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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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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9〕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1月13日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防范投融资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投融资,主要指企业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以及通过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进行资金筹措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投融资范围)
投融资主要包括:
(一)产权收购、兼并企业、合资合作;
(二)设立公司、股权投资、增减资本;
(三)固定资产投资;
(四)以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资金筹措;
(五)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条 (原则规定)
企业投融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规范可行性研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投融资决策应当坚持审慎原则,充分预计投资风险。在可行性研究论证中对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应作否定判断,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实施。
第五条 (项目要求)
企业选择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产业政策要求;
(二)符合市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三)符合本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四)有利于突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
(六)符合企业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关管理制度。
第六条 (产权代表义务)
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是投融资决策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提请企业进行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工作。在决策过程中,应当切实贯彻出资人意志,维护出资人权益,认真履行有关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程序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
第七条 (权限划分)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申报投融资项目应按以下权限办理:
(一)30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上的公司10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资产规模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公司500万元以上的主业投资项目,其他企业200万元以上主业投资项目,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其中,委托管理企业由委托单位转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投资总额在企业注册资本5%以内并不超过1500万元的主营业务投资项目,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董事会不健全的企业,审批权限按本款(二)项办理。
(四)非主业投资,境外、埠外投资,国有参股项目投资,企业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的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增资扩股以及抵押、质押、租赁等,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投融资项目决策前,国有股东代表应当认真履行报批程序,按照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企业决策过程中发表意见和行使表决权。报批权限按照前款执行。
第八条 (办理规定)
下列投融资行为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企业一般不得为无资产关系的企业担保和借款,确需担保和借款的,须报市国资委审批;企业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间的担保,由企业董事会审批;原则上按股权比例为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并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除国家和省、市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资产负债率超过80%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二)企业应当根据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制定年度融资计划。企业年度融资计划,应在征求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应按照拟定的计划进行融资。超出计划的融资,应报市国资委审定后实施。
(三)企业固定资产出租租期在5年内的,由企业董事会决定;租期在5年以上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整体项目出租的,应在送审时提供投资回收分析报告等。
(四)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向外发展,企业到市外的投资项目应以企业的主业为主,由企业报市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五)二级及其以下企业的投融资行为,由母公司董事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六)企业技术改造性质的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为折旧资金的,由企业董事会决策后,报市国资委备案;资金来源为新增贷款的,按第七条第一款(一)、(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创业投资规定)
根据市政府授权,企业在从事创业投资时,已设立投资评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的,应当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所制定的创业投资审定管理制度,须经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企业在进行创业投资时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项目评审)
市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投融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视情况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未能通过或存在重大争议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企业向市国资委申报投融资项目时,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请示;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相关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
(四)已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
(五)合资、合作方情况介绍,工商登记资料和资信证明;
(六)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专业技术鉴定文件、法律意见书等;
(七)资金来源说明;
(八)董事会决议等内部决议以及企业决策程序说明;
(九)市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批时限)
企业投融资项目申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市国资委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批复的,经市国资委主任批准可延期批复,并及时通知企业,延长期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审计评估)
凡是涉及企业收购、兼并、控股的投资项目,企业应当在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对收购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特殊情况可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投资项目涉及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收购资产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出资或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经市国资委批准收购上市公司股权的,可免予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实施责任)
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签订项目责任书。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实施变更)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当在发生或发现之日起10日内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可根据具体情况出具确认意见或要求企业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投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
(三)不能按规定行使股东权益的;
(四)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离任的;
(五)投资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实施要求)
企业在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有控股权的股权投资中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购置、材料采购等,应按规定进行招标或比选确定。
第十七条 (实施期限)
批准后的项目一年内未实施的,企业应向市国资委申请延期或办理注销手续;未办理相应手续的,原审批文件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实施监督)
对以基建为主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已决算的工程进行审计或复核。对已完成的投资项目,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组织实施项目后评估或审计。
第十九条 (风险防范)
企业要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所有者权益。
(一)严禁企业擅自从事委托理财、期货投资以及购买股票、基金和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二)严禁对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全资、控股企业增加投资或划转股权。
(三)凡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的企业,一律不得进行新的投资。
(四)企业不得与资信不佳、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合作投资。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企业违反本办法,在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二)上报审批时谎报、故意隐瞒重要情况的;
(三)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集体研究进行决策的;
(四)通过拆分项目等方式故意逃避审批的;
(五)干预中介机构和专家独立执业并发表意见的;
(六)对应备案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七)有损害国有出资人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导致项目不能达到预期盈利水平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视情节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参照执行)
子企业投融资管理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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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怀政办发〔2012〕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7月11日第三届市人民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



  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发展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主要包括奖励资金、引导资金和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为市级规模工业企业、小微型工业企业或者主营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中央、省属、县(市、区)工业企业。

  第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突出重点、促进创新、配套投入、扶持产业、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对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调整产业结构重点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市本级工业项目的引进者(单位或者个人),项目竣工投产后,除按市政府鼓励招商引资相关规定执行外,再从市工业发展资金中增加实际到位资金的0.2%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符合技术创新的,按下列情形实行奖励:

  (一)对新认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新设立的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金共10万元,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市本级科技三项费各承担50%)。

  (三)对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及设备或企业自主创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并列入省经信委下达的科技创新指导计划项目或获得省、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10—30万元。

  (四)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重大科技立项的产学研项目,经审核认定,一次性奖励20—30万元。

  (五)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市本级规模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上述奖励,同一项目不得重复奖励。

  第六条 以上年度末统计数据为基数,设立目标奖、贡献奖、新进规模企业奖。

  (一)目标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新上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重点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进一个档次奖励一次,退档再进不予奖励。

  (二)贡献奖:根据企业年上交税金额和同比增长率情况分别予以奖励。上1000万元且增长20%的, 奖励20万元;上2000万元且增长18%的, 奖励30万元;上5000万元且增长15%的, 奖励50万元;上1亿元且增长10%的,奖励100万元。

  (三)新进规模企业奖:每净增1户规模工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进规模企业和主管部门各50%)。

  第七条 对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实行推进新型工业化年度目标管理奖励,并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第八条 对国家、省级工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示范基地、省级工业集中区等基础设施、标准化厂房建设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予以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型工业化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和能源、食品、森工、材料、生物五大产业基地项目及信息化产业项目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给予引导资金支持。单个项目引导资金不得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重点支持调整产业结构,提升传统产业;支持企业实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新产品开发等技术改造项目。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单个项目专项资金补助或贴息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一条 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技术进步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重点支持获国家级、省级“小巨人”及“创业”计划的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长50%、税收年增长30%(或就业增长50%)的市本级科技型小微型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通过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窗口服务平台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补助工业发展相关的规划、培训、会议、项目前期工作、专项工业招商工作和省、市工业经济运行、规划投资工作。

  第十三条 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由怀化市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市工业发展资金的申报、审核、报批、监督、协调等工作。

  第十四条 申报市工业发展资金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规范,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纳税信用良好;

  (五)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四)企业上年度缴税证明(新建企业除外);

  (五)项目资金构成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由市经信委组织项目申报。属各县(市、区)、怀化工业园、怀化经开区的项目,分别各自负责申报资料的收集、初审。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市经信委;中央、省在怀项目、市属企业项目直接向市经信委申报。

  (二)市经信委负责申报资料的汇总和专项经费的编制,并按要求进行审核;经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会审后,将会审结果和项目资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审批,下达项目资金安排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市财政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 市本级工业企业奖励资金从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县(市、区)属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中央、省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和纳税所在县(市、区)各承担50%。

  第十八条 企业接到相关项目资金后,必须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并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第41号令)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财务制度和税法规定进行财务管理,自觉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专项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骗取专项工业发展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工业发展资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市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凡涉及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工业发展资金,妨碍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3月21日《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化市工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怀政办发〔2011〕14号)同时废止。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6〕58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安阳市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安阳火车站站前区域的管理,创造整洁、文明、优美、顺畅的站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阳火车站站前区域(以下统称站前区域)是指南自南仓街口,北至北仓街殷都宾馆外墙处,东起新兴街,西至火车站大厅台阶范围内的区域。
第三条位于或进入站前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火车站站前区域管理联席办公会议制度。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环境保护、工商、规划、公安、交通、民政、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发展改革、铁路等管理部门和北关区政府为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并相互配合做好站前区域的管理工作。
市政府火车站站前区域联席办公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五条市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站前区域的下列管理工作: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饮食服务业油烟污染和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广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广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整顿工作。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站前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的路灯、路标牌、供水、排水、供气、供热、邮电、环卫、交通等各类公共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应经常维护、维修,保持其良好、整洁,不得出现缺损、污染现象。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应遵守下列市容管理规定:
(一) 不得在临街建筑的阳台、窗台或利用树木、线杆及其他设施挂晒衣物、吊装物品;
(二) 不得在广场、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或擅自悬挂、散发宣传品;
(三) 施工场地应按规定设置不透视围栏,围栏外不得有积存垃圾;
(四) 除规划以外,城市道路两侧不准进行有碍市容的生产加工、摆摊设点、店外销售等活动;
(五) 城市市容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在站前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增开、改装门窗,应告知广场管理机构。
第九条经批准在站前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在站前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匾牌字号、宣传橱窗等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内容健康,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并应定期油饰、维修,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条经批准在站前区域从事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一)在道路两侧的临街建筑进行外部装修、搭建的;
(二)在道路两侧或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十一条在站前区域设置各类摊亭、摊点,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各类摊亭业主须保持设施整洁良好。
第十二条广场管理机构应组织做好站前区域的环境卫生维护和管理工作,使站前区域达到规定的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三条在站前区域范围内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布局合理、美化环境、方便群众、整洁卫生和有利于环境卫生作业等要求,其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站前区域应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
  (二)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核)、纸屑、烟蒂、包装纸(袋、盒)、饮料罐(瓶、盒)、口香糖渣、废电池、动物尸体等废弃物或者从机动车、建筑物内向外抛撒丢弃废弃物;
(三) 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枝(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四)当街排放生活污水或冲洗车辆;
(五)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在站前区域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单位施工前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施工现场周围须按规定设置围栏和安全设施;施工车辆不得碾带泥土行驶。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清运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和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输者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批准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
第十七条站前区域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三包的内容为包清扫保洁、包绿化美化、包卫生秩序。
门前三包的区域纵向为沿街门店建筑物立切面至人行道路沿石,横向为门店沿路总长,相邻单位有空档的以二分之一为界。清除积雪时,单位责任区域延伸至道路中心线。
第十八条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已经批准的摊群点、停车场、存车处等的,由其管理单位或经营者按照批准的范围,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店面房屋出租的,门前“三包”任务应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有责任检查督促承租方履行门前“三包”责任情况。
第十九条各责任单位应按照划定的责任区域,做好日常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及其他工作,并接受广场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无力自行清扫保洁的,可委托广场管理机构清扫。冬季应按规定及时清除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内的积雪。
  广场管理机构负责站前区域公共部位的清扫保洁工作。
清扫保洁费等费用应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收取,广场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市政设施和绿化管理
第二十条站前区域内的市政、绿化等公共设施的设置、维修由设置单位负责,保持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设施养护的监督,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当督促养护单位及时修复。
第二十一条在站前区域进行下列行为,应提前告知广场管理机构审批内容:
(一)需临时占用、挖掘、改动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
(二)利用道路、杆塔等设施设置标牌广告、悬浮物等;
(三)占用车行道、人行道做临时停车场的。
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绿化植物和绿地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树木、花草或绿地设施;
(二)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树木;
(三)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拆除花坛、花带、草坪;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或向绿地内乱扔废弃物;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四章道路交通管理
第二十三条进入站前区域的车辆和行人必须按照交通标志行驶(走)。
第二十四条站前区域设置下列停车场(处)和机动车临时停靠点:
(一)出租车专用待客区域;
(二)接站、送站车辆即停即下点;
(三)机动车停车场;
(四)非机动车停车处。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沿街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点)。
第二十五条站前区域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送站、接站的出租车和其他车辆进入广场应当在 指定临时停车点实行即时停车下客,不得在广场内逗留,需要停靠的应到指定停车区域停放。
(二)待客的出租车须按规定进入待客区域,并按秩序载客,不得强行拉客和拒载;
(三)驶经火车站区域的长途客运车辆应当迅速通过,不得沿街招揽乘客或停靠下客;
(四)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或存车处内停放。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
(一)机动车辆在火车站广场中心平台、人行道或其他明令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
(二)公交车辆和出租车等营运车辆不在规定的场(站、点)停靠或在禁停路段上下乘客;
(三)其它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区域停放;
(四)农用车、机动三轮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畜力车、平板车和未办理市区通行证的载货车辆驶入火车站站前区域;
(五)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长途客运车辆除按规定路线可以驶经火车站区域外,一律不得进入火车站区域招揽乘客。
残疾人三轮车是下肢残疾人的代步工具,由下肢残疾人驾驶的,可以进入火车站区域,但应当迅速通过或在指定停车场内停靠。
铁路部门生产用车辆等其他允许进入火车站区域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停车区域内停放。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的经营者在站前区域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从事客运或货运的经营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证照,禁止非法营运;
(二)严禁人力和各种机动三轮车从事营运。
第二十九条进入站前划定区域停放车辆的,应当交付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员亮证收费制度,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对收费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等。
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三十条广场管理机构和站前区域城市管理、公安、民政、工商、环境保护、交通运管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有关社会管理秩序、商业经营秩序、交通运输秩序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的监督检查制度,维护火车站区域的正常秩序。
第三十一条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应当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利用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等手段欺骗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经营单位和个体业户要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服从卫生等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民政部门在站前区域设立的救助站(点)对站前区域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积极提供救助。广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第三十四条对在火车站区域发现的无名、无主遗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确认后,由公安机关通知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允许火化的证明。
  第三十五条站前区域范围内,禁止下列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一)从事赌博、诈骗、卖淫、嫖娼、流氓滋事、打架斗殴、封建迷信、倒卖车票、发票等非法活动;
(二)露天烧烤;
(三)销售、传播非法出版物;
(四)无证提供劳务、中介等经营性服务;
(五)强行或以非法手段诱使旅客住宿、吃饭、乘车或购物;
(六)为营运车辆拉客、叫客;
(七)以各种理由和形式欺骗旅客、讨要钱物;
  (八)摩托车、三轮车载客经营;
(九)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十)其他妨碍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在火车站站前区域其他方面的管理,由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北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实施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市行政执法、公安、建设、文化、卫生、规划、工商、环境保护、新闻出版等部门或北关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职能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广场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在站前区域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站前区域管理工作中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均应按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法进行收取。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文指委、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1988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火车站区域综合管理规定的通告》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