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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01:14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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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新公私合营企业工资改革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九五六年十月十二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全国各地私营企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以后,企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已成为新的公私合营企业,职工的劳动热情普遍高涨。半年多以来,新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营业情况已有很大改善,但是原有的混乱不合理的工资状况,却障碍着生产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主义经营管理原则的贯彻执行。为了改变新公私合营企业中混乱不合理的工资状况,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工资制度,国务院决定对新公私合营并且已经定股定息的企业的工资制度,在今年下半年进行一次改革,并且根据在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的原则,考虑到企业生产、营业、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和财务开支的可能性,适当地提高现行工资待遇比较低的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工资水平。现在,对工资改革中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工资改革的方针问题
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应该逐步向同一地区、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国营企业看齐。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人、职员和私方人员的现行工资标准,同当地同类性质的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相比较,高了的不减少,低了的根据企业生产、营业情况和实际可能,分期地逐步增加。现行工资标准高于新定工资标准的部分,给予保留。保留的工资,今后应该随着提高工资标准和升级逐步抵消。
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制度,应该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进行合理的调整,但又要从实际可能出发,采取适当的步骤,逐步地达到统一合理。对原有的工资制度,要注意吸取其合理的因素。在这次工资改革中,要求企业内部的工资制度能够达到基本上统一合理;行业之间、行业内部以及各类人员之间的工资悬殊的状况能够有所改善。
二、关于工业、建筑和交通运输企业工人的工资制度问题
(一)工资标准问题。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企业的设备、技术水平和现行工资标准等条件参照当地同类性质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制度,在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可以实行两种或者三种工资标准。条件与当地同类性质的地方国营企业大致相同的,可以采用地方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条件差的,工资标准应该低于地方国营企业;个别企业条件高的,可以规定较高的工资标准。如果当地没有同类性质的国营企业,可以参照性质相近的国营企业的工资标准制定。少数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可以单独规定较高的工资,或者发给技术津贴。
(二)工资等级制度问题。新公私合营企业工人的工资等级制度,原则上也应该向国营企业看齐,如果执行确有困难的时候,可以根据需要在某些等级或者每级的中间附加半级。有些轻工业企业,某些工种内部技术差别不大,工种之间又没有直接升级关系,可以按工作规定工资(工种内部不再划分等级,即独立工资制)。
各行业工资等级数目的多少和各等级之间差额的大小,主要应该根据技术复杂程度来确定。在规定各行业的工资等级制度的时候,应该区别机械化生产、半机械化生产和手工生产,因为技术复杂程度不同,工资等级的数目和各等级之间的差额也应该有所不同。
技术等级标准一般地应该参照国营企业,但必须切合实际。如果当地没有同类性质的国营企业,应该自行制定技术等级标准。如果这样做还有困难的时候,可以采取“技术站队”的办法来评定工人的工资等级。
(三)计件工资制和奖励工资制问题。旧的计件工资制应该加以改革。一般应该根据新定的工资标准和劳动定额,重新规定计件单价,并且建立定期审查和修改定额的制度。如果原来计件工资的收入高于新定计时工资标准较多的时候,可以参照同类性质的国营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标准,或者从定额上给予适当照顾。对各种不合理的奖励工资制度,应该积极地以合理的奖励制度来代替;不够完善的奖励制度,应该加以改进;奖励指标已经落后的,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
至于实行提成或者拆帐制的少数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应该改行计件工资制或者计时奖励工资制。
(四)学徒的转正和升级问题。对学徒应该普遍进行一次考工或者技术鉴定,凡具备转正和升级条件的,一律给予转正或者升级。今后对学徒应该建立每半年考工一次的制度。
三、关于商业企业的工资制度问题
(一)纯商业企业的工资制度问题。新公私合营的商业企业的工资标准,由商业部负责改造的,应该参照国营商业的工资标准;由供销合作社负责改造的,应该参照供销合作社的工资标准。在同一地区的同一行业,可以实行几种不同的工资标准:凡现行工资标准过低的企业,为避免一次增加工资过多,影响企业的营业,可以实行较低的工资标准;凡经营特种商品,职工技术、业务能力较高,现行工资标准也高的企业,可以规定较高的工资标准。商业企业附属的加工厂,应该参照当地同类性质的地方国营工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制定自己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制度。
在公私合营的纯商业企业中,应该积极建立计时奖励工资制度。对原有的“厘金”、分红或者提成制度,应该逐步以奖励制度来代替。
(二)服务业的工资制度问题。对实行提成、拆帐或者分红制度的服务业、饮食业,应该保存这种制度,根据实际情况,改进提成的比例和分配的方法。
四、关于职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工资制度问题
企业职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标准应该根据他们所担任的职务来规定。各种职务的最低与最高工资标准,应该大体上向当地性质相同、规模相近的地方国营企业看齐。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应该发给技术津贴;对企业有重要贡献的高级技术人员,应该发给特定津贴。
五、关于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
私方人员的工资待遇,应该按照对职工工资的同样原则处理。在评定工资的时候,除了按照现任的职务和工作能力以外,还要充分考虑到他们的技术能力和经营管理的经验,并且适当照顾他们的现行工资水平。
对于原来没有固定工资的小业主,应该根据现任职务和工作能力,并且适当考虑他们原来的收入情况来评定工资。小厂店业主的家属,原来担任辅助劳动的,已经做为全劳动力参加劳动的,可以吸收为正式工作人员,按标准评定工资;只有部分时间参加劳动的,可以按月发给必要的生活费用,不列入在册人员。
对于董事长、董事、监事等私方人员,如果没有兼任其他职务的,可以由企业发给薪金;如果兼有其他职务而原来有车马费的,可以继续由企业发给车马费。董事会的工作人员(如秘书、办事员、打字员等),应该按照企业同类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评定。
六、关于变相工资问题
对于变相工资应该区别性质、分别先后,并且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已经取消的不再恢复。属于福利性质的,应该保留,办法不合理的应该改进。有些变相工资待遇,可以逐步地建立合理的制度来代替,有些可以部分或全部并入工资标准。对于关系职工生活比较大的伙食项目,一般地应该并入工资标准,现行工资标准高的企业,可以部分或全部做为金额保留,制度取消。
七、关于按新工资标准补发工资问题
为了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新的工资方案不论在哪一月份宣布,新定计时工资标准高于现行工资的部分,一律从一九五六年七月一日起补发。合营前经过工资改革的企业,在这次工资改革中,对职工升级应补发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补发。早已胜任技术工人工作的学徒,因转正、升级应补发的工资从七月一日起补发。
八、关于工资改革的组织领导和时间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应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工资改革的经常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所属劳动工资委员会或工资改革办公室统一领导进行。遇有重大政策和方针问题,应该及时报告国务院,各项具体问题可以自行处理。
新公私合营企业的工资改革工作,一般应该在一九五六年年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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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对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批复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调整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报告》
(鄂劳社〔2001〕3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费率按附
表所列标准调整,请严格按照执行。

附表:湖北省原行业统筹企业2002年批复费率表



二○○二年二月九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业部、石油部关于开展受压容器安全检查的联合通知


劳动部/化工部/轻工部/石油部

19620429



近几年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轻工、化工、石油等工业系统的受压容器大量增加。但是,不少企业对这些设备的技术管理较差,规章制度废弛,以致受压容器本体失修、安全附件不齐不灵的情况相当严重,爆炸事故时有发生,给生产的正常进行和职工的安全带来不小的影响。因此,在各地开展一次受压容器的安全检查,改进这种设备的技术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是十分必要的,现把有关安全检查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重点应该放在0.7表压力以上的中、低压受压容器上(不包括气瓶和槽车),在这个范围内着重检查:

(1)装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和有强烈腐蚀性物质的受压容器;

(2)近几年来一直没有进行彻底检查和修理的容器。

二、安全检查的内容是:

(1)容器的本体是否有腐蚀、裂纹、变形、材料变质和强度降低等缺陷;

(2)安全附件是否有不全和失灵等情况;

以上(1)及(2)项的检查,以化工部“化工受压容器(0.7~50公斤/平方厘米)制造,安装、维护和检验技术规程(草案)”为标准;

(3)受压容器运行管理规程、设备定期检修、交接班等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贯彻情况如何;

(4)受压容器操作地点的照明情况如何;

(5)近几年来是否发生过受压容器的爆炸事故和设备事故,是否认真进行了调查、分析和处理,有什么经验教训。

三、这次安全检查,主要在直辖市和省辖市的范围内,按产业系统为单位,由企业自行检查。组织领导的方式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劳动部门为主,会同化工、轻工、石油部门组成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制订计划,负责领导所管区域内的检查工作。各产业部门则负责推动本系统内各企业的检查工作。在省市没有建立主管部门的石油企业,应由当地劳动部门和石油部直属管理局共同组织检查。

四、安全检查定于第三季度内进行,所有关企业应在这一期间内结合检修计划完成检查工作。在七月份以前已进行检查的企业,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和检查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不足的地方,应进行补查个别企业如因某种原因,确实不能在第三季度内进行检查的,须经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批准,延期至第四季度内完成。

五、通过检查,应对长期失修和有严重缺陷、影响安全生产的受压容器,立即进行检查。虽有缺陷,但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不能立即检修的,应经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批准,酌情延期修理。受压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减压阀、防爆膜等安全附件,应该根据设备的需要配备齐全,并且符合规格、安装正确、保持灵敏可靠。如有某些材料、附件供应有困难,本企业无法解决时,可向直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

六、在检查当中发现疑难的重大技术问题,本企业解决有困难时,可由产业内部组织力量解决,必要时,可由当地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协助解决。

七、通过检查,每个企业必须建立受压容器设备的安全运行管理规程、定期检修和交接班制度,并坚决贯彻执行。已经建立这些规程制度的企业,应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对不符安全生产需要的规定,应及时进行修订。

八、受压容器管理工作薄弱的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和健全专管或兼管的机构,配备适当人员,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九、每个地区应选择一些有条件的企业,在这次检查的基础上,进行受压容器的登记和建立技术档案的试点工作,为今后全面开展受压容器的登记工作和建立技术档案创造条件。

十、有受压容器的其他产业部,可参考本联合通知的精神在所属企业内开展安全检查工作。

各省、市、自治区接到本联合通知后,应立即组织安全检查领导小组,并把本通知转发给各有关企业,根据要求拟定计划,作好检查的准备工作,于六月二十日以前把准备工作情况写一简要报告,分别报送劳动、化工、轻工、石油四部。在检查工作结束以后,应写出检查总结报告,于十月底以前,报送上述四部。

【章名】 附:受压容器技术检验注意事项

(一)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1.检验前,应使容器停下来冷却,把里面的介质排除干净并且用盲板把连接压源的管道(包括与其它容器连接的管道)堵住。

2.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介质的容器,在作内部检查前,除了按前项要求处理外,还必须进行中和、消毒、冲洗等专门处理。

3.容器里的妨碍检验的可拆装置,应在检验前全部拆去。

4.容器上电气设备的电源,在检验前应予切断。

(二)内外部检查

5.作内外部检查时,凡是能够检查到的容器内外金属表面,都要进行详细检查。

6.在容器里面进行检查时(包括在内部进行修理、清洗等),应该用安全电源照明设备,电压不得超过12伏。不准许用煤油灯以及其它易燃物质为燃料的照明灯。

7.作内外部检查时,应注意容器上是否有以下缺陷:

(1)容器的内外表面上有无裂纹、裂缝和裂口,要特别注意焊缝及铆缝处。

(2)容器的内部,在介质流动速度大的金属壁上及其附近有无腐蚀和磨损。

(3)受火加热或用电来加热的容器上有无鼓包。

(4)铸造的容器有无气孔、裂缝及壁厚极不均匀的缺陷。

(5)有内衬砖的容器,其内衬砖是否损坏、开裂和脱离;有涂有阿拉伯树胶、镀铝、焊铅、搪瓷及其它物质的内衬物上,有无鼓包裂缝和裂纹;在镶入的金属内衬套(如不锈钢衬套、铝衬套)上有无裂缝、裂纹和裂口。凡是发现内衬损坏的地方,应把内衬部分或全部拆去,检查容器的内壁有无腐蚀。

(6)凡是容器的外层绝热材料发生脱落、开裂或粘得不牢时,应把这些绝热材料部分或全部拆除,检查容器外壁上有无腐蚀。

(7)凡是用水泥作支座,使支座的支承面和容器外壁接触两面者之间有可能渗入或流入地下水或滴漏水的,应检查容器外壁有无腐蚀。

(8)对经常拆装的螺栓,要检查螺栓上有无磨损和裂纹。

8.发现容器的金属壁严重磨损或腐蚀,应该测量壁厚,复核强度。如果用一般方法无法测量壁厚时,可以用钻孔的方法来测量。如果有钻孔方法测量也有困难时,可用超声波来确定厚度。

9.检查铆接容器时,应该用小锤敲打铆钉头。如果敲打后有铆钉头脱落,可能是铆缝发生苛性脆化,这时应该用检查苛性脆化的方法(如拆去有怀疑的铆钉,用磁粉进行铆缝探伤等)来详细检查铆缝。

10.发现容器壁上有小裂纹时,应该用放大镜来检查。检查前要把准备检查的地方磨光和酸洗,然后用放大镜进行仔细观察。必要时,还要用超声波探伤法检查裂纹深度或用磁粉探伤法检查裂纹深度或用磁粉探伤法检查裂纹范围。

11.对轻微的磨损和腐蚀,虽然暂时不用修理,但检查时应仔细测量这些缺陷,把它们的位置和损坏程度记录下来。这样做,对以后检验时确定这些缺陷发展的速度以及正确规定下次检验日期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三)水压试验

12.焊接、浇铸、锻造和铆接的容器,水压试验的试验压力应照下表规定:

---------------------------------------------

| | 工作压力 | |

| 容 器 名 称 | | 定 期 检 验 时 的 试 验 压 力 |

| |公斤/平方厘米| |

|----------|-------|------------------------|

|除铸造外的一切容器 | <5 |1.5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2个表压力 |

|----------|-------|------------------------|

| 同 上 | ≥5 |1.25倍工作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3个表压力|

|----------|-------|------------------------|

| 铸 造 的 容 器|不管压力的大小|1.25倍工作压力 |

|----------|-------|------------------------|

| 搪 瓷 容 器 | 同 上 |按出厂说明书中规定的压力,但不小于工作压力。 |

---------------------------------------------

 

有专门技术条件规定的容器,应按技术条件中规定的压力进行试验。

13.容器应在试验压力下持续5分钟,然后降到工作压力作检查。在检查时间内应保持与工作压力相等。

把压力升高到试验压力以及把试验压力降低到工作压力都应缓慢地进行。

14.灌水时应把容器内的空气全部排走,升压时,如果容器还能大量进水,说明其中还有很多空气,在这种情况下不准许进行水压试验。

15.灌满水的容器在进行试验时如果破裂,会使试验人员受到伤害(特别是在高压的情况下)为此,当容器处于试验压力时,试验人员不得靠近,只有等压力降到工作压力后才准许靠近检查。

16.凡是从容器上拆卸下来的附件,应单独进行试验。

17.有夹层的容器,每个夹层都应单独作水压试验,其试验压力应根据夹层的工作压力来规定。

18.容器里灌满水后,如果容器壁上出现了露水时,应等露水蒸发后才能进行水压试验。

19.有衬板、耐酸砖等内衬的容器,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其内衬要吸收一定的水分,压力可能下降,因此,应在灌水后的一定时间内,保持压力不超过工作压力,等内衬饱和后再提高压力到试验压力。

20.在进行水压试验时,如果听到容器里面有冲击声,或者试验压力突然显著下降,可能是容器的部件裂断或变形,在水压试验后必须作详细的内外部检查,找出原因。

21.进行和经过水压试验符合以下情况的容器,即认为合格:

(1)不漏水。但对于铆接容器,从铆缝中渗出来的水珠、水雾以及由于附件安装不严而渗出的水,在降至工作压力后,不再渗水,则可认为合格。

(2)水压试验后无残余变形及部件破裂。

22.容器进行水压试验时,所有焊缝都不允许有任何水珠和水雾。

(四)密封性气压试验

23.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危害人体健康的介质的容器,除作水压试验外还要作气压试验来检验容器的密封性。这种试验必须采用空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试验压力等于容器的工作压力。

24.气压试验时严禁敲击容器。

25.检查时应在焊缝及可拆卸地方的连接处涂上肥皂液,检查这些地方的严密性。肥皂液可按2升水100克肥皂的比例来配制。温度低于0℃时,可用60%酒精或其它不冻溶液来代替水配制肥皂液。

26.试验时升压和降压都应缓慢。当压力达到试验压力时,检查焊缝及可拆卸地方的连接处是否产生肥皂泡。

27.容器进行密封性气压试验时,如果不漏气即认为合格。

(五)安全附件的检查

28.检查容器上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以及这些安全附件的工作情况。

29.压力表除每隔6个月至少检验一次外,在容器运行时还要用经过检验合格的压力表来校对装在容器上及管系上的压力表。校对时应尽可能利用三通考克。

30.对装有减压阀的容器,应照前条所述的方法对高压侧和低压侧的压力表进行校对,还应检查低压侧的安全阀是否失灵。

31.检查安全阀时,应作手动和自动排放介质的试验,试验安全阀的动作是否灵敏准确。

32.对装有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容器,应检查容器上的安全阀及爆破片有无排气管或疏液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