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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9:57:09  浏览:91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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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

建办受理函[2010]4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0年10月28日至2010年11月10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488;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下载: 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1.xls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2.xls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3.xls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4.xls
5、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hurd.gov.cn/lswj/gs/gs2010490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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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银发 〔2005〕 30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和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电算化、网络化发展的需要,配合小额支付系统上线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修订了《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简称《规程》),现印发你们,《规程》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参加2005年小额支付系统试点的,在2006年1月1日以前参照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6号)同时废止。

《规程》是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的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的基本操作规程。请各级国库部门组织有关业务人员认真学习,确保《规程》顺利实施,并注意收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总行,同时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将本《规程》转发至辖区内代理国库的商业银行、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国库会计核算业务操作规程



为规范国库会计核算业务处理手续,确保国库会计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库会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国库会计核算岗位及职责

各级国库应设置会计主管岗、综合核算岗、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复核岗、同城票据交换岗、系统维护岗等。由国库自身进行事后监督的,应设事后监督岗。

岗位之间相互制约的一般要求是:综合核算、明细核算记账和资金清算记账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不得参与对自身经办业务的复核、检查及对账;事后监督、同城票据交换、系统维护、会计主管(含其授权人员)岗位人员不得参与会计账务处理;非系统维护岗位人员不得参与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维护。各岗位的职责是:

(一)会计主管岗

负责组织管理本部门日常会计核算的各项工作;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各项重要业务参数的设置和用户管理;负责保管密钥和国库内部往来密押管理机;负责对重要会计事项进行审批;处理、报告国库会计核算中的问题等。

(二)综合核算岗

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日初始化;平衡、核对本部门会计账务;进行日常业务数据的备份和保管;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业务数据恢复;负责支付系统、国库内部往来、上下级国库预算收入等业务的对账;负责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以及与本行相关部门的对账;制作科目日结单、汇总科目日结单、会计日计表、余额表、国库存款计息积数清单、分户账、总账、会计月计表、业务状况报告表等;打印系统日志;办理查询、查复业务,登记相关登记簿;整理会计资料,办理与事后监督的会计资料交接等。

(三)明细核算记账岗

负责审核各类凭证及所附文件、资料;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报解、入库和更正;办理库款的支拨、退付;办理国家债券发行和兑付业务的核算;办理预算外收支业务的核算;制作各类预算收入、退库、支出和国债发行、兑付等业务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发送、接收或下载与明细核算业务相关的数据信息;制作通讯联网对账单;登记相关账簿等。

(四)资金清算记账岗

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票据的录入、提入票据的清分与核对;发起、接收支付系统往来、国库内部往来业务;办理行库往来业务;登记相关账簿等。

(五)复核岗

负责对明细核算记账岗、资金清算记账岗的业务进行复核。不可更改电子信息的导入及其在系统内传递使用、以及可自动处理的业务,视同已复核。

(六)同城票据交换岗

负责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票据的传递等。

(七)系统维护岗

负责国库会计业务系统的安装、升级、日常维护,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在“计算机运行日志”上序时记载维护情况;负责相关系统软件的保管等。

(八)事后监督岗

负责对上一工作日已处理完的国库会计核算业务进行全面复审和检验;负责装订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负责保管国库会计档案等。

二、国库会计凭证

(一)原始凭证

1.收入缴库凭证。包括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出口货物税收专用缴款书、海关专用缴款书及其他专用缴款书等,是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专用凭证。

2.收入退库凭证。收入退库凭证的形式为“收入退还书”,是办理预算收入退付的专用凭证。

3.收入更正凭证。收入更正凭证的形式为“更正通知书”,是办理预算收入更正与调库的专用凭证。

4.库款支拨凭证。包括预算拨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等。预算拨款凭证是办理各级财政部门实拨资金的拨付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划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清算已支付财政性资金的凭证,财政性资金申请退款凭证是办理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向人民银行国库申请退回已清算财政性资金的凭证。

5.资金结算专用凭证。包括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等。支付系统往来专用凭证是办理中心支库以上各级国库资金汇划的凭证,行库往来专用凭证是办理国库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资金汇划的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是办理人民银行县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资金汇划的凭证。

6.国债凭证。包括国债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等。兑付机构凭国债收款单存根联和收据联办理国债还本付息。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包括转账凭证、表外凭证及其他具备记账凭证基本要素的原始凭证等。

国库办理内部账务和对外款项划转时,使用转账凭证;进行表外科目核算时,使用表外凭证。

三、会计科目与账户

(一)会计科目

1.资产类科目

(1)中央预算支出(总库专用)。核算总库办理的财政部核准的中央预算支出。

拨付预算支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预算支出资金缴回时贷记本科目。

(2)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核算本行代财政部支付的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

本行兑付时借记本科目,辖属行上划或总库与财政部清算资金时贷记本科目。

2.负债类科目

(1)中央预算收入(总库专用)。核算总库收纳的中央级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预算收入的退付款项、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央分得部分和中央给地方的预抵税收返还等款项。本科目下按收入种类等分设账户。

收入增加时贷记本科目,退付时借记本科目。

(2)地方财政库款。核算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的固定收入、共享收入分得部分、补助收入、专项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的退付和地方预算拨款、拨款的缴回、补助支出、专项支出和基金预算支出等款项。本科目下按与预算级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等分设账户。

库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库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3)财政预算专项存款。核算各级财政部门预算资金的专项存款。本科目下按存款类别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4)财政预算外存款。核算各级财政预算外资金的收纳、支拨或上解。本科目下按存款单位等分设账户。

存款增加时贷记本科目,存款减少时借记本科目。

(5)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核算各级国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中央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6)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核算国库各分支库当日收纳的、未报解的,以及未结转的地方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本科目下按地方预算级次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报解、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7)待报解共享收入。核算国库各分支库收纳的、待划分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本科目下按共享类别分设账户。

当日收纳的共享收入款项贷记本科目,划分、退付、结转时借记本科目。

(8)代收国家债券款(总库专用)。核算总库收到的国家债券发行款项。本科目下分别按发行机构、国家债券种类、发行年度等分设账户。

收到国债发行款项时贷记本科目,总库转入“中央预算收入”科目时借记本科目。

(9)国家债券兑付资金。核算财政部通过人民银行总行拨付的国债还本付息款项及手续费。

收到财政部拨入资金时贷记本科目,总库拨出资金时借记本科目。

3.资产负债共同类科目

(1)大额支付往来。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2)小额支付往来。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往来款项。年终将本科目余额全额转入“支付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余额为零。

(3)支付清算资金往来。核算支付系统发起行和接收行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办理支付结算的汇差款项。年终,“大额支付往来”、“小额支付往来”科目余额分别核对正确后,结转至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并结转下年。

(4)同城票据交换。核算国库参加同城票据交换提出、提入的票据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年末日余额为零。

(5)国库待结算款项。核算人民银行国库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发生的临时性、过渡性款项和因预算级次不清、待划退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本科目是过渡性科目,余额轧差反映。本科目下按资金清算方式分设暂收、暂付户,按待处理款项性质分设专户。

收入时贷记本科目,划分处理时借记本科目。

(6)行库往来。核算本行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之间的往来款项。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国库部门与会计营业部门分别开立对方账户,双方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每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表后科目余额为零。

(7)国库内部往来。核算不在同一人民银行机构内的支库与管辖国库之间的资金往来款项。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管辖国库在科目下按辖属支库分设账户,支库在科目下设与管辖国库往来分户账。管辖国库与辖属支库记账金额相同,方向相反,每日发生额、余额核对相符,并表后科目余额为零。

(8)联行往账(总库专用)。核算发报行向收报行划出的联行款项。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往账”科目。

(9)联行来账(总库专用)。核算收报行收到发报行划来的联行款项。本科目余额轧差反映。

收报行收到电子计算中心寄来的对账表与联行来账卡片核对相符的,转入“已核对联行来账”科目。

新年度开始,将本科目余额不通过分录直接转入“上年联行来账”科目。

(10)待结算财政款项(商业银行、信用社专用)。核算国库经收处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报解和代理国库收纳、划分、报解、退付的各级预算收入款项。本科目下,国库经收处设置“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代理国库设置“待处理款项”,以及“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待报解共享收入”等专户,其中:“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下按预算级次分设“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和“乡(镇)级”分户,“待报解共享收入”专户下分设“中央与地方”和“地方与地方”分户。

4.表外科目

(1)重要空白凭证。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核算行库往来专用凭证、联行报单、支付系统往来凭证、国库资金汇划专用凭证以及其他重要空白凭证的入库、使用和库存。本科目下按重要空白凭证的种类设分户账,重要空白凭证以每份1元的假定价格记账。

调入、收回或领入时,记收入;调出、使用或销毁时,记付出。本科目余额是重要空白凭证的库存份数。

(2)有价证券及收款单。核算本行管理的应兑未兑国债收款单。本科目下按国债收款单的种类设分户账,按国债收款单的未兑本金金额记载。

移入时记收入,兑付时记付出,余额为国债收款单的未兑本金金额合计数。

(3)已兑付国家债券。核算本行收到已兑付的国家债券及其上缴、销毁业务。本科目下按已兑付国家债券的种类、年度设分户账,按券面实际金额记载。

收券、入库时记收入,上缴、出库或销毁时记付出,余额为已兑付国家债券的库存数。

(二)会计账户

人民银行国库按会计科目设置总账,根据科目日结单登记借、贷方发生额,并结计余额,每日综合平衡。各级国库按照会计科目设置相应的分户账。

(三)登记簿

各级国库应按预算收支核算等业务的需要设置以下登记簿(表):

1.预算收入登记簿。按预算级次、征收机关、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2.预算支出登记簿。按预算支出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3.直接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按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4.授权支付清算额度登记簿。按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预算科目、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5.预算收入退库登记簿。按审批机关、预算级次、预算科目、退库原因、退库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6.国债发行登记簿(总库专用)。按债券种类、缴款单位、金额等要素进行登记。

7.国债兑付本息款登记簿。按债券种类、兑付行、本金、利息等要素进行登记。

8.国债收款单存根联登记簿。按收款单种类、号码、移交金额、兑付情况要素进行登记。

9.通讯联网登记簿。可用通讯联网对账单代替。

10.业务量登记表。按库逐日登记。

11.国库会计业务系统日志。按操作人员、进出系统时间和操作内容进行登记。

12.资金往来查询登记簿。按资金清算种类序时逐笔登记。

13.资金往来查复登记簿。按资金清算种类序时逐笔登记。

14.国库内部往来发起登记簿。按发起业务种类序时逐笔登记。

15.国库内部往来接收登记簿。按接收业务种类序时逐笔登记。

16.业务交接登记簿(见格式1)。按各会计事项进行逐项登记。

17.会计资料交接登记簿(见格式2)。按会计资料进行逐项登记。

18.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见格式3)。按会计重要事项内容进行逐项登记。

19.会计主管授权登记簿(见格式4)。按会计主管授权事项进行逐项登记。

20.柜面监督登记簿(见格式5)。按预算收入、退库、拨款、报表等业务种类进行审查时,对发现的不合规情况及处理的结果进行逐项登记。

21.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见格式6)。按退票原因、场次和凭证种类序时逐笔登记。

22.行库往来票据签收登记簿(见格式7)。按业务发生时间序时逐笔登记。

23.行库往来对账登记簿(见格式8)。按对账部门、业务发生情况序时登记。

24.国库计算机运行日志(见格式9)。按运行情况逐日进行登记。

25.重要空白凭证领用保管登记簿(见格式10)。按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起讫号码,以及收入付出后的留存份数登记。

26.重要空白凭证使用销号登记簿(见格式11)。按领取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种类、起讫号码,以及销号使用后的留存份数逐项登记。

27.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见格式12)。按档案保管期限、编号、种类、数量、所属期等进行逐项登记。

28.国库会计档案借阅登记簿(见格式13)。按借阅单位或人、档案名称和编号、数量、归还时间等进行逐项登记。

29.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保管登记簿(见格式14)。按密押设备、操作员卡、国库印章的印模等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进行登记。

未附格式的登记簿由系统自动生成,可采用磁介质保管。各级国库可根据业务需要或相关文件规定设置其他登记簿。

四、国库报表

(一)国库会计报表。包括余额表、日计表、月计表、资产负债表、业务状况报告表。

(二)预算收支报表。包括财政库存日报表、预算收入日(月、年)报表、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月、年)报表、国债兑付日(月、年)报表等。各级国库可根据需要,制作预算收入退库日(月、年)报表、预算支出月(年)报表、国债发行收入月(年)报表等。

五、预算收入收纳、划分、报解的核算

(一)国库经收处

国库经收处收到纸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书信息后,按下列程序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和报解:

1.审查凭证

(1)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征收机关和收款国库等要素是否填写清楚;

(2)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字迹有无涂改;

(3)缴款人名称、账号、开户银行填写是否正确、齐全;

(4)付款联是否加盖印章,印章是否清晰、齐全,与预留印鉴是否相符;或是否已与缴款人签订划款协议;

(5)缴款人存款账户是否有足够余额。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国库经收处办理税款收纳,否则,将纸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书信息按原渠道返回。

2.办理收纳

缴款人以转账方式缴纳款项的,国库经收处应在纸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业务转讫印章,收据联退缴款人,付款凭证联由缴款人开户行作借方凭证,与另制作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转账贷方凭证及时办理转账。与国库联网的,国库经收处应将划转成功信息反馈国库,并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一联据以记账,一联交缴款人。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缴款人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缴款人以现金缴纳款项的,国库经收处收妥现金,在纸质缴款书各联上加盖同一日期的现金收讫业务印章后,收据联和存根联退缴款人,付款凭证联作“现金”科目借方凭证附件,与另制作的“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转账贷方凭证及时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3.办理预算收入款项报解

国库经收处将已收纳的缴款书汇总金额与“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余额核对一致后,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或同城票据交换将款项及时汇总或实时逐笔划转国库,或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将同意付款的小额支付往来借记业务回执发送国库。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款的,国库经收处应制作转账借、贷方凭证,其中:借方凭证借记“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贷方凭证连同纸质缴款书相关联次或电子缴款书信息清单划转国库;通过支付系统划款的,按有关规定办理。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预算收入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二)乡(镇)国库

1.预算收入的收纳

(1)直接收纳预算收入的处理。乡(镇)国库直接收纳预算收入时,除比照国库经收处办理外,还应分别按照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乡(镇)级等预算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制作转账借、贷方凭证,办理转账,同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会计分录为:

借:XX存款或现金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XX专户

(2)收纳国库经收处报解预算收入的处理。乡(镇)国库收到国库经收处报解预算收入款项时,应对划款凭证和相应纸质缴款书或电子缴款书信息(清单)认真审查,如发现问题,及时查询;审查确认无误后,办理转账,同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3)挂账的处理。对已收纳,但因预算级次不清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国库应作挂账处理,其中:人民银行国库使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的“待处理款项”户挂账,代理国库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的“待处理款项”户挂账。

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国库待结算款项-待处理款项户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处理款项户

待查清后及时办理转账,同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国库待结算款项-待处理款项户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处理款项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2.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1)共享收入的划分。根据当日收纳的中央与地方、地方与地方共享收入,按照规定的共享分成比例,制作共享收入分成日报表,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共享收入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

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XX户等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共享收入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XX专户等

(2)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将当日发生额计算出预抵税收返还额,转入本级预算收入,同时登记预算收入登记簿。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乡(镇)级户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XX专户等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3)乡(镇)级预算收入的结转入库。

①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乡(镇)国库应根据本级财政当日收入总额,按财政体制核定的分成比例,制作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计算日报表一式三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同级财政机关,一份随划款凭证报上级国库。结转入库时,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乡(镇)级户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县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地方财政库款

②未实行地方预算收入总额分成体制的乡(镇)国库,办理乡(镇)级预算收入结转入库时,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乡(镇)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乡镇级户)

贷:地方财政库款

(4)预算收入的报解。报解中央级、省级、地(市)级、县(市、区)级预算收入时,分别制作各级预算收入日报表一式二份,按规定盖章后一份留存,人民银行国库将另一份日报表随转账贷方凭证上划上级国库,转账借方凭证作各待报解户的记账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乡镇国库)等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支库)等

代理国库将另一份日报表随划款凭证和转账贷方凭证上划上级国库,转账借方凭证作各待报解户的记账依据,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XX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三)支库

1.预算收入的收纳

(1)支库收到征收机关电子缴款书信息后,对电子缴款书的要素进行自动校验,校验有误的,将电子信息退回原征收机关,校验无误的,发送缴款人开户行,或通过管辖国库向缴款人开户行发起小额支付往来借记业务。支库待收到款项后,与相应电子信息进行匹配,匹配不一致的,资金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的“待处理款项”户中挂账,并办理查询,根据查复情况作相应处理;匹配一致的,纳入各待报解户,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同时将划款信息反馈征收机关。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支库收到征收机关发来的自收汇缴电子缴税信息,经校验无误,待收到款项后与电子信息进行匹配,匹配不一致的,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的“待处理账户”中挂账,并办理查询,根据查复情况作相应处理;匹配一致的,纳入待报解账户,打印电子缴税入库清单作记账凭证附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同时将划款信息反馈征收机关。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等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等

支库收到国库经收处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划转的预算收入款项的处理手续比照乡(镇)国库办理。

(2)支库收到所辖乡(镇)国库上划的预算收入款项及日报表后,审查日报表制作是否正确,划款凭证附件是否齐全,并分别按预算级次,对预算收入日报表合计数与相应划款凭证金额及对应附件金额进行核对。对实行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的乡(镇)国库,还须审核预抵税收返还和总额分成计算是否正确。审核确认无误后,办理转账,同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交换

贷: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3)对因预算级次不清等原因而待处理的款项,国库应作挂账处理,相关手续比照乡(镇)国库有关业务办理。

2.预算收入的划分与报解

(1)支库共享收入的划分比照乡(镇)国库办理。

(2)预抵税收返还的计算与划转。实行预抵税收返还的县(市、区)支库,须根据上级财政规定的预抵税收返还比例和有关预算科目,对当日发生额计算出预抵税收返还额,扣除已返还下级财政的数额后,转入本级预算收入,同时登记相关预算收入登记簿。人民银行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贷: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县级户

代理国库的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XX专户

贷: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专户(县级户)

(3)县级预算收入的结转入库比照乡(镇)国库办理。

(4)预算收入的报解。人民银行支库报解中央级、省级、地(市)级预算收入时,按预算级次分别制作转账借、贷方凭证,办理转账。转账借方凭证作有关待报解户的记账依据,贷方凭证作发起国库内部往来业务,或提出同城票据交换上划资金的依据,并通过联网系统将预算收入日报表信息传送至上级国库。会计分录为:

借:待报解中央预算收入等

贷:国库内部往来等

代理支库预算收入日报表信息按照上级国库的要求传送,其资金款项通过约定方式上划。会计分录为:

借:待结算财政款项-待报解XX专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当日来不及报解的预算收入款项,应于次日上午报解;当日已办理转账,因通讯不畅等原因当日不能办理资金上划时,在“国库待结算款项”科目下相应的暂收户作挂账处理。

(四)中心支库

1.预算收入的收纳

(1)中心支库收到国库经收处划转的预算收入款项的处理手续比照支库办理。

(2)中心支库收到支库上划的预算收入款项后,审核发现划款凭证要素有误的,按资金清算处理手续办理。审核确认划款凭证要素无误的,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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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0年8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批准施行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建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一)对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节气候具有多种功能,植物资源丰富或者次生植被好,通过封山育林和各种抚育措施,能够逐步恢复原来植被的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贵稀有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包括: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的主要栖息、繁殖地区;候鸟的主要繁殖地、越冬地和停歇地;珍贵树种和有特殊价值的植物原生地;野生生物模式标本的主要产地;
(三)其他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
第三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请批准:
(一)国家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二)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三)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分别由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的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由自治区或者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市、县、自治县自然保护区,由所在市、县、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公安、环保、土地、水电、旅游、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对自然保护区实施管理。
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综合体,以保护热带、亚热带珍稀动植物为重点,为科研、教学提供实验研究基地。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必须贯彻“保护自然环境和珍稀动植物,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大力发展和合理利用资源,为国家和人民造福”的方针。
第七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要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考虑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需要,尽可能避开集体的土地、山林(含群众的自留山);确实不能避开的,应当严格控制范围,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当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
府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和保护区界线,由林业主管部门征求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的意见后提出方案,经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报批。
自然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其管理机构应当即与当地人民政府商订区界协议,落实土地、山林权属,明确周边界线,标桩立界,并划分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各项岗位责任制。
国家计划进行重大经济建设的地区,以及有土地、山林权属争端的地方,不宜新划为自然保护区。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或者变动级别、调整范围、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人员编制、基建投资、事业经费等,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分别纳入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保护管理工作。其具体任务是:
(一)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保护自然保护区生物种源及其自然环境;
(三)定期进行动植物资源监测和调查,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四)开展科学研究,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及动植物资源的途径;
(五)进行巡逻检查,制止乱砍滥伐林木、乱捕乱猎国家和地方保护的野生动物,护林防火,防治林木病虫害;
(六)利用荒山、荒地开展造林育林,扩大森林面积;
(七)保护和发展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
(八)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带动和帮助当地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所在和毗邻的县、乡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订保护公约,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当地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自然保护区的公安机构或者公安特派员负责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维护自然保护区的社会治安,依法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的案件。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自然资源情况,经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将自然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第十五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修建损害自然生态环境的工矿企业及其他设施,已建立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拆迁。
第十六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拍摄电影、电视以及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的,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人员,必须遵守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应当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固定生产、生活活动范围,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从事种植、养殖业,也可以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动或者管护任务,以增加经济收入,并协助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经林业部或者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指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旅游业务,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有关部门投资或者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四)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要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五)根据旅游需要和接待条件,制订年度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六)设置防火、防盗、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十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一)保护、管理和发展自然资源成绩显著的;
(二)开展科学研究,探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途径和生物资源自然演变规律,成绩显著的;
(三)同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四)其他对自然保护区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或者重大贡献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批评教育,决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旅游、参观、考察、科研实习、摄影和登山等活动,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二)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开荒垦殖、放牧、挖取砂土、开山炸石和采矿等活动,损害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责令停止活动,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三)破坏自然保护区建筑和设施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罚款;
(四)擅自在自然保护区修建设施和设立机构的,对修建的设施予以没收或者限期拆除,对设立的机构限期撤销,并处以罚款;
(五)盗窃或者非法捕杀、买卖自然保护区内国家和地方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产品,情节轻微的,没收其工具和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部门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地方财政。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致使自然保护区资源或者财产遭受损失、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可制订实施细则,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3年4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源林动植物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试行)》同时废止。



199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