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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14:17  浏览:84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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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应急〔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环节进行了规范,对加强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宣传贯彻工作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办法》,全面理解其主要内容。要结合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和全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编制相关宣传资料,充分利用报刊、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办法》及应急管理知识,提高全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对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认识,为深化应急预案管理奠定工作基础。

二、加强应急预案培训,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办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安监总应急〔2007〕34号)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培训班,有重点地分类对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应急预案专题培训,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要将《办法》和应急预案编制技术列入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培训班课程,尽可能扩大应急预案培训范围,普及应急管理知识。

三、加强工作组织协调,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应急预案管理涉及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重大危险源,量大面广,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有重点、分步骤地推进。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本单位(部门)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估,补充制定或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预案体系。要结合本地区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单位分布情况,充分发挥各部门和有关单位的积极性,有重点、分步骤地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编制质量,实行应急预案备案管理。要将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国有企业以及在册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管理作为2009年工作重点,努力实现上述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率100%的工作目标。

四、制定相关配套文件,规范管理工作程序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办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文件,明确应急预案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职责,规范本地区应急预案备案范围和工作程序。要认真贯彻执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进一步规范应急预案评审工作。

五、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办法》有效实施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要总结《办法》贯彻实施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通过推广典型经验、交流各地区好的做法,带动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北京、天津、黑龙江、上海、湖北、广东、重庆等7个省(市)安全监管局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督导,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指导7省(市)制订《办法》贯彻实施方案,定期总结《办法》贯彻实施经验,并向全国推广。

六、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完善预案体系建设

各单位要结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和全国“安全生产月”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周活动,制订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分层次、分类别组织开展不同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要指导重点和高危行业企业开展应急预案综合演练或专项演练,加强应急预案衔接,提高应急能力。要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重点,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重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锻炼队伍,磨合机制,教育公众,完善应急预案,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七、建立预案数据库,推动预案持续改进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通过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全面掌握分析本地区应急预案管理情况,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实现应急预案动态化管理。

各中央企业应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办法》贯彻实施意见或方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企业发展情况,对总部及所属企业应急预案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并在年底前将修订后的总部及所属单位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各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推进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推动《办法》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对各地贯彻执行情况和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进行督查。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各中央企业于2009年12月前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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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关于加强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安全工作的通知

体办字〔2008〕2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行业体协:
  北京奥运会即将来临,为了避免发生登山户外运动安全事故,切实做好奥运会期间登山户外运动的组织和安全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各地方有关登山户外运动的法规,认真履行登山户外运动的审批程序。本着“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不符合批准条件的活动应坚决不予批准。全国性和跨地区的登山活动,必须按规定上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地方性登山活动,应按规定在国家体育总局登山运动管理中心备案。
  二、要严格区分登山户外运动与旅游、自助游和探险等活动的界线,对于高技术、高风险的登山户外运动,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管理,尽量不要在奥运会期间安排高山探险活动。
  三、严密登山户外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认真做好各环节工作,主办、承办部门要建立活动风险管理体系,要具有充足的技术力量和齐全的物资保障。
  四、认真建立各种登山户外运动中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实突发山难紧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险情,要立即组织救援。
  五、要切实加强对登山户外运动的监督检查,对所属运动俱乐部组织的活动中发现的问题或安全隐患,要令其及时整改。
  六、利用各种途径和方式加强登山户外运动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登山户外运动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树立科学健康的登山户外运动理念。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营政发〔2005〕6号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二〇〇五年二月三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使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适应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和提高效率的需要,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政府决策的贯彻落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工作和领导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和开展市政府的政务督查工作。
  第四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对上级和本级政府文电、会议决定事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机关和本级党委、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五)对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第五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省市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营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督查室)负责;
  (二)上级和本级政府重要文电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按照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领导的交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科(室)或督查室负责;
  (三)省政府考核指标、省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和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四)省市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和市委、市人大常委会转来的批示件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根据领导批示、交办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处、科(室)或督查室负责;
  (五)涉及市政府工作的上级和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由督查室负责。
  第六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交办督查原则。市政府办公室各处、科(室)和督查室,要根据省市政府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省市领导批示、交办意见定期或不定期向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交办督查任务,并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
  (二)分级负责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政务督查工作机构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并认真办理上级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实事求是原则。各级政务督查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四)讲求实效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七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分解立项。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要点;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应及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
  (二)分流承办。根据督查内容,确定不同的办理方式:
  1.转办。将确定的督查事项转交给指定的承办单位办理。
  2.协办。对任务交叉或涉及几个地方、部门的督查事项,应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办理。
  3.自办。对个别不宜交下级办理或领导明确要求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由政务督查工作机构直接办理。
  (三)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促检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四)组织协调。对承办单位难以单独解决的问题,应分层次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对一般性的具体事项,由交办单位组织协调;对一些重要事项或重大问题,可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组织协调。
  (五)报告反馈。各级政务督查机构承办的督查任务,办结后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报告结果,并向交办单位反馈情况,做到事事落实,件件回音。
  第八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做出书面综合报告。领导批示件要在领导要求的时限内办结。
  (三)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由交办单位明确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若双方意见不一致,主办单位应及时提请交办单位协调。办理结果由主办单位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
  (四)承办单位应按规定和要求向交办单位反馈承办情况。反馈的内容应力求准确、精炼,格式规范,经本级、本部门的办公室主任审核,报主要领导签发,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交办单位。
  (五)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既要有明确分工,又要互相协作,不断提高整体承办工作水平。
  第九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在本级、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政务督查工作开展组织协调、巡视检查的职责和权利。
  (二)政务督查工作机构应对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的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对督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敷衍推诿、不负责任、不按要求办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向本级、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行政监察机关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三)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对政务督查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的要求:
  (一)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政务督查工作,努力推动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加强对政务督查工作的领导。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应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并确定其办公室一名主任具体负责。
  (三)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应设立政务督查工作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开展政务督查工作。督查力量不足的应予以充实和加强。从事政务督查工作的人员,应具备较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四)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为政务督查工作解决必要的经费、办公手段和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务督查工作人员提供参加会议、阅读文件等方面的便利。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营口市政务督查工作暂行办法》(营政发[1996]12号文件印发)同时废止。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营口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