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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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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中办发〔1985〕47号文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47号文件《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转发你们,请报告党委并与组织部门联系,认真贯彻执行。有何问题,望速报我们。

附: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干部配备的通知

(1985年9月1日) 中办发〔1985〕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们在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近几年来,由于各级党委的重视,法院、检察院的干部数量有所增加,素质有所提高,一部分领导班子也得到了充实和加强。但目前还有一些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审判员、检察员配备得不够强,不能适应新时期工作任务的需要。中央书记处要求各级党委要加强领导,搞好干部配
备。根据宪法规定和干部“四化”的要求,现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干部的配备作如下通知: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审判员、检察员应当配备政治上坚强,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敢于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具有相当文化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懂得法律,有审判、检察工作能力的干部担任。当前除保留一些长期从事法院、检察院工作
,有丰富经验并且年龄不是过大,身体较好的骨干以外,要大胆从那些受过法律专业教育和既懂得法律又有一定法院、检察院工作经验,符合干部“四化”条件的干部中选拔。
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和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县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科一级和股一级干部。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专员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副
处一级和科一级干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般配备副省长一级干部;审判员、检察员一般配备处一级干部。
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按照上述要求配备干部,配备哪一级干部,即应给予哪一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但在确定干部的相应级别待遇时,要严格掌握条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不够条件的,应加强培养,或逐步加以调整,不能随意提高干部的级别待遇。



198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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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

1998年12月25日,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 文化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发展,信息服务越来越普遍、深入地步入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之中,通过计算机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向消费者提供上机学习、信息查询和交流等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应运而生。这种被称作“网吧”的信息服务场所,以其特殊的方式为信息交流提供了更加方便快捷的途径。但也有些经营者打着“网吧”的幌子,经营含有赌博、淫秽等内容的电脑游戏,对社会的稳定和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网吧”的经营行为,加强对“网吧”的安全管理,推动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经营“网吧”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设施齐全;
(二)具有相应的计算机设备和技术人员;
(三)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四)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经通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已领取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以发展“网吧”。对“网吧”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由相关的经营单位承担。经营单位要与“网吧”签定业务代理协议和信息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营单位发展“网吧”时,必须按规定要求对“网吧”进行认真审核,并将“网吧”的名称、地址、终端数量、从业人员名单及代理协议等材料报当地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曾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被取消联网资格或被暂停联网的单位和个人,处罚期限未满的,不予批准经营“网吧”业务。
三、申请经营“网吧”的单位,经持有经营许可证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业务和多媒体通信业务的经营单位审核后,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申请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和安全检查合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网吧”,不得开业经营。
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营业的“网吧”,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
四、“网吧”的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治安秩序,侵犯公众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经营电脑游戏,不得将“网吧”出租或者转让。“网吧”经营者对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负有监督、举报并停止上网和查阅的责任。
“网吧”要对使用公共信息网络的消费者的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五、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网吧”经营和安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有无照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凡与公众信息网络联网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均按本通知规定要求进行管理。对不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性计算机服务场所,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政发〔2012〕 18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7月10日市政府十四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自主创业,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黑龙江省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号)精神,设立鸡西市扶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创业专项基金(简称专项基金,下同),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由市财政筹集安排,初始资金1500万元。



第三条 成立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市人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对专项基金的预算、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四条专项基金使用严格遵循“公平公正、注重实效、专户管理、依法监管”的原则,在商业银行开设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第二章 专项基金的扶持对象



第五条专项基金扶持对象为毕业5年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以上,下同),其创办的经济实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自2012年起创办,注册资金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



(二)申请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



(三)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人为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三章 专项基金扶持方式和参照标准



第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主要采取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三种方式,扶持方式由专项基金扶持对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提出申请。其中,创业无息借款与项目无偿资助不可同时申请,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企业(项目)必须正常运转3年以上。



第七条 项目无偿资助对象主要是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或者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技术创新创业项目。



第八条 创业无息借款和项目无偿资助标准,由专家评审团根据项目科技含量、开发价值、市场前景、潜在经济与社会效益,以及吸纳就业人员数量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项目,由专家评审团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采取限额奖励办法提出审核意见。具体可参照以下标准:



(一)创业无息借款参照标准:



1.吸纳就业2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2万元;



2.自筹资金在2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5万元;



3.自筹资金5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8万元;



4.自筹资金8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8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10万元;



5.自筹资金10万元以上或者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息借款15万元。



6.对于符合鸡西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一定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的创业项目,借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项目无偿资助参照标准(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自筹资金的50%):



1.吸纳就业3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1万元;



2.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3万元;



3.吸纳就业8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5万元;



4.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7万元;



5.吸纳就业15人以上的创业项目,可一次性无偿资助10万元。



(三)创业成功奖励参照标准:



1.对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5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年纳税5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10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年纳税10万元以上,且吸纳就业15人(含15人)以上的创业成功企业(项目),可一次性奖励8万元。



第四章 政策性扶持方式



第九条 享受创业无息借款、项目无偿资助、创业成功奖励的企业(项目),也可到所在县(市)、区就业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按照《鸡西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其中,对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0万元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为2年;对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可给予不超过7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上述两项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按照规定由财政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对当年新招符合申贷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创办的企业(项目),可同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相关优惠政策。



(一)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包括: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改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2万元(含2万元),定额达不到2万元的国税局免征增值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为2万元(含2万元),月营业额达不到2万元的地税局免征营业税。



(三)对持《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由地税局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2012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地税局按照其所得额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一条 对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创办企业(项目)确有困难的,本办法提供的扶持资金不足的,工商银行鸡西分行、龙江银行鸡西分行、哈尔滨银行鸡西分行等域内商业银行可适当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条件,贷款金额最高可达到50万元。具体应提供的证件及资料包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营运证、商户经营证、经营场所证明、担保人、抵押物。



第十二条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技术创新创业项目,市科技局将给予一定的科技资金支持。



第五章 专项基金的申请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应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创业无息借款或者项目无偿资助的材料包括:《创业无息借款申请表》或者《项目无偿资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创业计划书(项目可行性报告)、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表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名单与联系方式,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申请创业成功奖励的材料包括:已接受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创业成功奖励申请表》、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或者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商注册营业执照、税务机关完税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合同》及用工备案表复印件、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复印件等,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 专项基金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申请采取集中受理、统一审核方式进行,受理审核机构为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审批时间为每年4月和10月。



第十七条 受理审核机构在接受申请后,应在审核月份5个工作日内,安排专人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存在问题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对象,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在审核月份的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团对创业企业(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考察,提出评审意见,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农村贫困家庭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二十条 符合条件的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市政府主要领导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一条 审批通过的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及标准,应在《鸡西日报》、鸡西电视台、鸡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存在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七章 专项基金的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创业无息借款发放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无息借款合同》,1个月内发放,借款期限不超过2年。借款期满后,申请人应及时还款。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批准可适当延长还款期,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无特殊情况拒绝还款的,将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项目无偿资助资金发放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与申请人签订《基金使用协议书》,1个月内首期支付资助全额的50%,其余部分资金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在首期资助资金通过考核或者审计后再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 创业成功奖励资金应根据核准通知书,由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公示结果在1个月内发放。



第八章 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审计局、财政局、人保局等部门负责专项基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应主动接受上述部门对获得的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从资金拨付之日起,每半年向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资金使用情况的财务报告和项目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定期对扶持对象获得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资金挪作非生产经营用途,应协同相关部门立即追回。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扶持对象采取弄虚作假方式骗取资金的,由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基金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审计局和市监察局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