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绉议快速办理公诉案件的五种方法/袁宏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41:52  浏览:94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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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案多人少的矛盾一直是困扰我国司法界的难题,检察机关也同样面临着这一困境。特别是随着诉讼现代化的进程,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公诉人员数量整体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公诉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多人少矛盾异常突出,成为制约公诉案件质量提高的瓶颈。如何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办理案件,笔者在实践中摸索总结出了五种快速办理公诉案件的方法,使80%的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得到了处理,有效地提高了工作效率,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现赘述于后。

  一、探索“非羁押诉讼”机制,为轻刑案件提速开通“直通车”

  一直以来,办案人员习惯于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在看守所,然后按部就班、有条不紊地办案。这样做,既不节约司法成本,也不一定有好的办案效果。2011年以来,该院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大胆探索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办案方式,积极建议县政法委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提出轻刑案件“非羁押诉讼”方案,形成联席会议纪要。一是对邻里、熟人、朋友间的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和情节轻微的交通肇事案,只要被告人积极认罪,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公安机关可以不羁押、不报捕,而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但是,对于累犯、雇凶伤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引起人身伤害的,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肇事逃逸等情形的交通肇事案,均不适用直诉,且必须提起公诉,依法审判。二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过失犯等轻刑犯罪,只要积极悔罪,由所在单位或村委会、邻居出具其平时表现的证明,本人及其亲属写出保证书和申请,证明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直接移送起诉。如在提前介入张某盗窃案时,发现其同村村民李某等人贪图便宜,分别从张某处购买无任何证件的摩托车自用,公安机关欲对李某等人刑事拘留,该院考虑到李某等人均系初犯,且在公安机关公告期间投案自首、真诚悔罪,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村委会也证实李某等人平时表现良好,如果将他们羁押不会收到应有的办案效果,遂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等人取保候审后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三是对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过失犯以及刚达立案标准的盗窃、敲诈、诈骗、故意毁坏财物、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等轻刑案件,只要嫌疑人、被告人悔罪,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害人已得到赔偿,从轻处理又不致引起信访等不稳定后果的,分别作如下处理:案件在公安环节的,可以不立案或撤案;在检察环节的,可以作不起诉;在审判环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四是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加强对被害人和弱势群体的保护。该院会同民政局制定了《关于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实施办法》,对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能力给予被害人经济赔偿的,由检察机关会同民政部门,协调村委会或乡镇有关部门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如该院在提前介入唐某等人利用非法传销实施的非法拘禁案时,发现被害人佟某(男,江西省人)被公安机关解救后,因身无分文无法返乡。承办人员及时将此情况向检察长汇报后,该院即按照《关于对弱势群体法律救助的实施办法》的规定,协调民政部门给予被害人佟国超返乡路费,使其顺利返乡。2011年以来,该院依照上述办法受理直诉案件65件85人,分别占受理数的21%和22%。据调查,非羁押诉讼方式,好且快地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还有利于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改造,减少了社会对抗,降低了司法成本,收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建立“三转变三树立”机制,为疑难案件提速提供理念支撑

  “三转变三树立”主要是针对疑难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即:一是转变不超期就不违法的观念,树立速审快结意识。使案件在公诉环节“提前”办结。二是转变二次退卷观念,树立协查自查意识。对一般性问题自行补查,对重大问题协助公安机关补查,争取不退卷或少退卷。对必须退卷的案件,详细列明补查提纲、说明补查的目的、意义,争取一次补查清楚。三是转变“舍弃证据不足的部分犯罪事实怕担责任”的观念,树立在不影响量刑的前提下,暂时大胆割舍,抓主罪和关键证据、从快起诉意识。在不影响量刑的前提下,对一人数罪的案件,主罪清楚,次罪不清,割舍次罪,起诉主罪;对一人一罪的案件,主要事实清楚,次要事实不清,割舍次要事实,起诉主要事实;对共同犯罪案件,主犯或多数被告人具备起诉条件,从犯或个别被告人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分案处理,先行起诉主犯或多数被告人,其他被告人待查清事实后再起诉;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或关键证据,一定深究细查,不清楚不匆忙起诉。“三转变三树立”机制有效地解决了一些先天不足而又失去补查条件的疑难案件,加快了办案速度。如该院在办理杨某盗窃案时,杨供述其伙同徐某、王某等人共作案100多起,案值达20余万元。经查证,现有证据能证实的仅有60余起,其同伙徐某等人负案潜逃,一时难以归案。该院就大胆搁置其他暂时无法证实的犯罪事实和其余同案犯,及时对杨某涉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60多起犯罪事实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5年。一年后,县公安局将其同伙徐某等人抓获后,该院及时对杨某的漏罪进行追诉,杨某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8年。据统计,自2011年以来,该院采取“三转变三树立”提起公诉疑难案件42件74人,确保了疑难复杂案件的质量,提高了公诉工作的效率。

  三、建立公安人员“以庭代训”机制,为案件提速打牢质量基础

  侦查取证工作是否细致、准确、客观、全面,对公诉质量和效率起着决定作用。近年来,基层公安机关新招录的干警多是非法律专业毕业,上岗前培训时间短,法律专业素质不高,侦查取证经验不足,这些人员大多在办案一线,造成案件侦查质量不高,导致审查起诉阶段案件退查数量和次数的增加。为增强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质量意识,减少退卷,提高公诉工作效率,该院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沟通协商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了“以庭代训”制度。即以公安侦查人员旁听庭审代替理论培训。具体做法是:检察机关收到法院出庭通知书的当天,由承办人通知公安机关承办人按时出庭旁听,公安机关相关领导必须确保侦查人员及时到庭旁听。庭审结束后,检察机关当即组织审判员、侦查员、律师、公诉人等对庭审情况进行总结评议,查找不足。这样做,既让侦查人员直接体会法庭质证的严密性、全面性,认识到侦查取证工作细致、准确、客观、全面的重要性,使其反思侦查环节的不足,又让侦查人员亲身感受法庭的紧张气氛,使其充分理解、体谅检察机关对公诉证据标准高要求的必要性,从而增强他们的证据意识和侦查意识,积累他们的侦查经验、提高侦查水平。一年多来,所有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公安侦查人员都参加了旁听,侦查员普遍反映,“以庭代训”使他们直观感受了庭审对犯罪证据要求的客观性、严密性和逻辑性,对指导侦查、提高侦查水平具有很强的实战性、实用性、针对性。

  “以庭代训”使公诉案件退查率明显下降,公诉效率明显提高。实行“以庭代训”后,退查率下降了50个百分点。

  四、建立限时办理机制,为案件提速明确时间界限

  限时办理机制,即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涉案人数多少,在保证案件质量前提下,规定相对明确的办理期限,提高诉讼效率。该院规定:对普通刑事案件,简单案件必须7日内办结,提起公诉,复杂疑难案件必须在15日内审查完毕,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是否起诉或补充侦查;对职务犯罪案件,简单案件必须在10日内提起公诉,复杂疑难案件必须在20日内提起公诉。需要补充侦查的由公诉部门直接补查,确需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需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今年,该院已提起公诉的案件,全部在限时办理期限内办结。

  五、创建职务犯罪案件“三延伸”机制,助推职务犯罪案件“全程提速”

  为加强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工作,该院公诉部门成立了“职务犯罪案件办案组”,明确专人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并建立了“三延伸”机制,即:一是公诉工作向立案环节延伸,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尽力帮助侦查部门全面、客观地收集固定证据,保证成案率。二是公诉工作向预审环节延伸,提出预审建议,提高预审质量,确保不退卷或少退卷。三是公诉部门和侦查部门互相配合,向庭审环节延伸,确保有罪判决。如该院办理的一村支部书记陈某某受贿5万元案,公诉人员提前介入时发现,陈某某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仍有争议。公诉部门建议从陈某某是否具有“受镇政府委托从事公务”这个情节入手展开侦查。经查证,陈某某是受镇政府委托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协调工作,而陈某某正是利用这一职务便利向投资人索贿5万元,其主体身份符合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征。因在侦查阶段就将庭审中可能出现的争议予以排除,侦诉部门达成共识,该案诉至法院后,法院以受贿罪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该案从受理起诉,到提起公诉,只用了5天时间。“三延伸”机制使侦查和公诉形成了合力,提高了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质量,缩短了办案周期。特别是目前职务犯罪的决定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层院公诉部门实行“三延伸”更显必要。

  作者系: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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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
保监发〔2006〕86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介业务服务行为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交强险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交强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交强险中介服务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中介在促进保险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二、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交强险中介市场平稳运行

  (一)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不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

  (二)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按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实务流程要求,完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连接,规范中介业务各环节的管理,优化业务手续和流程,建立健全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要求,管理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四)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险费。

  (五)保险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

  (六)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规定的交强险手续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取得手续费时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诚信规范经营,为投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交强险中介服务

  (一)保险中介机构在为投保人提供交强险中介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杜绝欺诈、误导现象的发生。

  (二)与具备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有交强险业务关系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拒绝为投保人办理交强险投保服务。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三)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交强险条款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事项的条款,并提醒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各保监局要指导和督促当地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做好交强险中介业务

  (一)维护交强险中介市场诚信、规范、优质服务的市场秩序。

  (二)着力检查交强险中介业务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大对交强险中介业务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三)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保监会报告。

  五、行业协会要在保险监管部门指导下做好交强险行业自律工作

  (一)推动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诚信规范经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行业形象。

  (二)对交强险中介市场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报告。

  

                  二○○六年八月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138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
新闻发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1、目的
制订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避免、缩小和消除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为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函》(国办函〔2005〕6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4〕123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新闻发布工作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发〔2005〕41号)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3、适用范围
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是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处置重大和较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
4、工作原则
(1)及时主动,准确把握。事件发生后,力争在第一时间发布准确、权威信息,稳定公众情绪,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公众猜测和新闻媒体的不准确报道,掌握新闻舆论的主动权。
(2)加强引导,注重效果。提高正确引导舆论的意识和工作水平,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有利于事件的妥善处置,有利于全省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
(3)严格制度,明确职责。省内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委宣传部、省委外宣办负责组织指导,省政府负责处置事件的部门归口管理,省政府新闻办具体实施。未经授权或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发布。凡重大涉外事件的新闻发布和报道口径,须经国务院新闻办批准。对违反工作纪律,蓄意封锁或随意散布消息,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
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为省政府成立的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下设相关工作小组,由省委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派员组成。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指定。
副组长: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及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部门负责人或新闻发言人担任。
成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职责
(1)接受省委、省政府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授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启动各工作小组,有关部门迅速派员集中办公,必要时设立新闻中心。
(2)审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
(3)管理采访事件的中外记者。
(4)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及时向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通报情况,通过各种方式,有针对性地解疑释惑,澄清事实,批驳谣言,引导舆论。
(5)落实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3、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积极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提供事件有关信息;拟定新闻发布内容初稿,审核向新闻媒体提供的新闻稿;参与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视情况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提出新闻发布、报道工作意见,指导组织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收集、跟踪境内外舆情,组织舆论引导。负责对互联网的监控、管理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3)省外办负责受理外国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必要时,可通过外交部新闻中心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和驻外机构通报情况,并负责对在事件现场采访的外国记者的管理工作。
(4)省台办负责受理台湾地区记者的采访申请及管理工作,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受理港澳记者的采访及管理工作。
4、各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新闻发布组:由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和省政府新闻办组成,制定新闻发布方案,拟定新闻发布内容,组织新闻发布并回答记者提问。
信息监控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公安厅组成,负责对境内外媒体报道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及时上报重要信息。组织对互联网的舆论引导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的运转,情报信息的上报及通报,受理中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及记者管理等工作。
新闻中心:必要时临时设立。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外办、省台办和负责事件处置的省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负责组织新闻发布会,为事件现场采访的中外记者提供采访和发稿等服务。
三、新闻发布分级应急响应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根据需要,经负责应急指挥的省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配合国务院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新闻发布工作。
2、Ⅱ、Ⅲ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会同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决定,省应急委员会办公室同时向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通报情况,并协调政府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1)新闻发布领导小组组长向小组成员传达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分析形势及境内外舆情,明确工作要求,建立各项工作机制,落实各工作小组和工作人员职责。
(2)拟定新闻发布方案。迅速拟定新闻发布方案和内容,报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审批。在组织新闻发布过程中,如遇到难以把握的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省应急委员会负责人请示,并遵照要求迅速组织落实。
(3)组织新闻发布。按照批准的新闻发布方案,及时、有序地组织新闻发布。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以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或甘肃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名义发布。发布会由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主持,负责处置事件的省政府领导或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人发布。除新闻发布会外,还可视事件发展情况,以新闻通报会、吹风会、散发新闻稿、应约接受记者采访、口头或书面、电话或电子邮件回答记者提问等多种形式进行发布。应优先安排、接受中央和省级主要新闻媒体采访。省内新闻媒体的报道内容,要与《甘肃日报》、“中国·甘肃”省政府网站的口径一致。
(4)中外记者采访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及时受理中外、境外记者的采访申请,并向记者提供相关信息。必要时设立临时新闻中心,对获准采访突发公共事件的中外记者,既要尽可能提供服务和方便,又要加强管理。在确保事件处置和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应安排记者到事件现场采访,但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的管理,不得干扰或影响事件的处置工作。新闻发布领导小组要派员到事件现场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组织好记者采访活动。
(5)境内外舆情跟踪、通报和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由有关工作小组指定专人收集和整理境内外舆情,汇编舆情简报,上报省委、省政府和省应急委员会并通报相关部门。迅速开展有效的网上舆论管理和引导工作,及时封堵和删除有害信息。
(6)新闻发布工作要求。
一是要及时准确。新闻发布既要争取发布时效,又要确保信息准确。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公共事件,在事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和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做后续详细发布。
二是要把握适度。新闻发布既要使公众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又要讲究策略,认真策划,循序渐进,确保事件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发布要适时、适度,要有助于公众对事件的正确了解,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有助于动员和组织群众参与事件的处置,消除和化解公众的恐慌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要突出重点。除及时发布事件造成的伤亡、损失和影响等信息外,应着重组织报道各级党委、政府妥善处置事故的情况,有关部门已采取的防灾、防病、减少损失等应急措施;报道社会公众以健康的心态面对考验,增强战胜危机的信心;宣传防灾、防病等方面的知识。
四是要分类处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危及公共安全并造成重大、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组织新闻发布。涉及重大、较大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危害国家安全、损害我国国际形象的事件,以及其他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一般不作公开报道。确需公开报道的,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统一对外发布消息。
五是要主动引导。对境外媒体针对我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歪曲性报道和别有用心者借机造谣攻击、诽谤煽动的行为,省政府新闻办要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和途径,做好辟谣和驳斥澄清工作,以正视听。
(7)新闻报道要求。各新闻媒体记者在突发公共事件的采访报道中,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恪守新闻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信息,不得编发未经核实的稿件,不得有意炒作。对失实报道和造成重大影响及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国外、境外媒体记者未经申请许可,不得擅自参与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
3、Ⅳ级(影响较小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州、县区市新闻宣传部门会同当地政府、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组织新闻发布。必要时,省级新闻宣传部门可协助安排记者前往采访,指导新闻发布工作。
四、后期处置
1、善后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保留部分工作人员负责善后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
2、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后,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境内外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评估,并上报有关应急指挥机构。
(2)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应针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新闻发布等工作的成功经验及暴露出的问题,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工作方案。
(3)对参与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扬;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导致突发公共事件报道和舆论引导不利并造成重大消极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领导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应急保障
1、通信与信息保障。省应急委员会应将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人员纳入应急工作专用通信网络系统,确保应急期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应急委员会之间、新闻发布领导小组内部各成员之间以及新闻发布领导小组与媒体之间的信息畅通。
2、资金及人员保障。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工作必需的资金,由省应急委员会在应急救援专项资金中给予保障。负责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工作机构和人员应相对稳定。
3、宣传与培训保障。在省级新闻发言人培训时,应将如何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六、附则
1、各市州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
2、本实施细则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3、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