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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愿古孤狼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06:16:30  浏览:87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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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愿古孤狼


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生产条件、生活方式、文化宗教传统、风俗习惯的差异,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很有其自身特色。婚姻法在新疆少数民族地区适用时,形成了一些与当地少数民族婚姻习惯相冲突的矛盾。认真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很大的作用。

关键词: 少数民族;传统婚姻;问题


Abstract:Because of the difference of the produce condition 、 life style 、 traditional religion culture and minority custom,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have their own specialties for many years in Xinjiang. There are some contradictions in the region which minorities in Xinjiang are living in. Working out these problems which are in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of the minorities in Xinjiang seriously will play a very strong role in building the harmonious Xinjiang .

Key words: Minority Traditional marriage Problem


  新疆的维、哈、回、乌孜别克、塔吉克等民族均是深受伊斯兰婚姻文化影响的几个民族。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影响,使新疆少数民族的传统婚姻习惯有其自身特点。婚姻法律制度在整个伊斯兰文化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伊斯兰婚姻法深深地渗透到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如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均规定了凡中国公民均适用一夫一妻制原则,而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则规定凡伊斯兰教徒可以最多娶四个妻子,实行一夫多妻制。由于我国新疆有许多民族信奉伊斯兰教,这就造成了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与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补充规定之间的冲突。这就导致了许多事实上存在着的一些问题,认真研究和解决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这些问题,对构建和谐新疆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的问题

1、 一夫多妻制

  根据伊斯兰婚姻法规定,成年的男女都必须结婚,男人和女人都不应当为单身。圣训云:结婚是信仰的一半,男人应当有妻子,女人必须有丈夫,这才是正常的人类生活,来建立信仰和文明的基础。伊斯兰的教义鼓励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但因为特殊的理由男子容许多妻,限度是最多娶四个,这些特殊的情况,如战争和灾难之后,男子死亡太多,孤女和寡妇人数超过男人,她们需要有人负责扶养和保护,或者第一位妻子因疾病、性无能、不孕等原因。谈到不孕,这不禁让笔者想到了中国古代传统婚姻法中的观念,“子不孝,无后为大”,“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七出”之一就有不孕,无后代,男方可以休妻。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法的一些规定与中国传统的儒家婚姻文化也有一丝相通之处。解放前,根据新疆有关部门的调查报告,在南疆各少数民族中,男女比例不协调,贫富分化不均,又由于经济文化水平的落后,女子的身体条件等因素,女子在社会上生存面临着很多的压力。解放后,随着新中国婚姻法的颁布,再加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的颁布实施,通过对少数民族的宣传与普法教育,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他们的婚姻习惯,这样在解放后的新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婚现象与一夫多妻已比较少见。

2、男女地位不平等

  我国是一个经历过漫长封建社会的国家,深受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在传统的家庭教育中,男人是一家之主,封建的“三从四德”一直被某些男人所发扬,这种现象在农村较为严重。直到现在农村的家庭仍认为养儿防老。在儿子家会很心安理得 ,因为儿子在家理应说了算。因此农村的计划生育工作一直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重点。

  由于新疆少数民族中,大多数均信仰伊斯兰教,传统的伊斯兰婚姻法文化对其思想观念有着深刻的影响。“男主外,女主内”的思想特别严重。这样,家庭暴力现象在新疆的少数民族家庭中时有发生。如何切实保障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新疆自治区有关部门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也需要新疆妇联的努力工作,下到基层去切实维护与保障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社会各阶层去多多关心新疆少数民族妇女的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出谋划策,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为新疆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民族团结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3、严禁民汉通婚

  在新疆,民汉通婚问题主要是指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与不信仰伊斯兰教的汉族之间的相互通婚问题。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而新疆也有大量的汉族生活在这片广阔的疆域上。爱情是很奇妙的东西,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有时也会产生爱情,有的甚至步入婚姻的殿堂。这些现象在当今新疆社会中已屡见不鲜。在笔者的身边就有许多这样的例子:一个民族小伙子(姑娘)爱上了一位汉族姑娘(小伙子),并且走上了红地毯。笔者就有一位回族女性好朋友,其丈夫是汉族,诚然其夫皈依了伊斯兰教,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信仰和民族习惯,每天都要做乃玛子(礼拜)。由于伊斯兰教严禁与异教徒通婚,由此造成了许多悲剧。有的虽然最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但由于生活习惯的差异,也导致了这些家庭的不稳定、不幸福。

4、婚姻登记观念淡薄

  新疆的少数民族一般都不重视结婚登记,只注重是否按照他们本民族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由于新疆的少数民族大多信仰伊斯兰教,按照他们的习俗,他们的婚礼一般由德高望重的阿訇主持。结婚仪式完之后,男女双方就是名义上的夫妻了。新疆少数民族离婚,也不重视到行政职能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新疆少数民族早婚早育现象的形成,除了历史传统、风俗习惯等原因外,更重要的原因是经济基础较差。婚姻登记观念淡薄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早婚早育铺设了一个温床。根据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规定,法定结婚年龄,男子20岁,女子18岁即可。而事实上,在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中,一般比这个年龄限制还要早上一两年,严重的还要早好几年。这就严重的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及新疆自治区的婚姻补充条例的规定。

二、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婚姻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影响

  新疆地区伊斯兰教的传入时间,是在公元10世纪末及11世纪初喀喇汗王朝时期。它首先由喀喇汗王朝入喀什噶尔,继而入叶尔羌、和阗。从公元12世纪到公元13世纪初,伊斯兰教逐渐从喀什、和阗地区向阿克苏、库车等地发展,从吉木萨尔到喀什噶尔的大片土地,已成为伊斯兰教区域。从公元10世纪末到公元18世纪,伊斯兰教在新疆的传播和发展,大约经历了七八百年的时间,终于被维吾尔、哈萨克等民族群众所接受。

  新疆民族分布十分众多,主体民族为十三个,除汉族之外,其余的少数民族中大多数民族均全部信仰伊斯兰教。因此伊斯兰习惯法对这些少数民族的日常生活产生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婚姻又是老百姓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事情,信奉伊斯兰教的这些少数民族也不例外。在伊斯兰教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伊斯兰婚姻法对新疆的少数民族婚姻制度产生深刻的影响。根据传统的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的规定:人民在力所能及的平等对待妇女的前提下,容许一夫多妻,但最多不能超过四个。《古兰经》云:“你们可以择娶你们爱悦的女人,各娶两妻,三妻、四妻,如果你们恐怕不能公平地对待她们,那么,你们只娶一妻,或以你们的女奴为满足,这是更近于公平的。”在新疆信奉伊斯兰教的民族中,尤其是在南疆偏远地区的维吾尔族中,一男子如果家庭条件相对殷实,可以娶两个以上妻子,有的甚至已经六七十岁了,仍然可以去娶十七八岁的姑娘,当地人也普遍能够接受。由此可以看出,伊斯兰婚姻习惯法给新疆少数民族的民族心理打上了深深的烙印。

2、少数民族的生活方式和生活环境的影响

  在新疆,相对来说,经济水平低下,文化比较落后,交通也十分不便,信息闭塞,生活的自然环境也比较恶劣,尤其是南疆地区,干旱少雨。信仰伊斯兰教的哈萨克族主要生活在北疆,分布在伊犁、塔城、阿勒泰这一带,主要以放牧为生。他们已经习惯了游牧的生活方式,一般逐水草而居。生活在城市的哈萨克族相对比较少,收入状况较为稳定。由于哈萨克族为游牧民族,主要以放牧为生,而牧人则以男子为主,男人的劳动是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就导致了家庭中男女地位的不平等。维吾尔族在历史上曾经也是游牧民族,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转变为了农耕民族,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建立在绿洲文明的基础之上的,尤其是南疆,干旱少雨,沙漠面积广大,唯有借助绿洲,维吾尔族才能不断生存与发展。新疆拥有一百六十多万平方公里的面积,几乎占了国土面积的六分之一。新疆人少地多,由于疆域辽阔,这就给行政职能部门对老百姓的管理带来了许多不便。特殊的生活环境造就了特殊的生活方式,也就形成了一些独特的问题,需要我们努力的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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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通知

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

19790712

(79)劳总护字45号



为了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更好地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各地区、各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要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五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各地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具体的补充规定。

近年来,由于林彪、“四人帮”的破坏,影响了规定的正确执行,有些地区、工业部门和企业单位,对劳动保护的宣传教育有所忽视,必需的宣传教育经费得不到解决,对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影响极大。因此,今后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章名】 附: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发布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一、安全技术

1.机器、机床、提升设备、机车、拖拉机、农业机器及电器设备等传动部分的防护装置;在传动梯吊台,廊道上安设的防护装置及各种快速自动开关等。

2.电刨、电锯、砂轮、剪床、冲床及锻压机器上的防护装置;有碎片、屑末、液体飞出及有裸露导电体等处所所安设的防护装置。

3.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上的各种防护装置及保险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门电锁、安全手柄、安全制动器等);桥式起重机设置固定的着陆平台和梯子;升降机和起重机械为安全而进行的改装。

4.锅炉、受压容器、压缩机械及各种有爆炸保险的机器设备的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

5.各种联动机械和机器之间、工作场所的动力机械之间、建筑工地上、农业机器上为安全而设的信号装置,以及在操作过程中为安全而进行联系的各种信号装置。

6.各种运转机械上的安全起动和迅速停车设备。

7.为避免工作中发生危险而设置的自动加油装置。

8.为安全而重新布置或改装机械和设备。

9.电气设备安装防护性接地或接中性线的装置,以及其他防止触电的设施。

10.为安全而安设低电压照明设备。

11.在各种机床,机器旁,为减少危险和保证工人安全操作而安设的附属起重设备,以及用机械化的操纵代替危险的手动操作等。

12.在原有设备简陋,全部操作过程不能机械化的情况下,对个别繁重费力或危险的起重、搬运工作所采取的辅助机械化设施。

13.为搬运工作的安全或保证液体的排除,而重铺或修理地面。

14.在生产区域内危险处所装置的标志、信号和防护设施。

15.在工人可能到达的洞、坑、沟、升降口、漏斗等处安设的防护装置。

16.在生产区域内,工人经常过往的地点,为安全而设置的通道及便桥。

17.在高空作业时,为避免铆钉、铁片、工具等坠落伤人而设置的工具箱及防护网。

二、工业卫生

18.为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合乎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换气装置。

19.为采用合理的自然通风和改善自然采光而开设天窗和侧窗;增设窗子的启闭和清洁擦试装置。

20.增强或合理安装车间、通道及厂院的人工照明。

21.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或烟雾等生产过程的机械化、密闭化或空气净化设施。

22.为消除粉尘及各种有害物质而设置的吸尘设备及防尘设施。

23.防止辐射热危害的装置及隔热防暑设施。

24.对有害健康工作的厂房或地点实行隔离的设施。

25.为改善劳动条件而铺设各种垫板(如防潮的站足垫板等),在工作地点为孕妇所设的座位。

26.工作厂房或辅助房屋内增设或改善防寒取暖设施。

27.为劳动保护而设置对原料或加工材料的消毒设备。

28.为改善和保证供应职工在工作中的饮料而采取的设施(如配制清凉饮料或解毒饮料的设备、饮水清洁、消毒、保温的装置等)。

29.为减轻或消除工作中的噪音及震动的设施。

三、辅助房屋及设施

30.在有高温或粉尘的工作、易脏的工作和有关化学物品或毒物的工作中,为工人设置的淋浴设备和盥洗设备。

31.增设或改善车间或车间附近的厕所。

32.更衣室或存衣箱;工作服的洗涤、干燥或消毒设备。

33.车间或工作场所的休息室、用膳室及食物加热设备。

34.寒冷季节露天作业的取暖室。

35.女工卫生室及其设备。

四、宣传教育

36.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37.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38.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39.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40.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五、关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的几项说明

(一)安全技术的措施与改进生产的措施应根据措施的目的和效果加以划分。凡符合本名称表规定的项目,但从改进生产的观点来看,又是直接需要的措施(即为了合理安排生产而需要的措施),不得作为本名称表范围,而应列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中的其他有关计划。

(二)企业在新建、改建时,应将安全技术措施列入工程项目内,在投入生产前加以解决,由基本建设的经费开支,不列入本名称表范围。

(三)制造新机器设备时,必须包括该项机器设备的安全装置,由制造单位负责,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四)企业采取新的技术措施或采用新设备时,其相应必需解决的安全技术措施,应视为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同时解决,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五)本名称表第三部分“辅助房屋及设施”所规定的项目,应严格区别于集体福利事项,如公共食堂、公共浴室、托儿所、休养所等均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六)个人防护用品及专用肥皂、药品、饮料等属于劳动保护的日常开支,按企业所订制度编入经费预算,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安全技术各项设备的一般维护检修和燃料、电力消耗,应与企业中其他设备同样处理,亦不属于本名称表范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6]7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



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市级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对《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州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对各市州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考核原则和考核标准。
  耕地保护责任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在每个考核期的期中和期末,省政府对各市州各考核一次。考核标准是:
  (一)市州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市州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省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市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办法和考核程序。
  成立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程序是: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省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省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牧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市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报省政府。



  五、全省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地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省国土资源厅采用抽样和利用国家卫星遥感监测数据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省农牧厅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考核结果的处理。
  省政府对各市州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中央和省级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市州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州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要列为市州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州,由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六年六月十三日