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4:51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3年5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和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人大业务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年度各次常委会会议的预定日期,妥善安排工作和社会活动,保证履行职责。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工作和社会活动与履行职责发生矛盾时,应当优先履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的规定,坚持集体行使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应当就会议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围绕审议议题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对议案的表决,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除外。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等活动,在活动中可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学习培训、专题讲座等活动,按照常委会的安排参加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其中的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分组会议的,应当提前通过常委会办公厅书面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或者未出席常委会会议时间超过全年会期总天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应当书面向常委会会议作出说明。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的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负责统计。每次会议的出席情况,在下一次常委会会议上印发;每年的出席情况,在常委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事离开本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应当提前告知常委会办公厅。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注重调查研究,了解社情民意,如实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时,应当轻车简从,注重实效,遵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保持良好的作风和形象。

第十三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商标异议中外文书件应附中文译本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各商标代理组织:
近年来,随着企业的商标意识逐渐提高,作为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重要途径的商标异议,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商标异议申请件逐年大幅度上升,异议双方的提供的材料越来越全面。但是,近来不少异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未经翻译的外文资料,给商标异议裁定及商标档案的保存和
管理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外国人或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事宜,应当使用中文。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文”,今后异议当事人提供的异议材料中的外文书件,翻译成中文。否则,该外文异议材料将不作为异议材料使用,并将其退回当事人。



1997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的通知

1983年5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3)财综字第16号文件《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抄转你院,供工作中参考。

附: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规定 (83)财综字第16号
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重庆市财政局、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最近,有的省、市、自治区询问能否用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补税和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问题,现规定如下:
一、为了防止各种经济犯罪分子在退赃、罚款、补税时钻空子,逃避交出现金和物资,原则上不准以国库券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但经主管机关审查,对确实没有现金和实物用来抵缴赃款、罚款和补税的,报经县以上财政、税务机关同意批准后,可以用国库券抵缴。各单位在收回抵缴的国库券时,要开给收据。补税部分开给罚款、滞纳金收据,注明抵缴税种和税额。
过去职工借欠的公款,原则上应当归还现金,但对调离本地区和本部门的职工,确实拿不出现金归还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后,可以用国库券抵还所欠公款。
二、各单位收回抵缴、抵还的国库券,一律不提前兑付。其中,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只按国库券票面金额计算,不算利息。职工抵还借欠公款的国库券,可连同已到期的利息一并计算折还。利息按发行年度的国库券条例规定的利率计算,满一年的算一年利息,不满一年的不算利息。
三、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收回抵还职工借欠公款的国库券,由本单位自行保存,到期兑取本息。在会计帐务上,一面核销职工欠款,一面增加库存国库券。
四、各单位收回抵缴赃款、罚款、补税的国库券,一律送当地人民银行作无偿上缴处理。收回单位凭人民银行盖章的“国库券无偿上缴单”收据联结案。
五、各单位向当地经收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城市区办以及单设农行县支行,县以下处、所不办这项工作)无偿上缴国库券时,应先填写“国库券上缴单”(表式附后)、列明国库券发行年份、券别额、经收性质(如抵赃款、抵罚款等),填写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公章,连同国库券一并送经收银行。
六、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及销毁的处理。
1.经收银行对“国库券无偿上缴单”审核无误,并将国库券点收后,在“国库券无偿上缴单”上分别加盖行章和出纳员名单。然后将第一联(报查联)送县(区)级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门)。第二联(收据联)退缴纳单位。第三联(存根联)经收银行留存,作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收入传票的附件。并建立登记簿进行记载。
2.各经收银行对无偿上缴的国库券,必须当时打洞作废,入库保管。销毁时,并填制287“代保管的有价值品”表外科目付出传票,销记有关登记簿。比照残缺人民币销毁手续办理。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要分别国库券年度、券别、张数、金额按年汇总填制销毁无偿上缴国库券报告表,上报总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总行转财政部。
七、各上缴单位送缴国库券以后,如因案情改变需要退还时,一律不退债券,应由原上缴单位和原批准财政、税务机关研究提出意见,报财政部研究处理。
八、政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没收充公的国库券,均送当地人民银行比照上述无偿上缴手续处理,任何单位都不得留存。
198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