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2011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关说明及注意事项
按照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的统一安排,2011年中央机关及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工作将于2010年10月15日至24日进行。为方便广大社会在职人员和高校毕业生报考我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录用计划
2011年,国土资源部计划录用公务员34名(其中,部机关12名,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22名)。职位要求详细信息见国家公务员局网站(http://www.scs.gov.cn)和国土资源部网站(http://www.mlr.gov.cn/tdzt/zhgl/2011gwy链接进入)。
二、报名须知
(一)招考对象
凡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中所规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注意事项
1.报考人员请认真阅读《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详细了解有关招考政策规定,请认真查阅国土资源部公务员考试录用计划,详细了解职位信息及条件要求后进行报名。
2.招考简章中各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在报名时均必须具备,否则不得报考。报考人员提供的涉及报考资格的申请材料或信息不实的,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3.年龄在35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的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不通过网络进行报名。报名时请按以下步骤:
(1)电话联系,确认报考信息后,将填好的报名登记表和推荐表传真至我部。报考部机关联系电话为66558519,传真为66558523;报考督察局联系电话为66558570,传真为66558517。为保证报名表信息清晰准确,请通过计算机填写打印。
(2)审核通过后,电话通知本人,将报名登记表(电子版)通过电子邮件发至gwyzk@mail.mlr.gov.cn。如审核通过,不得再报考其他部门其他职位,如有异议,可与我们联系。
4.报考定向招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项目职位的人员,必须服务期满、考核合格。
5、报名时,联系方式要求完整、固定,招录期间请务必保持手机畅通,经确认,无法联系到考生本人而造成的影响,由考生自负。
6.职位对英语、计算机(应为国家级)等级有要求的,请注明证书编号。
7.职位要求的专业,必须学历、学位同时具备。
8.基层工作经历的年限要填写准确,基层工作经历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10月15日。
9.对考生身份的填写请认真核实,避免出现社会工作经历中体现为在职人员,而考生身份为应届毕业生的情况。
10.学习经历、社会工作经历时间段填写到月,要完整、连续,不得出现空白时间段。
11.职位要求招考研究生(硕士)以上人员的,如其他条件中对本科专业有要求,请在学习经历中完整填写本科所在学校、院系和专业。
12.现身份为公务员的考生,请在备注栏注明试用期是否已满。
13.职位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的,请在备注栏填写核心期刊名称、时间与期号、文章标题、独立或合作完成等内容。
14.职位要求有某方面具体工作经历的,请在社会工作经历中该简历段后加括号作详细说明。
15.有其他需要特殊说明事项的,请在备注栏填写。
凡提交报名表不符合以上要求的,予以退回。
(三)其他事项
1.报考人员可对需要咨询的有关问题进行整理,发至gwyzk@mail.mlr.gov.cn,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我们将进行统一解答,考生可在每日下午6:00后登录国土资源部网站查询。
2.国土资源部机关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19,66558522;
派驻各地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公务员招考咨询及监督举报电话:66558570,66558505。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下午5:00。
国土资源部人事司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四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检检〔1997〕159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直属商检局、中国商检研究所: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提高检验工作质量,在严把质量关的基础上,方便外贸进出口,国家商检局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国检检〔1992〕223号)做了进一步补充,现将《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印发你们,原《规定》仍然有效,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国家商检局。
附件:《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附件
《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完善《进出口化妆品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统一检验目光和做法,现对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工作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关于进出口化妆品取样问题:
1.对进出口化妆品中单一品种数量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按照《规定》进行取样检验;
2.对单一品种数量不超过2000个最小包装的化妆品,应按铭牌系列(或生产厂)将产品分成四大类(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见附表1)分别进行取样和检验,每类化妆品至少抽检一个品种,并按照以下抽样原则优先抽检:
(1)第一次进口的品种;
(2)过去曾经出现质量问题的品种;
(3)进口数量较大的品种;
(4)过去虽然进口但未曾抽检过的品种。
开箱数量和取样数量、留样数量按《规定》执行。
3.进出口化妆品检验应由商检人员取样,取样过程中需完成外包装、数量、品种规格、标签等内容的检验工作,要做到货证相符;外观检验原则上在现场完成。取样过程须填写详细的取样报告单。
进出口化妆品经检验如发现不合格品,除按《规定》组织重验外,还须相应扩大抽检该品种所在类别的品种数。
二、关于建立进口化妆品检验数量核销制度问题
1.对进口化妆品必须按规定的标准检验并出具具体检测结果,“未检出”项目应填实际检出限,并注明所用的前处理方法;
进口化妆品检验合格后,“口岸”商检局(这里指最初检验全批到货的商检局)应在《检验情况通知单》后附有“货物核销清单”(正本)(见附表2),以备核销用。
2.对于检验合格的进口化妆品,原则上“口岸”局只负责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加贴CCIB标志及核销工作;“内地”局应在认真查验进入所辖地区进口化妆品的基础上,根据“口岸”局的《检验情况通知单》后所附的“货物核销清单”核销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并核发CCIB标志,但核销的进入该地区的化妆品数量不得大于清单所列数量。“内地”局对“口岸”局检验合格并在检验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不得重复进行安全、卫生项目的检验。
附表1 进出口化妆品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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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类名称 │ 内 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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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肤用化妆品 │指面部及皮肤用化妆品,如各种面霜、浴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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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用化妆品 │指头发专用化妆品。如各种洗发香波、局油、摩丝喷雾发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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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容化妆品 │主要指面部美容用品,也包括指甲、头发的美容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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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功能化妆品│指添加有特殊作用的药物化妆品,包括染发、脱毛脱发、健美、除臭、祛斑、│
│ │防晒等化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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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进口化妆品核销清单 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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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名称 │ 进口数量 │ 核销数量 │ 余额 │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余额│核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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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兰牌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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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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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CD系列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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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资生堂系列│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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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X/X/X/盒/支/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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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名及检 │/李红/公章 │浙江局/王红/ │ │ │ │
│验员签字 │ │ │ │ │ │
│并加盖公 │/1997.1. 5 │公章/1997. 3. 5 │ │ │ │
│章和日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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