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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6:29:40  浏览:886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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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关于地名命名、更名的暂行规定[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地名的统一管理,做好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关系到国家领土主权和国际交往,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关系到民族团结和人民的日常生活,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科学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对待,认真做好。

  第三条 地名是历史形成的,应当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正确对待,以保持地名的稳定性。地名的命名、更名要慎重对待,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走群众路线,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理实体名称、居民地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和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

  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要注意反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成就,反映当地历史、文化和地理特征。

  第六条 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命名地名。

  第七条 省以下各级行政区划的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一般要与当地地名统一,派生地名一般要与主地名统一。

  第八条 全国县以上名称、一个地区的公社名称、一个县内生产大队名称不重名,一个市内的街道、胡同不重名。在上述范围内,避免用同音汉字命名地名。

  第九条 公社、生产大队的名称一般按照当地地名命名,不用序数命名(一个自然村内有数个大队、生产队的情况例外)。

  第十条 地名命名要简明确切。不用生僻字和字形、字音容易混淆的字。

  第三章 地名的更名

  第十一条 凡属于下列情况的地名,必须予以更改:

  (1)有损我国主权和民族尊严的;

  (2)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妨碍民族团结的;

  (3)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或极端庸俗性质的;

  (4)其他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

  第十二条 凡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精神的,原则上应予更名。

  第十三条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的地名音译不准(译名还不稳定)、用字不当的,应予调整。

  第十四条 纪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并履行了一定审批手续,群众称呼已成习惯的,仍可沿用。

  第十五条 对于不是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地名,一律不要更改。

  第四章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第十六条 地理实体名称的命名、更名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凡位处边疆地区的或在国内外著名的山脉、河流、湖泊、岛屿、海湾、海峡等名称,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民政部和外交部。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单独或共同报国务院审批;同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

  (3)位于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不属于本条(1)款情况的山脉、河流、湖泊等的名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和民政部。

  第十七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变动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办理,同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

  建国以来还未签定新的边界条约的边境地区县、市以下地名的命名和更名,由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八条 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台站港场名称,由各专业部门征求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名领导小组的意见后,提出适当名称,报各专业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由主管部门定期汇总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专业部门在报批上述地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理由,包括拟废止的旧名和拟采用的新名的涵义、来源等加以说明。

  第二十条 认真做好更改旧名、启用新名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将所命名、更名的地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有些新改的地名群众不熟悉时,可加注旧名,作为过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抄送中国地名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答复。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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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已废止)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条例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2月13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普通清算
第一节 清算条件和清算期限
第二节 清算组织
第三节 通知与公告
第四节 债权、债务与清偿
第五节 清算资产的估价及处理
第六节 清算终结
第三章 特别清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债权人和中外投资者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公正、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统称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清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清算,是指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对资产、债权和债务进行的清理结算: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审批机构批准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提前终止合同、章程;
(三)被审批机构依法撤销批准证书;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破产清算,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企业解散、终止,必须进行清算。
第五条 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第六条 企业的清算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合同、章程的规定,本着协商一致、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除经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外,不得继续进行经营活动。
第八条 企业清算的管理,由审批机构负责。天津市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负有指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二章 普通清算

新世纪法学丛书——《当代法哲学研究与探索》

2000年10月30日 09:41 文正邦

总 序

法制建设的成功,不仅取决于政府与社会的鼎力推动,而且有赖于法学研究的兴旺繁荣。作为一项宏伟的法治工程,需要法学研究的蓝图规划、方案设计、操作模式论证与选择,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法制离不开中国法学的推动。

众所周知,我国曾有漫长的成文法传统,却因"德主刑辅"思想的确立,法治精神未能大力张扬,加之一直贯彻"法无二解"、"以吏为师"的信条,法解释的技术和法律学说因而不得昌明。……。中国法学的真正解放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建民主法制,恢复法学教育,展开法学研究,为中国法学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短短二十年来,中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学研究水平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但是,相对其他学术产业而言,一向偏重于注释功能发挥的中国法学在智识上还缺乏大胆开拓和系统的理论创新,一些新的探索和好的苗头,仍然带有过渡性的特征。欲使中国法制和法学健康发展,必须开展深层次的理论探索;必须弘扬优秀文化遗产;必须输入科学的外来思想学说并完成与现存知识创新的有机结合。就中国法学家而言,关注现实,解放思想,放眼世界,展现与特定时代精神相融合的法的精神与学术风格,为现代法制建设设计论证,对中国乃至全球重大的法律问题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和预测,则是世纪之交面临的时代课题与神圣使命。

本丛书由"红岩新世纪法学丛书"更名为"新世纪法学丛书",正是为了突出时代特色,直面新世纪的法律课题。本丛书主要出版西南政法大学教师的法学和与法学相关联的交叉学科的学术力作,反映法学研究的新成果,推出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独特学术风格和较高文化品味的精品,作为献给新世纪的贺礼。

"庙廊之才,非一木之枝",本丛书若没有法律出版社的鼎力相助,是难于面世的。在此,真诚感谢出版家们做的这件大好事。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田平安

1998年4月

内容简介

法哲学是理论法学中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植根于法律实践中。它既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学理论发展中又是一门急待发掘和创建的新兴、综合、边缘学科,许多关系和问题都存在争论,尚待辩明:很多概念、范畴、原理、原则都需要进一步探究和明确。法哲学科学领域实在是一遍隐藏幽深的宝地,急待中国法学家们去深入采掘和大胆开拓。特别是如何立足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实践,探索建构和发展中国当代的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理论及其科学体系,乃是最为艰难、复杂而光荣的任务。本书是西南政法大学文正邦教授多年来从事法哲学研究的成果,全书40余万字,集中地反映了作者为探索建构和发展中国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哲学而艰苦努力的学术思想轨迹以及勇于创新、大胆开拓的精神和科学态度。所推出的这本法哲学专著可以期望将会引起读者的浓烈兴趣和法学界的热情关注。

前 言

本书是笔者自20世纪80年代初倡导开展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研究以来,经过近20年的愚钝努力和上下求索,在自己以往有关法哲学著述的基础上形成的一本个人专著。其中既有对已发表内容的改写、深化和扩充,又有积自己长期从事法哲学研究和教学的心得而首次提出的若干新观点、新见解、新内容,基本上反映了笔者这些年来意欲探索建构中国当代法哲学艰辛历程中的学术思想轨迹,或者是在向这个宏远目标持续努力跋涉过程中的一个阶段性重要成果。

然而,由于法哲学理论宝库异乎寻常地博大精深,而笔者又自不量力地选定了攻坚中国当代法哲学这一十分艰难的任务(这既是笔者对自己"扬长避短"所作出的选择,又正是笔者迟迟推出自己的法哲学专著的重要缘由),自清醒地意识到实远非笔者个人的能力和水平所胜任,加之还有许多思想、理论、观点、见解因尚未思考得很成熟而不便成文,所以本书对中国当代法哲学的勉力研究和探索,很可能会有不到位、不成熟、不成功甚至失谬之处,乃至"中国当代法哲学"这一概念和目标之定位是否准确还尚可进一步讨论,这也就不能不关碍到笔者的全部努力有可能是风险甚多。

但是不论怎样,本书作为一种探索性成果推出,以祈得学界同仁们的悉心教正,并盼能引起人们对法哲学这门重要的理论法学学科的浓烈兴趣和深切关注,从而以创造性的精神来协力推动我国的法哲学研究事业取得突破性的重大进展,为繁荣中国法学而在构建更深厚的基础理论上潜心劳作,这便是笔者不揣冒昧之作的苦心孤诣之处。

所以,我还是得用马克思的那句名言来自励:"在科学的入口处,正像在地狱的入口处一样,必须提出这样的要求:'这里必须根绝一切犹豫;这里任何怯懦都无济于事。'"①

下面,仅对本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作一简要勾勒,以便于阅读时有一概括了解。

本书分为四编共十四章。

第一编:法哲学总论研究与探索。法哲学总论顾名思义是对法哲学这门学科进行总体上的研究和阐明,它基本上包括了笔者所主张的法哲学内容体系8论中第1论即法哲学导论的内容,而又不完全等同。本书作为对法哲学进行探索性研究的成果,总论部分主要论述法哲学的源流,法哲学的对象和性质,法哲学的内容和体系,同时也谈谈有关法哲学的方法及方法论等问题,以便于对法哲学这门学科形成一个,总体性的系统认识。

第二编:法哲学范畴论研究与探索。研究法哲学范畴论的目的是要构建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但这显然远非一日之功,它的最终确立,要有待于整个法哲学理论体系的成功构建和完成。这里仅从分析法的起源与法哲学的逻辑起点入手,再通过分析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与法的基本矛盾关系,然后,来尝试描述和探索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的框架和范围。而这些问题,本来可以归于法哲学导论和本体论的内容,但为了在此探索法哲学的范畴逻辑体系之便,故集中在本书设定的范畴论中专门论述。

第三编:法哲学本体论研究与探索'。该编所着力论及的是法哲学本体论的核心内容,即主要研究法的本质、本原、本体等重要问题,围绕这些基本范畴来逐层进行探索和讨论,尤其是着重探讨法的本质及法的本体。因此,一方面,关于法的本质,它与一般法理学研究法的本质问题虽然在内容上有所交叉乃至重叠,然而其理论视角和触及的深度和广度却显然有异;另一方面,关于法的本体,笔者在确认法与其他社会上层建筑的一般本体(即社会生产方式,或质言之经济基础;因此,法的一般本体与法的本原具有相同的理论含义)的前提下,提出和论述了权利(尤其是"习惯权利"或"直接的社会权利")是法的特定本体,是把法同其他社会现象区别开来,是法之所以为法的东西。同时,该编还阐述了法的发展规律与法的相对独立性问题。

第四编:法哲学实践论研究与探索。法哲学实践论是法哲学理论体系中极富特征且包容量又极大的一个理论领域。它包括了对整个法的创制和实施过程的法哲学分析和概括。而且,为便于集中论述和研究,本书中的法哲学实践论取其广义,即包括了法哲学认识论的一些内容。因为从哲学上看,实践和认识本来就是分不开的,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而只有在改造世界中才能够能动地认识世界(所以,毛泽东的名著《实践论》就是论述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的)。因此,该编的内容既包括对法律实践的哲学分析和法哲学审视,又涉及到对诉讼活动的认识论分析以及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哲学分析等。由于本体论部分实际上涉及到对法的创制的法哲学分析,所以本编着重于对法的实施过程的法哲学分析。

文正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