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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7:50  浏览:80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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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劳动人事部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只试行一年,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为了加强统筹指导,进一步搞好对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我们打算从今年起,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现将培训就业局《关于试编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的意见》发给你们,请参照办理。目前编制全省(市、区)规划有困难的省、市、自治区,可以考虑先
选一二个城市试点,总结经验,创造条件。


意见
一、编制规划的目的和指导思想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同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从我国人口众多、劳动力资源丰富这一国情考虑,要求物质生产部门和非物质生产部门,在保证按比例发展和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采取多种经
济形式,开辟多种就业渠道,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选择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最优结构,使城镇需要就业又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尽可能得到安排。
当前,国营企业、事业单位的招收职工和技工学校的招生已纳入国民经济计划,而城镇待业人员的培训和就业还没有编制全国性的计划。为了加强就业训练和劳动就业的统筹和指导,需要单独编制培训和就业规划,使之逐步与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衔接起来。通过试编待业人员
培训就业规划,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和指导城镇待业青年的培训和就业工作,以进一步开发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和智力资源,为四化建设服务。
二、编制规划的范围与内容
培训就业规划包括三个组成部分:
1.城镇劳动力资源预测。
参照人口统计资料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资料,对城镇新增劳动力资源和待业人数进行中长期预测,首先预测1985年和“七·五”期间的情况,条件允许的,可预测到2000年。通过预测,为统筹规划培训和就业打好基础。
2.培训规划。
重点研究和规划对待业青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根据实行先培训后就业的要求,制定实现这一要求的时间、途径、方法和相应的政策措施、组织手段等。
3.就业规划。
重点是城镇待业青年就业规划,近期要继续解决好历年积累下来的城镇待业青年的就业问题和城镇新成长的待业青年就业问题;对“七·五”期间待业人员的就业问题,要提出统筹规划的设想。
就业规划不仅要对要求就业的人数进行预测,还要制订出实现充分就业和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的目标和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包括对产业结构变化和劳动力需求状况的预测。
三、编制规划的程序和方法
1.编制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由各级劳动部门自下而上地进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2.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编制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按规定时间报劳动人事部培训就业局,并抄报同级计委和财政部门,作为申请安排就业经费和物资的依据。
3.劳动人事部汇总编制全国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年度计划。
四、上报规划的时间
有条件的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劳动局)汇总编制的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一九八五年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请于一九八四年底以前报劳动人事部。


填表说明
(一)表1.全年城镇待业人员总数中:
1.表1(3)上年结转:系指上一年度城镇待业人员尚需安置的人数。
2.表1(4)当年新增:系指本年度新增长的劳动力,即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本人要求就业的人数。
(二)表1.全年计划培训待业人员总数中:
1.第(7)栏包括各种类型劳动服务公司办的培训班;第(8)栏仅指技校为培训待业青年而举办的各种培训班,不包括正规学制毕业的技工学校毕业生。
2.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办的培训班,如系通过劳动服务公司办的,统计在第(7)栏内;如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直接办的,统计在第(8)栏内。
3.实行先招生后招工的学徒:系指先培训后就业的人数。
4.其它培训形式:如私人办学等可统计在第(12)栏内。
(三)表1.补充资料:
1.技工学校正规学制毕业生人数,指已列入国家招生和劳动分配计划的毕业人数,不包括代培待业人员人数。
2.职业中学(或职业学校)培训的人数,系指教育部门办的职业中学等,这项数字由各级教育部门提供。
(四)表2
1.第(2)栏城镇新增适龄劳动力数:系指城镇非农业人口中,年满16周岁达到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数。
2.第(3)栏机械增加人数:系指由农村进入城镇的劳动力,如城市基建占地招收的农村劳动力和“四个行业”招收的农村劳动力等。
3.第(4)栏新增加劳动力中除升学、参军、统一分配等外需要安置的待业人数:即当年城镇需要安置的待业人员人数

表1 城镇待业人员培训和就业规划表
劳人报表第9号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
单位:人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1984〕劳人培字11号
-------------------------------------------------------
|全年城镇待业人员 | 全 年 计 划 培 训 待 业 人 员 总 数
|---------|-------------------------------
项 目 |合|其 中|合|其|劳动服务|技工学校|企业、事|机关、团|实行先招|其它
| |-------| |中|公 司| 办 |业 办|体 办|生后招工|培训
| | |上年|当年| |:|办培训班|培训班 |培训班 |培训班 |的学徒 |形式
|计|女|结转|新增|计|女| | | | | |
-------------|-|-|--|--|-|-|----|----|----|----|----|--
顺 序 号 |1|2|3 |4 |5|6| 7 | 8 | 9 | 10 | 11 |12
-------------|-|-|--|--|-|-|----|----|----|----|----|--
年度计划 | | | | | | | | | | | |
-------------|-|-|--|--|-|-|----|----|----|----|----|--
1984年(执行情况预计)| | | | | | | | | | | |
-------------|-|-|--|--|-|-|----|----|----|----|----|--
1985年 | | | | | | | | | | | |
-------------|-|-|--|--|-|-|----|----|----|----|----|--
“七·五”规划 | | | | | | | | | | | |
-------------|-|-|--|--|-|-|----|----|----|----|----|--
1986年 | | | | | | | | | | | |
-------------|-|-|--|--|-|-|----|----|----|----|----|--
1987年 | | | | | | | | | | | |
-------------|-|-|--|--|-|-|----|----|----|----|----|--
1988年 | | | | | | | | | | | |
-------------|-|-|--|--|-|-|----|----|----|----|----|--
1989年 | | | | | | | | | | | |
-------------|-|-|--|--|-|-|----|----|----|----|----|--
1990年 | | | | | | | | | | | |
-------------------------------------------------------

-----------------------------------------------------
| | 预计年末尚余
| 全年计划安置待业人员总数 | 待业人员数
|-------------------------------|-------
|合 |其中:| 安 置 去 向 及 人 数 | |
项 目 | | |------------------------| |
| | |全民单位|区县以上|其他各类|从事个体|从事临时|合计|其中:女
| | |招工补员|集体单位|集体单位|经营人数|性工作 | |
|计 | 女 | |招工补员|就业人数| |人 数| |
-------------|--|---|----|----|----|----|----|--|----
顺 序 号 |13|14 | 15 | 16 | 17 | 18 | 19 |20| 21
-------------|--|---|----|----|----|----|----|--|----
年度计划 | | | | | | | | |
-------------|--|---|----|----|----|----|----|--|----
1984年(执行情况预计)| | | | | | | | |
-------------|--|---|----|----|----|----|----|--|----
1985年 | | | | | | | | |
-------------|--|---|----|----|----|----|----|--|----
“七·五”规划 | | | | | | | | |
-------------|--|---|----|----|----|----|----|--|----
1986年 | | | | | | | | |
-------------|--|---|----|----|----|----|----|--|----
1987年 | | | | | | | | |
-------------|--|---|----|----|----|----|----|--|----
1988年 | | | | | | | | |
-------------|--|---|----|----|----|----|----|--|----
1989年 | | | | | | | | |
-------------|--|---|----|----|----|----|----|--|----
1990年 | | | | | | | | |
-----------------------------------------------------
补充资料:1.技工学校正规学制毕业生人数____人。
2.待业青年中从职业中学(或职业学校)毕业的人数____人。

表2 城 镇 劳 动 力 资 源 预 测
劳人报表第10号
制表机关:劳动人事部
备案机关:国家统计局〔1984〕劳人培字11号
----------------------------------------
\ 项 |当年城镇新增| 其 中
\ | |----------------------------
年 \目| |城镇新增适龄|机械增加人数|新增加劳动力中除升学、参军、
度\|劳动力总数 |劳动力数 | |统一分配等需要安置的待业人数
----|------|------|------|--------------
顺序号| 1 | 2 | 3 | 4
----|------|------|------|--------------
1984| | | |
1985| | | |
1986| | | |
1987| | | |
1988| | | |
1989| | | |
1990| | | |
----------------------------------------
注:此表系一次性填报。
统一分配人员数由计划部门提供数字。



198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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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渝文审[2007]47)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7〕47号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

行政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明确和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重庆市辖区内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监督检查等活动,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为中国地震局和重庆市地震局。

第四条 本项行政许可实行分级实施。

中国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和乙级资质的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本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丙级资质的审批,并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方可提出单位资质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甲级和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参见《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持有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4人以上,其中地震、地震地质、工程地震专业必须各有1人以上;

2.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及地震安全性评价专用软件系统;

3.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

4.具有独立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和编写工作报告的能力;

5.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规范等;

6.有健全的质量、技术管理制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只能申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

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乙级、丙级资质证书满2年的单位,可以按照资质条件申请上一级资质证书。

第七条 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向重庆市地震局提供下列资料:

(一)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申请表;

(二) 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 法人代表与技术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 主要技术人员情况;

(五) 主要设备;

(六) 单位资历。

第八条 重庆地震局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丙级资质证书申请材料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符合有关规定申请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即时

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

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

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

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甲、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条件和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提供核实意见后十日内一并报中国地震局审批。

重庆市地震局收到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

行业务审查。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在五日内颁发资质证书,并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到重庆市地震局领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震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震局应当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震局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报中国地震局备案。

第四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持证单位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展申请,经审查后重新确认资质等级,核发证书。逾期不办理的,到期自行失效。

第十五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单位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应当在30日内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机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应当向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实行定期审查制度,每2年审查一次。审查时间由资质审批部门决定,提前30日告知持证单位。

审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根据审查结论,对资质单位分别予以确认、限期整改、降级或终止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持证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人员状况;

(二)固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及执业资格证书状况;

(三)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手段和数据质量;

(四)抽查已完成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情况。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震局实施本项行政许可接受中国地震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震局负责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规定的行政许可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做好1998年度企业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工作,财政部陆续印发了《关于1998年工交内贸企业报表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8〕147号)、《关于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经字〔1998〕3
55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471号)、《关于1998年度对外经济合作企业财务决算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外字〔1998〕477号)、《关于做好1998年度外贸企业财务报告编报审计工作的通知
》(财外字〔1998〕486号)、《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审计工作的通知》(财外字〔1998〕607号)等文件。为了将以上文件中对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提出的要求与财政部已颁发的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结合起来贯彻执行,经研究商定,现将注册会计师审
计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接受委托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独立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
二、在接受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委托时,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号——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在与委托人就委托目的、审计范围、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
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如委托人有超出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要求,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考虑自身能力与审计风险,并与委托人另行签订业务约定书。
三、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主管财政机关对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会计报表编报及审计的特殊要求。对于财经字〔1998〕147号第六部分、财外字〔1998〕471号第二部分、财外字〔1998〕477号第七部分、财外字〔1998〕486号
第三部分第3款中规定应披露的所有重要事项,应由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或单列附表中真实、完整地进行披露。对主管财政机关提出的重点审计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充分关注,并按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处理。
四、财外字〔1998〕607号第一条规定的附件由企业如实填写,标题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披露的外汇内容表”。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应当就此表的审核单独接受委托、另行出具报告。企业应将该报告与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一并报送。
五、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接受国有企业集团、总公司的委托,对其合并会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0号——审计重要性》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3号——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等相关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根据子公司在企业集团、总公司中的
重要程度,合理确定抽查子公司的数量。
六、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已审计的会计报表及重大未调整事项汇总表。
七、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应当书面告知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必要时,可出具管理建议书。
八、除上述注明文号的六个文件以外的其他文件中,如有涉及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单位1998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事项的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也应以本通知为准。



1999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