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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5:37  浏览:84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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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新闻出版署


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


1988年7月5日,新闻出版署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条例》严厉禁止制作、贩卖、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出版物;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曾多次颁布行政法规,查禁淫秽出版物,限制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最近一个时期,有些出版单位违反规定,竞相出版淫秽读物和夹杂淫秽内容的读物,毒害人们的思想,危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诱发犯罪。为了严肃法纪,保护广大读者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公德,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郑重重申有关法规如下:
一、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1985年4月17日):“具体描写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书籍、报刊、抄本、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属于淫秽出版物,必须严厉禁止。“夹杂淫秽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读物。“对于走私、制作、贩卖、组织传播淫秽物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未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二、文化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的通知》(1985年8月20日)规定:“出版社要严格对出版物内容的审查把关。凡属具体描写性行为和露骨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包括翻印)、发行,有价值出版的文艺作品,其中夹杂淫秽内容,可能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应请示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安排出版,并在印数和发行范围上加以必要的限制。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必须在确保艺术质量的前提下方可出版、发行。在非供美术专业人员使用的群众性出版物上,不宜集中刊登裸体图画,出版有关人体的生理、医学知识和其他自然科学作品,一律不得有渲染性技巧之类的内容。
“所有印刷厂必须按以上规定承接书刊、报纸等出版物的印刷业务”。
“所有国营、集体、个体书店、书摊及其他各类图书、报刊的销售点,严禁出售淫秽书籍、报刊、画册、图片等印刷品。对限制发行的各类出版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发行,不得任意扩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严惩非法出版犯罪活动通知》(1987年11月27日)规定:“非法经营或者非法获利的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不仅触犯了制作、贩卖淫书淫画罪,也触犯了投机倒把罪,应以投机倒把罪论处”。
四、文化部、财政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85年8月29日《关于利用经济制裁手段加强出版管理的请示》(经国务院批准)规定:
“出版社违反规定,擅自出版应当限制的图书,或超出批准的印数自行追加印数,其擅自出版或自行追加部分所得的非法收入,全部没收。重犯的并处以罚款”。
“出版淫秽等违禁书刊以及非出版单位(含报社、杂志社和其他单位)出版的各类图书,属于非法出版物,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经销,一经发现,其书刊和全部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负责人的责任”。
“印刷厂承印非法出版物的非法所得全部没收。情节严重的,并处以罚款,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为了贯彻执行上述法规,根据当前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淫秽出版物应一律查禁。对出版、印制、贩卖、出租、存放淫秽出版物者,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在公安、司法机关惩处之前,可先按此文补充规定第二条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二、虽不属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制、贩卖、出租、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有权对本地区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与个人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外省的出版物可提出处理意见,报新闻出版署作出决定;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出版物和违法单位及个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各地方或各部门迟迟不作处理或处理不当的,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或另行处理。
三、对虽有艺术价值但夹杂淫秽内容,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的文艺作品如果安排出版,地方出版单位必须事先将选题、印数和发行范围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审核批准,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中央一级出版单位必须事先报新闻出版署审核批准。如有违反,应给出版单位以一项或几项行政处罚,包括没收所得利润、罚款、停业整顿。对地方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作出,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对中央一级出版单位的处罚决定,由其上级主管单位作出。必要时新闻出版署可以直接处理。
除文艺作品外,其他出版物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类似问题的,参照此条规定办理。
印制、贩卖、出租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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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中国 阿塞拜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胡锦涛阁下的邀请,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伊尔哈姆·阿利耶夫阁下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

  一、双方指出,和平与发展仍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国际社会应加强磋商,维护世界的多样性,促进世界不同文明和不同发展模式相互交流和借鉴。双方主张,以《联合国宪章》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为基础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支持加强联合国的权威及其在维护世界和平、安全和促进共同发展方面的核心作用,促进实现发展模式多样化。

  二、双方满意地指出,经过共同努力,中阿关系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得到进一步巩固。中阿两国愿加强传统友好关系,扩大各领域交流,密切在国际问题上的合作,致力于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三、双方强调,两国领导人互访和高级会晤具有重要意义,应当保持这一传统,举行包括国家和政府领导人、议会领导人、部长级会晤在内的双边对话和协商,进一步发展两国的政治、经济关系和相互协作。根据一九九四年三月七日签署的具有历史意义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友好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双方将致力于扩大和完善双边各领域合作的条约法律基础。

  四、双方同意,两国政府积极采取措施,大力挖掘经济贸易领域的合作潜力,为进一步建立和发展两国经济实体的直接联系创造有利条件。

  双方鼓励和支持各自企业在平等互利基础上拓展石油及石化工业、轻工业、机器制造业、农业、交通以及通讯等基础设施领域的合作。中阿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将为此发挥积极作用。中方欢迎阿方参与中国西部大开发。

  五、中方高度评价阿塞拜疆恢复独立以来在保持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就,对近年来中阿经贸合作成果表示满意。中方支持阿方尽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相信这将有助于增强世界贸易组织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扩大多边贸易体制的影响,也有利于中阿双方在共同的规则基础上开展合作。阿塞拜疆赞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取得的成就,并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中方愿继续支持阿方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努力。

  六、双方认为,为发展欧洲-高加索-亚洲运输走廊,有必要加强中国和阿塞拜疆在交通以及各种运输工具方面的双边和地区性合作。

  双方将在联合国亚洲和太平洋经济社会委员会框架内,根据《亚洲公路网政府间协定》,以及在跨亚洲交通方案的框架内鼓励两国相关机构在中阿交通领域的新项目及其实施方面开展紧密合作。

  七、双方表示支持拓展和完善两国人文领域的合作,加强文化、教育、科学、旅游、体育、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双方将认真落实已签署的各项协定,开展多种形式的青年和大学生交往、语言推广、专家培训、教学大纲交流等活动,鼓励两国高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直接接触,推动两国地方和民间组织加强往来。

  双方将努力发展两国银行金融领域,以及实施联合投资项目上的合作。

  双方将建立和发展双边、区域和国际领域的环保合作。

  双方将保持和发展军事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这些交流与合作符合两国安全利益且不违反两国国际义务。

  八、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在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其它国际和地区组织中的合作,愿继续就共同关心的双边、国际和地区问题加强磋商。

  九、阿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阿方重申不同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和进行任何具有官方性质的往来,反对制造“两个中国”或“一中一台”的企图,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阿方理解并支持中国为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实现国家和平统一及维护台海和亚太地区和平与稳定所作的努力,包括中国全国人大通过《反分裂国家法》。中方对阿方立场给予高度评价。

  十、双方强调,业已存在和正在滋长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的安全以及世界范围内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只有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预防。

  双方支持在应对新的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方面开展双边与多边合作,其中包括打击国际恐怖主义、贩毒和易制毒化学品、走私、洗钱、跨国有组织犯罪、贩卖人口以及非法买卖武器。

  双方一致谴责和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愿在《联合国宪章》及有关反恐国际条约的框架下加强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并为两国有关部门开展合作提供支持。

  十一、中方重申支持阿塞拜疆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呼吁遵守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有关纳戈尔诺-卡拉巴赫冲突的决议,主张和平解决冲突,支持国际社会为此所作的努力。

  十二、双方均倡导国际人权领域的对话与合作,反对在国际政治中搞双重标准。双方致力于通过人权磋商与交流加深相互理解,在多边人权领域加强相互支持与合作,共同推动双边关系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健康发展。

  十三、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下列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提供技术协助的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贸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海关事务的互助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文化部2005━2009年文化合作议定书》、《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和阿塞拜疆共和国青年体育和旅游部青年事务合作协议》、《中国中央电视台与阿塞拜疆国家电视广播公司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通信与信息技术部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国奥委会和阿塞拜疆国家奥委会合作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司法部合作协议》。

  十四、双方声明,保持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塞拜疆共和国的友好合作不针对第三国,也不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伊尔哈姆·阿利耶夫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于北京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药物不良事件。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地开展此起不良事件患者的救治工作,确保他们的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制定了《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现将此方案印发给你们,以供救治工作参考。

  特此通知。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 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欣弗”) 药物不良事件抢救治疗的指导方案


  近日,我国部分省、区、市相继出现静脉滴注上海华源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今年6月份以后生产的克林霉素磷酸酯葡萄糖注射液(商品名“欣弗”)药物不良事件,患者主要临床表现有胸闷、心悸、心慌、寒战、肾区疼痛、腹痛、腹泻、恶心、呕吐、过敏性休克、肝肾功能损害等症状。实验室血常规检查主要有白细胞异常升高,核左移,血小板减少。生化检查可见肝、肾功能改变及心肌酶学升高等。部分患者血气分析有血氧饱和度及动脉氧分压降低。
  为指导各地科学、有效救治该起不良事件的患者,确保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我部组织了有关专家在对相关病例进行了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对中、重度患者治疗提供如下治疗意见,供参考。
  一、生命体征监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心电、SpO2等。
  二、血、尿常规、病原学(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及生化检查,根据病情进行血气、DIC等检查。
  三、鼻导管或面罩吸氧。
  四、抗休克治疗
  (一)补充血容量:快速补液,可选择糖盐水或低分子右旋糖酐等。
  (二)升压药物:在血容量充足的情况下可以选用多巴胺静脉滴注,根据血压调整剂量。
  (三)纠正酸中毒:根据情况选用5%碳酸氢钠等,注意不要过量,有条件可根据血气结果调整用量。
  (四)可酌情选用654-2。
  五、及时选用有效抗生素。
  六、根据情况,短期、适量使用糖皮质激素。
  七、保护脏器,防治并发症(消化道出血、DIC、急性肾衰、ARDS等)。
  八、注意对症支持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