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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8:58:53  浏览:92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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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6日银川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 1992年12月2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批准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惩治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专项打击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发现有盗窃自行车嫌疑的,任何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发现正在盗窃自行车的,任何人都有权将其扭送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
失主和知情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第四条 县、区公安机关对申报的自行车被盗案件应予立案,并积极侦破。
第五条 因盗窃自行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盗窃自行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
(一)盗窃的自行车折价在一百六十元至四百元或者折价虽不足一百六十元,但在三辆以上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盗窃自行车的;
(三)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期满后三年内又盗窃自行车的;
第七条 盗窃自行车情节轻微,不够劳动教养的,予以治安处罚。
第八条 盗窃自行车后投案自首、主动交出赃物、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视情节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九条 未满十六岁的人盗窃自行车被查获的,应着重教育,责令监护人加强管教,并将自行车退还失主,造成损坏的给予经济赔偿;屡犯不改的,必要时予以收容教养。
第十条 因盗窃自行车对检举人、扭送人、见证人以暴力相报复,造成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十一条 明知是盗窃的自行车而购买、窝藏或者代为销售、托运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规定予以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盗自行车价款计算:新车使用一年的,按购买时国营商店平均零售价全额计算;使用五年内的按75%以上计算,使用超过五年的,按质论价。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交费存放的自行车被盗或者丢失,收费看管者应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查获、收缴的自行车,不得挪用、调换、私分、使用,应发还失主或者定期公告失主认领,确实无人认领的,按规定拍卖,拍卖款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因盗窃自行车给予治安处罚、免予处罚的人员,应登记造册,通知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帮教。
第十六条 公安值勤、巡逻人员等为盗窃自行车人员提供作案条件的,视为共同盗窃。
第十七条 公安、司法人员在办理盗窃自行车案件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同盗窃自行车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对在反盗窃自行车斗争中负伤、致残、牺牲的,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职工因公致伤、致残、致死的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区人民政
府区别情况,给予医疗、劳动安置、生活补助或者抚恤。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不服的,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依照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
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银川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



199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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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教体艺〔2004〕5号


  自1985年我国首次报告艾滋病病例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以及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我国艾滋病疫情仍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其传播与蔓延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据流行病学调查的最新结果显示,全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84万人,其中8万人为艾滋病病人。

  为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的趋势,国务院近期下发了《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并召开了全国艾滋病防治工作会议,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和会议精神,现就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障学校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规划。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和《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部署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狠抓落实,确保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在各级各类大、中学校全面、深入地开展。

  二、要切实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开设相应的课程或讲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按照《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在普通中学的地方课时中安排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课时(初中6课时、高中4课时)。中等职业学校要参照《中学生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安排4-6课时,开展预防艾滋病专题教育。普通高等学校应开设专题讲座或将其内容纳入健康教育等相关课程,每学年平均课时不少于1课时。使学生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艾滋病的知识和相关生活技能,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增强抵御艾滋病侵袭的能力,避免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歧视行为。

  三、各类大、中学校要充分利用每年12月1日“世界艾滋病日”的机会,动员学校各有关部门及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广泛参与,通过同伴教育、主题班会、绘画、读书活动、知识竞赛、图片展览等多种形式,集中开展具有一定声势的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活动。

  四、采取多种宣传教育形式,广泛开展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普通高中必须要结合新生体检和入学教育向每一位入学新生发放“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处方”。到2005年,发放率应达到100%。高等学校、普通中学及中等职业学校图书馆或阅览室应根据师生人数配备相应数量的预防艾滋病、远离毒品、无偿献血等相关知识的科普读物,供师生开架阅读或查阅。到2005年,学校相关科普读物的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08年,达到100%。各类大、中学校校园宣传栏中应设有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园地,并做到内容定期更新。到2005年,宣传园地的设置率应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建有校园网络的大、中学校应在校园网中设置相对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栏目。到2005年,宣传栏目的设置率达到70%以上;到2008年,达到80%以上。还要利用校园广播、闭路电视等不定期地宣传预防艾滋病科普知识。

  五、重视和加强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工作和教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效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 >的意见》要求,在2005年底前对大、中学校承担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师资和校医进行一次轮训。要安排和筹措相应的培训经费,调动各种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对学校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进行培训。师范院校要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知识纳入相关课程,对学生进行相应的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应利用当地医学院校或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建立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师资培训基地,或依托当地卫生专业机构开展师资培训工作。要重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各级教研部门要把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教学研究纳入教研工作计划,要把对学生的技能培养作为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特点,开展以知识传播与技能培养相结合的教学研究工作。要鼓励教师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制作教学用多媒体课件,以提高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效果。

  六、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艾滋病患者遗孤的义务教育,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卫生、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切实解决艾滋病患者遗孤免费义务教育问题,以确保他们接受义务教育。

  七、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应与学校社会公德教育、法制教育、远离毒品教育、青春期教育等教育教学活动有机结合,把课堂内教学与课堂外教学活动结合起来,以发挥整体教育效应。学校在开展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时还应与社区宣传教育活动有机结合,通过学校、学生将预防艾滋病的知识与技能、将党和政府防治艾滋病的有关政策与措施传递到家庭以及社区其他成员,带动社区艾滋病防治教育工作的开展。

  八、加大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工作检查督促力度,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落实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及有关专项工作检查内容,定期对学校开展该项工作的情况,特别是落实预防艾滋病健康教育课时、开展师资培训、健康教育处方发放、科普图书配备、宣传园地设置以及学生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情况等进行检查与督促,以保证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之后的青少年都掌握必要的预防艾滋病知识。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政管委,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和房地产市场的日趋完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逐步得到加强,建设部和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颁布了一批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规章、规范和文件,有效地维护了房
地产市场秩序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房地产权属登记、交易、租赁、评估、抵押、拆迁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目前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有些地方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中政出多门,有的房地产测量单位服务质量、技术质量低劣,损害
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适应培育住房消费市场、大力发展住宅建设的需要,维护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特通知如下:
一、以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工作为核心,依法做好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制度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房屋面积是法定面积,直接关系着产权人的权益。因此,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发放权属证书之前,要严格按有关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房地产测量与
房屋面积计算工作。同时,要防止政出多门,对未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授权,擅自从事涉及房屋确权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对其中已经给房地产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联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加强房地产测量队伍的建设与管理
各地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强房产测量工作的通知》(建房[1991]385号)的要求,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的需求,健全和充实房地产测量队伍,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房地产测量机构和专业人员。在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工作中,要加快推广计算机应用,积极开发房地产测绘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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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真执行规范,提高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测量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房地产测量、产权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员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人员,认真学习关于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的规范与规定。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涉及到住宅设计、房地产测量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等方面的规范、规则,要系统
地组织学习与培训。要把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面积正确率作为考核房屋权属发证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建立起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责任制度,层层负责,对出现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事故的,要追究事故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提高房地产权属工作的服务质量
要大力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办事公开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通过采取一条龙服务、必要的上门服务及应用计算机技术等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减轻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当事人对房屋确权面积有异议的,房地产测量机构要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
的,要按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予以改正。
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建设部第57号令)赋予房地产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研究提出加强和改善房地产测量及房屋面积计算管理工作
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并大力宣传、落实,为社会提供优良的服务。



199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