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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与道德的统一/张喜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7:01  浏览:8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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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法治与道德的统一

张喜亮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各方面取得了辉煌成就,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逐渐形成。在总结经验的同时还必须看到存在一些问题。曾几何时,似乎全社会都鼓吹的我国劳动力价格低廉的竞争优势,致使人力价值被严重低估。

  回想当年,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改革目标是改革那些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环节。可是,在实践中似乎是在绞尽脑汁地采取各种手段改革生产力:不思从提高管理水平和依靠职工方面推动发展,却专注于迫使职工服从和几乎是无节制地降低人工成本;从推销满负荷工作法到超负荷工作;从减员增效到压缩甚至取消福利,劳动强度不断加大;不顾职工的心理和身体的承受能力,以罚款代替教育,一味地实行“强权”管理,甚至提出“今天不拼命干工作明天即拼命找工作”的口号,实施所谓看似合理的“末位淘汰”等等。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必须用科学发展观进行反省。

  科学发展观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必须“人本至上”

  所谓人本至上,是相对于物质至上而言的,要求我们必须从人的本性、人的文明出发思考问题,而非物质的最大化。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管理者一定要懂得“惜民力”、“仁者爱人”。我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是,这不能是挥霍人力资源的依据。物欲横流并非英雄本色,人性文明才是天理的映照。

  从人的本性而言,他人的生存正是自己生存和生存意义的前提,这是人的社会性之本质所决定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既是我们重塑社会意识形态的基础,也是新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内容。和谐社会是充满着诚信友爱和活力的社会,是公平正义和民主法治的社会,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人本至上的观念运用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就是要尊重职工的人性要求,职工在获得合理的劳动报酬的同时还应当获得价值等精神方面肯定,职工的人格、尊严和体面都应当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由此将不再使管理者与职工之间关系以及职工与职工之间的关系那样高度紧张和不信任甚至作为竞争的对手而产生敌意。心理的健康和生理的平衡,使工作成为一种快乐而不是愤闷,由此劳动生产率必将得到有效的提高。

  科学发展观就是指以科学的态度认识和发展我们社会,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理性地遵从规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首先是人的全面发展,人的全面发展是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基础。如果人的发展是畸型的,即没有仁爱之心,那么,社会就必然是充斥着敌意和争斗。那种不顾他人的心理和生理的承受能力而有意或无意地强迫他人的行为,那种歇斯底里地把职工当成螺丝钉进行“强化”管理的行为,其实主要是一种不健康的心理使然。“强化”他人的过程,自己也处于一种高度紧张和压力状态。那些官员和一些管理者们,心理的高度紧张和失控的现象,其中不无“强化”自己和他人的因素。古有人云:修身养性方能齐家治国平天下。国家的发展在于人民的幸福,如果没有人民的幸福就不是真正的社会进步。而幸福不只是物欲一个方面。当我们能够按照人性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规律来设计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就能够形成和谐的劳动关系。

  依靠职工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实现经济效益的根本

  科学发展观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全面地、协调地和可持续地发展。提高用人单位经济效益的根本在于劳动效率,而提高劳动效率有很多的方法,无论哪种办法都比加大职工劳动强度、降低人力成本来得更有效果。延长工时且拒绝依法支付延长工时费用,这样的做法,用人单位一方面承担着法律制裁的风险,另一方面过长工作时间必然导致劳动者过度疲劳,劳动力不能得到有效的恢复,其效率也不会很高。

  调查数据表明,近10年来我国的劳动生产率提升的速度逐年下降,这与所谓的“强化”管理致使劳动者身体健康受到损伤不无关系。在培训职工技能和改进技术设备等方面做些努力,就能够持续而稳定地提高劳动效率;在均衡安排生产方面做些努力就不至于大量延长工时;注意减少浪费和节约开支,就不在于支付不起必要的延长工时费。还有,一些单位假“强化”管理之名,不分青红皂白地一律严格考勤,甚至加大罚款力度,以罚款来实现降低劳动成本的目的,这些与管理的内涵都相去甚远了。

  其实,如果用人单位能够针对不同工作岗位的性质而综合运用多种工时制度,就可以大大减少管理的成本。综合运用多种工时制度,不仅可以减少成本还可以赢得职工的赞誉,还可以使职工在有效的工作时间内快乐工作而出色地完成工作任务。一味地所谓“强化”管理实行“管卡压”的做法,致使职工在高度紧张和疲劳的状态下工作,一旦出现伤亡事故,所造成的声誉和经济等方面的损失,是那些“强化”手段所产生的所谓效益无法抵折的。

  职工参与管理,也是提高效率降低劳动成本的好办法,依靠职工群策群力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提升用人单位效益的正确选择。职工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等等法律都明确地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职工参加管理的制度,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职工参加管理,首先是对职工人权和法律权利的尊重,使职工心理和价值需求得到满足,同时也可以集中众人智慧使决策更加科学避免失误,更重要的是,职工参加决策使其理解决策的意义了解决策的内容,从而就能坚定地执行决策。一个能够得到坚决执行的决策才能实现预期的目的,这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根本所在。

  以科学发展观实现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与道德的统一

  科学发展观在强调对人的尊重的同时还强调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首先,必须正确理解劳动规章制度的意义。在我们既有的观念中,无规矩不成方圆,于是,便把规章制度理解为是专门“整治”别人的依据。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应当是为劳动者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保障”的。所谓提供“保障”就是要为劳动者行使其劳动的权利提供便利和为劳动者提供履行劳动义务完成生产任务提供更好的服务,而不设置障碍。只有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应有的尊重才能满腔热情地投身于工作。

  其次,必须落实制定规章制度的“共决权”。在既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中,用人单位是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劳动者仅仅是劳动规章制度被动的执行者,劳动者是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的。这种观念无疑是对用人单位构成要素的错误理解。作为经济组织的用人单位是由资本和劳动两个方面要素构成的,缺一不可。所以,无论是资本的代表者“经理层”还是劳动的代表者“劳动者”具有同等的主体地位。因此,法律规定了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共决权”,职工参加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权利同样应当值得尊重,只有劳动者亲身参加制定的规章制度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再次,要充分地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其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劳动规章制度具有最后的“确定”权。所以,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尊重工会在用人单位的地位、权利和作用,与工会密切配合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国工会不仅是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己任,还是劳动关系的协调者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动员者。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中充分体现工会的作用,无疑是调动劳动者积极性降低人力资源管理成本的一个捷径。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党中央国务院完善了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的法治环境,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废止了职工奖惩条例、辞退违纪职工规定等等。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转变人力资源管理理念,认真领会法律精神树立人本至上的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充分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对其劳动力的所有权,自觉摒弃所谓“强化”管理“管卡压”的做法,为劳动者开心工作提高服务创造平台。

  和谐用人单位,应当能够以法律和道德的手段调适利益冲突,道德的观念应当在人力资源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得到体现。用人单位领导者和管理层人员必须树立人本至上惜劳力的道德意识,这一点,在一个以权力为中心的社会显得更为重要。只有文明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才能保障用人单位的可持续的发展。

  用科学发展观反省我们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中一些似是而非、资本至上、强化权威等观念,树立管理科学的理念在中国现代化民主社会的今天是具有十分重要意义的。与全球化经济时代相适应,引领企业管理的新潮流,要求我们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走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创造出更加人性化的中国特色的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2008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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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现发布《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魏俊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保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锦州市著名商标,是指在本市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度、较强竞争力、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第三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负责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锦州市著名商标的推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争创市著名商标,并对锦州市著名商标给予保护和政策扶持。
  第七条 申请认定锦州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是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该商标已注册并已使用1年以上,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且质量稳定;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名列前茅,具有较广的市场覆盖面;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信誉,消费者满意率高,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六)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宣传面大且地域较广;
  (七)该商标所有人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八) 该商标所有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第八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向商标注册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续展)申请表》,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提请锦州市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进行调查、评审、认定(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评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原推荐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对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证书和牌匾,并在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
  第九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
  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锦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续展认定;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续展认定,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或者逾期未提出续展认定申请被视为放弃续展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并收缴证书、牌匾。
  第十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商标侵权行为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商标保护提供咨询、指导、协调。
  (三)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和其包装、装潢、说明书、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  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锦州市著名商标”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等使用“锦州市著名商标”字样;
  (四)优先推荐申报辽宁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锦州市著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未注册的商标使用的;
  (二)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能够造成公众误认的;
  (三)以与该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店铺名称使用,致使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
  第十二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在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锦州市著名商标资格,收缴证书、牌匾,并予以公告: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锦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   
  (二)使用该著名商标的商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者产品假冒伪劣、质量下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三)扩大使用锦州市著名商标的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四)该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严重下降的。
  有本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参加市著名商标的认定。
  对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锦州市著名商标被认定为省著名商标的,其锦州市著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对获得锦州市著名商标的所有人,应当给予奖励。
  对获得锦州市著名商标资格的商品,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政府应当予以优先采购。
  第十五条 对侵犯锦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侵犯锦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对跨省市的侵犯锦州市著名商标专用权案件,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查处。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锦州市著名商标投诉处理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已经被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认定和保护锦州市著名商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认定的锦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本办法有效期为5年。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


漯河市人民政府印发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漯政〔200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实施细则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场建设和管理的决定》(漯政〔2003〕108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城乡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在促进我市中心城市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结合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加强市场建设规划管理,规范市场建设秩序。
  1.成立漯河市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市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的起草工作。通过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精心规划,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意见后,将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提交市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按有关程序纳入全市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同时,市市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年度市场发展计划,对市场建设类型、规模提出指导性意见。
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市场规划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县区市场规划管理工作。
  2.全市各类新建市场可行性报告都要提交市场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论证,并出具意见,协调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市区各类新建市场,以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为主,组织协调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工作。市场建设项目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采取自建、联建的形式开发建设的,由市市场发展中心组织协调项目的立项、规划、招标投标、招商引资等项工作,协调解决市场建设中有关问题;联建市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利益。市场建成后,由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指导市场业务经营,并对市场物业进行管理。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开发建设市场。


  第二条 切实解决好市场建设用地。
  1.各级政府要根据全市市场体系建设整体规划,把市场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对已经规划的市场用地,未经市场规划领导小组研究同意,不准随意占用或变更用途;经同意占用或变更用途的,给予相应的补偿。
  3.经政府决定拆迁的市场,按照“谁拆谁建”的原则,另辟土地建设,或给予补偿。
  4.市场建设用地依法采用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市场建设的土地出让金政府财政收益部分,作为市场建设基金,支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用于市场建设和改造项目。
  5.各级政府对市场建设项目,要根据市场性质、区域、位置、建设规模等,采取“一事一议”办法,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有关优惠政策,印发会议纪要,支持市场建设,确保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妥善解决移交市场有关产权证件的办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彻底完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所办市场脱钩工作的通知》(豫政〔2001〕59号)精神,补办移交市场的土地证、规划证、房产证等有关证件,并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在政府职权范围内采取先缴后返的办法,用于支持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建设和改造市场。


  第四条 认真落实市场建设、培育优惠政策。
  1.各职能部门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效率,并按最低标准收取文物钻探、规划设计、测量、产权登记、办证等方面的费用。重点项目要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理有关证件、手续。
  2.对新建的各类市场,确保3年培育期。市场开业营运第1年免收各种行政性收费(不含教育费附加);第2年按1/3收取;第3年按1/2收取。
  3.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漯政〔2003〕108号文件规定和有关会议纪要精神,切实落实市场建设培育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 规范市场收费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1.国家规定的税收及经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税务、工商、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等部门要将税费收取项目、依据、标准和监督电话以适当方式向商户公示。凡未列入法定税费收取范围的,市场商户有权拒缴。
  2.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要积极探索“一票制”、“一个窗口对外”的市场收费方式,抓好试点,逐步推广。选取试点的市场,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成立市场企业法人,并会同工商、税务等部门,按照核定的市场税费标准,由企业法人对内实行一张票向商户收费,对外统一解缴税费,杜绝多头收费。
  3.各类市场开办单位或经营服务机构要积极协助行政执法部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严禁设置“市场壁垒”或实行封闭管理,影响干扰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第六条 加强早、夜市摊点管理,规范早、夜市经营。
  1.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早、夜市规划方案和管理制度,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管理。
  2.明确职责,密切配合,提高早、夜市管理水平。
  (1)市文明办按照创建文明城市的要求,负责对早、夜市摊群管理的指导工作。
  (2)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对规划设立的早、夜市摊群的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场内摊位划分和商户安置工作,组织商户按时进撤市;负责按照统一的管理规范,督促商户进行设施改造和规范经营,保持市场环境卫生;负责收取市场有关费用。
  (3)市工商部门负责监督摊群经营服务机构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标准,规范商户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4)市城建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和定点以外场所摆摊设点的商户进行治理,对规划摊点超时进市、撤市的商户协助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予以治理。
  (5)市卫生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规定,加强食品卫生、餐具消毒的检测,审查办理健康证、卫生许可证。
  3.早、夜市各种应收费,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统一标准,由市场发展服务中心一张票向商户收取,然后分类核算。


  第七条 建立健全各级市场协会,加强市场行业管理,维护市场经营者合法权益。
  由各级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牵头,成立各级各类市场协会、交易员协会、市场商户工会等社团组织,制订完善协会章程、规则,加强市场发展、管理的研讨工作;开展各类市场登记和统计工作;加强商户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组织“文明诚信市场”和“文明诚信商户”创建工作,提高市场管理水平。各类市场协会要切实加强市场经营者的维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