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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05:02  浏览:90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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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会


福州市寿山石资源保护办法

 (2002年10月31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17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8日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0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0年12月9日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寿山石资源的保护,规范寿山石资源的开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寿山石,是指蕴藏于本市晋安区寿山和周边山体及延伸部分范围内地表或者地下可用作雕刻工艺品的石质矿物结合体。

  第三条 从事寿山石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寿山石资源勘查、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寿山石资源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福州市和晋安区环境保护、林业、工商行政、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及晋安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寿山石资源勘查、开采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勘查寿山石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申请取得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在勘查过程中应当定期向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勘查施工进度。

  探矿权人在勘查中发现寿山石矿脉的,应当依法申请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边探边采。

  第六条 寿山石资源实行有计划保护性开采。开采寿山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条件的,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按照开发规划与年度计划要求,予以批准,核发采矿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采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取得,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矿区范围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划定,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公告,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依法办理采矿登记后,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批准的期限、采矿作业区、年度开采量内开采寿山石。

  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并定期向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采掘工程平面图,报告寿山石开采掘进量。

  禁止乱挖滥采或者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寿山石。

  第九条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遵守土地、环境保护、林业、水土保持、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采矿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办理延续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福州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寿山石资源区域划定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采区开采寿山石。

  第十二条 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形外,寿山石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国家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第十三条 寿山石资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的安全检查,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寿山石资源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发现无证开采和破坏性开采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赶到现场,处理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寿山石或者在禁采区开采寿山石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强制关闭矿硐,没收违法所得和开采的寿山石,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超过批准范围开采寿山石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批准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寿山石和违法所得;拒不退回批准范围内开采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乱挖滥采、采取破坏性方式开采寿山石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由福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九条 福州市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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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09年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袁纯清
                                二○○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四条 县级行政区域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根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况核定。具体税额见《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税额表》。

  第五条 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当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高50%。

  第六条 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当地适用税额的50%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 耕地占用税的免征或者减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30日内按照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和当地适用税额补缴税款。

  第九条 耕地占用税由各级征管部门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征管部门。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 2008纳税年度的耕地占用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补充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州政办发 [2005] 36号


关于印发《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首市、凤凰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月三十一日

  湘西吉凤工业园建设发展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快湘西吉凤工业园(以下简称园区)建设步伐,根据《中共湘西自治州委、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吉凤工业园建设的决定》(州发[2004]23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明确园区特别管理模式。建立吉凤工业园是州委、州政府重大决策湘西。吉凤工业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各部门未经州委、州政府批准,不得向园区下达各项指令性工作指标。园区内所有单位和入园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统一由园区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证照,统一收取各项费用。应交的行政事业收费在规定幅度内从低收取,需上交国家和省部分,由管委会代收上交;其它部分用于园区建设。除公安依法办案、公共卫生事件、消防救火等特殊紧急突发事件外,确需对园区企事业单位进行检查的,要提前与管委会衔接,迅速开展工作,严禁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行使州级综合经济管理权。坚持委托授权、备案监督的原则,凡应由州级有关职能部门审批的事项和核发的证书,均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管委会办理。管委会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审批、工作,接受州直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及时报州直有关部门备案。

  三、入园项目审批。凡在园区注册的项目,属州级审批权限内的,管委会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下达有关基建和技改计划,核发批准证书,有关手续由州直有关部门委托管委会直接办理,须报省、国家审批的项目,州直各有关部门应及时转报省有关部门,并跟踪落实。

四、规划建设管理。管委会依据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组织规划方案竞标,实施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书,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城市规划和建筑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报建审批、建筑市场管理、施工现场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保园区工程建设安全优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实施办法监管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监管发放《中标通知书》。园区房地产管理工作由州建设局牵头,协调吉首市、凤凰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集中办理房地产相关手续。

五、环境保护管理。在委托权限内,管委会负责拟定和实施园区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污染防治规划,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或预审上报工作,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登记表,办理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实施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处理园区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征收排污费,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其它相关工作。

  六、财政管理。园区实行一级财政、一级金库。组建吉凤工业园支库,园区内实现的财税收入(包括土地出让收益等)归地方所有的部分由管委会支配使用,州级以上部门拨入专项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进入吉凤工业园支库。园区内所有非税收入归管委会用于园区建设。园区因征地向凤凰县、吉首市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由州财政局根据园区提供的纳税依据代扣,作为两县市对园区的投入。园区上缴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集中部分返还到州后,园区提出项目,按程序报批,用于园区内的农田灌溉、耕作区道路等土地整理项目。园区上缴的防洪保安基金返还到州并经州水利局核实后,由州财政局拨付给园区,用于园区防洪工程建设。州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园区要在州财政局的监管下建立偿债基金专户,确保信贷资金还本付息。园区可根据财力状况和优惠政策对企业进行兑现和奖励。由吉凤工业园财政局编制年度预决算草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从2006年起,园区每年从地方财政收入(剔除优惠政策对园区项目奖励兑现部分)中给凤凰县按10%、吉首市按2%的比例分成。

七、土地管理。园区规划范围内征地拆迁安置以凤凰县、吉首市为主,州国土资源局配合。土地报批以园区国土分局为主,县市配合。办理土地报批手续时,州及州以下各项规费免交,需上交的各项规费由国土部门负责向上争取免交、减交或缓交。园区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园区国土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征地和进行项目建设。园区内工业项目、公益事业用地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园区国土分局负责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按照授权办理相关事务,开展土地执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未开工建设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置。

  八、社会治安管理。州公安局直属分局负责维护园区内社会治安秩序,负责侦办园区内发生的刑事、行政案件,案件涉及的凤凰县、吉首市公安局要积极配合。园区范围内户籍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爆物品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社会稳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暂由凤凰县、吉首市公安局负责,州公安局直属分局协助配合。

九、劳动人事管理。管委会原隶属关系不变,管理人员实行公务员制度。鼓励园区企事业单位在人事、工资制度上创新体制,实行工作绩效挂钩的工资制度。管委会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园区内企业单位用工管理和劳资纠纷的调处。管委会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分别实行劳动合同制和聘任制。其岗位设置、人员选配和管理由管委会负责。新补充的人员一律公开招聘。

十、其它机构建设。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工商局要积极创造条件,在园区逐步设立分局。在分局设立之前,州国税局、州地税局要设立征收组,派驻人员负责园区范围内的办证和税收征管;州工商局要设立工商行政管理组,派驻人员负责入园项目注册办证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州质量技术监督局要设立质量技术监督组,派驻人员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派出机构实行双重管理,负责人任免应事先征得管委会同意。其它部门相关工作涉及园区的,委托园区办理,需在园区设立机构和派驻人员的,要报州政府同意。

十一、建立工作协调和督查机制。

(一)征地拆迁和环境协调机制。园区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由凤凰县、吉首市负责。凤凰县、吉首市要抽调精干力量成立吉凤工业园征地拆迁安置环境协调稳定指挥部,负责实施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两县市指挥部要加强与管委会的协调配合,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和协调运作机制,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不影响园区建设和发展。征地拆迁安置和环境协调稳定工作经费由管委会按每亩不超过1200元的标准包干核拨,两县市指挥部按政策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二)被征地拆迁农民利益保障机制。园区要逐步建立被征地拆迁农民利益保障机制,为园区被征地拆迁农民提供就业、养老、入学、就医、公共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社会保障服务,优化园区建设环境,让被征地拆迁农民逐步分享园区建设的成果,构建园区和谐社会。

(三)建立定期联席和督查落实制度。吉凤工业园建设领导小组领导成员要明确工作职责,定期组织召开州直相关部门和凤凰县、吉首市联席会议,听取支持园区建设情况汇报,督查工作进度,解决园区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州政府对凤凰县、吉首市支持吉凤工业园建设工作实行目标管理,每年下达目标任务。州政府督查室对两县市和州直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