消灭一个疫点,不留隐患。
(五)强化检疫和监督,消除疫情隐患。抓好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发挥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作用,一旦发现染疫畜禽,必须依法就地处理,不得放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于出栏的畜禽,无论用途、去向如何,都必须派人到场、到户检疫,决不允许漏检,保证将可能患病的畜禽限制在饲养场和饲养户;对于屠宰的畜禽,必须派人到屠宰厂(场、点)实施现场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检疫率要达到100%。对只收费不检疫,或者只出证不检疫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六)加强进出境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国外疫病传入。严格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执法检疫,防止国外疫病传入我国。一是在与已发生疫情的周边国家的接壤地区,要采取封闭边境市场、严格出入境管理、建立防疫隔离带等措施。二是严禁从有疫情的国家进口相关动物及其产品、肉骨粉等动物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对违反规定进口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决不允许流入市场或使用。三是建立应急反应系统,初步形成一套防止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蔓延的有效机制,提高我国对外来疫病的早期监测预警以及快速反应能力。四是加强技术支持与储备工作,进一步做好国外疫情动态的收集、跟踪、分析和研究,及时提出防治建议,切实做到有备无患。
三、增加经费,确保动物防疫工作需要
要继续加大动物防疫经费投入力度,动物防疫经费要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对防疫工作所需疫苗、车辆等物资要予以保证;对预防免疫和强制扑杀要给予补助。要建立和完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实行中央、地方财政补贴和群众负担相结合的办法。一旦发生口蹄疫,为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饲养户因发生口蹄疫造成损失的扑杀补助提高到80%,饲养户自己负担20%。中央对东、中、西部三类地区,实行差别补助政策,即中央分别补助40%、50%、60%,地方分别补助40%、30%、20%。口蹄疫疫苗费用全部由国家承担,其中中央财政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30%、60%、80%,地方财政分别承担70%、40%、20%。中央财政补助地方的经费要按时到位,同时,地方防疫经费也要做到按比例及时足额到位。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农业部制定。
要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的监管,防疫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四、加强基础建设,健全和完善动物防疫体系
(一)制定和实施重大疫病防治应急预案。要在全国逐步建立起防治牲畜口蹄疫的预防、监测、诊断体系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扑灭疫情。农业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应急预案,建立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做好控制重大疫病所需疫苗、药品、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工作。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和基础设施建设。要稳定动物防疫机构,重视防疫队伍建设。乡镇畜牧兽医站是动物防疫工作的基础,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各地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建站工作,并加强规范管理。各级政府都要加大对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改善疫病诊断、监控和检疫条件。
(三)加强法制建设,依法防治动物疫病。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紧密结合,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法制体系和管理体制,尽快实现畜产品安全的全过程统一管理。
五、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动物防疫科技工作
中央和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增加对动物防疫科技工作的投入,改善科研条件,切实加强动物疫病防治的科研开发,为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扭转我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水平落后的局面。重点抓好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疫病的发生、发展和演变规律的研究,快速准确的检测技术和监测技术的研究,以及高效疫苗的研究开发,提高重大动物疫病的预测预报、诊断和控制技术水平。同时,要加强疯牛病检测技术的研究,严防疯牛病传入我国。
六、科学管理,实行部门分工协作
动物防疫工作,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责任到人。农业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动物防疫工作的职能作用,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计划部门要做好动物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工作,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加强防疫经费的管理和监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要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防止疫情传入和传出;公安部门要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协助做好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管理;卫生部门要抓好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研究开发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大对违法经营畜禽及其产品行为的打击力度;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防疫物资的调运;军队和武警部队在做好部队动物防疫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动物防疫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职责分工要求,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七、严格疫情管理,落实疫情报告和发布制度
各地区要认真执行《动物防疫法》和《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生疫情后,要通过疫情报告体系及时上报。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对违反规定造成泄密的要严肃查处。农业部负责全国疫情的发布工作,未经农业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和报道国内疫情。对别有用心、造谣惑众,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1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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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3号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经2000年7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施行。

                            省长 赵乐际
                          2000年7月12日
           青海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本暂行办法所称城镇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是指:退出现役士官和非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
退役士官的具体安置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执行;但涉及转移安置费、就业补偿、生活补助费等标准的,依本暂行办法规定办理。
第三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退役士兵应服从国家安置。
第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以下简称安置机构)具体负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比例,严格控制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的征集人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于每年征兵工作结束后,将当年征集入伍的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名单报当地安置机构。安置机构据此安置退役士兵。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当年退役士兵人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下达安置计划。
在西宁地区(不含所属各县)的中央驻青各单位、省属各部门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省安置机构统一下达;在州(地、市)、县(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年安置人数和用人单位实际情况下达。
第七条 退役士兵安置应均衡负担、合理分配,对职工工资收入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按职工比例承担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对濒临破产、停产或半停产企业,不分配退役士兵。
第八条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就业补偿。其计算方式为:就业补偿标准=安置退役士兵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退役士兵服役年限。
第九条 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安置在原单位;原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对工勤人员缺额增补时,应优先安排退役士兵。
第十一条 单位或企业招工时,应当预留不低于招工人数10%的名额,用于安置退役士兵,并及时通知所在地的安置机构。
各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制定与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或企业应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本人要求签订有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予以签订。
第十三条 有安置任务的单位,确难完成安置任务时,可提出申请,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费。
转移安置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一)转移安置退伍义务兵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20000元。
(二)转移安置退役士官1名,交纳转移安置费40000元。
第十四条 转移安置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转移安置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就业补偿。
征收转移安置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发放期间自报到后第二个月开始,至安置介绍信开出的下一月止;但因退役士兵本人拖延分配期限所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具体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六条 对在部队取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应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第十七条 因战或因公负伤致残的伤残退役士兵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特、一等伤残退役士兵,省安置机构应按规定及时落实建房补助资金,并通知伤残退役士兵入伍所在地或其配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接收。
接收地的安置机构,应根据方便伤残退役士兵的生活和本人自愿的原则予以建房安置,建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地城镇居民的平均居住面积,其经费由安置地的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二)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由其入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置,接收单位应根据伤残士兵的身体情况,安排适当的工作。
第十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役士兵不予安置:
(一)经审核确定入伍、退伍手续弄虚作假的;
(二)属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集指标入伍的;
(三)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
(四)从农村、牧区入伍,在服役期间或退役以后以不正当手段办理城镇户口的;
(五)无《应征公民入伍批准书》和《士兵登记表》的;
第十九条 接受单位接到退役士兵安置介绍信后,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岗位;暂不能安排的,该单位应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第二十条 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逾期半年不报到或不服从安置机构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二条 安置机构及接收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青海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办法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一致的,适用本办法。



2000年7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债血站项目配置的采血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3]879号
2003-7-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卫生部申请的450辆采血车(其中郑州宇通ZK5130XCX型146辆,郑州宇通ZK5080XCX型241辆,郑州宇通ZK5161XCX型14辆,郑州宇通ZK5081XCX型49辆,详见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免征车辆购置税,免税指标的最后使用期限为2003年12月31日,过期作废。请按附件所列名单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
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4年3月底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附件: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
附件:

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


2001年

序号 地区 合计 大型采血车(台) 中型采血车(台)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130XCX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080XCX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全国 387 146   241  
1 天津 1 1 天津市血液中心    
2 河北 14 10 唐山市、张家口市、沧州市(2)、邢台市、保定市(2)、秦皇岛市、承德市、衡水市中心血站 4 张家口市、廊坊市、秦皇岛市、衡水市中心血站
3 辽宁 15 11 辽宁省血液中心(2),大连市红十字血液中心,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铁岭市、朝阳市、盘锦市、葫芦岛市中心血站 4 大连红十字血液中心,本溪市、阜新市、辽阳市中心血站
4 江苏 3 3 宿迁市、徐州市、淮安市中心血站    
5 上海 10     10 上海市血液中心(2),嘉定区、浦东新区、青浦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南汇区、崇明县中心血站
6 浙江 4 1 浙江省血液中心 3 丽水市、舟山市、衢州市中心血站
7 福建 5 4 龙岩市、三明市、莆田市、漳州市中心血站 1 龙岩市中心血站
8 山东 4 4 聊城市、德州市、菏泽市、潍坊市中心血站    
9 海南 5 4 海南省血液中心,三亚分中心、儋州分中心、琼海分中心 1 海南省血液中心
10 山西 9 6 太原市红十字血液中心,大同市、晋城市、晋中市、吕梁市、忻州市中心血站 3 大同市、临汾市、运城市中心血站
11 吉林 12 8 吉林省血液中心,吉林市、四平市、白城市、辽源市、松原市、白山市、延边市中心血站 4 吉林省血液中心,通化市、白山市、延边市中心血站
12 黑龙江 18 12 哈尔滨市(2)、绥化市、黑河市、七台河市、鹤岗市、牡丹江市、鸡西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伊春市中心血站 6 绥化市、大兴安岭市、大庆市、齐齐哈尔市、佳木斯市、双鸭山市中心血站
13 安徽 22 14 合肥市、亳州市、六安市、巢湖市、阜阳市、宿州市、滁州市、安庆市、蚌埠市、宣城市、马鞍山市、淮南市、芜湖市、铜陵市中心血站 8 合肥市、亳州市、巢湖市、阜阳市、宿州市、宣城市、池州市、黄山市中心血站
14 江西 16 11 江西省血液中心,九江市、抚州市、宜春市、景德镇市、鹰潭市、新余市、赣州市、吉安市、萍乡市、上饶市中心血站 5 抚州市、宜春市、赣州市、吉安市、上饶市中心血站
15 河南 30 15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2),濮阳市、信阳市、新乡市、驻马店市、洛阳市、周口市、南阳市、商丘市(2)、安阳市(2)、焦作市、开封市中心血站 15 河南省红十字血液中心(2),济源市、鹤壁市、信阳市、许昌市、驻马店市、洛阳市、周口市、南阳市、三门峡市、漯河市、平顶山市、焦作市、开封市中心血站
16 湖北 14 8 武汉市血液中心,黄冈市、荆州市、咸宁市、随州市、黄石市、宜昌市、恩施市中心血站 6 鄂州市、孝感市、襄樊市、十堰市、荆门市、恩施市中心血站
17 湖南 16 4 长沙市血液中心,衡阳市、常德市、郴州市中心血站 12 长沙市血液中心,永州市、益阳市、邵阳市、怀化市、娄底市、岳阳市、郴州市、株州市、湘西市(2)、湘潭市中心血站
18 内蒙古 11 2 内蒙古自治区血液中心,包头市中心血站 9 乌海市、赤峰市、呼盟、兴安盟、通辽市、锡盟、乌盟、伊盟、巴盟中心血站
19 广西 22 7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南宁市、桂林市、玉林市、贵港市、百色市、北海市中心血站 15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玉林市、梧州市(2)、钦州市(2)、百色市、河池市(2)、防城港市、南宁地区(2)、柳州地区(2)、贺州市中心血站
20 四川 28 4 成都市血液中心,绵阳市、泸州市、乐山市中心血站 24 绵阳市、自贡市、攀枝花市、德阳市、广元市(2)、遂宁市、内江市、资阳市、眉山市(2)、宜宾市(2)、南充市、广安市(2)、达州市、巴中市(2)、雅安市、甘孜州、凉山州(2)、阿坝州中心血站
21 重庆 14 2 万州市、永川市中心血站 12 重庆市血液中心、万州市、黔江市(2)、涪陵市(2)、奉节市(2)、永川市、和川市(2)、南川市中心血站
22 贵州 18 2 贵州省血液中心,遵义市中心血站 16 贵州省血液中心(2),安顺市、六盘水市(2)、毕节市(2)、铜仁市(2)、黔南市(2)、黔东南州(2)、黔西南州(2)、遵义市中心血站
23 云南 27 4 云南省血液中心(2),曲靖市、玉溪市中心血站 23 红河州(2)、曲靖市、昭通市(2)、大理州(2)、保山市(2)、楚雄州(2)、文山州(2)、玉溪市、思茅地区(2)、临沧地区(2)、德宏州、版纳州、丽江地区、迪庆州、怒江州中心血站
24 西藏 8 1 西藏自治区血液中心 7 西藏自治区血液中心,日喀则地区、昌都地区、山南地区、那曲地区、阿里地区、林芝地区中心血站
25 陕西 14 2 陕西省血液中心,渭南市中心血站 12 延安市(2)、榆林市、安康市(2)、商洛市、汉中市(2)、铜川市、渭南市、宝鸡市、咸阳市中心血站
26 甘肃 9 1 武威市中心血站 8 甘肃省红十字血液中心,嘉峪关市、甘南州、陇南地区、定西地区、天水市(2)、平凉地区中心血站
27 青海 9 1 青海省血液中心 8 海东地区、海南州、海西州、格尔木市、海北州、玉树州、黄南州、果洛州中心血站
28 宁夏 5     5 宁夏回族自治区血液中心,石嘴山市、吴忠市(2)、固原市中心血站
29 新疆 17 3 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2),克拉玛依市中心血站 14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博尔塔拉州、克拉玛依市、昌吉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巴音郭楞州、阿克苏地区、克孜勒苏州、喀什地区(2)、和田地区中心血站
30 新疆兵团 7 1 石河子市中心血站 6 农七师奎屯市、农一师阿拉尔市、农二师焉耆市、农三师图木苏克市、农九师额敏市、农十师北屯市中心血站

2001—2002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采血车指标分配表


2002年

序号 地区 合计 大型采血车(台) 中型采血车(台)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161XCX 设备型号:郑州宇通ZK5081XCX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数量 项目单位名称
  全国 63 14   49  
1 北京 5 1 北京市血液中心 4 北京市血液中心
2 天津 1 1 天津市血液中心    
3 河北 6 3 河北省血液中心,邯郸市,保定市中心血站 3 衡州市、沧州市、承德市中心血站
4 辽宁 2     2 鞍山市、营口市中心血站
5 江苏 2 1 江苏省血液中心 1 盐城市中心血站
6 浙江 4 2 浙江省血液中心,丽水市中心血站 2 衢州市、舟山市中心血站
7 福建 2     2 莆田市、三明市中心血站
8 山东 3     3 聊城市、临沂市、菏泽市中心血站
9 山西 3     3 长治市、朔州市、阳泉市中心血站
10 吉林 2 1   2 辽源市、通化市中心血站
11 安徽 2 1 毫州市中心血站 1 淮北市中心血站
12 河南 4 1 周口市中心血站 3 三门峡市、驻马店市、商丘
13 湖北 4 2 武汉市中心血站 3 荆州市、宜昌市、孝感市中心血站
14 湖南 4   湘潭市、株州市中心血站 2 益阳市、张家界市中心血站
15 内蒙古 1 1   1 阿拉善盟
16 广西 4   广西壮自治区血液中心 3 南宁市、桂林市、北海市中心血站
17 重庆 2     2 重庆市血液中心(2)
18 贵州 2     2 安顺市、铜仁市中心血站
19 陕西 1     1 商洛市中心血站
20 甘肃 4     4 临夏市、张掖市、酒泉市、白银市中心血站
21 新疆 3     3 喀什市、伊犁市、昌吉市中心血站
22 新疆兵团 2     2 乌鲁木齐市血液中心(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