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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8:20:33  浏览:9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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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在2008年度企业年检中做好帮扶企业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即将开始。为全面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突出以实践特色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成果,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决定将2008年度企业年检作为积极帮助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的工作平台,采取有效措施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以2008年度企业年检为平台积极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总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提出了明确具体的措施。当前,摆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面前最迫切的任务就是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局工作思路上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积极行动起来,把总局出台的服务企业的各项措施贯彻落实好,发挥职能作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年检工作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市场主体、维护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广泛、密集、近距离接触企业,是向企业宣讲政策、了解企业实际困难和需求、引导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好机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结合经济形势,把2008年度企业年检工作作为帮扶企业的重要平台,集中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力量,运用市场准入扶持政策,开展帮扶企业活动,大力推进网上年检,减轻企业负担。

二、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宣传并引导企业运用好工商机关服务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

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总局陆续出台了《关于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贯彻落实国务院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十项措施进一步突出实践特色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措施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通知》。各地工商机关要在年检期间把有关政策措施,特别是结合年检工作把有关促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方面的政策措施宣讲到位,引导企业运用好各项政策措施。

(一)对于需要办理增资、增项、改制等登记手续的,如属于中央和地方为扩大内需确定的重大投资项目,要开辟“绿色通道”,注意跟踪企业申办项目进展情况,主动及时提供指导。

(二)积极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按照国家为扩大内需制定的重点产业振兴规划,提供便捷的市场主体准入服务。

(三)认真落实促进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简化连锁经营登记手续,关注新兴服务业态和项目登记,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大力培育服务业市场主体。

(四)及时了解公有制企业改组改制、兼并重组等情况,支持企业扩大经济规模,扶持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对国有大型企业、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要组织专门的工作小组进行跟踪服务。

(五)引导、扶持大企业、龙头企业到农村发展,开拓农村市场,开发新的增长点。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和资产重组,到农村建基地、办工厂。

(六)加强对企业登记和年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客观反映区域内经济结构、产业优势及经济规模等综合情况,形成有价值的数据分析报告,为企业投资、调整产业结构等提供参考。

三、针对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帮扶

(一)对于股权权能完整、资金有困难的企业,积极支持其采取以股权出资、出质等多种方式,充分运用股权权能,解决当前资金短缺、融资难的问题。

(二)对于2008年7月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依企业申请,允许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

(三)对于企业生产经营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需要调整经营方向的,积极支持企业利用现有经营条件,开展相关项目的经营,为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供便利。

(四)对于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企业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

四、通过企业年检加强对企业的规范,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

(一)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按照实现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安全生产、资源节约目标的要求,依法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污染环境等企业的变更、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工作。

(二)加强与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沟通合作,探索以强化监管合力为抓手,依法加强对虚报注册资本等行为的防范。

(三)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部分重点行业,特别是乳制品生产经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等的监管力度。

(四)加强对含有“八一”等字样的企业名称的清理和规范,禁止使用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的特定字样,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予以纠正。

五、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年检期间帮扶企业的各项工作

充分发挥职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内需、促进增长做贡献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今年工作的首要任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定要按照“四个转变”的要求,以实施新“三定”方案和停止征收“两费”为契机,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顺势而为,饱含感情开展帮扶企业工作。

各地要针对新形势下市场出现的新变化和市场监管的新情况,结合地方实际,创新机制,简化程序;把坐等企业申报年检与委托年检、主动上门年检、企业聚集区域集中办理年检等方式结合起来,提高服务水平;要积极主动、深入细致地开展帮扶企业活动,通过走访、座谈、发放登记需求表等各种形式,为企业送政策、办好事、解难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精心部署,做好各项工作。

各地在年检工作中要严肃法纪,自觉接受企业和群众的监督,努力树立和维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良好形象。严禁利用年检索取、收受企业财物,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要关心在年检一线工作干部的生活和身体健康,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年检工作顺利进行。

年检工作从3月1日开始,各地要将执行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于5月底向总局企业注册局进行一次书面反馈。在7月底之前,将年检总结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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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劳动人事保险福利局 等


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意见的函

1982年10月23日,劳动人事保险福利局、全国总工会保险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16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精神,凡已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企业及其附属单位,应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职工的保险待遇,除国家明令修改者外,不得自行变动。有些规定根据当前情况需要改进的,经过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进行个别试点。正蓝旗一些单位自行停止实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应做好工作,予以纠正。至于因体制改变,需要相应改变职工的劳动保险待遇的,必须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改变体制的部门)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两年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已允许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的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科技人员的业余兼职,发挥了现有科技队伍的潜力,促进了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了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
社会发展服务,总的情况是好的。但是在如何处理本职和兼职的关系、合理分配劳动报酬以及维护单位、个人技术权益等方面也提出了新问题,需要明确具体政策界限。为了正确处理科技人员做好本职工作与业余兼职的关系,加强对业余兼职的组织和管理,提高业余兼职的社会效益,保障
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本职工作是科技人员的光荣职责。科研单位、设计单位、高等学校、学术团体、工厂企业的科技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以主人翁的精神履行本岗位的职责,完成本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在其他单位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
服务等利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工作。本岗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本职工作时间以外进行;不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的,业余兼职应当在保证全面完成本职工作任务的情况下进行。
二、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可以由本单位安排,也可以由技术市场中介机构或者科技人员根据技术市场的情况,特别是广大乡镇企业的需要自行联系。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决定科技人员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者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三、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四、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应当维护本单位的技术权益,未经本单位同意,不得将通过工作关系从本单位获得的下列技术成果提供或者转让给兼职单位:
(一)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
(二)本单位准备或者已经申报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技成果;
(三)本单位准备转让或者已经转让的技术;
(四)本单位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取得的阶段性技术成果;
(五)本单位职工或者本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
(六)本单位明确规定不向外单位提供或者转让的未公开的关键性技术。
除上述各项外,在业余兼职中转让非职务技术成果,以及利用在本职工作中积累和掌握的知识、技术、经验和信息为经济建设服务,不属本单位技术权益范围,不受限制。
五、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也应当维护兼职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成果,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
六、科技人员业余兼职应当按照《技术合同法》的规定,与兼职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技术合同。业余兼职的劳动报酬及其支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科技人员履行合同所获得的收入,不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归个人所有;涉及本单位技术权益的,由本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兼顾
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协商分配。科技人员个人收入达到应纳税额的,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
七、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的成绩和表现,可以视同本职工作的成绩和表现,记入本人档案。出色完成本职工作,并在兼职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单位和兼职单位给予奖励。
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符合国家发明、发现和科技进步等奖励条件的,由本单位向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没有申报的,兼职单位可以申报。需要申请专利保护的,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八、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兼职活动的管理和指导,不得阻挠正当的兼职活动,打击、迫害兼职科技人员;也不得弄虚作假,将本职业务转为业余兼职,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科技人员业余兼职,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批评教育;侵害本单位技术权益的,单位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停止兼职活动,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单位和个人之间在业余兼职问题上发生的争议,由有关科委或主管机关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通过诉讼解决。
九、退休、离休或者调动工作的科技人员,自离开原单位起一年内应聘任职或者业余兼职的,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十、各部门、各地区可以根据这个意见的精神,结合本行业或者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1988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