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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3:36:37  浏览:95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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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废止)

国家经贸委 国家计划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的通知
1997年2月26日,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划、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招标公司:
为保证通过国际招标方式采购机电产品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际招标的公正性、科学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管理的通知》(国发〔1990〕64号),决定成立国家评标委员会。现将《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印发你们,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国家评标委员会工作章程
为严格国家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评委会)的工作程序,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工作章程。
一、组成单位
国家评委会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相关制造业主管部门,根据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不同的产品分别组成,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参加。其中,国家计委主要是参与招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
二、工作职责
国家评委会负责国际招标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审议初评报告,协调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问题,裁定评标成果,保证招标、评标和授标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原则。
三、工作原则
国家评委会以国家利益为最高利益,不得借工作之便谋求部门、集体或个人利益。
国家评委会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贷款机构的规定开展工作,同时遵守国际招标惯例和招标文件条款。
四、工作程序
国家评委会各成员单位,在收到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报送的初评报告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通知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若无重大分歧意见且多数评委单位同意初评报告,可不召开国家评委会会议;否则,应在其后一周内召开会议审议初评报告。
国家评委会成员存在意见分歧时,首先在听取专家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通过无记名投票,按多数成员意见决定。
国家评委会的审议结果是评标最终结论,由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书面通知招标公司和项目单位。
五、工作纪律
国家评委会成员须遵守评标纪律和工作原则,对评标过程严格保密。招标方或投标方对评委成员提出的意见、陈述,均应是书面的并发给每一位成员。对违反工作纪律,泄露评标情况,干扰国家评委会正常工作的人员,派出单位应予以撤换,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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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政府


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办法
上海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工业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老市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及外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属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凡属上款规定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必须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能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第四条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
(一)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先进制造技术和制造工艺,生产本市急需的新产品(包括新材料,关键元器件,零部件)及促进本市新能源开发和利用的;
(二)采用先进科技成果,能大幅度提高产品产量、质量和性能,有效地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和材料,促进出口创汇的;
(三)能推动行业技术改造的;
(四)能提供本市急需的关键性技术专利和技术诀窍(包括先进配方)的。
第五条 本市负责洽谈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的主管局(区、县)应在可行性报告中,对该项目是否应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提供依据,并提出初步意见。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对外经贸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征求有关委、办、局的意见,给予原则的批复

第六条 享受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项目优惠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免税期满前两个月向主管局(区、县)提出申请书(由市对外经贸委统一印制),正式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局(区、县)提出意见后转报市对外经贸委。市对外经贸委接到该申请书后,必须在一个月内会同市
科学技术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批复。市税务局根据该项批复办理减免税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1988年4月3日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时间的通知

食药监办稽函[2011]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的通知》(国办函〔2011〕21号)要求,现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结束时间由2011年3月底调整为2011年6月底,对《关于贯彻落实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中确定的专项行动各阶段工作的时间和安排相应顺延。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调整后的专项行动结束时间和工作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安排好专项行动下一阶段各项工作,继续按照国食药监办〔2011〕44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狠抓督查落实,及时报送专项行动工作简报,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推进;着力抓好对突出问题的整治和大案要案的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同时,要进一步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曝光典型案件,保持打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