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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34:13  浏览:99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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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卫生部


关于贯彻执行《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试行)

1986年10月15日,卫生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四部”关于《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通知》,结合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从事医药卫生工作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专家,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不超过60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作为有突出贡献,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的推荐对象:
1.在阐明医学、药学、卫生学等方面的自然现象、特点或规律做出突出贡献,获国家自然科学奖者。
2.在医药卫生应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明创造,获得国家发明一、二、三等奖。
3.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贡献,获卫生部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甲级奖或其他部、委、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科技成果一等奖者。
4.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进行开拓性工作,取得创造性成果,对医学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以上四条如系集体完成项目,应选起主导作用的主要完成者,即在科研设计、构思、组织完成上起关键作用的实际工作者。
5.在推广国内医药卫生重大科技成果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方面成绩卓越,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我国技术进步和生产率提高做出重要贡献者。
6.在防病治病工作中,职业道德高尚,有献身精神,作风严谨,诊断治疗水平先进,在国内本学科处于领先地位,或在解决临床重大的、关键性的问题上有突出贡献,或在预防保健除害灭病中有突出贡献者。
7.在医学教育中成绩显著,学术论著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者。
8.在从事医药卫生管理工作中,能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大胆实行改革,充分发挥人、财、物的效力,在多出成果,快出人才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和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国内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者。
第三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从下述方面优先提高其生活待遇:
1.越级提升工资级别。原则上在原工资的基础上提高1~3个工资级别。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后,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受聘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工资进入其职务工资的档次,被选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同类职务工资档内再提高档次,但一般不能超过所任职务的最高工资档次。
2.夫妻两地分居者,要限期尽快将另一方调至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所在地。
3.住房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高级知识分子住房标准给予调整。
4.因公、因病由所在单位保证用车。无车单位可乘出租汽车,凭票报销。
5.改善医疗条件,根据各地医院设施的实际情况,给予住院或门诊照顾,每年全面检查身体一次,加强保健措施。
第四条 确定上述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组织机构、办法和程序:
1.组织机构
卫生部负责管理本部直属单位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待遇的工作。
卫生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及其专题委员会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京内直属单位所推荐的科技成果的评定,其办事机构为科教司和中医司。
成立由部领导参加的卫生部落实《优先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领导小组,在部党组领导下工作。其职责是:掌握政策,拟订工作细则,评定卫生部直属单位申请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生活待遇的名单。办事机构为人事司。
各单位也应有相应的组织,负责评定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专家名单,并向卫生部推荐。
2.程序:
(1)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经严格评议后,将符合条件者的名单和材料报送卫生部。
(2)卫生部“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提高其生活待遇,由国家科委给经费的报国家科委审批。
(3)由国家科委综合平衡后,将确定名单通知各部委。
3.推荐提名,不搞群众评议,可以参考国家已经设立奖励办法的获奖名单,优中选优。没有奖励名单可作参考的,应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群众的意见。总之,要从严掌握条件,宁缺毋滥。坚决反对论资排辈,严格禁止不正之风。
4.凡对正式确定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贡献,提出异议的,应调查核实,确属剽窃或弄虚作假者,报经批准单位取消其所得的生活待遇。
第五条 提高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工资待遇和改善他们的医疗、交通条件所需的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照劳动人事部确定的名单和工资级别,予以保证,经费开支确有困难者,可报请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第六条 优先地、破格地提高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的生活待遇,对调动知识分子的积极性,促进科学、技术、管理的进步,加快四化建设都会产生好的影响。各级党政领导机关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重视知识、尊重科学、尊重人才和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统一干部和群众的思想认识,保证把这项工作做好。
第七条 本细则自各单位接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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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不再实施特定上市公司特殊审计要求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7]12号


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2006年,财政部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体系(以下简称“新会计、审计准则”),并已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会计、审计准则同国际会计、审计准则实现了实质性趋同。鉴于我国会计和审计制度的调整,此前实施的金融类上市公司在法定审计之外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一次发行量超过3亿(含3亿)股以上的公司进行补充审计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6号——A股公司实行补充审计的暂行规定》(证监发[2001]161号),《关于A股公司做好补充审计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1]162号),《关于2002年A股公司进行补充审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2]10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4号——金融类公司境内外审计差异及利润分配基准》(证监会计字[2001]5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76号)第13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8号——证券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2000]80号)第5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8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监会计字[2003]3号)第17条、第21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证监发行字[2006]151号)第25条等规定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八日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的通知

中组部 人事部 中国科技协会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的通知
中组部、人事部、中国科技协会



为更好地贯彻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落实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跨世纪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任务,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研究决定:
一、将1987年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设立的“青年科技奖”更名为“中国青年科技奖”,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组织评审、颁奖等项工作。更名决定将在第四届青年科技奖颁奖大会上公布并实施。
二、对原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技奖条例》进行适当修定,改为《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见附件)。今后,按此条例实施。
三、评审机构与审批
1、“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负责奖励工作的领导。委员会由七人组成。其中,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协主要领导各一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一人,中国科协常委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主任一人,另聘请两名我国知名科学家。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
至三人。主席由中国科协主席担任。
2、在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实施与领导。专家评审委员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推荐专家共同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至六人,聘请委员若干人。评审期间按学科专业设立学科评审组,负责奖
励的初评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专家评审委员会。专家评审委员会复评后将评审结果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分别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及中国科协有关部门备案。
3、中国青年科技奖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中国科协组织人事部。在评审期间,中组部、人事部派员参加。
四、奖励方式:“中国青年科技奖”仍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加盖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印章,领导工作委员会主席签字的证书、奖杯等,并召开颁奖大会。
五、“中国青年科技奖”经费由中国青年科技奖专项经费开支。
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评选、表彰工作是一项关系到我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的战略性任务。请你们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中国青年科技奖”的推荐、选拔等工作。

附件:中国青年科技奖条例
为鼓励青年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促进科技人才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中国青年科技奖”。
第二条 评选范围:在科技工作与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年龄在35周岁(做出成果时年龄为35周岁,申报年龄可为37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科学道德与学风,并在业务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第四条 授奖名额:本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届授奖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 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学技术协会和各全国性学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人事司(局)都可以推荐人选。
第六条 评审机构与审批:中国青年科技奖设立领导工作委员会和专家评审委员会。
领导工作委员会对奖励工作进行领导,委员会由七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二至三人,主席由当届中国科协主席担任。
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励评审工作的实施与领导,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五至六人,聘请委员若干人。评审期间设立若干学科评审组。
评审结果由专家评审委员会报领导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分别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中国青年科技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并辅之以物质奖励。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杯,并通报其有关单位。为支持部分获奖者进行科研,出版学术著作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设立“中国青年科技奖励基金”,向海内外团体和个人、企业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等另行制
定。
第八条 评奖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必须坚持标准,依靠专家,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发现弄虚做假者,撤销奖励并追查有关责任。
第九条 推荐与评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青年科技奖领导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4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