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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4:45:06  浏览:91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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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市[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5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对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的关系重大。今年要继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经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75-80%)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要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建设工作,决不允许用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搞政绩,要自觉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逐级狠抓落实。

  (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分别负责中央政府本级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积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地方承诺资金。

  (二)省级政府对地方清欠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要加强对地市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鼓励和限制措施,推动清欠工作。对提前和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对一些困难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对房地产项目清欠,要注意兼顾已支付商品房预付款的购房者等方面的利益,并逐步建立房地产拖欠追偿制度。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防止新的拖欠。

  三、解决现有拖欠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1.属于使用中央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2.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通知》中提出的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3.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中央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地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4.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实有困难的,省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调研,分类指导,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对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项目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工程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并落实解决。对于已成为呆账、死账的拖欠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三)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针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措施。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企业已经变更、解散的,无法追索项目直接债务人拖欠的,要研究并明确和落实企业出资人等相关方的责任,同时,也要分析施工企业的责任,并提出指导意见。

  2.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向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及其清欠状况,对继续拖欠、未按《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新开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对通报不及时或把关不到位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管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将开发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变动情况如实反映在项目手册中。对不按规定定期如实报备项目手册、抽逃项目资本金、拖欠工程款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

  财政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积极做好拖欠双方的协调,及时解决因工程结算引发合同纠纷拖延还款案件;要促进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和合同调解仲裁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等提供条件;督促拖欠双方加快核准拖欠数额,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制定还款合同,对到期不结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尽快执结。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计划落实

  1.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两次清欠工作大检查,督促地方抓好还款计划,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第一次检查(4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每一个拖欠项目都制订清欠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第二次检查(9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完成情况,确保清欠目标的实现。两次检查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后向全国通报。

  2.按不同工程类别继续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作为重点案例,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办,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并制定解决相应类型项目拖欠的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选择一些拖欠情况较复杂的典型项目按行业进行督办,并及时上报督办结果,带动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

  3.加强对拖欠数额较大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新开项目的专项督察和监管。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和行业,加强检查、抽查,严格审查其新开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对资金不落实的新上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并采取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在建项目要加强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在切实提出并实施资金落实方案前,坚决予以停建或缓建。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4.定期通报,加快清欠工作的进度。建设部要改进和完善网上申报办法,建立拖欠工程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报告和通报工作,每季度向各地通报一次清欠进度。同时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以鼓励先进,督促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加快清欠步伐。各省(区、市)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地市一级还款计划的监督执行。

  5.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抓好已出台管理办法和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

  1.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开展的要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其他地区要积极试点,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预防新的拖欠。

  2.建设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市场监控体系,抓紧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防止新的拖欠。

  3.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审计署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4.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要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强化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制定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

  5.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制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推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6.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7.要积极引导施工企业运用《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挥工程结算等私权凭证的作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已结算工程的支付,必要时可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解决拖欠。

  (二)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1.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审批、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试点,积极推进“代建制”试点工作,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从源头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2.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管理办法,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的力度,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环节,加强付款监管,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单位。

  3.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织修订工作,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研究制定带资施工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违规带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4.审计署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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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50起重大交通事故成因以外因素的几点思考

江苏省高邮市交巡警大队 陈长明

我们在日常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中,对某个时期、某个阶段或某条路段交通事故成因的分析和评价,往往是从人、车、路和相关的交通环境因素入手,就其存在的表面现象进行客观的归类、评析,以期找出其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然而,很多交通事故的发生,除了其事故本身的成因外,还有一些其他因素,对于这些因素进行冷静、客观的分析、思考,可以有利于我们准确把握辖区交通安全状况,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二00四年十月至二00五年二月底,江苏省高邮市辖区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0起,致54人死亡,多人受伤。在这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事故成因分析和评价当然是十分必要的,而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也同样令人思考。
思考之一:为何事故死亡人员中以农村老年人居多?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的54名死亡人员中,超过55周岁的有24人,其中超过65周岁的有10人,几乎都是农村或城区近郊的农民。在交通方式上,有骑电动自行车或自行车的,有骑小人力三轮车的,也有是步行的,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都是单独出行或两老人出行。2004年12月6日,高邮市送桥镇的李某(69岁)骑电动自行车带着老伴(68岁),在横过公路时被一货车撞击,李某当场死亡,其老伴经抢救无效死亡。2005年1月5日,高邮市甘垛镇80岁的老妇徐某独自回家时,被一农用三轮车撞倒医治无效后死亡。此类案例不胜枚举,除了事故本身的成因外,笔者还注意到了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
一是农村人口的结构有了新的变化。近年来,农村的青壮年或有劳动力的中年人,除自主创业外,在农闲时大都到城市里打工、经商,家中留守的除了小孩就是老人。因此,农村的老人缺少应有的照顾,在外打工、经商的人更是无暇顾及到家中老人的出行安全,在个别交通事故中甚至老人因车祸死亡数日,其家人还不知道。
二是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素质普遍较差,精神生活空泛,除了在家照料小孩或忙于力所能及的家务外,老人们最多的是打牌、串门,对交通安全法律知识和交通安全一般性常识知之甚少。随着农村“通达工程”的实施,过去的家前屋后现在都铺上了道路,农村的老年人一下子还不能适应,因而在参与交通时存在一种随心所欲的盲目现象。
三是一些交通工具不适合老年人使用,如电动自行车,其车速与老人的反应不能成正比,在参与交通时,骑电动自行车的老人往往对危险的情况,眼睛看到、心里想到,但手脚却不能及时做到,导致事故发生。再如小人力三轮车看起来比自行车平稳,实际上小人力三轮车轮距小、轴距短,车龙头稍有急转就会翻车,致使骑车的老人摔倒、受伤。
四是我们的交通安全宣传还不到位。无论是宣传的形式,还是宣传的内容,都没有或很少考虑到农村老年人的特点,忽视了对这一正在成为交通事故高危群体的有针对性的宣传和教育。
思考之二:为何小型客车的肇事率越来越高?
在上述的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涉及到小客车的多达12起,其中一起事故中死亡2人以上的有2起。2004年10月28日江苏兴化籍驾驶员陈才军驾驶苏EE2951号小客车追尾撞击停在路边的小货车,致小客车中包括其本人在内的3人死亡。2004年10月29日0时许,江苏睢宁籍驾驶员许光怀驾驶苏AZ0570小客车,追尾撞击因缺油停在路边的大货车,致小客车中2人死亡。2005年2月11日、2月13日(均在春节期间),两辆小客车分别在白天撞击自行车,致2人死亡、1人受伤。此类案例还有很多,其事故成因以外的因素同样令人思考。
一是肇事的小客车除个体车主外,以小老板居多。在此类人群中,绝大多数小老板成天忙于生意业务、忙于应酬接待。他们开车的机会并不多,开车的技能也不好,偶尔驾车遇有突发情况时,措手不及,难以处置,发生事故就在所难免了。
二是拥有私家车的小老板,对事故损害的后果不在乎。处理事故时以“财”服人,以为只要给钱,就能息事宁人,况且事后还有保险公司的理赔,所以认为出了事故也不要紧。如2005年2月11日的一起“别克”商务车撞人致死的交通事故,驾车人是苏南某台商独资企业的部门主管,出事后摔出20万“摆平”了死者家属(按死亡赔偿标准只有10余万元),对事故后果有一种不在乎的心理,这种不良心理导致“小老板”私家车的交通事故越来越多。
三是对肇事者难以处罚或处罚过轻。这也是小客车肇事率越来越高的原因之一,尤其是对一些地方上发有“绿卡”的小老板,发生交通事故后,特别是重大交通事故,只要够不上主要责任以上的,交警部门最多只能按其发生事故时的违法行为(如超速等)罚款和记分,除此以外既不能扣证、销证、更不能抓人,使得一些素质低下的小老板有恃无恐、胆大妄“开”。
思考之三:为何农村支线道路的事故率居高不下?
在上述5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发生在农村支线道路的就有21起,致21人死亡,多人受伤,其交通事故发生率高于干线公路(城区道路除外)。农村支线道路上的交通流量相对于干线和城区道路而言要小,交通密度更低,但交通事故却多发。笔者认为,这与当前的农村道路状况和交通管理的状况有着直接关系。
一是在农村,道路通车里程越来越长,乡到村、村到村、村到组都铺上了路面,但其道路的等级却很低,特别是村到村和村到组的道路,虽然大部分都已实现硬质化,但其路面宽度严重不足,一般都在3米以下,宽的也不会超过5米。车行其上,交会困难,与人混行时,人占道、车挤人,一旦避让不及就会酿成事故。
二是在农村,对道路的乱连、乱接、乱堆、乱占现象严重。道路两边的庄台住户,随意与路连接,形成许多不规则的小交叉路口,而这些小交叉路口的两边往往又堆有很多的杂料,形成视线盲区。公路管理部门疏于管理或管理不到,乡、村、组三级无人管理,加上行人乱穿,车辆驾驶人防不胜防,交通事故隐患严重。
三是在农村,交通管理的面不够宽,交警部门由于警力不足,只能忙于应付干线公路和城市道路的管理,对农村支线道路失管现象屡见不鲜,特别是村到村、村到组的道路几乎无人管理。一些地方虽然在农村派出所实行了驻所交警制度,但在实际管理中更多的是注重形式,实实在在的内容却很少。
四是在农村,农民的交通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不强。而大多数地方的农村交通安全“创安达标”活动,往往做的是表面文章,树几块牌子,拉几条横幅,或者签几张责任状,做一些应景的台帐,农民出行安全的实质性问题并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或者落实。


常州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调整常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常政发〔2009〕1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调整常州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调整后的名单如下:
  组 长:王成斌 副市长
  副组长:王宇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唯强 市文广新局局长
      朱志洪 市财政局局长
      蒋节勤 市文联主席
  成 员:王艳红 金坛市副市长
      唐华新 溧阳市副市长
      王明昌 武进区副区长
      胡秀芳 新北区副区长
      魏 敏 天宁区副区长
      许 峥 钟楼区副区长
      章卫忠 戚墅堰区副区长
      刘月冬 市财政局副局长
      徐 进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黄瑞康 市文联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办公室主任由徐进同志兼任。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