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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6 07:02:44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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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2011〕27号


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淮北市重点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进一步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业务,是指有合作关系的银行业机构(以下简称合作银行业机构)向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发放贷款,在企业提供一定担保的基础上,由企业缴纳一定比例的助保金和政府提供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共同作为增信手段的信贷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中小企业池是指由市、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中小企业助保金管理机构和合作金融机构共同认定的优质中小企业群体。

  助保金是指由重点中小企业池中企业按其在合作银行业机构获得贷款额度的规定比例自愿缴纳的资金,用于先行代偿该池中所有企业逾期的助保金贷款。助保金的管理遵循“自愿缴纳、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是指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在本办法实施初期向助保金池中注入的一定数量的增信资金,在助保金贷款发生损失时,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的资金。

  第四条 成立淮北市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助保金管委会),作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助保金管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助保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成员单位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经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经济开发区、县(区)政府、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组成。县(区)政府、市经济开发区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助保金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助保金贷款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企业缴纳的助保金、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三)协调合作银行组织实施企业助保金贷款;

  (四)负责审核确定申请助保金贷款企业风险补偿资格;

  (五)指导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助保金贷款及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管理工作;

  (六)助保金管委会的决策机制为助保金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章 助保金池和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的组建与管理

  第五条 助保金池资金由重点中小企业缴纳的助保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组成。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额度一般不低于合作银行业机构预计当年办理助保金贷款业务量的10%。企业应在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前按不低于贷款合同金额3%的比例一次性缴纳助保金。

  第六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专户存放助保金,该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助保金仅用于助保金贷款的代偿。当助保金贷款未出现风险,企业归还贷款后,所交助保金可以退回。

  第七条 当企业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可启动申请代偿程序,经助保金管理机构同意后,用助保金先行代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八条 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由市、县(区)、市经济开发区财政安排。市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按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占其出资总额的比例同比例配比。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开设专户存放。对于助保金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当助保金不足代偿,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合作银行业机构各按50%的比例分担。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承担部分,由市与县(区)、市经济开发区各承担5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助保金管委会可根据合作银行业机构的贷款总额和逾期率情况适当调整分担比例。

第三章 客户基本条件与准入标准

  第九条 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借款人基本条件:

  (一)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办理信贷业务;

  (二)所借款项符合合作银行业机构信贷政策;

  (三)人民银行征信报告显示企业不存在未结清不良贷款、已结清不良贷款及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

  (四)能够提供合作银行业机构认可的担保,提供抵(质)押物担保的,抵(质)押物应为借款人自有;

  (五)合作银行业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条件。

  第十条助保金贷款业务准入条件:

  (一)授信主体为助保金管理机构认定的重点中小企业池名录中客户;

  (二)客户在合作银行业机构开设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同意采用助保金贷款方式满足其融资需求,并愿意配合合作银行业机构开展助保金贷款业务;

  (三)中小企业在合作银行业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可作为提供不同比例担保额的参考依据。办理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可按抵押物价值的两倍以上放大。

第四章 助保金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一条 单个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额度一般应在100万元至2000万元之间。合作银行业机构应承诺当年贷款的投放额度不低于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总额的10倍。

  第十二条助保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助保金贷款的利率不高于其它信贷业务品种的贷款利率。

  第十四条助保金贷款还款方式:

  (一)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应根据借款企业现金流特点,选取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整贷零偿还款方式;对于二年期(含)以上的流动资金贷款,可以从第13个月起开始还款;

  (二)对于贷款一年期以上(含一年)的部分优质客户,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方式。

第五章 助保金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助保金管理机构与合作银行业机构签订《助保金贷款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向合作银行业机构提出助保金贷款申请,由合作银行业机构与相关部门共同审核通过后向助保金管理机构推荐,经批准入池后再由合作银行业机构进行相关贷款手续审批。在企业缴足助保金后,相关银行业机构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助保金管理机构。

  第六章 助保金贷款回收管理

  第十七条 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当企业助保金贷款逾期3个月未还时,合作银行业机构根据约定启动代偿程序,向助保金管理机构出具《关于使用助保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用助保金先行代偿逾期贷款,同时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启动债务追偿程序。

  第十八条 当助保金不足清偿逾期贷款本息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业机构向政府提交《关于使用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代偿助保金贷款的函》,提出补偿申请,由政府和合作银行业机构按约定比例分摊。

  第十九条 在实施助保金代偿或政府补偿后,合作银行业机构会同助保金管理机构采取向借款人追偿和执行担保的方式进行债务追偿。追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扣除追索费用后,追回的资金和违约金按比例偿还银行债权、补回政府风险补偿铺底资金和企业助保金所发生的损失。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助保金贷款业务比照一般贷款业务进行管理。按合作银行业机构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合作银行业机构贷款损失和政府补偿资金损失的贷款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助保金贷款业务办理流程图

   2. 重点中小企业入池推荐表   3. 淮北市助保金管委会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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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决定
国税发[2003]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全国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大力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涌现出一大批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文明单位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优秀税务工作者。
为了表彰文明单位和优秀税务工作者的突出业绩,弘扬他们的优秀品质和崇高精神,进一步营造学习先进、崇尚先进、赶超先进的良好氛围,激励广大干部职工为税收事业的发展建功立业,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北京市怀柔区国家税务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授予顾淑萍等199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开拓进取,更好地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干部职工要以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把学习先进的活动同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献身税收事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牢记“两个务必”,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艰苦奋斗,团结拼搏,为实现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奋斗目标,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的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
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北京市

崇文区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所、怀柔区国家税务局、东城区地方税务局、朝阳区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稽查所

天津市

西青区国家税务局杨柳青二经路税务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蓟县分局马伸桥税务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河东区分局管理一所


河北省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满城县国家税务局、抚宁县国家税务局、磁县国家税务局、张家口市宣化国家税务局沙岭子税务所、承德市双滦区地方税务局建安运输税务所、霸州市地方税务局胜芳分局、秦皇岛市海港区地方税务局、任丘市地方税务局石门桥税务所


山西省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平定县国家税务局、怀仁县国家税务局城镇分局、泽州县国家税务局金村分局、太原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局办税服务厅、潞城市地方税务局、垣曲县地方税务局、孝义市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

托克托县国家税务局、包头市青山区国家税务局、察哈尔右翼后旗国家税务局、包头市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分局、宁城县地方税务局、伊金霍洛旗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河分局、桓仁满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阜新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抚顺市国家税务局望花分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收管理分局、本溪市地方税务局、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石桥市地方税务局


吉林省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珲春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公主岭市地方税务局、长春市南关区地方税务局、辉南县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香坊分局、齐齐哈尔市国家税务局铁锋分局、肇东市国家税务局、七台河市国家税务局茄子河分局、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南岗分局、大庆市地方税务局龙凤分局、绥化市北林区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

上海市虹口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奉贤区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第一税务所


江苏省

常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管理分局、宿豫县国家税务局顺河管理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无锡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安县国家税务局海安管理分局、宿豫县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东海县地方税务局浦南分局、溧阳市地方税务局南渡分局、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江都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浙江省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杭州市余杭国家税务局计统征收科、长兴县国家税务局、台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衢州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局、杭州市萧山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征收管理分局、台州市地方税务局路桥中心分局城区征管局、衢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征管局、象山县地方税务局丹城分局


安徽省

淮南市国家税务局、太湖县国家税务局、泗县国家税务局、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宿州市桥区地方税务局、池州市地方税务局、九华山风景区分局


福建省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诏安县国家税务局、莆田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南平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古田县地方税务局、莆田市涵江区地方税务局、漳州市芗城区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

彭泽县国家税务局、萍乡市湘东区国家税务局、浮梁县国家税务局、石城县国家税务局、南昌市西湖区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局、分宜县地方税务局、宜春市袁州区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桓台县国家税务局、蓬莱市国家税务局、肥城市国家税务局、乐陵市国家税务局、胶南市国家税务局、日照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务分局、邹城市地方税务局、临清市地方税务局、滕州市地方税务局木石分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

荥阳市国家税务局、洛阳市涧西国家税务局、西峡县国家税务局、辉县市国家税务局、郑州市地方税务局、清丰县地方税务局、平顶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安阳县地方税务局水冶分局

湖北省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武昌分局、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石首市国家税务局、荆门市国家税务局掇刀分局、宣恩县国家税务局、咸宁市咸安区地方税务局、云梦县地方税务局、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

湘乡市国家税务局、桑植县国家税务局、双峰县国家税务局三塘铺税务所、龙山县国家税务局红岩税务所、韶山市地方税务局、衡阳市地方税务局雁峰分局、桃江县地方税务局、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

广东省

深圳市宝安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梅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茂名市茂港区国家税务局、开平市国家税务局城区中心分局、遂溪县国家税务局北坡分局、阳江市江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丰顺县地方税务局、普宁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分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登记分局、电白县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象州县国家税务局、横县国家税务局、龙州县地方税务局、桂林市地方税务局象山分局、南宁市地方税务局新城分局


海南省

文昌市国家税务局、琼海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

荣昌县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南岸区地方税务局、江北区地方税务局


四川省

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夹江县国家税务局、射洪县国家税务局、彭山县国家税务局、广安市广安区国家税务局、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南部县地方税务局、筠连县地方税务局、泸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宁南县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

贵阳市云岩区国家税务局、遵义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贵阳市小河区地方税务局、水城县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

玉溪市红塔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一处、宾川县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瑞丽市国家税务局勐卯分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分局、楚雄彝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丽江地区行政公署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大理市地方税务局、思茅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

西藏自治区

聂拉木县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

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商洛市国家税务局、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税务局、南郑县国家税务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延安市地方税务局宝塔分局、南郑县地方税务局

甘肃省

白银市国家税务局、清水县国家税务局、合水县地方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地方税务局崔家崖税务所

青海省

互助土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西宁市城西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海南藏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

西吉县国家税务局、中宁县地方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拉山口国家税务局、鄯善县国家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地方税务局、哈密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2:


全国税务系统优秀税务工作者名单
北京市

顾淑萍(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处处长

郭立宏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第三税务所所长

秦德海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二龙路税务所所长

刘宝忠 东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天津市

张树清 津南区国家税务局小站税务所干部

陈楠(女) 河东区国家税务局管理一所干部

胡凤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静海县分局管理所所长

李文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武清区分局汊沽港税务所所长


河北省

徐利民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个体税务二所所长

李树 霸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鲍志博 饶阳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光泽 南和县国家税务局总经济师

李敬岩 冀州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薛云 张家口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吴岩峰 临城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孙特 高碑店市地方税务局白沟税务所所长


山西省

梁永明 晋中市榆次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日清 大同市南郊区国家税务局云冈分局局长

张彦林 翼城县国家税务局里砦分局局长

谢静萍(女) 侯马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碚 青忻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一科副科长

陆宏宇(女)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人教科科长


内蒙古自治区

张有文 乌海市海勃湾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军梅(女) 阿拉善左旗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晓辉 奈曼旗国家税务局职工

王茂林(蒙古族) 呼和浩特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崔德义(满族) 磴口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辽宁省

张启广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金州分局查管二科科长

李海博 北宁市国家税务局高山子中心税务所所长

王玉坤(女) 盘锦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综合科副科长

陈铁军 辽阳市国家税务局太子河分局干部

李杰(女) 葫芦岛市国家税务局连山分局虹螺岘中心税务所副所长

宫本君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罗仲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新抚分局站前税务所所长

许世德 东港市地方税务局前阳中心地税所所长

王建华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孙迅(女) 盘锦市地方税务局兴隆台分局办公室副主任


吉林省

唐刚 长春市国家税务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征收核算科科长

马天相 双辽市国家税务局局长崔香峙 吉林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副处长

张秀莲(女) 敦化市地方税务局综合征管科科长

刘希欢 辽源市地方税务局农业税征收管理分局管理二科科长

王国平(女) 松原市宁江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主任


黑龙江省

王丽君(女) 漠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执行股股长

任秀杰(女)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一分局局长

周树宽 牡丹江市国家税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

任从艳(女、回族) 佳木斯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长

张相峰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道里分局信息管理科科长

王德礼 齐齐哈尔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王喜臣 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郭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前进分局干部


上海市

杨春青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第二分局稽管科科长

陈凤江 虹口区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所所长

董理(女)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普陀区分局办公室主任


江苏省

张忠平 太仓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葛元力 淮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景义 铜山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夏国平 常州市国家税务局戚墅堰区管理分局局长

李新敏(女) 赣榆县国家税务局副局长

茅炜炜(女) 海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干部

仇勇 盐都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连静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基层工作处干部

陈长根 昆山市地方税务局玉山分局局长


浙江省

张秀珠(女) 宁波市鄞州区国家税务局第二管理局第一管理股股长

张来富 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朱法 义乌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裘剑海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局长

林燕萍(女) 舟山市国家税务局征收局征收二科副科长

张军南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吴宁征管局局长

王晓丹 桐乡市地方税务局干部

管学明 湖州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科长

陈和军 嵊泗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

方国庆 余姚市地方税务局马渚分局局长


安徽省

陶守玉 铜陵市国家税务局三分局安铜征收组组长

肖远 蚌埠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夏斌贤 马鞍山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个体集贸组组长

杨海 巢湖市居巢区地方税务局城关分局副局长

苏自勤(回族) 枞阳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蒋敏 六安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福建省

黄志斌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二科科长

王振堂 福安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耕 闽侯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邱大南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处长

张锦宏(女) 厦门市开元区地方税务局开禾管理分局副局长

施明碳 石狮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何青 长乐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蔡玲(女) 漳平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江西省

谢润斌 黎川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童凤春(女) 上饶市信州区国家税务局干部

赵水财 余江县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黄幼玲(女) 萍乡市安源区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陈超华 吉安市地方税务局管理局局长

刘云萍(女) 抚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业务股股长


山东省

于光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刘志刚 枣庄市台儿庄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杨玉法 诸城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郑舒东 莒南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沈德合 临清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陈子孟 滨州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段家骏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局长

肖培海 荣成市地方税务局斥山分局局长

薛永明 博兴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陈书海 宁津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林庆表 临沂市河东区地方税务局相公征收局副局长

于晓燕(女)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局科长


河南省

梁天红 郏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寒冬 焦作市国家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李桂珍(女) 浚县国家税务局城区税务所干部

钱金培 许昌市西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王正强 潢川县 国家税务局黄岗税务所所长

崔成京 新乡市新华区地方税务局局长

赵国良 三门峡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局长

胡青海 平顶山市湛河区地方税务局征管科科长

张克科 新安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张宝安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局长


湖北省

娄永欢 黄冈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夏象国 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汉阳分局局长

韩宗文 宜昌市国家税务局人事教育科科长

王福大 悟县国家税务局局长

李晓刚 鄂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分局局长

陈家文 广水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局长

熊学斌 江陵县地方税务局普济分局局长

胡绪斌 潜江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局长

詹祖武 鄂州市地方税务局东城分局副局长

兰桃云(女) 仙桃市地方税务局第二分局干部


湖南省

欧阳铁军 永州市国家税务局芝山分局局长

袁剑鹏 怀化市鹤城区国家税务局局长

梁涛 岳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长

万厚林 石门县国家税务局壶瓶山税务所所长

陶佼如 宁乡县地方税务局局长

肖玉强 洞口县地方税务局第一征收分局副局长

秦惠芳(女) 安仁县地方税务局第二征收分局局长

张云峰(白族) 桑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局长


广东省

龙萍(女) 广州市白云区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科长

冯海星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长

焦彤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稽查科科长

蔡攀贤(女) 揭阳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主任

佘文洪 汕头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收监控所副所长

李建新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韶钢征收分局局长

揭晔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陈汉钗 陆丰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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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厅《关于呈报河南省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的请示》
(豫劳社养老〔2002〕3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2年7月1日起,按
月人均30元的标准,为2001年12月31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
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你省要通过努力加强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大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
落实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确保不增加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缺口。

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改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将正式文件分别报劳动
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尽快将调整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二○○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