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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6:10:28  浏览:9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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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国家标准计量局等单位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的通知

1977年4月5日,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总后勤部《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的请示报告
一九五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统一计量制度的命令》,确定以米制(即公制)为我国的基本计量制度,“中医处方用药,为了防止计算差错,可以继续使用原有的计量单位,不予改革”。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米制的普遍采用,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仍采用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要求。中药现在采用的计量单位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现在中医处方用药的计量单位是“两、钱、分”,和西药用的米制单位“克、毫克”不一致,不利于贯彻毛主席关于西医学习中医、实行中西医结合的指示,特别是赤脚医生要学中医西医,要用中药、西药,计量单位不一致,学起来困难,用起来麻烦。
二、目前,医院和药店进货,用十两为一斤的市制;大多数地区的中医处方、中药零售和中成药生产投料,用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中成药产品中的水剂和片剂,则采用米制。三种计量制度并用,不仅增加了中药生产、使用、经营等环节换算的麻烦,而且容易出差错。
三、中医处方用药,有的用市制,有的用旧制。而市制和旧制的计量单位名称都是“两、钱、分”,重量却不同,容易出差错。
为了改革中医处方用药计量单位,国家标准计量局、卫生部、商业部于一九七四年进行了调查,比较广泛地征求了意见,有二十六个省(市、区)主张将旧制改为米制,并建议先试点,后推广。一九七五年,湖北在黄冈县、辽宁在沈阳市、云南在宜良县进行了试点,取得了很好的经验认为这一改革是完全必要的,是可以搞好的。它是发展中西医药结合的一项措施;是进一步统一我国计量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符合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经这次会议讨论,大家一致同意将中医处方用药现用的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改为米制,计量单位用“克”、“毫勘、“升”、“毫升”。
为了做好改革工作,必须注意解决好改革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要解决好米制戥秤的生产、供应问题。各省、市、自治区要按现行的计划和物资供应体制,由计划部门和物资部门安排好生产,组织好供应,在一、两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把旧制戥秤换下来。印制中药零售价格本所需纸张,亦需列入计划解决。
2.因中药计量单位改革引起的药价换算问题,要认真贯彻稳定物价的方针,中药零售价格要保持总水平的稳定。由于具体品种价格的换算,不能提高价格水平。
中药计量单位的换算、按十两为一斤的市制的“一钱”等于“5克”;十六两为一斤的旧制的“一钱”等于“3克”,尾数不计。
3.国务院批准改革后,新出版的和修订再版的中医中药书刊、药典、规范和教材,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中成药原有包装及说明书,要用完为止,新印制要按米制。
4.中药计量单位改革所需经费,及戥秤生产、经营单位的库存旧戥秤的改制、报损等损失,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解决。农村合作医疗站更换戥秤的费用,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困难队由各地给予适当解决。
全国进行改革的期限,建议在一至两年内完成,从一九七九年一月一日起全国一律采用米制计量单位。各地区开展改革工作的具体时间和步骤,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自行决定。
以上报告,如可行,请批转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各大军区、省军区和国务院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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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局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几个问题的请示》(辽工商〔1996〕3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应司法机关、纪检机关或当事人的请求,原登记机关可以对企业的经济性质予以重新核定。当事人对原登记机关重新核定的决定不服的,按行政复议程序处理。
二、重新核定企业的经济性质应重新审查企业开业登记时提交的文件材料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正确的,予以维持;
2、经审查原提交的文件材料,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有误的,应予以纠正。
三、经司法机关、纪检机关、当事人双方证实或经登记机关审查发现原提交的文件材料为虚假的,原登记机关应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罚后仍可继续存续的,重新核定企业的登记注册事项。
四、对于经审查应改变原企业经济性质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重新予以核定。涉及到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应要求企业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集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际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也未投入,而主要靠贷款、借款和政策扶持等开展经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资产和债权债务应按有关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1996年7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招商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569号

2001-07-18国家税务总局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辽宁、四川、甘肃、陕西、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江西、湖南、安徽、新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青岛、大连、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招商银行及其各成员企业,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招商银行所属各分行、直属支行(名单见附件),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招商银行应将深圳特区内业务与特区外业务分别核算,分别按规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2001年度起,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五、招商银行所属各成员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招商银行就地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附件:
  招商银行成员企业名单
  

  名    称       所在地  招商银行总行       深圳市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北京市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     上海市  招商银行武汉分行     武汉市  招商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     沈阳市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成都市  招商银行兰州分行     兰州市  招商银行西安分行     西安市  招商银行南京分行     南京市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     重庆市  招商银行杭州分行     杭州市  招商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  招商银行福州分行     福州市  招商银行济南分行     济南市  招商银行青岛分行     青岛市  招商银行大连分行     大连市  招商银行南昌分行     南昌市  招商银行长沙分行     长沙市  招商银行宜昌分行     宜昌市  招商银行黄石分行     黄石市  招商银行丹东分行     丹东市  招商银行无锡分行     无锡市  招商银行苏州分行     苏州市  招商银行宁波分行     宁波市  招商银行温州分行     温州市  招商银行合肥分行     合肥市  招商银行昆明分行     昆明市  招商银行乌鲁木齐分行   乌鲁木齐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