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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有关生活费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不准上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09:54:58  浏览:99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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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有关生活费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不准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诉审法院审理有关生活费等案件中所作的先行给付的裁定不准上诉问题的批复

195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3月14日法民字第26号报告收悉。关于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或者抗议案件过程中所作的裁定,是否一律不准上诉、抗议,或者哪些裁定准许上诉、抗议,哪些不准上诉、抗议的问题,须待立法解决。来文所提有关生活费、子女抚养费的案件,第一审人民法院没有作出先行给付裁定,上诉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需要先行给付,因此判决先行给付的裁定,你院意见,对此裁定不准上诉。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以前,我们同意这个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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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

桂政发〔2007〕3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建设生态广西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的一项重大工程,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德政工程,也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意义重大,任务艰巨。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广西的决定》(桂发〔2007〕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生态广西建设规划纲要〉的决定》精神,按照《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求和措施,结合实际,扎实工作,狠抓落实,全面促进我区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十日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财企[2010]130号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支持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预算执行,现就《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9]154号)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政策延长至2011年12月31日。剩余贴息期分为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2010年6月2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两个阶段。

  二、2009年9月21日至2010年6月20日的贴息采取据实拨付方式,按照《中央管理企业灾后恢复重建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2010年6月2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贴息采取预拨方式,按照本补充规定程序申报并提交申请材料。

  三、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据实拨付和预拨贴息申请。

  四、申请预拨的,借款单位应提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批准文件(工业项目应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借款合同,并根据项目借款合同预计利息,经中央管理企业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

  五、财政部根据中央管理企业申报预计利息情况预拨贴息资金,贴息期满后予以清算,多退少补。

  六、中央管理企业应当在2012年1月31日前向财政部提出预拨贴息清算申请,清算具体要求由财政部另行发文通知。



                                财政部

                            二O一O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