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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2:31:19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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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等部门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交通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制定的《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是顺利推进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以及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重要保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动态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安置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改革涉及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莆田市成品油价格和

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交通局 市委编办 市财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为妥善安置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取消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以下简称“六费”)以及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涉及的相关人员(以下统称改革涉及人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的重要性

多年来,我市广大交通规费征稽人员和收费人员始终恪尽职守,认真履职,依法征费,勤奋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交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妥善安置人员,既是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的基本前提和重要保障,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把人员安置工作摆在推进改革的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实、抓细、抓好,确保人员安置工作稳定有序进行。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和省政府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按照“转岗不下岗”的要求,分类、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改革涉及人员,并积极推进我市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拓宽安置渠道,在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人人有去向、不增加社会就业压力”的目标,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为湄洲湾港口城市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三、人员安置的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实施。人员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具体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改革中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市直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帮助和指导。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按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9〕50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分类妥善安置相关人员。税务部门按规定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对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接收单位。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要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周密部署,有序推进。改革人员涉及的编制随人员划转。人员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

四、人员安置具体实施意见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各相关单位要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积极拓宽人员安置渠道,确保在2012年3月25日前完成人员安置工作。人员安置的主要途径:

(一)交通运输行业内部转岗

1.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

(1)在编人员在所属交通运输部门转岗,可成建制转岗到公路管理等机构,加强路政、治超和公路养护管理等工作;也可转岗到高速公路管理等相关机构。

(2)合同制人员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也可转岗到需要充实人员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或高速公路养护管理等相关领域。

2.公路、水路运管费征稽管理人员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公路、水路运管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

3.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

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涉及的航道养护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航道管理机构内部转岗,加强航道管理等工作。

4.政府还贷二级公路通行费征收人员

我市现有莆田市公路通行费笏石征收管理所(隶属于莆田市公路局)和莆田市公路通行费赖店征收管理所(隶属于仙游县人民政府)2个,核定编制120名(每个所各60名),现有人员163人,其中在编人员100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52名,退休人员11名。

(1)市公路局直属的笏石征收管理所征收人员,在编人员69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31名,退休3名,在市公路局内部转岗安置,该所核定的60名编制和1名正科级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由市委编委下文收回重新核定给莆田市公路局。

(2)仙游县人民政府主管的赖店征收管理所征收人员,在编人员31名(其中干部4名,工人27名),非在编合同制人员21名,退休8名。该所征收人员中属于2006年6月27日由市公路局成建制下划给仙游县人民政府管理的统一由市公路局安置,人员去向视同笏石征收管理所人员安置办法;其他人员由仙游县人民政府负责安置,但由市统一安置部分的人员经费支出基数应从上级安排给仙游县政府还贷专项资金中列支。原由市委编办下划给仙游县的60名编制和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在市公路局控制的编制内由市委编办下文收回重新核定给市公路局。市公路局新增编制的核编方案由市公路局商市委编办确定。

(3)在编干部可转岗到市、县(区)两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市公路局及所属基层单位机关以及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在编工人可转岗到基层公路站、治超检测站以及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非在编合同制人员可按照人员性质不变和基本工资不低于原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转岗到公路养护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可转岗到莆秀高速公路收费站;可根据合同性质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在本人自愿自主择业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方式进行安置。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照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9]115号执行。

以上改革涉及人员,凡是进入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

(二)税务部门接收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尊重改革涉及人员意愿,在中央下达编制内,由各级税务部门接收部分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税务、人事等有关部门要在下达的编制内,按照《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对接收人员进行考试录用或调任,具体按国家新出台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编的公路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实有数和名单由省委编办会同省交通厅、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税务部门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三)鼓励在编人员提前退休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经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勤人员,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工作年限满二十年;或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在编人员,本人自愿,组织批准,允许转岗到新单位后办理提前退休,提前退休人员按照“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原则落实有关政策。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以上或者两年累计上班不足一年,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在编人员,由医院证明,并经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予以办理病退(其中对已登记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予以办理退休)。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办理病退条件的在编人员,予以办理退职。

(四)市、县区政府统筹协调,多渠道、多领域安置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多渠道、多领域解决涉及人员安置问题。人员安置期间,各地新建高速公路收费站,交通运输各领域,以及相关部门、相关领域需要加强有关工作、充实人员时,按有关规定优先从改革涉及人员中选用,帮助解决人员安置。

五、保障措施

(一)人员安置期间,要保证现有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组织不散、秩序不乱、资产不流失,继续做好清欠退费、清产核资等工作,有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逐步转岗安置。

(二)改革人员涉及的编制、领导职数相应划转至接收单位,并实行动态管理。相关单位编制的调整与核定工作,在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交通、财政、人事以及税务等部门落实。

(三)改革涉及人员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取消“六费”涉及人员安置资金在中央对地方成品油消费税转移支付中替代“六费”的相应科目中列支。非在编合同制人员自主择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在编分流安置的人员经费、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退休养老金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提前退休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25年的需要补足25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等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的人员安置费用,在地方安排资金和中央对地方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退休费纳入机关社保中心统筹支付。分流安置到公路养护公司的非在编合同制人员在2012年3月24日后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经费,在公路养护经费不足时由市财政继续给予倾斜支持。严禁挤占、挪用、截留以及延迟拨付人员安置资金。

(五)根据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需要,积极推进我市交通综合执法改革,提升综合交通管理和服务水平。具体改革方案待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组织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交通局牵头,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等部门参加,组成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小组,指导、协调和支持各地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抓好落实,多渠道、多领域妥善安置好改革涉及人员。

(二)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人员安置工作。交通、税务等部门要做好人员安置的转岗、接收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交通、财政部门做好机构编制调整,人事部门要做好人员考试录用或调任等环节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人员安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依法依规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改革涉及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办理有关转岗手续时,要简化办事程序,提供便民服务,让改革涉及人员能够尽快转岗到位。

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锁定改革涉及的交通收费征稽管理人员数量,严格把关,冻结人事,严禁突击进人和进行人事调整。要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本行政区域改革涉及人员的登记、核实、分类、建档等基础性工作,全面、准确地掌握改革涉及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组成等基本情况,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同时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

(四)强化跟踪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稳步推进,稳定大局,稳定人心,稳定社会”的总体要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切实把稳定工作贯穿人员安置全过程。一是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深入细致地做好改革涉及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和引导。二是对一时不能妥善安置的人员,要确保人员在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要认真安排好待安置期间干部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各地可根据需要,积极组织转岗培训等活动。三是建立并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人员安置工作定期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化解矛盾,加强督促指导。对人员安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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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救灾物资接收、分发、使用、管理的规定
1991年8月5日,民政部

安徽、江苏、河南、湖北、四川、浙江、贵州、湖南省人民政府并民政厅:
目前,国内外及港澳台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陆续发往灾区。国内外对于救灾物资的分配、使用都极为关注。能否合理、准确、及时地分发,用于救灾、不仅关系到救灾的效果,也关系到救灾工作的声誉。为了切实加强对救灾物资的分发、管理工作,除按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1991〕10号文件、民政部《关于做好外援抗震救灾款物接收、发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1988〕民政函第289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境外救灾援助和捐赠款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1〕20号)的规定办理外,再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救灾物资的种类、使用范围和发放对象:
1.粮食、食品、食油、糖、菜蔬类,发给缺粮而又生活困难的灾民;饮料、营养品类,主要用于灾区儿童、病人的补养。
2.生活用品、日用杂品和小型生产工具,一定要发给缺少上述物品的灾民。
3.衣、被、棉毯类,要发给缺衣无被难以过冬的灾民。对于数量较少的毛毯,主要发给灾区的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和分散供养的五保户。
4.药品及医疗器械,一律交灾区医疗抢救单位统一管理,安排使用。
5.建材类:水泥、木材、钢材、重点用于灾区光荣院、敬老院、福利院的维修与重建,多余部分一律用于无房户灾民修建房屋。帐篷、油毡等物,主要用于无房户灾民的临时居住和搭建简易住所。
6.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物资,要全部用于灾民恢复生产。
7.交通工具类:各类汽车按民电〔91〕279号文件执行;水上交通工具由民政部门统一分配使用。
8.通讯、办公设备类,如电话机、对讲机、传真机、微机及其配套设备,一律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救灾通讯网络。
9.机电设备类:电动机、发电机、排水设备,发至重灾乡(镇)、村,主要用于抽、排淤水及生产、生活发电。
10.家电类:电视机、收录机、洗衣机、电冰箱,只能发给灾区光荣院、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绝不允许发给个人。
11.燃料类:煤炭可以发给缺柴的灾民;汽油、柴油由各级救灾组织用于救灾所需,一般不要发给灾民个人。
二、对水上交通工具、帐篷、排水设备等长效救灾物资,灾后应及时收回,暂以地(市)为单位,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做好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的准备。
三、国外捐赠的物资,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四、各种受援物资一律不得变相转卖。对于不宜发给灾民的物品,各地不得擅自处置,需逐案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按批准意见办理。
五、各级救灾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及时对下拨物资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各地在接收、分配、使用、管理救灾物资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民政部接收救灾捐赠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安委办〔201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精神,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指示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政策落实,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装备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从现在起到“十二五”期末,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全部建成,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形成更加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全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完成,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预防体系普遍建立;应急救援协调联动机制更加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健全,质量明显提高。通过强化建设,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和防范、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

二、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二)大力加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步伐。依托黑龙江鹤岗、山西大同、河北开滦、安徽淮南、河南平顶山、四川芙蓉、甘肃靖远矿山救护队,抓紧建设7个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部建成。要充分利用企业现有资源和条件,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突出特长和特色,重点投入,配备国际国内先进的尤其是高精尖的应急救援装备,在搞好本企业、本地区事故救援的同时,满足跨地区、重特大且抢险救援复杂、难度大事故的快速高效救援工作的需要。与此同时,要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素质能力建设,加强体制机制和管理创新,真正建成世界一流的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

2.加强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在争取国家支持的同时,各依托企业要参照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的建设原则、标准和要求,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建设。国家陆地搜寻与救护平顶山基地依托企业,要加快建设进度,重点提升矿山、建(构)筑物坍塌、隧道、地下空间、泥石流等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3.加强省级地方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区矿山企业分布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由地方和企业共同出资,依托大中型企业建设骨干矿山应急救援队,并在大型特殊救援装备配备、救援队伍运行经费等方面给予支持。

4.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矿山应急救援队建设。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中小矿山企业集中的地方要合理规划、整合资源、因地制宜,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方式建设专业矿山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充实矿山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和人员,以满足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5.加强矿山企业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矿山企业特别是煤矿都要依法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并按照有关救援队伍建设标准,不断提升建设水平尤其是装备水平,进而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小型矿山企业要因企制宜建立专职或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矿山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6.加强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在国家(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布点区域,建设装备精良、高水准的国家(区域)矿山医疗救护队。各地要搞好规划、加强协调,将矿山医疗救护体系建设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和医疗卫生应急体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推进,依托当地优势医疗资源建立骨干矿山医疗救护队,提高医疗救护技术和装备水平。矿山企业要发挥矿区医疗机构的作用,将矿山医疗救护点延伸到井(坑)口,形成网络。

(三)大力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依托大型石化、石油企业建设国家(区域)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应急救援队的步伐。要在原来规划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支持,政企共同出资,依托现有中央石化、石油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6个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14个区域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7个区域油气田应急救援队和1个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技术咨询中心。要进一步加大投入,配备危险化学品和油气田方面相应特种专业救援装备,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2.加强省级地方骨干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各省(区、市)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有关石化企业的应急救援队,建设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骨干队伍。要统筹规划,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推进危险化学品地方骨干应急救援队建设。

3.加强其他地方和基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较多的市(地、州)、县(区、市)、乡(镇)和其他小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集中的地区和化工园区,要因地制宜,在合理规划、节省资源的基础上,采取企业联合、政企联合或地方有关部门单独出资组建的方式,建立专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或依托本行政区域综合应急救援队,危险化学品救援装备及人员,以满足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4.加强企业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建设。所有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企业都要依法按照相关标准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不具备建立专职救援队条件的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建立兼职救援队;没有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的企业必须与邻近的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四)加强其他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建筑(隧道)施工、军工、民用爆炸物品等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的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按规定不需建立或不具备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条件的企业,必须与当地具备相应能力的相关专职应急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协调,大力支持公安消防、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民用航空、电力等行业(领域)专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重点是搞好规划、合理布局、增加装备、健全队伍、提升素质,形成完善的专业应急救援体系。

(五)加快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步伐。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安全生产或综合应急救援组织和志愿者组织建设工作,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技能和装备的社会救援组织、志愿者组织纳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之中,加强引导、推动、扶持和管理,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组织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体系建设

(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高危行业企业要设置或指定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办事机构,配备专职应急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其他各类企业要确定机构或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七)加强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建设。

1.各省(区、市)、市(地、州)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发挥其综合监管和事故救援指挥、指导、协调作用。

2.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加快组建省级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要结合地方和单位实际制定计划,明确工作步骤和时限,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三定”规定尽快落实到位。

3.高危企业较集中的县(市、区)要设立或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其他县(区、市)要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工作,并逐步延伸到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和组织。

此外,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救援指挥)机构,或明确相关部门、设立专人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八)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1.企业要全面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报预警机制,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预报预警工作,做到早防御、早响应、早处置。同时,要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明确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实施不间断的监控。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及有关应急措施备案制度,每月至少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加强重点岗位和重点部位监控,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采取有效防范和处置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要积极探索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周边企业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协同应对事故灾难的能力。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内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联络员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职责分工,完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沟通机制和应急救援快速协调机制。要建立和完善区域间协同应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机制、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与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之间的工作机制,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和信息报告制度,充分发挥应急平台的作用,提高应急工作效率。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企业要与地震、气象、海洋、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并完善预报、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协作,有效防范和有力应对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

四、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九)要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全覆盖。

企业都要有应急预案,并做到所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工作岗位都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要实行牌板化管理。预案中要明确规定在遇到险情时,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具有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制定部门应急预案。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机构要全面掌握各类应急预案、队伍和资源情况,通过应急预案审查和备案,促进相关应急预案间的衔接。

(十)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质量。

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要做到全员参与,使预案的制定过程成为隐患排查治理的过程和全员应急知识培训教育的过程。与此同时,要加强应急预案管理,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论证,按照有关规定将应急预案报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并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应急预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将应急预案作为行业准入的必要条件。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没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的,或重大危险源没有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及应急预案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一)切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

1.企业要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每年都要结合本企业特点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车间(工段)、班组的应急演练要经常化。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2.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每年要至少组织一次针对本行业(领域)主要特点和易发生事故环节的专业应急演练或综合性演练。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应急演练。

4.在搞好预案演练的同时,加强应急培训,提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应急意识和应急处置、避险、逃灾、自救、互救能力。

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保障能力建设

(十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

1.企业要充分利用和整合调度指挥、监测监控、办公自动化系统等现有信息系统建立应急平台。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各类应急资源的数据库,实现快速预警研判、科学决策指挥,并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平台互联互通。

2.各省(区、市)、市(地、州)和重点县(市、区)要在“十二五”前期完成安全生产应急平台建设。要结合自身实际,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发和完善应急保障、模拟推演、监测预警、辅助决策、指挥调度等应用系统;要建立健全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和应急资源数据库,要建立健全工作流程、操作程序、联动机制,加强人员培训。通过努力,提高应急平台应用和管理水平。

3.尚未建设安全生产应急平台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完善规划和设计,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并尽快向下延伸。经过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期末,形成国家、省(区、市)、市(地、州)、重点县(市、区)和重点企业相互连通的应急平台体系。

(十三)大力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建设。

1.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事故特点加大应急救援装备及物资储备力度,尤其是重点工艺流程中应急物料、应急器材、应急装备和物资的准备。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坚持实物储备与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社会化储备与专业化储备相结合,针对易发事故的特点,在指定有关单位储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和指定相关应急装备、物资生产企业储备一定的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建立专门的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网点。在国家(区域)应急救援队储备一定的大型特种救援装备和相关物资。要努力形成多层次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体系,确保应对各种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且救援复杂、难度大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和物资需要。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与调运机制,确保储备到位、调运顺畅、及时有效、发挥作用。

(十四)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技术进步。

1.有关应急装备和物资生产企业、科研机构要搞好产学研结合,加强应急救援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坚持以应急救援需求为导向,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相结合,形成强有力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科技原始研发、创造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和机制。

2.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和培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用设备科研设计单位和制造产业,扶持在应急救援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重点单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下大气力强制淘汰落后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和装备。

3.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需要,积极引进、采用先进适用的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尤其是国家(区域)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所在单位要加大投入,引进采用高效快速救援钻机、大型排水设备、大型清障支护设备、快速灭火、堵漏、洗消设备以及人员避险、搜寻、定位等装备,提高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建立并落实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十五)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法制建设。

1.要在贯彻落实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条例》的出台,并结合应急工作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规章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法制保障。

2.企业要将安全生产应急工作规章制度建设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完善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物资保障等规章制度。

3.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协调,促进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规规章。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配合,充分利用现有法规规定,协商解决安全生产救援车辆快速通行、事故救援中救援人员牺牲后荣誉待遇等问题。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将有关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内容之中。对没有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要严厉处罚,并严把市场准入和行政许可关。通过执法,推进安全生产应急工作的更好开展。

(十六)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工作。

1.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总体工作部署中,与企业建设、生产、经营、改革和发展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实施。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和推动企业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纳入企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好“十二五”期间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方案。

(十七)研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应急工作政策措施。

1.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所得税优惠、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等财税支持政策。在年度预算中必须保证应急救援装备、设施和演练、宣传、培训、教育等投入,提高救护队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相关待遇。

2.要充分利用好国家在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方面的投入政策,管好用好资金,坚持建设与节约并重原则,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财政扶持政策,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应急救援专项资金。要会同物价部门研究制定有偿实施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征用补偿政策,监督高危行业企业每年向签约救护队缴纳技术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费,协调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督促事故企业向救护队支付事故救援费用,企业无力承担救援费用的,由地方有关部门予以补偿;要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全员风险抵押、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政策。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应急投入的监督检查。

(十八)切实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要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各类国际救援技术竞赛和相关活动,有计划地组织到有关国家(地区)考察与培训,学习借鉴国际上特别是先进国家的应急理念、经验和技术,不断改进创新我国的安全生产应急工作。

(十九)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力推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结合实际认真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强力加以推进,保障各项任务、要求落实到位,推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不断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为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做出贡献。同时,要不断推动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技术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不断提高战斗力,做到关键时候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