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4:50:42  浏览:94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教委等




现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和国家关于在大、中、小学学生中开展法制教育的意见和要求,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现就学校法制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近年来,各级党政领导、教育及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在加强学生法制教育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和较为明显的成效。全国大、中、小学都安排了一定课时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编写了相应的教材、教学参考资料和课外阅读书籍,建立起一支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课外法制教育活动也开展得有声有色,生动活泼,许多学校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法制教育教学基地和定期开
展法制教育活动的制度,学校法制教育体系已初步形成。这些工作对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起了积极的作用。
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学生的知识结构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学校的法制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学校法制教育还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目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青少年学生依法保护自己正当权益的能力比较弱,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总结前一段法制教育的工作,进一步探索新时期学校法制教育的新
思路,推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二)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和中学的法制教育内容要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改革学校思想品德和政治理论课程教学的通知》,以及国家教委颁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思想品德课教学大纲》、《全日制中学思想政治课教学大纲》和《国家教委、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的意见》要求进行。小学法制
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
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宪法》、《教育法》、《国旗法》、《国徽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条例》、《婚姻法》、《集会
游行示威法》、《环境保护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全民普法的教育内容均要在思想政治课中进行妥善安排。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的学生,要懂得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充分认识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增强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严格履行公民义务,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成为有理想
、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专门人才。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
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
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三)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要遵循学校教育的规律,充分利用校园这一特定的文化传递空间,发挥各有关课程在进行法制教育方面的作用和功能,使学生在学习文化知识的过程中受到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要以课程教学为主要渠道,形成课内课外、校内校外紧密结合的学校法制教育的网络
和体系。
要利用课堂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法制教育。中小学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主要是通过中学思想政治课、小学思想品德课、小学社会课进行。由专职或兼职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根据课程计划安排,按教学大纲和教材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社会、语文、
历史、地理等学科在教学中也要结合本学科特点相应地渗透法制教育内容。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水平由浅入深地分阶段有层次地开展法制教育,并积极探索中小学法制教育的内在规律,有条件的学校可以尝试开设法律常识课和法规法纪课。高等学校要按照《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课
和思想品德课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认真开设法律基础课,并保证必要的学时。马克思主义理论课,特别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课要结合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此外,还要结合学生
所学专业开设有关的专门法选修课和专题讲座。
中小学要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法制教育。在校内主要通过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和日常的思想教育进行;在校外通过家庭和社会教育进行。在学校的日常思想教育中,通过升降国旗的活动、专题性的法制教育讲座或报告以及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对学生进行国家标志的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律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促进中小学生树立法律意识。
高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录像、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设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知识及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
济、行政案件审判活动,请法官、检察官、律师和立法工作者来校开设法制讲座等。还要注意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进行教育。在这些活动中,要注意发挥党团组织的作用。
(四)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以及适合大、中、小学生的教材和教育教学参考资料。
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以少量精干的专职教师为骨干,以有一定水平的兼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政法工作和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的同志担任校外辅导员的学校法制教育教师队伍。高等学校要根据法律基础课教师配置的要求配齐
专、兼职任课教师。中小学的思想政治教育课和思想品德课教研人员和教师队伍中要有受过法律知识专门培训或对法律科学有一定了解和钻研的教师。要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岗前培训、定期轮训、脱产进修等多种方式以及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多种渠道,使他们不仅深
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断提高法制教育水平。
要加强学校法制教育教材和参考资料建设,组织有关专家、教授和优秀法制教育工作者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和教育教学参考资料以及适合中小学学生的法制教育课外阅读书籍等。要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手段,组织摄制法制教育电教片和录音录像带。
(五)
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与学校的其他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融法制教育于文化知识教育和思想教育之中,要与全民普法教育结合起来,着眼于现代人才基本素质的培训。同时,法制教育要紧密联系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实
际,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来进行教育。帮助学生正确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稳定大局和校园秩序。要紧密结合理想、道德和世界观、人生观教育来进行,通过法制教育,强化学生的道德意识和责任感,升华其人生理想,使其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
一代新人。
搞好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党政领导、教育部门和学校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领导,支持开展法制教育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要适当增加学校法制教育的投入,在人、财、物上予以支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把学校法制教育作为全民普法工作的重要渠道建设好,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做好学校法制教育教材编写、教师培训等各项基础性建设,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和其他有关部门都要为学生广泛参与社
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活动创造条件。要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制度,制定评估、检查的具体标准,定期检查,使学校法制教育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不断探索和总结新形势下的法制教育经验,推动这项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



1995年12月28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解读“诉讼爆炸”的几个法社会学公式

□ 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 谢可训


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和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国经历了深刻的社会变迁。目前的中国社会已由简单的同质性走向复杂和多样性,社会分化明显,社会矛盾丛生。与之对应,诉诸法律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多,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和审结案件数量首次突破1000万件,2011年全国法院受理案件已达1220.4万件。可以说,中国已经开始步入“诉讼爆炸”的时代。但诉讼爆炸的原因何在呢?本文拟通过法社会学的几个公式,来揭示现今中国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增加的原因。

“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成反比”。 法律是政府的社会控制,作为社会控制手段之一,它与宗教、道德等其他控制手段是相辅相成的。在现代社会中,信仰缺失、道德滑坡等因素导致了自律的松懈,故需要更多的法律来填补规范的真空。

“法律的变化与文化成正比”。文化稀少之处,法律亦少;而在文化繁荣之处,法律亦繁荣。因为多元文化在共处之中容易产生冲突,从而导致法律的增加,而文化共识的达成,可以使减弱文化之间的冲突并导致法律减少。当前中国文化的现状是多元杂处却不能融合交汇,也就是说,中国因同质文化的分化已形成多元文化并存的局面,但在多元文化基础上的普遍的文化共识却尚待加强。

“法律的变化与社会分层成正比”。分层即财富的不平等,是社会分化在分配和消费领域的体现。只要人们相互间比较平等,法律就比较少。而一个社会的分层越多,法律也就越多。结合中国的现状来说,首先,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法律的总量也相应增多。其次,社会阶层之间大的落差也导致法律增多。目前社会阶层相对固化,社会的水平流动频繁而向上的流动性差。掌握更多资源的阶层更容易打官司,处于弱势的阶层更可能由于心态失衡而敌视社会,以中产阶级为核心的橄榄形的稳定社会结构尚未形成,这些都给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社会分配不公使“贫者生怨、富者不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又进一步加剧了人们的现实焦虑感。

“法律与社会分工之间的关系呈曲线形”。分工是社会分化在生产领域的表现。分工使交换成为必然,使合作成为必要。一般来说,法律随分工而增加,一直到分工到相互依赖的某个程度,然后随共生的出现而式微。当人们没有或很少进行分工和交换时,法律很少;而在另一极端,每个人都完全依赖他人时,法律也很少。就现状而言,一方面,市场经济下分工的发展导致了对法律的需求增加。市场经济是一种在分工基础上的交换经济,人们通过分工来发展各自的比较优势,然后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即优势交换。陌生人社会中的分工与合作要靠信任来维系,而陌生人之间的信任关系网络则要靠法律来构建。另一方面,当前共生关系发展的不充分也需要法律的适度介入。共生关系只能存在于互惠型的长期交易,而在市场道德缺乏的今天更多见的是自利型的短期交易。

“法律与社会关系的距离成曲线型”。社会关系的距离即人们之间的亲密程度。一般而言,在关系密切的人们(“熟人社会”)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增大(“陌生人社会”)而增多,而当增大到人们的生活世界完全隔绝(“他者社会”)的状态时,法律开始减少。易言之,在陌生人社会中的法律较多,而在熟人社会和他者社会中的法律较少。

当今中国从大体上说是一个陌生人社会。随着人口流动性的加大,传统上乡村式的熟人社会已被城市化的陌生人社会所代替。陌生意指身近而心远。一方面,因为物理距离近,所以接触交流的机会增加;另一方面,因为心理距离远,所以摩擦纠纷的几率增大。匿名性是陌生人社会的重要特征,这在网络空间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在网络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而中国在熟人圈子以外一向被认为是一个低信任度的社会,这种不信任文化又强化了陌生人社会的特征。因为信任度反映了心理距离的远近,信任缺失将使心理距离进一步扩大。

另外,在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熟人社会与他者社会中呈现出了一定的“陌生人化”倾向,从而使位于社会关系距离两端处的法律都有所增多。一方面,就社会关系距离的近端而言,原来较为亲密的熟人间的关系已变得“虽近而犹远”。例如,在婚姻家庭领域,为争夺财产利益而夫妻反目兄弟阋墙者今天屡见不鲜。这就说明,道德滑坡和重利轻义等因素导致家庭、族群和社区对个体的控制力趋于下降,维系人际亲密关系的传统纽带已相对松弛。而市民社会的发育不完善,又使之无法在培育道德规范以约束个体行为方面有大的作为。因此,即使熟人之间的关系也经常要借助法律来调整。另一方面,就社会关系距离的远端而言,原来互不相干的“他者”间的关系已变得“虽远而犹近”。本来,当社会关系远到一定程度时,法律趋少甚至于无。但现代交通通讯和网络技术的发达拉近了人们的空间距离,“小国寡民,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不复存在,世界变成了无远弗届的“地球村”。随着交往的逐渐增多,传统的他者社会对法律的需求也有所增加。事实上,社会关系的范围在时空两个维度上都得到了拓展。由于手机、电邮等现代通讯技术手段的广泛应用,个人生活的封闭性被完全打破。理论上,一个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和任何人进行交往互动。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随着社会关系的触角在时空维度上的不断延伸,对法律这一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需求也就相应大大增加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解除对德国动物产品进口限制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解除对德国动物产品进口限制的通知

((1991)总检动字第3号)

 

各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德国曾于1988年1月10日发生口蹄疫。最近接德国农业部通知,已于1988年7月10日宣布消灭此病,迄今为止,德国未再有口蹄疫发生,因此,同意从德国进口相应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特此通知。

 

                          一九九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