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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行为的罪名认定/林步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2:06  浏览:80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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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为了提高司法实践的可操性,依法惩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颁布了《关于审理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和自用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2008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采纳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同样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的“出售”包括“出卖和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最高司法机关对本罪中“出售”行为的解释是一致的。但这条看似简单明了的解释,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引发了争议。在学理界,不少有关法律解释的论述引用了该解释。“肯定说”认为其是合理的扩张解释,“否定说”则认为其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解释更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其中最有争议的是,工艺品加工从业人员受人雇请,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行为,能否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目前实践中,对通过加工行为牟利的行为人,一般都依据《解释》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但争议仍然存在,归纳起来,主要观点有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已经对“出售”行为作了扩张解释,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利用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有什么行为就认定相应的罪名。没有必要对加工从业人员的行为与其上下游环节的其他行为认定为共同犯罪,进行主从犯的划分。

  第二种观点认为,“加工”与“出售”是两个涵义明显不同的概念,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中,是将加工、出售两个行为并列规定,也正说明了两者的不同。《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解释的对象是“出售”,应从“出售”可能包含的涵义来理解“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不能超出“出售”可能具有的含义。《解释》中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一般是指以出卖为目的,为了提高野生动物制品的附加值而进行加工利用的行为,如将象牙雕刻成工艺品,以期卖得更好的价格;或者为了提高其他产品的价值,而将野生动物制品利用到其他产品中的行为,如将虎骨浸泡在酒类产品中,将熊胆汁添加到药品中,行为人在形式上出售的是其他产品,但这种行为如果未经批准,也侵犯了野生动物资源管理制度,有必要对这种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予以刑事处罚,以达到严格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目的。而工艺品加工从业人员,主观上没有出售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出售的行为,在刑法没有将加工行为规定为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认定为犯罪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并无不妥。这种观点认可第二种观点对“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的理解,认为在现实中确实存在其他形式的,具有“出售”特征的加工利用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除前文所述的几种以外,还有如将小件的野生动物制品镶嵌在其他工艺商品之上等等。将这些行为界定为出售,没有超出社会大众的预测预测可能性,《解释》对“出售”的含义作出扩张解释,符合刑法的目的和真实含义。对有争议的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行为,则应视情区别对待。对明知是他人非法收购、出售的野生动物制品而代为加工的,不管是否从中营利,可以按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处理。缺乏明知要件,或对不是非法收购而来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加工的、委托加工者也没有出售目的的,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行为自然不能以犯罪处理。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首先,从立法本意上分析,立法者并无意单独将加工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当时只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三种行为规定为犯罪,显然不包括加工行为。之后是2000年最高法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加工利用行为,一定程度上扩张了“出售”的含义,其目的应该是将一些具有出售特征的加工利用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但是要看到,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刑法修正案(四)》的决定时,在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中又新增了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如果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意单独将加工行为纳入刑罚范畴,那么在这次刑法修正时,完全可以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一并修正,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修正为“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与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保持平衡一致。但立法者没有这样做。即使认为这可能是立法上的疏漏,按照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基本原则,加工行为是不能单独定罪的,除非与其他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其次,从本罪的构成要件来分析,《解释》的目的并非是为了将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行为纳入犯罪范畴。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没有要求以具有营利目的为要件,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和目的,包括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是非法实施了收购、运输、出售行为,就构成犯罪。《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特地在加工利用行为之前加了“以营利为目的”这个定语,似乎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须以营利为目的。笔者认为这是因为解释者一方面要提高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司法解释不能超越立法的原则。从而根据“出售”具有营利的特征,从“出售”可能具有的含义出发,对其作出合理的扩张解释。最高司法机关的解释尚且要遵循基本的原则和原理,不能随意僭越,那么司法工作人员更应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准确理解法律及其解释,做到正确适用,否则就会陷入类推的泥潭。将加工工艺从业人员的加工行为一概定性为非法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就有类推之嫌。

  第三,将部分不法加工从业人员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同犯罪,既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理论和立法精神,也是当前形势的需要。如果加工者明知他人的珍贵野生动物制品是非法收购而来的,或者准备用于出售营利,而代为加工。那么其与持有者在主观上形成意思联络,客观上又实施了帮助行为,是符合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条件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共犯。因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一般应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当然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未必能查清持有者的物品来源、目的,及加工者是否明知。这种情况下,应按照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体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原则。当前我国的国内生态环境有恶化的趋势,国家也提出了构建生态文明的目标。在国际上,我们已相继加入了保护环境、保护动植物资源的相关国际公约。严厉打击相关刑事犯罪,既是维护生态的需要,也是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需要。笔者认为,我国的刑事立法体现了从严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精神。如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这两罪的犯罪对象一般是其他犯罪的犯罪所得,实际上是赃物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特殊类型,刑法予以特别规定,并且规定了相对较重的法定刑,就是为了扼制相关的犯罪,实现保护环境资源的目的。执法过程中,要与该立法精神保持一致,当严则严,对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严厉打击。在立法上,适当时机,增设非法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野生动物制品罪也未尝不可。

  (作者单位: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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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厅〔2003〕2号


  为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推动学校实践教学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课程大纲的关键环节,是实施专业知识与生产实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是在教师的组织和指导下通过从事一定的工作实践或生产操作对学生进行特定的技术、技能或综合职业能力训练的过程,是学生以生产、技术、管理或服务人员身份在特定的工作岗位上直接参与生产实践的过程。通过实习,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就业所必需的操作技能和初步的技术经验,达到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培养目标的要求,使学生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对学生就业有实际帮助的相应的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就业能力,实现成功就业。《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明确要求职业学校要“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增强责任感,加强与有关行业、企业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合作,坚持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实习管理,健全制度,创新机制,扎实工作,常抓不懈,保证职业学校实习教学健康有效开展,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实践教学水平。

  二、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实习环节中德育工作的领导,注重保持日常德育工作和实习期间德育工作的连续性,将实习作为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环节,根据实习活动特点,坚持以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努力将学生培养成为具备良好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健康心理和创新精神的实用人才。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实习过程中的德育制度和相应的保障机制,加强引导,严格管理,增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坚持把德育课程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切实将教育部关于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总体要求落实到实习过程的各个环节;各职业学校要坚持把职业能力培养与职业道德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注重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思想教育,加强职业指导,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意识和就业观念;加强对实习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行为规范教育,培养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种社会规范的意识;发挥学校党、团组织和学生组织的教育作用,增强实习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和实际能力;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共同开展对学生的生产安全知识、劳动岗位纪律、生产操作和服务规范以及自救自护技能的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牢固树立生产安全意识、产品和服务质量意识,自觉提高职业道德修养,不断提高岗位实践技能,主动适应工作岗位对高素质技能型实用人才的实际需要。

  三、建立健全有效工作制度,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水平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有关加强实践教学的精神,以及我部有关职业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文件要求,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有效的工作制度,加强实习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实习管理水平。要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实习管理中的责任,逐步建立和完善对实习的检查评估制度、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重大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职业学校要设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学生实习管理机构,完善职能,充实专、兼职人员,为实习提供组织保证;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实习管理制度,根据实习专业特点制定和实施实习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实习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劳动纪律、生产技术和服务规范、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提出明确的要求,特别是要建立完善的实习信息反馈、实习检查、实习考核和档案管理制度;要根据不同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编制实习计划和实习大纲,明确规定实习单位、实习时间和地点、实习目的、任务和要求、实习内容与方法、实习期间的教学活动安排、考核方式和考核标准;明确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责任,选派或聘请思想素质好、经验丰富、技术熟练、教学和管理业务水平高的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深入生产和服务实习劳动现场,具体管理和指导学生进行岗位实习;加强对实习全过程各环节的动态管理,发现问题要采取切实措施及时解决,以保证实习质量;要建立和完善对实习学生、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的评价考核机制,将实习考核成绩作为学生毕业的必备条件纳入学业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同时把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实习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探索将实习与取得相关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相结合的实施模式。

  四、加强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努力创设良好实习教学环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职业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和管理,不断改善学生的实习条件。职业学校要适应科技发展和企业技术升级换代的变化,不断更新校内实训基地的设施设备,丰富和完善实习项目和实训内容,努力将校内实训基地建成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及开发实际紧密联系,切实满足学生实习、实训和技能培养需要的实践教学场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力度,为职业学校利用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资源开展实习创造条件,同时加强统筹协调,加大经费投入,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区重点建设一批设施设备优良、条件一流、水平较高、管理高效的职业教育实验和技能训练基地,供各相关职业学校学生技能训练和实习时共享使用;要根据实习管理工作的需要,联合行业组织、企业进一步加强实习基地、设施的评估检查工作。

  职业学校要主动加强与企业和用人部门的联系,建立定单式培养等多样化的合作办学机制,利用企事业单位的人才和设施、设备等方面的优势条件开展实践教学。职业学校要妥善选择实习单位,安排学生到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遵纪守法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实习,并就实习事宜与实习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学生实习期间双方的管理责任。职业学校与实习单位建立实习工作协作组织,双方安排稳定的管理人员,共同研究制定实习计划和管理办法,确保实习的内容、形式和管理方式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有利于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利于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和就业能力的提高;职业学校要加强与实习单位的合作,互惠互利,共同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教育培训、劳动就业、生产安全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实习、生产和服务活动,保障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实习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及时研究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教学和管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经验,推动实习教学工作健康、有效开展。贯彻落实中有什么问题与建议,请及时与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联系。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卫生部


男性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

1989年7月15日,卫生部

一、出血和血肿
由于手术中止血不妥或适应症掌握不当,在术后出现的阴囊切口渗血、精索血肿及阴囊血肿者。
二、感染
术后2周内发生的切口感染、结扎断端感染,及由此继发的急性精索炎、附睾炎、精囊炎或前列腺炎,或由此引起的慢性感染者(术后无急性感染病史的慢性前列腺炎,不作并发症论。)。
三、痛性结节
术后3个月以上,主诉结扎处疼痛,经检查有明显压痛之结节者。
四、附睾淤积症
术后6个月以上,主诉局部附胀不适,有时有房事或疲劳后局部感觉加重。附睾特别是附睾尾部肿胀、表面光滑、触之有压痛,输精管近睾丸端增粗。
五、神经官能症
参照女性神经官能症诊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